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规律/龚福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30:31   浏览:9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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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规律

龚福业


摘 要 警务人才在成长与发展的过程中,具有自身所特有的表现形式和运动规律。研究和掌握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规律,是全面提升公安工作水平和公安队伍战斗力、履行好“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把握维护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 警务人才 成长与发展 规律


培养和造就适应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需要的新型警务人才,是全面提升公安工作水平和公安队伍战斗力、履行好“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把握维护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警务人才的成长与发展,较之一般人才有着许多不同的特点。警务人才在成长与发展的过程中,具有自身所特有的表现形式和运动规律。研究和掌握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规律,不仅对立志成才的民警个人有指导作用,而且对培养和管理警务人才的各级领导也有参考依据。笔者在本文从内外因素的综合效应入手,尝试性地探讨一下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规律。
一、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根据——内在因素
内在因素是指警务人才本身具有的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是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根本原因,是成才的根据。关于人才问题,早在唐代,史学家刘知几就提出了“作史三长,才、学、识”的观点;现代许多学者提出了德、识、才、学、体五大内在因素。笔者认为,警务人才的内在因素是多维的,其结构是由多方面要素组合的。
(一)品德结构。品德和道德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共同活动的准则和规范。而品德是一种个体现象,是个人依据一定的道德行为准则,行动时所表现出来的较稳固的倾向和特征。警务人才品德包括一般品德和职业品德。一般品德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职业品德是指警务人才在进行警务活动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职业道德。这两方面不能截然分开,是互相渗透、互相促进的。
警务人才的品德结构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热爱事业的志趣。热爱事业就是认识了公安事业的价值,对公安事业有浓厚的兴趣和执著的追求,并在工作中勤奋探索,力图做出一定的贡献。热爱事业的志趣,要靠在实践中逐步培养。首先,要多学习。通过学习明确公安事业的意义,从而自觉去追求它,坚定为公安事业多做贡献的志向。其次,要多实践。通过勤奋实践,艰苦探索,积累经验,深化认识,从而增强对公安事业的兴趣,坚定自己的事业心。
2、执法为民的思想。执法为民,是警务人才应该确立的警务活动的根本目的和动机。执法为民,首先要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工作,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次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一致性。
3、艰苦探索的毅力。艰苦探索是指警务人才不怕吃苦,不怕困难,不怕失败,勇敢顽强地进行探索和创造的品德。警务人才创造性的警务活动具有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危险性。一名公安民警如果不具备这种品德,是不可能成才的。要艰苦探索,首先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在工作中勤勤恳恳,埋头苦干,付出比别人更多的时间和更大的精力来从事创造性的工作,才会有所成就。其次,要不怕困难,勇敢顽强。成才之路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既有主观素质和客观条件产生的不足和困难,又有警务活动本身带来的艰苦和危险。因此,警务人才只有无所畏惧,奋发进取,才能踏上成功的坦途。
4、严谨认真,坚持真理的品格。严谨认真,坚持真理,首先是指警务人才在警务活动中,必须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因为,警务人才的岗位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岗位,他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执行法律,关乎到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关乎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关乎到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所以,必须要注重调查研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马虎从事。其次,必须周密细致,精益求精。要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不主观武断。
