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的豁免制度及其必要性/李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57:00   浏览:8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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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的豁免制度及其必要性

李俭 施君


[摘要] 本文通过对各国反垄断的豁免制度的研究,考察了其反垄断法演变的过程及反垄断豁免制度产生发展的背景并对其功能予以积极的评价,论证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提出了在我国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应进行相应规定的立法建议。
[Abstract]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evolutive process of law of anti-monopoly and the background of anti-monopoly system therefrom thus gives its positive evaluation on its function through the study of exempt system of anti-monopoly of many countries. It demonstrates its necessity and realistic significance of its existence and brings forward some personal suggestions of corresponding regulation in our upcoming law of anti-monopoly.
[关键词] 垄断 本身违法原则 有罪推定 合理原则 破产公司原则 卡特尔 合法垄断
[Key word] monopoly, principle of irregularity per se, guiltyness deduction, principle in reason, principle of insolvent company, Cartel, legitimate monopoly,
一、 垄断的概念及反垄断立法的目的
何谓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垄断有行为和状态之分。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状态主要是指经济力过度集中,而垄断行为则要广泛得多。一般而言,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现代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只有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潜力,不断创新、改善管理及改进工艺以不断地降低成本,减少开支,使自身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从而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企业的快速发展;而同时,市场自由竞争的存在,促使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多样化,给消费者以众多物美价廉的选择,也使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福利达到最大化,因此,自由竞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最佳状态,只有在自由竞争的状态下,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地节能挖潜,生产要素的配置达到合理化和最优化,而垄断则削弱甚至阻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少数企业之间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或一个企业凭借垄断优势独占市场,形成对市场定价和份额的垄断,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也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二、美国和德国的反垄断立法的演变
自1890年美国颁布《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以来,各国一直对反垄断采取严厉的规制措施,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一直采用“本身违法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指企业具有优势本身即是违法。“本身违法”观念在1945年的“美国铝公司案”中得到了集中反映。针对该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达90%,审理此案的南德法官认为:“基本上不能区分优势的存在和优势的滥用,企业具有优势地位而不利用是不可想象的。”自该案开始,原则上认为企业的优势存在本身就是坏事,而相对应的就有了“有罪推定”原则,即企业合并导致市场集中迅速上升,则合并就推定为本质上减少了竞争而因予以禁止。以上情况足以说明,对于合并造成的垄断状态的严厉规制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企业合并控制政策的显著特点。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的上述企业合并控制政策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这一时期,企业合并对社会经济的积极作用逐渐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因而受到突出强调;在企业合并控制政策的严厉与宽容之间,司法实践关注的重点也由前者移向了后者,并在1911年最高法院在“美孚石油公司案”中首次确立了“合理原则”。依此原则,法院在审查企业合并时,不仅应测度因合并被减弱的市场竞争程度,而且还要考量合并可能产生的所有后果,并对之进行综合的评判和鉴别,仅仅通过合并形成了垄断的状态不会受到严厉的规制,而要看其对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实际影响,是否实质性地阻碍了竞争?美国法院在随后的司法实践中还形成了“破产公司原则”,作为对以上原则的一种延伸。依此原则,若一家大型企业濒临破产,则可以选择与另一家大型企业合并而不会被禁止。这一原则的基本出发点是:与其让公司破产,不如让新的所有人通过合并来取得并继续经营管理该公司的资产,以便保持竞争状态,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失业和避免不必要的社会动荡。
德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中企业合并控制政策的宽容面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对中小企业合并不予干预。按照《反限制竞争法》第24条第8款的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上届营业年度里的营业额总共不足5亿马克的企业的合并,一个独立的、在上届营业年度里的营业额不超过5千万马克的企业与另一企业合并,以及在一个存续了5年以上但总销售额不足1千万马克的市场上的企业合并,都不受干预。其次,对非横向合并即纵向合并或混合合并基本上不予干预。《反限制竞争法》第22条第1款和第23a条第1款也规定了非横向合并的干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受到禁止的非横向合并并不多。自1973年企业合并控制法实施至1980年的八年间,虽然在申报过的企业合并中非横向合并占40%,但其中只有一个遭到了禁止。再次,对形成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合并,允许以有利于改善竞争条件、有利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增强国际竞争力等为由辩护和获得准许。所以说,综观德国的反垄断立法,其对于垄断的规制都是从垄断的实际效果出发,从经济学上评价其对竞争的现实影响,而不是从概念出发,机械地界定垄断并对之进行立法规制。
