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宁波市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2年12月21日
宁波市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秩序,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批发、零售等经营行为和药品仓储、运输、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经营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药品经营行业依法经营。
第二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派出的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如实记录药品的购进、储存和销售情况,并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本企业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等数据。
第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保持药品经营场所面积和布局相对稳定。因经营管理需要对药品经营场所面积和布局作调整的,不得降低经营条件,并应当在调整之日起15日内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委托药品物流企业承担药品运输或仓储业务的,应当对药品在运输或仓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责。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或仓储,药品经营企业应当督促物流企业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交邮政营业机构或快递公司邮寄的,应当出示证明药品合法性的相关材料;邮政营业机构或快递公司应当当场查验。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运输、储存、邮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药品批发企业销售非首营药品,可以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他药品批发企业直接调拨药品给购买企业,但须经本企业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应当建立客户档案,核实并留存购销方资质证明复印件、购销人员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资料。
第十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和验收记录;对票据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票、帐、货不相符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时接受附赠的药品,应当索要证明药品合法来源的相应凭证,并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销售凭证记载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实际付款流向相一致,购销金额应当与购销方相关财务账目相对应。
第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规定,按规定销售处方药。
第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应当按规定做好身份登记,一次销售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不得将药品直接销售给未成年人。
第十七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在其经营场所进行诊疗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诊疗活动的,药品销售区与诊疗区应有明显物理隔离。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兼营药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应当将药品与其他产品分区域储存、陈列,设置明显标识。
下列产品不得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
(一)通用名、商品名或者其他指代名称已经被批准注册为药品名称的产品;
(二)在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诊断、治疗、缓解或预防等宣传的产品;
(三)违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产品。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在药品包装内夹带或者随药附赠宣传材料等方式,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作超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范围的介绍。
第二十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库存药品的质量和储存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过期、被污染、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二十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招商、展销、出租柜台、承包、代开发票等形式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条件。
第二十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捐赠药品,应当向受赠方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厂家或者法定机构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书等复印件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
捐赠的药品的实际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四条 本市对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具体评定标准和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应当熟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基本知识,对企业经营的药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药品验收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企业中的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有药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人员应当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第二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每年应当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第三十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销售人员不得销售本企业委托业务范围以外的药品,不得有沿途推销、设摊出售或将药品作非法宣传等行为,不得擅自将药品拆封、改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使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记录药品购进、储存和销售情况,或者未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数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他药品批发企业直接调拨首营药品,或者直接调拨非首营药品未经本企业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合格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未按规定建立客户档案,或者未核实并留存购销方有关资料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药品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购进药品无合法票据、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接受附赠药品时未索要相应凭证、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销售凭证记载的购销方名称与实际付款流向不一致,或者购销金额与相关财务账目不对应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未按规定进行身份登记、一次销售超过规定数量,或者将药品直接销售给未成年人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或者未按规定销毁不合格药品的。