5、谦虚谨慎,遵纪廉洁的作风。“满招损,谦受益”不满足是人才成长的车轮。陈毅元帅诗云:“九牛一毫莫自夸,骄傲自满必翻车。历览古今多少事,成由谦虚败由奢。”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第一,要虚心学习。要有强烈的求知欲。“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韩愈:《师说》),要学习别人的长处,弥补自己的短处。第二,对自己要一分为二。既要看到自己的长处和优点,又要看到自己的短处和缺点。能当主角,也能当配角。要虚怀若谷,不能锋芒毕露;要吃亏让人,不争名利地位。第三,不夸大自己的成绩,不夸大自己的作用。要牢记 “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这个真理。第四,要切实提高纪律作风水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廉洁高效是第一位的,是最重要的形象之一,是一条“基准线”。
(二)知识结构。警务人才的知识结构是指人才个人所掌握的各种知识的结构,或者说是所掌握的各种知识的组合形式。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知识量。一个人要做出成绩,必须知识渊博。这是因为,首先,一个人的内在素质都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如果没有较深广的知识,就很难形成良好的、具有优势的内在素质,所以也就很难成才;其次,人的创造活动主要是一个信息加工过程,如果没有大量的知识,就会缺乏创造的“原料”,当然也就很难有成就的。另一方面是知识的质,即知识的结构及其总体效能。也就是说,光有知识量不行,还必须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如果没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就不能发挥其创造功能。
警务人才的知识结构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世界观知识。世界观知识是关于人们对整个世界的最根本的观点的知识。世界观知识可以划分为两大层次:第一层次是哲学;第二个层次是社会辩证法和自然辩证法。世界观知识是科学研究的理论武器,是“望远镜”和“显微镜”。任何一名民警成长为警务人才,都离不开科学世界观的指导。有了科学的世界观,就能够自觉地、科学地、准确地理解、掌握和评价客观事物,从而在对敌斗争中增强预见性、敏感性,提高发现、控制和处置能力,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2、方法论知识。方法论知识就是学习方法和创造方法方面的知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警务人才要创造成功,离不开发现问题的方法、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撰写著作、论文的方法等等。而要掌握必要的方法,实践固然重要,但首先需要的是通过学习方法论知识,使警务人才在应对新情况上有新思路,在解决新问题上有新对策,在攻克难点、热点问题上有新突破。
3、专业和相关学科知识。警务人才之所以成为人才,就在于他们能够在自己所从事的某一警种或专业领域里,在前人已经做出的基础上,有所提高或有所创新。因此,他们必须学习和掌握专业知识。与专业知识相联系的相关学科的知识,对于警务人才理解专业知识、从事专业创造很有帮助。警务人才借助相关学科知识往往可以在专业领域里有新的领悟、新的突破。另外,学习相关学科知识,还可以使人才增强适应性。警务人才在同一警种或同一专业工作一辈子的很少,学习相关学科知识,能够在转行之后,很快适应新的工作。
4、经验知识。经验知识亦称前系统知识,主要是指人的具体的感性的经验。经验知识的多少,关系到警务人才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程度,也会影响警务人才的警务活动。一个人的经验知识多了,他掌握的感性材料也就越多,因而对成才也就越有利。
警务人才的知识结构,必须是高级的、优化的知识结构。即是说,警务人才把各种知识在个人头脑内化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各种知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有计划按比例地进行组合,以形成知识的整体效应。要建造这样的知识结构:第一,要注意多途径地博览,以求广度。人才创造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掌据有效的信息量。因此,警务人才必须博览群书,多途径地获取信息。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知识结构具有一定的广度。第二,要注意针对性的积累,以求深度。多途径地博览,讲的是求知的广泛性。但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只讲广泛性,不注意“有止性”就很难求得知识的深度。 一个什么都想学,什么都想积累的人,最后什么都学了一点,实际什么都没学成。因此,警务人才在求知的过程中,首先要确立成才目标,这个成才的目标,就是建造自己独特的知识结构的框架。只有明确目标,才能有计划的学习,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积累较多的知识。其次要讲究学习方法。对于专业知识要深入研究,系统全面地学习,积累越厚越好;对于相关的学科知识,则根据工作需要来学习,积累越实越好。第三要注意动态性调整,以求发展。因为,客观世界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人的认识要想不落后于客观世界,就得与之相适应;人的主观认识不是一次即可完成,需要在多次反复中求得深入;警务人才与之努力的具体目标也会随着主观兴趣的变化、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警务人才的知识结构的调整是必然的、绝对的,只有调整,才能发展。