但就象所有立法的目的一样,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反垄断而反垄断,正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被誉为我国“反垄断法第一人”的王晓晔所说的那样,反垄断的目的是为了给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建立公平的游戏规则。可见,在反垄断的立法中我们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一方面是为企业创建一个自由竞争、协调有序的社会经济环境,另一方面是为了使消费者利益和整个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三、 各国立法中反垄断的豁免制度几种情况
正是为了实现以上目的,各国在经历了最初严厉的反垄断阶段后,逐渐过渡到对反垄断采取严厉和宽容相结合的第二阶段,表现在反垄断立法上就是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出发,规定了许多反垄断的豁免制度。
卡特尔是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垄断组织形式之一,由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联合组成。卡特尔成员企业一方面为了获得垄断利润而在价格、销售市场、生产规模和其他方面签订协定,另一方面又保持其在商品经济活动中的独立性。卡特尔一般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规定销售市场范围的卡特尔;二是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三是规定参加卡特尔的企业所生产的各种商品的生产限额。卡特尔是一种典型的垄断行为,因此,卡特尔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成为各国反垄断的重点。但根据德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由于部分卡特尔可促进生产、销售、采购、回收、处理及服务,并且可使消费者获益,而且上述经济行为的改善只有通过企业联盟或联合的形式才能实现,其社会效益远远超过了对竞争的妨碍,所以,反垄断法允许某些形式的企业联盟存在。根据德国《禁止限制竞争法》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如果卡特尔对市场不一定产生明显影响,相反可能会产生有利于经济的合理后果,则是合法的和可以批准成立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标准及型号卡特尔:生产同类产品的数家企业使用同一产品标准和型号;
采用统一的标准及型号生产某种或某一类产品,是某一同类产品达到整齐划一,可以方便产品间的互换互配,减少标准或型号不一所增加的生产成本,并使其配套产品物尽其用,使其效用最大化,为消费者带来极大的便利,因而被鼓励。
2,合同条件卡特尔:数家企业在经营、销售及付款方面采用统一条件;
通过同行间的统一规范操作,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运作成本,提高企业生产和服务的效率,从而谋求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同时方便企业形成规模化经营和连锁经营,以便企业的快速扩张和联合。
3,合理化卡特尔-参加结盟的数家企业在技术、营销及企业结构等方面合作,以便充分合理地利用各企业的优势资源,从而提高效率和产量,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4,经济结构危机卡特尔-在经济低靡、需求持续不振的情况下,数家企业为共同生存渡过危机而达成的临时性协议,有计划降低各企业生产及加工能力,使产量适应市场需求,平衡供需之间的矛盾,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这是在特殊情况下所采取一种特殊的过渡性策略,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渡过眼前暂时的难关,以维持社会生产的稳定,使生产和消费之间达成某种形式的平衡,以减少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5,中小企业卡特尔-反垄断法保护中小企业利益。在同大企业竞争的过程中,为弥补中小企业在实力上的不足,反垄断法为中小企业提供特殊合作便利。如果未从实质上妨碍竞争,中小企业为提高竞争力而采取的各种合作形式都是允许的。
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是各国经济中最有活力和发展潜力的部分,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角色和经济角色。由于中小企业规模上的局限性,决定了其在跟大型企业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加强自身的竞争力,一些中小企业往往联合起来,组成中小企业卡特尔以应对大企业的挑战和竞争,以改变自己的不利地位,法律上以这种形式的不公平为中小企业创造实质性的公平竞争条件,使之成为反垄断的例外制度。
6,进出口卡特尔
各国在考虑对反垄断进行立法规制时,都首先将本国的经济利益放在优先的位置予以充分的考虑,这主要体现在对进出口卡特尔的反垄断豁免制度上。为了增强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各国纷纷鼓励和支持本国的进出口企业联合起来,在对外进出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上达成某种一致的协议,以协调本国企业进出口的共同利益,一致对外,以使本国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只有当这种卡特尔影响到本国其他企业的利益或损害本国消费者利益时才予以反垄断法上的规制。
最后,我们要论述的是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
  由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点之一即是其独占性或垄断性,它在本质上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而反垄断法的基本使命就是反对垄断,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但同时它又有例外,一般说来,知识产权就是属于这种例外中的一种情况,因此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既具有某些方面的一致性,又可能存在潜在的冲突。
  就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一致性来说,首先它们统一于与竞争的联系和对竞争的促进、从而推动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和功能上。知识产权本身虽然是一种垄断,但是“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常常是初始权利人为竞争目的或在竞争过程中的创造。对这种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经营者能够事先根据法律将会赋予的独占程度,比较确定地预期其技术开发和创新投资的经济回报,从而鼓励其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更好地释放其竞争潜能。而每个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也必将通过由此激化的竞争,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素质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而这也是反垄断法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实现的功能。