第三十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调整药品经营场所面积和布局导致经营条件降低,或者调整经营场所面积和布局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和销售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在销售区与诊疗区设置物理隔离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兼营药品以外的其他产品未分区域储存、陈列,设置明显标识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作超范围介绍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证书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排患有有碍药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或仓储,未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邮寄药品未出示证明药品合法性相关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邮政营业机构或快递公司未按规定查验收寄药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经营药品以外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未按规定在职在岗,或者在其他企业兼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药品销售人员销售本企业委托业务范围以外药品,沿途推销、设摊出售、将药品作非法宣传,或者擅自将药品拆封、改装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
建质[2007]2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绿色施工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九月十日
附 件: 绿色施工导则
绿色施工导则
目 录
1 总则………………………………………………………….(1)
2 绿色施工原则……………………………………………….(1)
3 绿色施工总体框架………………………………………….(2)
4 绿色施工要点……………………………………………….(4)
5 发展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15)
6 绿色施工应用示范工程…………………………………..(16)
1 总 则
1.1 我国尚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作为大量消耗资源、影响环境的建筑业,应全面实施绿色施工,承担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
1.2 本导则用于指导建筑工程的绿色施工,并可供其他建设工程的绿色施工参考。
1.3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1.4 绿色施工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实现经济
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5 实施绿色施工,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
地方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
1.6 运用ISO14000和ISO18000管理体系,将绿色施工有关内容分解
到管理体系目标中去,使绿色施工规范化、标准化。
1.7 鼓励各地区开展绿色施工的政策与技术研究,发展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新工艺,推行应用示范工程。
2绿色施工原则
2.1 绿色施工是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实施绿色施工,应进行总体方案优化。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绿色施工的总体要求,为绿色施工提供基础条件。
2.2 实施绿色施工,应对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
等各阶段进行控制,加强对整个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3绿色施工总体框架
绿色施工总体框架由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六个方面组成(图1)。这六个方面涵盖了绿色施工的基本指标,同时包含了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的指标的子集。
图1 绿色施工总体框架
4绿色施工要点
4.1 绿色施工管理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规划管理、实施管理、评价管理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五个方面。
4.1.1 组织管理
1、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目标。
2、项目经理为绿色施工第一责任人,负责绿色施工的组织实施及目标实现,并指定绿色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
4.1.2 规划管理
1、编制绿色施工方案。该方案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独立成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2、绿色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环境保护措施,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环境负荷,保护地下设施和文物等资源。
(2)节材措施,在保证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前提下,制定节材措施。如进行施工方案的节材优化,建筑垃圾减量化,尽量利用可循环材料等。
(3)节水措施,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水资源状况,制定节水措施。
(4)节能措施,进行施工节能策划,确定目标,制定节能措施。
(5)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措施,制定临时用地指标、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及临时用地节地措施等。
4.1.3 实施管理
1、绿色施工应对整个施工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施工策划、施工准备、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的管理和监督。
2、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绿色施工作相应的宣传,通过宣传营造绿色施工的氛围。
3、定期对职工进行绿色施工知识培训,增强职工绿色施工意识。
4.1.4 评价管理
1、对照本导则的指标体系,结合工程特点,对绿色施工的效果及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新工艺,进行自评估。
2、成立专家评估小组,对绿色施工方案、实施过程至项目竣工,进行综合评估。
4.1.5 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
1、制订施工防尘、防毒、防辐射等职业危害的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长期职业健康。
2、合理布置施工场地,保护生活及办公区不受施工活动的有害影响。施工现场建立卫生急救、保健防疫制度,在安全事故和疾病疫情出现时提供及时救助。
3、提供卫生、健康的工作与生活环境,加强对施工人员的住宿、膳食、饮用水等生活与环境卫生等管理,明显改善施工人员的生活条件。
4.2 环境保护技术要点
4.2.1 扬尘控制
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
2、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