(三)智能结构。智能是指人们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人们认识和改造环境、发展自我的力量。智能结构是指一个人具有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所组成的多序列、多要素、多层次的动态组合体。智能也就是人才要素中的才。才是在学习和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决定着警务人才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警务人才只有具备较高的智能结构,才能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准确把握大局的能力、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和严格公正执法的能力。
警务人才的智能结构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观察能力。观察和感知相近,指的是一种积极的、目的明确的、有选择性的感知,是一种高级知觉形态,而不是一般地“看一看”。观察能力即是通过观察、感觉和知觉,使人同客观外界事物联系起来,在此基础上产生对客观世界的感性认识的能力。
观察力在不同活动场合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在侦查破案时,警务人才的观察力表现为能通过一些蛛丝马迹分析和判断案情的发生、发展和变化。观察能力对警务人才创造成功起很大作用。警务人才只有依靠观察能力,才能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从而引起钻研和探索。只有通过观察,才能了解大量事实材料,而且只有在占有大量材料的基础上,才能提高科学判断的能力,准确把握大局的能力。
2、思维能力。思维能力是人们通过实践获得感性认识,经过大脑的分析和综合、推理和判断的逻辑思考,揭示事物的本质及其运动规律的一种能力。它的基本过程是分析与综合,基本形式则是由概念而判断和推理。思维能力是创造活动中最重要的能力。因为思维能力能够对接纳、贮存的信息进行加工和改造,所以它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警务人才只有具备较强的思维能力,才能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对敌斗争的极端复杂性、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艰巨性和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极端重要性。
(四)个性结构。个性是一个人在生活和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各个方面的比较稳定的、带有一定倾向的心理特征。警务人才的成长不仅与智力有关,而且与非智力的个性因素有关。热情、勤奋、有进取心、自信心和坚持力等个性品质,是构成警务人才的重要因素。警务人才个性结构的要素主要包括有:目标坚定而远大;兴趣广泛而专一;情绪积极而稳定;有好奇心和求知欲;有道德感和美感;有坚持力和自制力;有自信心和进取心;有独立自主和独创性。
(五)生理结构。生理素质是警务人才内在素质的一个构成要素。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23页)所以,较好的生理素质是警务人才成长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他主要包括健康状况,其次还包括身体器官和寿命长短等等。
健康的身体对警务人才成长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它可以产生充沛旺盛的精力,从而保证警务人才专心地、持久地进行学习和创造;其次,它可以承受紧张、繁重的警务活动。能够做到“说得过,打得赢,追得上”;再次,它可产生积极、乐观的情绪,从而对警务人才的学习和创造产生促进作用;第四,它可以高效率地节约时间。“良好的健康和充沛旺盛的精力,这是朝气蓬勃感知世界、焕发乐观精神、产生战胜一切艰难险阻的意志的一个极重要的源泉。”(苏霍姆林斯基:《帕夫雷中学》第169页)
综上所述,由于公安民警所处环境的不同,所受教育的区别,主体实践的不一样,遗传素质的差异,决定了民警成才的类别和层次的不同。警务人才的品德、知识、智能、个性、生理五结构,在内因系统中各有其特殊作用,缺一不可。它们之间是互相渗透、互相依赖、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条件——外在因素
外在因素是指警务人才成长所处的空间和时间条件。从空间角度说,警务人才的成长既受着社会大环境的间接影响,同时又受着周围小环境的直接影响。从时间角度来说,警务人才的成长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时代、时需和时机的影响。空间和时间是外部环境,即外在因素,是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条件。因此,正确对待外部环境的影响,是十分重要的。
就外部环境的性质而言,无非是顺境和逆境两种。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处在运动变化之中,警务人才成长的外部环境条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绝对的最佳外部条件并不存在。可以说,一个人生活在世界上,有顺境,也会有逆境。在曲折的道路上前进、波浪式发展是普通规律。因此,必须认清:要追求一种绝对有利的不变的外在条件是不可能的,即使生活上没有逆境,也会有工作上的逆境或其它方面的逆境。