  其次,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可以统一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上。知识产权无论是通过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在总体上增加消费者福利,还是通过对具体市场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止和制裁来使消费者免遭交易中的损害,都可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而反垄断法无论在哪个国家、哪个时期,也不论是更加突出公平还是更加突出效率,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增进消费福利方面则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可以说,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都是具有推动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共同目的。正如美国法官在1990年一案的判决中指出的:“专利权和反托拉斯法的目标乍看起来似乎是完全不同的。然而,两者实际上是相互补充的,因为两者的目标都在于鼓励创新、勤勉和竞争。”知识产权法通过为新的有用的产品、更有效的方法和原创的作品确立一定时期的垄断权和专有权,为创新及其传播和商业化提供刺激和鼓励。而在没有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模仿者不支付补偿就可以利用创新者和投资者的努力成果,快速的模仿减少创新的商业价值,并侵蚀对投资的动力,严重挫伤了创新者的积极性和创新热情,最终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反托拉斯法通过禁止可能损害有关服务消费者的现有的或新的方式的竞争行为,推动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尽管主要作为私法的知识产权法和主要作为公法的反垄断法对竞争的关注与调整的角度和方式不同,但是它们在促进竞争方面殊途同归。而只有当拥有知识产权的有关企业的这种垄断地位或者支配地位被用来实施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如不正当地拒绝许可他人利用其知识产权以消除或减少自己在特定市场上的竞争压力,在许可他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附加了某种明显限制正常竞争的条件以获取垄断利益等时,这种对合法垄断权的不正当行使行为才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样违反了反垄断法而应被规制。如在欧共体Magill一案中,布鲁塞尔上诉法院指出:“尽管作者原则上可以自由地授予或者拒绝授予许可证,但是这种权利可能被滥用并且与属于经济公共秩序的竞争法形成冲突。”因此,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性质来看,还是从其经济功能和行使的具体情况来看,反垄断法的要求与知识产权都可能发生冲突,这种冲突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主体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张了垄断权的范围,另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主体凭借合法垄断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优势竞争地位的目的,从而直接触犯了反垄断法。
最后,应规定些特定经济部门的豁免制度。
这一般是指具有一定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公益事业及自然垄断行业,以及国家特许经营的某些产业、专利、技术、商品等,如电力、交通运输、水、煤气、银行、保险等行业。这些行业往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存在着首期投资巨大、回收周期长等特点,不同于市场上完全竞争企业,完全引入竞争机制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并会损害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公用公益事业目前仍受到各国反垄断法的豁免。但其实施的明显损害用户、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权益的行为仍需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此外,比较分散且对自然条件依赖性较大的农业以及不应过多开发的自然资源开采业等也属于特定经济部门豁免之列。
四、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意义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作为竞争法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我国对反垄断法的制定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之中,国外在反垄断法中豁免制度的规定,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首先,设立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符合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根本目的,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和其他部分的内容相辅相成,构成了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完整体系。
一般认为,竞争法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是产业组织理论,产业组织理论为竞争法的存在提供理论依据,竞争法则为产业组织理论所揭示的矛盾和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路径。产业组织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在保护市场机制竞争活力的同时,充分利用规模经济;竞争法的主要目的也在于通过规制竞争,寻求有效竞争与规模经济之间的协调。“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是二者共同关注的主要问题,竞争法通过对“竞争”这一价值目标的追求,优化市场机构,调节市场行为,提升市场绩效。如允许中小企业的联合并对其进行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就是平衡其在跟大企业的竞争中劣势地位,以维系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以达到促进竞争的目的。
其次,应该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进行专门的规定,特别是模仿国外的反垄断法体制,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机构,设置严格的审查制度,建立企业合并申报制度与核准制度,对企业之间的这种联合、合并进行经济上的评估,判断其行为是否确实实质性地防碍了竞争,排斥了其他同行的竞争或者阻却了潜在竞争者的进入等等,以其对市场绩效本身产生的危害作为唯一的标准,否则,就应该对其采取宽容的政策和进行豁免。
再次,对于反垄断中的豁免制度,不能一概而论,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在对其进行相关的审查时应坚持一个合理的“度”的把握,即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否对当前的市场产生了限制或排斥竞争的实际效果,以作为衡量是否应对之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的标准,真正坚持严厉和宽容相结合的政策,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的准则。