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场区内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及建筑垃圾搬运应有降尘措施,如覆盖、洒水等;浇筑混凝土前清理灰尘和垃圾时尽量使用吸尘器,避免使用吹风器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机械剔凿作业时可用局部遮挡、掩盖、水淋等防护措施;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应搭设封闭性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
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对现场易飞扬物质采取有效措施,如洒水、地面硬化、围档、密网覆盖、封闭等,防止扬尘产生。
5、构筑物机械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取清理积尘、拆除体洒水、设置隔档等措施。
6、构筑物爆破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用清理积尘、淋湿地面、预湿墙体、屋面敷水袋、楼面蓄水、建筑外设高压喷雾状水系统、搭设防尘排栅和直升机投水弹等综合降尘。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7、在场界四周隔档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mg/m3。
4.2.2 噪音与振动控制
1、现场噪音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规定。
2、在施工场界对噪音进行实时监测与控制。监测方法执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
3、使用低噪音、低振动的机具,采取隔音与隔振措施,避免或减少施工噪音和振动。
4.2.3 光污染控制
1、尽量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光污染。夜间室外照明灯加设灯罩,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范围。
2、电焊作业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焊弧光外泄。
4.2.4 水污染控制
1、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
2、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如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
3、污水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废水水质检测,提供相应的污水检测报告。
4、保护地下水环境。采用隔水性能好的边坡支护技术。在缺水地区或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地区,基坑降水尽可能少地抽取地下水;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m3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并避免地下水被污染。
5、对于化学品等有毒材料、油料的储存地,应有严格的隔水层设计,做好渗漏液收集和处理。
4.2.5 土壤保护
1、保护地表环境,防止土壤侵蚀、流失。因施工造成的裸土,及时覆盖砂石或种植速生草种,以减少土壤侵蚀;因施工造成容易发生地表径流土壤流失的情况,应采取设置地表排水系统、稳定斜坡、植被覆盖等措施,减少土壤流失。
2、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不发生堵塞、渗漏、溢出等现象。及时清掏各类池内沉淀物,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
3、对于有毒有害废弃物如电池、墨盒、油漆、涂料等应回收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能作为建筑垃圾外运,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4、施工后应恢复施工活动破坏的植被(一般指临时占地内)。与当地园林、环保部门或当地植物研究机构进行合作,在先前开发地区种植当地或其他合适的植物,以恢复剩余空地地貌或科学绿化,补救施工活动中人为破坏植被和地貌造成的土壤侵蚀。
4.2.6 建筑垃圾控制
1、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计划,如住宅建筑,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
2、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3、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施工场地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集中运出。
4.2.7 地下设施、文物和资源保护
1、施工前应调查清楚地下各种设施,做好保护计划,保证施工场地周边的各类管道、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运行。
2、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通报文物部门并协助做好工作。
3、避让、保护施工场区及周边的古树名木。
4、逐步开展统计分析施工项目的CO2排放量,以及各种不同植被和树种的CO2固定量的工作。
4.3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技术要点
4.3.1节材措施
1、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2、根据施工进度、库存情况等合理安排材料的采购、进场时间和批次,减少库存。
3、现场材料堆放有序。储存环境适宜,措施得当。保管制度健全,责任落实。
4、材料运输工具适宜,装卸方法得当,防止损坏和遗洒。根据现场平面布置情况就近卸载,避免和减少二次搬运。
5、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模板、脚手架等的周转次数。
6、优化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管线路径等方案。
7、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4.3.2 结构材料
1、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准确计算采购数量、供应频率、施工速度等,在施工过程中动态控制。结构工程使用散装水泥。
2、推广使用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减少资源消耗。
3、推广钢筋专业化加工和配送。
4、优化钢筋配料和钢构件下料方案。钢筋及钢结构制作前应对下料单及样品进行复核,无误后方可批量下料。
5、优化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方法。大型钢结构宜采用工厂制作,现场拼装;宜采用分段吊装、整体提升、滑移、顶升等安装方法,减少方案的措施用材量。
6、采取数字化技术,对大体积混凝土、大跨度结构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优化。
4.3.3 围护材料
1、门窗、屋面、外墙等围护结构选用耐候性及耐久性良好的材料,施工确保密封性、防水性和保温隔热性。
2、门窗采用密封性、保温隔热性能、隔音性能良好的型材和玻璃等材料。
3、屋面材料、外墙材料具有良好的防水性能和保温隔热性能。
4、当屋面或墙体等部位采用基层加设保温隔热系统的方式施工时,应选择高效节能、耐久性好的保温隔热材料,以减小保温隔热层的厚度及材料用量。
5、屋面或墙体等部位的保温隔热系统采用专用的配套材料,以加强各层次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强度,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6、根据建筑物的实际特点,优选屋面或外墙的保温隔热材料系统和施工方式,例如保温板粘贴、保温板干挂、聚氨酯硬泡喷涂、保温浆料涂抹等,以保证保温隔热效果,并减少材料浪费。
7、加强保温隔热系统与围护结构的节点处理,尽量降低热桥效应。针对建筑物的不同部位保温隔热特点,选用不同的保温隔热材料及系统,以做到经济适用。
4.3.4 装饰装修材料
1、贴面类材料在施工前,应进行总体排版策划,减少非整块材的数量。
2、采用非木质的新材料或人造板材代替木质板材。
3、防水卷材、壁纸、油漆及各类涂料基层必须符合要求,避免起皮、脱落。各类油漆及粘结剂应随用随开启,不用时及时封闭。
4、幕墙及各类预留预埋应与结构施工同步。
5、木制品及木装饰用料、玻璃等各类板材等宜在工厂采购或定制。
6、采用自粘类片材,减少现场液态粘结剂的使用量。
4.3.5 周转材料
1、应选用耐用、维护与拆卸方便的周转材料和机具。
2、优先选用制作、安装、拆除一体化的专业队伍进行模板工程施工。
3、模板应以节约自然资源为原则,推广使用定型钢模、钢框竹模、竹胶板。
4、施工前应对模板工程的方案进行优化。多层、高层建筑使用可重复利用的模板体系,模板支撑宜采用工具式支撑。
5、优化高层建筑的外脚手架方案,采用整体提升、分段悬挑等方案。
6、推广采用外墙保温板替代混凝土施工模板的技术。
7、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房采用周转式活动房。现场围挡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已有围墙,或采用装配式可重复使用围挡封闭。力争工地临房、临时围挡材料的可重复使用率达到70%。