依环境本身的性质来说,顺境是一种外推力,逆境是一种外阻力。但这不是绝对的,顺境和逆境都有二重性。顺境也可能起阻碍作用,逆境也可能起推动作用。这要以警务人才在实践活动中的主观努力为中介。
身处顺境,要防止骄傲自满,得意妄形。如果消极地依赖良好的条件,躺在优越的环境中只求舒适,不思进取,逍遥自在,不作努力,那么,好环境也会对成才产生消极影响。身处逆境,要坚定信心,用坚强的意志和积极进取的精神去战胜逆境。因为逆境对警务人才的学习和创造能起到“磨刀石”的作用,它逼着人想办法,迫使人坚持到底,从而磨炼人的意志,增长人的才干。所以,古人说:“梅花香自苦寒来”,“自古英雄多磨难”,是有道理的。环境越艰苦,越需要人付出更多的实践,往往也就越能造就出品德更高、才能更强的人。
三、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内外因素的综合效应——成才规律
警务人才成长发展的规律,是指公安民警在成长、发展和脱颖而出的过程中,内外诸因素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一般的本质联系,是警务人才成长、发展、显现的必然趋势。这个规律可以表述为:警务人才的成长过程,是内在因素与外部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警务人才的成长和发展,是内在因素与外部因素相互作用的过程。其中,内在因素是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根据,外部因素是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条件,外部因素只有通过内在因素才起作用。这个规律,反映了警务人才成长过程中内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本质联系。其内涵有以下三层意思:
(一)内在因素是警务人才成长的根本原因。毛泽东说过:“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任何事物内部都有这种矛盾性,因此引起了事物的运动和发展。”(《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276页)那么,警务人才内部矛盾就是自身的创造需要和自身创造可能之间的矛盾。警务人才的创造需要和创造可能的平衡是相对的,矛盾是绝对的。因此,警务人才要不断提高内在因素,不断提出新的创造需要,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正是由于这种矛盾的不断产生和不断解决,才推动警务人才从低层次人才向高层次人才发展。警务人才这种内部矛盾的运动是其成长的根本原因和动力。
(二)外部因素是警务人才成长的必要条件。外部因素包括外部的客观需要和客观条件。外部因素构成警务人才的必要理由是:
首先,外部的客观需要是警务人才内部矛盾产生的基础。公安民警在实践活动中,受到外部的客观需要的影响。只有当公安民警把客观需要作为自己内在需要时,为了满足这些需要所必需的内在素质才与之构成一对矛盾。
其次,警务人才的内在素质的形成和提高,有赖于外部的教育和环境的影响。没有外部条件起作用,警务人才的内在素质不可能形成和提高。
第三,公安民警成才,就必须把自己的内在素质发挥出来。但是,警务人才内在素质的发挥也离不开外部的客观条件,诸如合适的工作岗位、必要的物质条件、人际关系、机遇等。缺乏这些必要的条件,警务人才内在素质的发辉,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甚至完全不能发挥。比方说,机遇,这是客观存在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公安民警的成才目标、成才方法尽管是正确的,主观又很努力,如果没有客观提供的“练功之机”、“用武之地”,也是难以成才的,只能处于潜在状态。但是,“机遇只偏爱那些有准备的头脑”(巴斯德语)。而那些一味埋怨机遇不好,运气不佳的人,不是平时不努力、缺乏有准备头脑的人,就是好高骛远、眼高手低的人,机遇一个个地从他们鼻子底下悄悄地溜走。而那些孜孜不倦学习、任劳任怨工作、积极拚搏进取、始终奋斗不息的人,才能在机遇来临时,及时抓住,拿出显著成果。因此,主观努力是前提,客观机遇是契机。二者只有吻合一致,才能成才。
总之,一定的外部因素是公安民警成才的必要条件。但是,好的外部因素要靠人的主观努力才能加以利用,否则它就不会起作用,就不能成为成才的条件。
(三)内在因素的结构和外部因素的结构决定警务人才成长的方向、特点和水平。内在因素包括许多方面,在每一个方面,每个人在其品质和水平上都有所不同,因而就形成每个人独特的内因结构。同样,每个人所处的环境和条件也有许多方面,这些方面对每个人来说也是不同的,因而就形成了每个人独特的外因结构。两种结构交互作用,就决定了公安民警成才的方向、特点和水平,即决定了公安民警成才的类别和层次。
了解和掌握了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规律,我们每个公安民警在成才的过程中,就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内在素质,同时又不断地创造和争取较好的外部条件,使内外因素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协调和提升。我们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也要有效地把握好这一规律,为每一名公安民警的成才提供帮助,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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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