[参考文献]
1,《经济法》杨紫?@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2,张乃根:《经济学分析法学》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31-232页。
3,王晓晔:《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第30-54页。
4,王长斌:《垄断的定义——对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初步研究》《外国法译评》
199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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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取得技术发明创造,并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推广项目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并有所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260项。

  第八条 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授予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部门驻陕单位;

  (四)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

  (五)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的限额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和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同一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评审;

  (二)审定专业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人员。

  第十四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其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结束后,由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将建议拟奖项目在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告的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并填写异议登记表,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异议受理截止日起30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工作。有特殊情况,经省科技奖励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 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专业评审结果和异议处理结果,向省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对提交的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定,作出拟奖决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10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80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

  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6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在我省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

公安部


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
公安部


第一条 总 则
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改革驾驶员考试工作,统一考试标准,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行车素质,保证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遇有本办法未规定的情况,属于地区性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自行规定。

第二条 报考机动车驾驶员的条件
一、年龄:报考大客车、无轨电车者二十至四十周岁;报考轻便摩托车者十六至五十五周岁;报考其他车类者十八至五十周岁。
二、文化程度:初中毕业以上。
三、身体条件:
1.身高:驾驶大型汽车须身高一百五十五厘米以上,驾驶其它车种须身高一百五十厘米以上。
2.视力:两眼均为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矫正前必须达到0.4以上)。
3.辨色力:无赤绿色盲、色弱。
4.听力:左、右耳距音叉五十厘米能辨清声音方向。
5.心、肺、血压正常。
6.无妨碍驾驶机动车的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被判刑或劳动教养未满期者,被吊销驾驶证未满一年者或其他不宜做驾驶工作的,不得报考驾驶员。

第三条 学习驾驶机动车的规定
一、申请学习驾驶机动车者,应凭单位和个人身份证明,填写《驾驶员登记表》,进行体格检查,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合格后,发给《机动车学习驾驶证》。
《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二、学习驾驶员只准学习驾驶一种车型。除经批准的公共汽车部门外,不准直接学习驾驶大客车。
三、教练员必须具有教练车型三年或五万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四、学习驾驶大客车的,教练车必须选择车长在八米以上的车型;学习驾驶大货车的,教练车必须选择车长在六米以上的车型;其余不限。
五、学习驾驶员须在教练员指导下,按规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车辆。教练车必须悬挂教练车号牌。
六、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的期限,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大客车、无轨电车:八个月,一百五十驾驶操作小时;
其他汽车:六个月,一百二十驾驶操作小时;
二、三轮摩托车:二个月,六十驾驶操作小时;
大型拖拉机:四个月,八十驾驶操作小时;
小型及手扶拖拉机:三个月,六十驾驶操作小时;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二个月;
轻便摩托车:不限。
学习驾驶员学习期满后,可申请报考实习驾驶员。

第四条 初考考试规定
一、报考机动车驾驶员应考科目视报考车种而定,其规定见附件一。考试科目的顺序如下:
1.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
2.机械常识;
3.场内驾驶;
4.道路驾驶。
二、在考试过程中,任何一项不及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但及格科目成绩予以保留,并允许在《机动车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考试终止,成绩不再保留。如要求继续考试,需三个月后重新报考。
三、考试内容与要求
1.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以交通法规为主,并要求掌握在各种气候、复杂道路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安全驾驶常识。考试大纲见附件二。
考试采用笔试。试题用择一、填空、判断、问答等形式组合,要求选题面广,包含驾驶员应知应会的内容。每次考试最少五十题,考试时间为六十分钟。
2.机械常识:以学驾驶车类的机械原理为主,包括主要机件构造、作用及常见故障的排除和一般车辆保养常识。考试大纲见附件三。
考试方法、时间与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考试相同。
3.场内驾驶:在场内设桩和划线组成场内驾驶图,要求驾驶员按照不同车型规定的图形式样完成驾驶操作。主要考察驾驶员在驾车中,各项基本操作的熟练程度,前进、倒车、转弯的判断和控制能力。考试时除拖拉机带挂车外,一律采用单空车。如一次不及格允许接连再考一次。各
种车型场内驾驶式样见附件四。
4.道路驾驶:在城市有代表性的街道上进行,有条件的可结合场内模拟设施进行。路考全过程中,应有起步、停车、转弯、调头等;道路条件应具有信号灯、标志、示意线、上坡、下坡、弯道、桥梁、涵洞等。除拖拉机路考须带挂车外,其余一律采用单空车。路考时间不得少于二十
分钟,行车里程不得少于三公里。
四、考试及格标准
1.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考试成绩百分为满分,九十分及格。
2.机械常识,考试成绩百分为满分,报考大客车、无轨电车者八十分及格,其余七十分及格。
3.场内驾驶,要求按照规定,完成驾驶操作。考试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其评定标准见附件五。
4.道路驾驶,要求达到基本动作合乎要求,熟练自如,行车安全、礼貌,遵守交通法规,行车中视野开阔,有一定应变能力,处理情况果断迅速,措施得当,能安全控制车辆。考试成绩百分为满分,报考大客车、无轨电车者八十分及格,其余七十分及格,评定标准见附件六。

