高官旁听审判可否悄悄进行/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43:54   浏览:8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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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旁听审判可否悄悄进行

           杨涛


9月13日上午9时,92名正在国家行政学院学习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走进北京市一中院大法庭,他们前来旁听一起因不服公房租赁合同变更而状告西城区政府的“民告官”案。92名省部级高官中,包括北京市副市长牛有成,原最高法院副院长、现司法部副部长张军等人,他们多数是第一次到法院旁听庭审。(《北京晚报》9月13日)
尽管《行政诉讼法》颁布有十多年了,但这部法律在实施中却遭遇到不少的困难,有的地方法院的审判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有的地方行政判决执行难,判决成了一纸空文;作为被告的政府机关不派人出庭也时有耳闻。这里面的因素很多,但无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些官员头脑中法治意识的淡薄,存在权大于法的观念是一个重要因素。因而,让省部级高官来旁听行政审判,正如牛有成所说:“旁听此类案件对增强法制意识,依法行政很有好处。”
但是,该报道又说:“由于案件和旁听人员的重要性,此案由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高级法官、市一中院副院长李新生亲任审判长。”看来,高官们来旁听审判早就打好招呼,法院也早精心研究好了审理什么案件,由?来审,动员了全法院的力量来共同“过好这个堂”,甚至可能连记者都事先通知了。如果我的猜测成立的话,高官们旁听的“作秀”意义要大于高官们想真心感受庭审从而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的意义。
本来,只要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任何公民凭身份证就可以到法院旁听审判,高官们当然也可以以普通公民身份来法院旁听审判。因而,高官们如果想真正了解我国行政诉讼在现实中实施的情况,通过了解真实情况来增强自身和教育下属依法行政,完全可以通过工作人员了解到法院对于案件审理的安排,选择一、二个典型的案件到时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旁听,这才能实实在在地真正感受实际中法院对于行政案件如何审判。
因为,如果一切都事先打好招呼,那么法院就可能选择那些干扰、风险不太的案件,选择素质比较高的法官参加“汇报表演”,甚至不排除事先研究好案情和可能出现的意外,以防不测。而那些恐怕平时并不怎么买“法院的帐”的政府机关在听到高官们要旁听审判时,也不得不重视起来,甚至“一把手”亲自出庭。而主审的审判长在高官们的注视和镁光灯下,也在经意和不经意之间,进入了一种表演的状态,可能关注高官们的反映比关注当事人多一些。如此一来,呈现在高官们眼前的庭审就不再是一种能客观反映法院日常审理的成百上千个行政案件中实际情形的庭审,而是一种经过“格式化”后的庭审,一种带扭曲的庭审。这种庭审的旁听也许最大的意义就是表明了高官们重视行政审判,对于了解实际运行中的行政审判和它存在的困境也许是无济于事。
高官们多多旁听行政审判是好事,但是,如果我们不是为表明去旁听了而旁听,而是想真正了解实际中行政审判是怎样的现状,不妨以普通公民身份悄悄地去旁听!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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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