建设部


建设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
(2005年8月31日建设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规范建设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建设部机关工作特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部机关及其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作为建设部机关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促进机关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通畅,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没有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获取所需的政务信息。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一)建设部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二)由建设部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规章具体适用问题有关请示的答复;
  (三)部管各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
  (四)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有关情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结果;
  (五)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定额以及部管行业工程标准、定额和产品标准目录,标准、定额发布公告;
  (六)住宅与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发展、改革和监管的有关情况,经批准可以公开的有关信息档案信息;
  (七)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督情况;
  (八)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包括评奖评优)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数量、办理机构、办理地址、联系方式、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事项;
  (九)部机关及各直属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
  (十)建设部作出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由建设部牵头组织调查的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年度分析报告;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公务员招聘、录用事项;
  (十三)部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以法律、法规、规章形式发布的政务信息,在法律、法规、规章发布10日(工作日,下同)内,由政策法规司按照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适当方式主动公开。
  第八条 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主动公开;
  (一)文件主办司局对发文将产生的政务信息是否公开提出初步意见;
  (二)办公厅审核文稿时,同时审核信息是否公开;
  (三)办公厅根据信息内容,呈报办公厅负责人或者部领导审批确定信息是否公开;
  (四)确定公开信息的,办公厅应当在文件印制完成后10日内,采取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适当方式公开。
  第九条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由标准定额司在标准、定额批准后,按照本规程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条 根据本规程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业务主管司局应当向办公厅提出建议,按照本规程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公开。
  第十一条 所有主动公开、现行合法有效的政务信息必须在建设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上公开,并可根据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特点,同时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
  (一)中国建设报;
  (二)建设部文告;
  (三)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五)部机关有关办公场所、公告栏、公开栏等;
  (六)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公开的信息在其有效期内应当持续保存。建设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应当方便社会公众浏览、检索、下载、打印和在其他信息终端显示。
  政务信息在信息载体上公开的具体形式,由主办司局商办公厅确定。
  第十二条 制订和修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审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及作出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通过互联网、报刊等新闻载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公开举行座谈会、听证会;
  (四)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十三条 部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决定前,应当在建设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定额,部管行业工程标准、定额和产品标准,以正式出版物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后,发现存在错误的,业务主管司局应及时通知办公厅以适当方式更正。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或应予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七条 不属于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政务信息,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要求公开的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影响第三人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人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或者由部机关经办司局书面征询第三人的意见。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
第十九条 部办公厅收到申请的,应当在2日内批转给有关业务主管司局办理。业务主管司局直接收到申请或者接到办公厅批转申请的,应当在15日内(不包括征询第三人意见的时间),根据申请信息的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并且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该政府信息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但该信息确实与申请人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版本方式向申请人提供信息;
(三)属于不得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不属于建设部机关掌握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人到部机关提出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本规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部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司局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部人事教育司依照规定,负责将政务公开工作纳人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部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应当依照本规定,对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部机关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驻部监察局依照职责对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部机关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机制,采取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部机关未按规定办理公开信息事宜的,可以向建设部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投诉,由投诉受理部门责成有关业务主管司局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施行前已经产生、对社会公众仍具有普遍意义、目前仍然有效且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有关业务主管司局进行梳理,按照本规程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开政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行政机关内部研究工作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部党组会议,部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决策,人事任免,机关重大经费支出,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和交流情况,职工生活重大事项等,可以在机关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2005年10月15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

商运发[2006]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务部将在全国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随附单》实施组织工作

  建立和实施《随附单》制度,是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实施《随附单》制度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把《随附单》制度落到处。

  二、明确职责,积极推进《随附单》制度

  (一)《随附单》制度在除啤酒以外其他酒类商品上先行实施。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应纳入酒类批发经营者范围,依照《办法》提供《随附单》。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地随附单编号报送到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
  (三)《随附单》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由商务部统一印制表样(格式及有关说明详见附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制《随附单》。

  三、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统筹规划,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随附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办法》和《随附单》制度,对相关酒类经营者进行培训,保证《随附单》制度深入实施。
  (二)严格督促酒类经营者实施《随附单》制度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主动开具随附单,要单随货走;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帐,严格管理,并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经营者,一经查实,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严格审核免用《随附单》的申请。对免用《随附单》的企业进行初审,主要审核企业溯源内容和溯源制度全面达到《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要及时报送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确认。
  (四)加强部分地区已有溯源单据与《随附单》的衔接。已建立溯源制度的省份,可继续实行原有的管理办法,暂以原来的单据代替《随附单》。但在印制新的溯源单据时,要按照《办法》要求制作、编号。

  附件 《随附单》格式及有关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