第五条 实习驾驶机动车的规定
一、学习驾驶员经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后,除报考轻便摩托车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余经车管机关在《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上签章,转为实习驾驶员。
实习驾驶员可以单独驾驶车辆,实习期为一年。《机动车实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一年。经车辆管理机关批准,有效期可延长三至六个月。
二、实习驾驶员在实习期满的前一个月内可办理申请转正手续,填写《实习驾驶员转正登记表》,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合格后,收回《机动车实习驾驶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条 增加准驾车类的报考规定
一、报考条件
1.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增考大客车、无轨电车,必须具有二年或三万公里以上驾驶其他汽车的安全驾驶经历。
二、申请增驾考试者填写《增驾车种报考登记表》,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合格后,规定有学习期的增发《机动车学习驾驶证》,规定无学习期的可直接报考。
三、增考不同车类的规定学习时间及考试科目见附件一。
四、持有轻便摩托车、专用机械、各式拖拉机准驾记录驾驶证者,增考驾驶其他车类时,除免考交通规则及安全驾驶常识外,其余按初考规定办理,增考合格后,将原准驾记录签入《机动车实习驾驶证》。
五、持有准驾轻便摩托车、专用机械、各式拖拉机以外准驾记录驾驶证者,增考驾驶其他车类时,经考试合格后,在其驾驶证上增签准驾记录。

第七条 军队退役驾驶员换领驾驶证的规定
军队退役驾驶员,凭军车驾驶证、退役证明、接收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填写《驾驶员登记表》,进行体格检查,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查考核合格,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考核规定如下:
一、退出现役一年以内的,考核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道路驾驶。
二、退出现役一年以上的,考核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机械常识、场内驾驶、道路驾驶。
三、退出现役二年以上或退役时为实习驾驶员的,按初考办理。
四、考核次数以两次为限。

第八条 持外国和港澳地区驾驶证换领驾驶证的规定
一、持与我国建交国或港澳地区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国内有服务、接待单位或居住期超过半年者,申请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时,进行体格检查和考核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合格后,收存原驾驶证或影印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在我国境内参加汽车、摩托车比赛的外国运动员,需凭组织比赛单位证明、本人所持与我国建交国或港澳地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填写《驾驶员登记表》,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合格后,收存原驾驶证影印件,核发签有与比赛时间相同有效期,只准在比赛道路驾驶,准驾与原驾驶证
准驾车种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三、原驾驶证失效,按初考办理。

第九条 驾驶员复考的规定
一、受扣驾驶证处分的驾驶员,扣证期满后,按规定需要复考的,本人写出申请,由车辆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复考手续。
1.受扣留驾驶证三个月(含)以上至半年以下处分者,测试交通规则及安全驾驶常识。
2.受扣留驾驶证半年(含)以上至一年处分者,测试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道路驾驶。
3.测试科目次数以两次为限。
二、复考可在原准驾车型中任选,并按复考合格车型核签准驾记录。