财政部 建设部 等


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
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在清产核资中对土地进行清查估价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资产,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长期以来,国家实行无偿、无限期、无流通的土地使用制度,以行政划拨方式向企业、单位提供土地,企业、单位帐面无土地价值。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先后建立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
以及对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但大多数企业、单位仍然是没有土地帐面价值,致使企业、单位在组建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以及企业兼并中无法作价或随意作价、投资入股。同时由于土地资产没有与国有土地使用者的效益挂钩,致使土地的利用率相当低,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
现象相当普遍。还有一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未依法补办出让手续的情况下,就将本单位原无偿划拨、使用的土地有偿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取巨额收入,并将这部分收入 纳入各自的“小金库”,使国家蒙受了重大损失。因此,在清产核资中,对土地进行全面清查、估价入帐,并加以? 嘤芾硪咽圃诒匦小U舛杂谕贫母锟殴ぷ骱妥黄笠稻疲呦蛏缁嶂饕迨谐【茫俳窬玫姆⒄褂凶攀种匾囊庖濉>咛灞硐衷谝韵录父龇矫妫阂皇怯欣诓榍甯髌笠怠⒌ノ皇褂猛恋氐氖亢图壑盗浚约叭芰浚欢怯欣诩忧客恋毓芾恚浦雇恋刈什牧魇В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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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土地清查估价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和国家土地管理
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划》等法规以及清产核资中有关土地清查估价的政策、办法,认真组织进行。
三、清产核资中进行土地清查估价的主要任务与范围
(一)在清产核资中进行土地清查估价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清查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的权属、界线和面积,进行土地登记,对土地进行分等定级估价,完善土地管理与使用效益考核制度。
(二)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范围:
1. 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
2. 凡在清产核资产已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企业、单位,经审核土地权属用途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土地清查登记,只进行土地估价,凭原登记证明办理清产核资中有关土地清查登记事宜;
3. 企业凡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与外方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要查清中方投入土地的股份(投资数额)和面积;
4. 企业凡已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与其它企业、单位举办国内联营;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股份制企业的,要查清国有企业投入土地资产的股份(投资数额)和面积。
四、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组织与程序
(一)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组织
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由全国清产核资机构统一领导,各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本地区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财政、建设、房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配合实施。中央企业、单位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的清
产核资领导小组协助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实施。
(二)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的工作程序
1. 土地清查登记的工程程序:
它包括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五个阶段,先由企业、单位自查、申报,然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划》进行审查,做好权属调查、地籍勘丈,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位置、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达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
楚。在此基础上,经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全面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企业、单位据此填报清产核资有关土地清查报表,并由其各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各级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备案。
少数企业、单位因特殊情况如权属纠纷没有解决等,暂不能领取土地证的,清查后由当地土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暂按企业、单位自查数填报统计报表,待清产核资后期由土地管理部门另行解决。
2. 土地估价的工作程序:
这次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是估算土地基准价格,不作为企业、单位产权变动时土地的实际价格。土地估价实施细则、方法、标准和审批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订。有关报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由其会同企业、单位的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
审定,并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
3. 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总结与制度建设
在土地清查估价工作中,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各地要在清查估价工作过程中,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强土地资产的管理,完善土地资产的管理制度,为建立、完善全国性土地资产的管理制度打下基础,创造经验。



1994年5月13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扶持民办博物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扶持民办博物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发〔201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扶持民办博物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扶持民办博物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民办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整合利用资源,积极引导民间力量投资文物、博物馆事业,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和《浙江省博物馆设立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博物馆是指非政府主办的,由个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艺术馆、收藏馆等。
  第三条 按照“政府支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精品办馆”的原则,政府有关部门从用地、资金、税收、人才政策等方面对民办博物馆予以扶持。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
  市文物行政部门设立民办博物馆评审小组,拟订标准,对民办博物馆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扶持办馆的主要依据。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条 鼓励和重点扶持有鲜明行业特色、地区特点和独特个性的民办博物馆;鼓励民办博物馆依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展示。
  
第二章 扶持政策与办法

  第六条 经文物等行政部门审查后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的,可按“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规划地块有两家以上(含)申请者的,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第七条 民办博物馆馆舍设施建设和相关硬件配套设备项目,对投资(投资额不包括藏品、展品投资、布展设施,下同)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民办博物馆,市财政按实际投资的1.5%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民办博物馆,市财政按实际投资的1%给予贴息。
  对利用现有建筑物设立博物馆的,按文物部门认定的实际展览面积予以200元/平方米的陈列展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对于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且实际展览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年的补贴;展览面积40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0平方米的,给予5万元/年的补贴。低价收费和正常收费的不予补贴。对于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组织外地展品来本馆展览,按展览规模大小(小型为100-150件,中型为151-300件,大型为300件以上)给予1、2、3万元不等的补助;到市外或国外进行巡回展出,按规模大小给予3、4、5万元不等的补助。展览规模不满100件以及实行低价收费和正常收费的,不予补贴。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供地或者享受政府出让土地政策扶持或财政补助的民办博物馆,应依法签订土地使用、变更及经营要求等相关协议。建成后的博物馆展览面积应当达到建筑面积的60%以上(馆内不得从事餐饮、酒吧、旅馆等商业活动),每年开放日在300天以上,对涉及馆内的维修时限由管理部门审批并公示。   
  民办博物馆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警员)和30年教龄以上的教师等特殊群体实行免费开放。
  第十条 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博物馆,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民办博物馆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民办博物馆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公益性博物馆的捐赠,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二条 鼓励民办博物馆吸收文博相关专业的人才,鼓励民办博物馆的专业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为民办博物馆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创造条件,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研讨会等形式,提高民办博物馆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 民办博物馆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民办博物馆申请扶持政策应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博物馆基本介绍、运行情况、社会效益、需政府扶持的相关内容及理由等;
  (二)成立博物馆的批文及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藏品目录;
  (四)博物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博物馆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申报材料以及所申请优惠政策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估小组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对符合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国土、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予以落实,按评定结果提出可享受扶持政策的意见告知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申请人在享受扶持政策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文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