4.4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的技术要点
4.4.1 提高用水效率
1、施工中采用先进的节水施工工艺。
2、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浇灌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现场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应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
3、施工现场供水管网应根据用水量设计布置,管径合理、管路简捷,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管网和用水器具的漏损。
4、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用水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采用节水系统和节水器具,提高节水器具配置比率。项目临时用水应使用节水型产品,安装计量装置,采取针对性的节水措施。
5、施工现场建立可再利用水的收集处理系统,使水资源得到梯级循环利用。
6、施工现场分别对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确定用水定额指标,并分别计量管理。
7、大型工程的不同单项工程、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凡具备条件的应分别计量用水量。在签订不同标段分包或劳务合同时,将节水定额指标纳入合同条款,进行计量考核。
8、对混凝土搅拌站点等用水集中的区域和工艺点进行专项计量考核。施工现场建立雨水、中水或可再利用水的搜集利用系统。
4.4.2 非传统水源利用
1、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
2、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3、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
4、大型施工现场,尤其是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施工现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于施工和生活中适宜的部位。
5、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4.4.3 用水安全
在非传统水源和现场循环再利用水的使用过程中,应制定有效的水质检测与卫生保障措施,确保避免对人体健康、工程质量以及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4.5 节能与能源利用的技术要点
4.5.1 节能措施
1、制订合理施工能耗指标,提高施工能源利用率。
2、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如选用变频技术的节能施工设备等。
3、施工现场分别设定生产、生活、办公和施工设备的用电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计量、核算、对比分析,并有预防与纠正措施。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工作面,以减少作业区域的机具数量,相邻作业区充分利用共有的机具资源。安排施工工艺时,应优先考虑耗用电能的或其它能耗较少的施工工艺。避免设备额定功率远大于使用功率或超负荷使用设备的现象。
5、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
4.5.2 机械设备与机具
1、建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开展用电、用油计量,完善设备档案,及时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使机械设备保持低耗、高效的状态。
2、选择功率与负载相匹配的施工机械设备,避免大功率施工机械设备低负载长时间运行。机电安装可采用节电型机械设备,如逆变式电焊机和能耗低、效率高的手持电动工具等,以利节电。机械设备宜使用节能型油料添加剂,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回收利用,节约油量。
3、合理安排工序,提高各种机械的使用率和满载率,降低各种设备的单位耗能。
4.5.3 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
1、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的体形、朝向、间距和窗墙面积比,使其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南方地区可根据需要在其外墙窗设遮阳设施。
2、临时设施宜采用节能材料,墙体、屋面使用隔热性能好的的材料,减少夏天空调、冬天取暖设备的使用时间及耗能量。
3、合理配置采暖、空调、风扇数量,规定使用时间,实行分段分时使用,节约用电。
4.5.4 施工用电及照明
1、临时用电优先选用节能电线和节能灯具,临电线路合理设计、布置,临电设备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采用声控、光控等节能照明灯具。
2、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4.6 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的技术要点
4.6.1 临时用地指标
1、根据施工规模及现场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设施,如临时加工厂、现场作业棚及材料堆场、办公生活设施等的占地指标。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
2、要求平面布置合理、紧凑,在满足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废弃地和死角,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4.6.2 临时用地保护
1、应对深基坑施工方案进行优化,减少土方开挖和回填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地的扰动,保护周边自然生态环境。
2、红线外临时占地应尽量使用荒地、废地,少占用农田和耕地。工程完工后,及时对红线外占地恢复原地形、地貌,使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3、利用和保护施工用地范围内原有绿色植被。对于施工周期较长的现场,可按建筑永久绿化的要求,安排场地新建绿化。
4.6.3 施工总平面布置
1、施工总平面布置应做到科学、合理,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为施工服务。
2、施工现场搅拌站、仓库、加工厂、作业棚、材料堆场等布置应尽量靠近已有交通线路或即将修建的正式或临时交通线路,缩短运输距离。
3、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应采用经济、美观、占地面积小、对周边地貌环境影响较小,且适合于施工平面布置动态调整的多层轻钢活动板房、钢骨架水泥活动板房等标准化装配式结构。生活区与生产区应分开布置,并设置标准的分隔设施。
4、施工现场围墙可采用连续封闭的轻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活动围挡,减少建筑垃圾,保护土地。
5、施工现场道路按照永久道路和临时道路相结合的原则布置。施工现场内形成环形通路,减少道路占用土地。
6、临时设施布置应注意远近结合(本期工程与下期工程),努力减少和避免大量临时建筑拆迁和场地搬迁。
5发展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新工艺
5.1施工方案应建立推广、限制、淘汰公布制度和管理办法。发展适合绿色施工的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技术,对落后的施工方案进行限制或淘汰,鼓励绿色施工技术的发展,推动绿色施工技术的创新。
5.2 大力发展现场监测技术、低噪音的施工技术、现场环境参数检测技术、自密实混凝土施工技术、清水混凝土施工技术、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墙体材料中的应用技术、新型模板及脚手架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5.3 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如绿色施工的虚拟现实技术、三维建筑模型的工程量自动统计、绿色施工组织设计数据库建立与应用系统、数字化工地、基于电子商务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与物流管理系统等。通过应用信息技术,进行精密规划、设计、精心建造和优化集成,实现与提高绿色施工的各项指标。
6绿色施工的应用示范工程
我国绿色施工尚处于起步阶段,应通过试点和示范工程,总结经验,引导绿色施工的健康发展。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和统计制度,制订引导施工企业实施绿色施工的激励政策,促进绿色施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