附件一:初考增考不同车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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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 | | | | | |
| 考 | 大客车 | 大货车 | 小型汽车 | 无轨电车 | 三轮摩托车 |
| |-------|-------|-------|-------|--------|
| 科 要 | | | | | | | | | | |
| |学 习|考 试|学 习|考 试|学 习|考 试|学 习|考 试|学 习 |考 试|
| 目 求| | | | | | | | | | |
|现有准 |时 间|科 目|时 间|科 目|时 间|科 目|时 间|科 目|时 间 |科 目|
|驾记录 | | | | | | | | | | |
|--------|---|---|---|---|---|---|---|---|----|---|
| |8个月|交、机|6个月|交、机|6个月|交、机|8个月|交、机|2个月 |交、机|
|无证初考 |150| |120| |120| |150| | | |
| |小 时|桩、路|小 时|桩、路|小 时|桩、路|小 时|桩、路|60小时|桩、路|
|--------|---|---|---|---|---|---|---|---|----|---|
|大客车 | | | | | | |3个月|机、路|1个月 |桩、路|
|--------|---|---|---|---|---|---|---|---|----|---|
|大货车 |1个月| 路 | | | | |3个月|机、路|1个月 |桩、路|
|--------|---|---|---|---|---|---|---|---|----|---|
| | | | | | | | | 机 | | |
|小型汽车 |2个月|桩、路|2个月|桩、路| | |3个月| |1个月 |桩、路|
| | | | | | | | |桩、路| | |
|--------|---|---|---|---|---|---|---|---|----|---|
| | | 机 | | 机 | | | | | | 机 |
|无轨电车 |3个月| |3个月| |3个月|机、路| | |1个月 | |
| | |桩、路| |桩、路| | | | | |桩、路|
|--------|---|---|---|---|---|---|---|---|----|---|
| | | | | 机 | | 机 | | | | |
|三轮摩托车 | | |4个月| |4个月| | | | | |
| | | | |桩、路| |桩、路| | | | |
|--------|---|---|---|---|---|---|---|---|----|---|
| | | | | 机 | | 机 | | | | |
|二轮摩托车 | | |4个月| |4个月| | | |1个月 |桩、路|
| | | | |桩、路| |桩、路| | | | |
|--------|----------------------------------------|
| |(1)增考大客车、无轨电车者,必须具有二年或三万公里以上 |
| 备注 | |
| |(2)原有轻便摩托车、专用机械或各式拖拉机准驾记录者增考 |
---------------------------------------------------
习时间考试科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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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型方向盘 | | | |
二轮摩托车 | 大型拖拉机 | | 手扶拖拉机 | 专用机械 | 轻便摩托车 |
| | 式拖拉机 | | | |
--------|--------|--------|--------|--------|--------|
学 习|考 试| 学 习|考 试| 学 习|考 试| 学 习|考 试| 学 习|考 试| 学 习|考 试|
时 间|科 目| 时 间|科 目| 时 间|科 目| 时 间|科 目| 时 间|科 目| 时 间|科 目|
----|---|----|---|----|---|----|---|----|---|----|---|
2个月 |交、机|4个月 |交、机|3个月 |交、机|3个月 |交、机| | | | |
| | | | | | | |2个月 |交、路| 不限 |交、桩|
60小时|桩、路|80小时|桩、路|60小时|桩、路|60小时|桩、路| | | | |
----|---|----|---|----|---|----|---|----|---|----|---|
1个月 |桩、路| | | | |1个月 |桩、路| | | 不限 | 桩 |
----|---|----|---|----|---|----|---|----|---|----|---|
1个月 |桩、路| | | | |1个月 |桩、路| | | 不限 | 桩 |
----|---|----|---|----|---|----|---|----|---|----|---|
1个月 |桩、路|1个月 | 路 | | |1个月 |桩、路|1个月 | 路 | 不限 | 桩 |
----|---|----|---|----|---|----|---|----|---|----|---|
| 机 | | | | | | 机 | | | | |
1个月 | |2个月 |机、路|2个月 |机、路|1个月 | |1个月 | 路 | 不限 | 桩 |
|桩、路| | | | | |桩、路| | | | |
----|---|----|---|----|---|----|---|----|---|----|---|
| | | 机 | | 机 | | 机 | | | | |
| |2个月 | |2个月 | |1个月 | |1个月 | 路 | | |
| | |桩、路| |桩、路| |桩、路| | | | |
----|---|----|---|----|---|----|---|----|---|----|---|
| | | 机 | | 机 | | 机 | | | | |
| |2个月 | |2个月 | |1个月 | |1个月 | 路 | | |
| | |桩、路| |桩、路| |桩、路| | | | |
-----------------------------------------------------|
无轨电车或其他汽车的安全行车经历。 |
其他车种,免试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外,余按初考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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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考试大纲
1.为什么要制定交通规则?
2.驾驶员为什么要遵守交通规则?
3.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4.交通指挥信号有几种形式?
5.交通信号灯的绿灯、黄灯、红灯亮时,各表示什么作用?
6.交通标志的种类及作用?
7.交通示意线的种类及作用?
8.在划分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应如何分道行驶?
9.在划有大型和小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对车辆行驶有什么规定?
10.在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如何行驶?
11.车辆通过没有指挥信号的交叉路口,各方同时来车时,应怎样行驶?
12.不同车类的最高限定车速是多少?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按最高速度行驶?
13.在哪些情况下,有哪些限速规定?
14.对机动车的灯光使用有什么规定?
15.对机动车使用喇叭及警灯、警报器有什么规定?
16.超车应遵守哪些规定?
17.会车应遵守哪些规定?
18.让车应遵守哪些规定?
19.停车应遵守哪些规定?
20.特种车行驶应遵守哪些规定?
21.车辆如何通过行人密集的道路?
22.在不同条件下的道路上,机动车行车中的安全间隔距离是怎样规定的?
23.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时或驶离停车地点时,应怎样照顾非机动车?
24.车辆行驶中遇急弯公路、山路等影响视线的情况下,行驶中应注意哪些?
25.机动车转弯、调头、倒车应注意哪些?为什么?
26.汽车滑行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27.对车辆装载有哪些规定?
28.对客车、货车载人各有哪些规定?
29.车辆拖带车辆有哪些规定?拖带挂车有哪些规定?
30.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具备哪些条件?
31.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哪些设备必须齐全有效?
32.车辆超重为什么不可以行驶?
33.行驶速度、不同路面,对制动各有什么影响?
34.驾驶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35.实习驾驶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36.学习驾驶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37.车辆起步应注意什么?
38.为什么不准驾驶与准驾记录不相符的车辆?
39.驾驶员驾驶汽车时应怎样预防幼童伤亡事故?
40.应该怎样正确判断公路上的牲畜特点?
41.机动车行驶中遇大风、大雾、雨、雪天气应注意哪些事项?
42.通过铁路道口,应注意哪些事项?
43.怎样通过砂砾路面?
44.怎样通过泥泞、滑湿路面?
45.怎样通过结冰的道路?
46.涉水前和涉水后,应注意哪些事项?
47.上、下坡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48.机动车转弯翻车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49.车辆通过渡口,应注意哪些事项?
50.如何在道路上试验刹车?
51.教练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52.教练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53.如何通过立体交叉路口?
54.车辆为什么要经过车辆检验机关的检验?
55.当驾驶汽车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56.交通规则对机动车驾驶员有哪些处罚的规定?处罚对防止违章、事故的发生有什么作用?
57.你所在城市在交通法规上,有哪些地区性规定?
58.你所在城市交通有何特点,怎样才能保证行车安全?

