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主管清理拖欠工程款政府部门主张权利的中断诉讼时效/唐湘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12:44   浏览:9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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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主管清理拖欠工程款政府部门主张权利的中断诉讼时效

--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州金瑞窗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案件要旨
原告金瑞公司与被告日成公司分别于2006年7月12日、2007年8月25日、2007年3月6日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合同,由金瑞公司对上述项目的塑钢窗工程进行施工。合同中,双方就工程概况及内容、承包方式、施工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金瑞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10年8月,金瑞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日成公司支付欠款54837.7元。日成公司对以上欠款数额无异议,但认为金瑞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金瑞公司提供徐州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办公室证明一份,证明该公司曾于2008年5月21日及2009年3月10日请求帮助清欠,经徐州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办公室催促日成公司清偿未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金瑞公司提供徐州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明金瑞公司曾于2008年5月21日及2009年3月10日到该办公室请求清偿日成公司所欠工程款,诉讼时效中断,故对日成公司的该抗辩主张,不应支持。被告日成公司上诉称,该办公室从未以任何方式联系过日成公司。其次,清欠办公室的职责是在债权人讨债遇到阻力时进行督促,但本案事实是日程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以书面方式通知金瑞公司履行义务时金瑞公司既没有履行维修义务,也没有和日成公司联系过,根本没有理由求助于清欠办。因此一审法院以此证明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索要工程欠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徐州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但负责清欠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办公室的职责,该办公室出具证明证实金瑞公司曾向该单位要求清欠应当予以采信,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应当提交反驳证据。由于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观点,故对其主张,法院 不予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中,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请求主管负责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政府工作部门协助清理拖欠工程款,而未在诉讼时效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并且该政府部门能提供相关证明,债务人无法提出相反证明的,则诉讼时效中断,其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金瑞公司提起的请求被告日成公司偿还工程款的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金瑞公司提供徐州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明金瑞公司曾于2008年5月21日及2009年3月10日到该办公室请求清偿日成公司所欠工程款,诉讼时效中断,故对日成公司的该抗辩主张,不应支持。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索要工程欠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徐州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但负责清欠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办公室的职责,该办公室出具证明证实金瑞公司曾向该单位要求清欠应当予以采信,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应当提交反驳证据。由于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观点,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案件来源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0)云民初字第1928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民终字第381号