附件三:机械常识考试大纲
一、汽车机械常识
1.车辆的基本组成包括哪些部分?
2.发动机包括哪些主要部分?
3.发动机按工作循环、使用燃料、冷却形式各分有几种?
4.发动机的二行程工作循环和四行程工作循环有何区别?
5.曲轴连杆机构由哪些主要机件组成?它起什么作用?
6.配气机构由哪些机件组成?它起什么作用?
7.燃料系包括哪些组成部分?它的作用是什么?
8.点火系包括哪些组成部分?它的作用是什么?
9.如何判断发电机工作是否正常?
10.冷动系包括哪些组成部分?它的作用是什么?
11.发动机正常水温应是多少?
12.润滑系包括哪些组成部分?它的作用是什么?
13.机油表正常压力是多少?
14.冬、夏两季应使用什么样的机油?
15.柴油发动机与汽油发动机有什么不同?
16.怎样正确调整风扇皮带的松紧度?
17.传动系由哪些主要部分组成?它起什么作用?
18.离合器的作用是什么?离合器自由行程是多少?
19.离合器打滑的原因是什么?
20.离合器分离不彻底的原因是什么?
21.离合器发抖的原因是什么?
22.变速器的作用是什么?
23.差速器的作用是什么?
24.转向系由哪些主要部分组成?它起什么作用?
25.前轮定位包括哪些内容?它的作用是什么?
26.检验标准对转向系有哪些安全要求?
27.行驶系由哪些主要部分组成?它的作用是什么?
28.手制动器起什么作用?
29.检验标准中对手制动器有哪些安全要求?
30.液压式制动器由哪些主要部分组成?
31.检验标准中对液压式制动装置有哪些安全要求?
32.液压式制动装置制动不灵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33.气压式制动器由哪些主要部分组成?
34.检验标准中对气压式制动有哪些安全要求?
35.制动蹄片与制动鼓间的正常间隙是多少?
36.气压式制动装置制动不灵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37.蓄电池是由哪些主要部分组成?它起什么作用?
38.什么是蓄电池的串联?什么是蓄电池的并联?蓄电池的串联和并联对电流、电压各有什么变化?
39.调节器的作用是什么?
40.什么叫短路和断路?
41.怎样正确安装和认别蓄电池的正、负极?
42.蓄电池保养应注意哪些事项?
43.什么叫车辆走合期?
44.怎样保养轮胎?检验标准中对轮胎有哪些规定要求?
45.汽车保养分哪几级?例保包括哪些内容?
46.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各应检查哪些项目?
47.车辆检验标准中规定车辆必须安装哪些灯光,对规格、瓦数、颜色、安装位置、使用要求有哪些规定?
48.车辆检验标准中对车身安全设备有什么要求?
二、摩托车机械常识
1.摩托车由哪些部分组成?
2.什么是二行程发动机?
3.什么是四行程发动机?
4.燃料系的作用是什么?
5.摩托车使用的混合油,其汽油和机油合适的混合比是多少?
6.为什么要安装空气滤清器?
7.点火系有什么作用?
8.什么是断路和短路?
9.断电器(白金)的间隙应是多少?
10.如何判断发电机工作是否正常?
11.离合器起什么作用?它的自由行程量是多少?
12.传动链条正确松紧垂度是多少?
13.怎样保养轮胎?
14.检验标准中,对灯光设备、制动、转向有哪些要求?
15.出车前应检查哪些内容?
16.车辆保养包括哪些内容?

附件四:机动车场内驾驶图
一、汽车、方向盘式拖拉机场内驾驶图(略)
二、无轨电车场内驾驶图(略)
三、二轮、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场内驾驶图(略)
四、手扶拖拉机场内驾驶图(略)

附件五:场内驾驶考试成绩评定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路线行驶;
2.移库不入;
3.碰桩;
4.车身任何部位出线;
5.原地打方向盘;
6.溜动;
7.车速不稳,严重闯动;
8.中途停车;
9.两轮车一脚点地;
10.开门探视;
11.投机取巧。

附件六:道路驾驶考试成绩评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及格:
1.违反交通规则和有关交通法规;
2.不能正确掌握和运用方向盘,行车中方向不稳、不准;有双手同时离开方向盘的现象,或者一只手不能有效地掌握方向盘;
3.变档时手脚配合不协调,造成经常齿响或严重齿轮撞击声;挂错档、挂不进档位、硬拉进档位;换档时低头下看,换档时机掌握太差,该换档时不换或不该换档时强换,换档前后造成车辆严重闯动者;
4.驾驶大型汽车不会使用两脚离合器,降档不会加空油,或升档加空油者;
5.起步、停车溜动三十厘米以上;起步未松手制动器,停车后不拉手制动器;
6.操作不当熄火者;
7.转弯角度过大、过小,在一般路口调不过车头者;
8.违反操作规程,驾驶姿势不正确;空档或踏下离合器滑行者;车速超过10公里/小时减速时先踩离合器后踩制动者;
9.起步、驶入快车道、停靠、通过交叉路口前,不注意观察其它车辆、行人动态者;
10.判断能力差,反映迟钝,不能按实际交通情况调整车速,情节严重或造成危险情况者;
11.车辆在行驶中,对车身所处位置判断不准;行车中偏左、偏右,管前不顾后;停车不靠边、距路沿超过三十厘米或擦路沿者;公共电、汽车后门对不准站牌偏离超过五十厘米者;
12.转弯不打、不回转向信号灯者;
13.行车前不关好车门;气制动车辆,起步时不看气压者;不观察各种仪表,行车中温度上升造成冷却水沸腾者;
14.两轮摩托车在行驶中以脚拖地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二十分:
1.换档时齿轮响一次情况较严重者:
2.错档一次,但及时纠正;
3.配合不当、严重车闯一次;
4.起步忘松手制动器一次,但能及时纠正者;
5.忘开电门使用起动机一次;
6.转向后忘回方向灯一次,自己发现纠正较迟者;
7.行车中判断失误,造成一次该行驶而不行驶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十分:
1.起步、停车溜动三十厘米以内未造成危险者;
2.油门和离合器配合不当,车辆轻闯动或有发动机高速空转现象;
3.转向角度较差,打轮回轮稍早稍晚者;
4.变速时,齿轮有轻响不严重者;
5.加油过急使发动机产生爆燃声;
6.换档时机掌握较差,使用离合器半联动加油门勉强行驶者;
7.控制调整车速稍差;
8.停车不正或停车欠稳者;
9.行车选择路面稍差者;
10.摩托车使用制动减速时不同时使用前制动器者。



198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