三、基本案情
  原告金瑞公司与被告日成公司分别于2006年7月12日、2007年8月25日、2007年3月6日就康怡佳园项目9#、14#塑钢窗工程施工、奥运城9#楼门面房塑钢窗工程施工、康怡佳园49#楼塑钢窗工程施工签订三份合同,由金瑞公司对上述项目的塑钢窗工程进行施工。合同中,双方就工程概况及内容、承包方式、施工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金瑞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施工结束后,日成公司已结清康怡佳园9#、14#楼塑钢窗工程的工程款,尚欠保证金2604元;康怡佳园49#楼塑钢窗工程日成公司尚欠工程款28327.7元;奥运城9#楼门面房塑钢窗工程日成公司尚欠工程款21563.6元。
  2010年8月,金瑞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日成公司支付欠款54837.7元。日成公司对以上欠款数额无异议,但认为金瑞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且在质保期内未对塑钢窗进行维修,导致日成公司另行委托徐州市大业门窗有限公司对康怡佳园49#楼的塑钢窗工程进行维修,花费维修费28563.4元,故不同意金瑞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日成公司为此产生的近30000元的维修费,应从工程款中扣除。
  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日成公司提供其于2008年7月29日向金瑞公司出具的函告一份,证明金瑞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日成公司催促修理;提供徐州市大业门窗有限公司出具的康怡花园49号楼维修费用明细一份,证明维修费用。金瑞公司提供徐州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办公室证明一份,证明该公司曾于2008年5月21日及2009年3月10日请求帮助清欠,经徐州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办公室催促日成公司清偿未果。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瑞公司与日成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主体适格,亦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故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金瑞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安装塑钢窗的义务,日成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对于日成公司主张金瑞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因金瑞公司提供徐州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明金瑞公司曾于2008年5月21日及2009年3月10日到该办公室请求清偿日成公司所欠工程款,诉讼时效中断,故对日成公司的该抗辩主张,不应支持。庭审中,日成公司对金瑞公司就三份合同所欠工程款的数额均无异议,故对此予以确认。日成公司提供的其于2008年7月29日出具的函告要求金瑞公司对康怡佳园49#楼塑钢窗渗漏水问题进行维修,及徐州市大业门窗有限公司出具的康怡花园49号楼维修费用明细欲证明金瑞公司在保修期内未对塑钢门窗进行维修、导致日成公司支付维修费用28563.40元的事实,由于日成公司出具的函告并非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且日成公司提供的徐州市大业门窗有限公司出具的康怡花园49号楼维修费用明细为单方出具,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金瑞公司施工的工程是否有质量问题以及日成公司维修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故日成公司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州金瑞窗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2495.3元。
  上诉人日成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徐州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是错误的。首先该办公室从未以任何方式联系过日成公司。其次,清欠办公室的职责是在债权人讨债遇到阻力时进行督促,但本案事实是日程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以书面方式通知金瑞公司履行义务时金瑞公司既没有履行维修义务,也没有和日成公司联系过,根本没有理由求助于清欠办。因此一审法院以此证明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认定日成公司给金瑞公司的书面通知没有法律效力、并认定日成公司所举维修费用系单方证据不予采信更是错误的。1、日成公司在多次电话联系、金瑞公司拒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不得已书面告知,并在通知中明确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金瑞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既未履行维修义务,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在庭审中被上诉人对这一客观事实也未提出异议,因此,一审的认定是武断的。2、质保金的目的就是确保维修费用,被上诉人接到有质量问题的通知应当到现场履行维修责任,否则就没有理由索要质保金。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1、金瑞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时效;2、一审法院确定的上诉人应该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是否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索要工程欠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徐州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但负责清欠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办公室的职责,该办公室出具证明证实金瑞公司曾向该单位要求清欠应当予以采信,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应当提交反驳证据。由于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观点,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应当扣减部分工程款,但被上诉人对存在质量问题并不认可,上诉人对质量问题是否存在也仅提供了其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函告和徐州市大业门窗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费用明细予以证明,而该函告是上诉人单方制作的,徐州市大业门窗有限公司的维修费用明细又没有票据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上诉人的主张证据不够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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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异议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的复函(2002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异议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的复函

2002年8月21日 (2000)执监字第68--2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湘高法执函字第29号(关于请求准许我院尽快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尊荣集团有限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非法转移到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的紧急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你院报告中称,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电力公司)是深圳市尊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荣公司)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而非法分立的企业,执行天华公司的财产实际上就是执行尊荣公司的财产。对此,本院认为,企业法人的设立是否合法,应依据企业法人设立的有关法律规定并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在执行阶段,执行机构直接认定企业法人资格无效,无法律依据。你院在执行阶段以尊荣公司逃避债务为由,直接执行天华电力公司财产的行为错误,应立即解除对天华电力公司持有的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7415万股的冻结措施。
2.你院报告中称,尊荣公司将其持有的原深圳市尊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80%予以转让,但受让方至今未按合同支付对
价,转让方也从未收到该项股权的转让款,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质。本院认为,该股权转让经过了公证并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转让行为在形式上已经完成。至于转让股权的对价款是否支付的问题,是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应通过实体审判程序予以解决。你院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机构认定当事人之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3.你院报告中称,在你院以到期债权名义执行珠海天华集团公司和欧亚集团(陕西)公司时,两公司均提出了执行异议,致使你院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既然两公司提出了异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的规定就不得再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应告知债权人可以依法通过代位诉讼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院执监字第68--1号函文正确,应遵照执行。请你院抓紧予以落实。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济南市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及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两个文件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济南市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及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两个文件的通知
1992年4月1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期间的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是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合理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有效措施;是发挥土地经济效益,开拓农村建设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望各地借鉴济南市的做法,因地制宜地抓好本地区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

附: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1年9月2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对乡镇、村办企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运用经济手段促进乡镇企业建立使用土地的自我调控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节约和合理用地的重大措施。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抓好试点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

附件一:关于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对乡镇、村办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管理,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市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土地试点工作的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文)中指出:“运用经济手段控制非农业用地。国家要区别土地的不同用途和不同等级,征收不同数量的土地税和土地使用费。《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鲁发〈1990〉20号文)中要求:“对乡村企业用地也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这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步骤。目的是为了在运用法律、行政手段的同时运用经济手段加强乡镇企业用地的综合管理,促进乡镇企业建立用地的自我调控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节约和合理用地。
二、收取土地使用费的范围
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乡镇办、村办、联营办、联户办、个体企业以及有营业收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凡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都要缴纳土地使用费。收费的原则是: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低标准起步,实行按级差有区别地收费,既要体现有偿使用地,限制多占地、占好地的行为,又要照顾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在合理用地面积之内按规定收费,对圈而不用、长期闲置的土地要加倍收费。机关、团体、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设施、寺庙等无经济收入的单位用地,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三、收费的标准和方法
年每平方米土地使用费暂定为0.20元至1.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土地局另文下达。土地使用费由乡镇土地管理所负责征收,用地单位(户)于当年的六月份到驻地乡镇土地管理所缴纳全年的土地使用费。用地时间不到半年按半年缴纳,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缴纳。无故逾期不缴纳的,按应缴金额的2%缴纳滞纳金。收费要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用地单位(户)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可在生产经由本中列支。
首先要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核定乡镇、村办企业的用地面积,进行申报、登记注册,并由用地单位的法人代表签章,作为收费的依据。
对交费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缓交的照顾,但要从严掌握。对确有困难的个别乡镇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对确有困难的个别村办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确属政策性亏损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可酌情免缴土地使用费。
四、收取的土地使用费的使用和管理
收取的乡镇办企业土地使用费,除县、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共计提取不高于10%做业务经费外,全部留乡镇,主要用于乡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复垦开发项目。收取的村办及个体企业的土地使用费,除县、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共计提取不高于10%作为业务经费外,实行村级所有、乡镇管理,主要用于村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复垦开发。该项土地使用费,包括土地管理部门提取的业务经费,统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乡镇、村留成部分的土地使用费,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镇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乡镇政府统一审批后方可使用。要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挪用和截留。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收缴、使用情况,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五、认真抓好试点工作
今年五县和历城区各选择一至二个乡镇、市内四区各选择一至二个行政村进行试点,年底全市要完成十个乡镇,十个行政村的企业有偿用地试点工作。要选择乡镇、村办企业较为发达的乡镇村进行试点。试点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土地管理局要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书面报告市土地管理局。
实行乡镇、村办企业有偿用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各县、区对试点工作要积极、稳妥地进行。要认真研究落实试点方案,切实加强领导,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使试点工作健康的发展。
六、切实加强领导
各县区要把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用地试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试点乡镇要建立有乡镇分管领导、土地管理所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下设以土地管理所为主,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业务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各单位和人民群众对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用地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国土观念和节约用地意识。
济南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二:关于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期间土地的使用费收费标准
(1991年10月25日济南市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发布)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文)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鲁发〈1990〉20号文),以及济政办发〈1991〉74号文件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常务第77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加强乡(镇)村办企业用地的综合管理,对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期间的收费标准暂作如下规定:
乡(镇)村办企业土地使用费的收取标准按行业性质和区域差别分级分等划分(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其级别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物价、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划定),土地使用费由乡(镇)土地管理所负责征收,用地单位(户)于当年的六月份到驻地乡(镇)土地管理所缴纳全年的土地使用费。用地时间不到半年按半年缴纳,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缴纳。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要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取的土地使用费,包括土地管理部门提取的业务经费,统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县(区)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提取的业务费,主要用于为乡(镇)企业用地管理招聘人员的工资,以及开展有偿使用地宣传教育及业务培训、购置必要的设备(丈量土地仪器、工具等)不得提高提取比例和扩大使用范围。乡(镇)村留成部分的土地使用费,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镇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乡(镇)政府统一审批后方可使用。要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挪用和截留。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收缴、使用情况,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附表: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年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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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级 差 |
| 行 业 |----------------------------------|
|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
|商业、金融、旅馆、照相、娱乐(舞厅、电子游戏场、滑冰场等)| 1.50 | 1.20 | 0.80 |
|--------------------------------------------------------|----------|----------|----------|
|工业 运输 | 1.50 | 1.10 | 0.70 |
|--------------------------------------------------------|----------|----------|----------|
|手工业 仓库 堆场 服务业(理发、维修等) | 0.70 | 0.40 | 0.20 |
|--------------------------------------------------------|----------|----------|----------|
|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 | 0.70 | 0.40 | 0.20 |
|--------------------------------------------------------|----------------------------------|
| |甲级:城镇中心之繁华地段 |
| 备注 |乙级:除中心繁华地段外的城镇区范围|
| |丙级:城镇以外的地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