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快步伐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边海防法律体系/赵作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9:16:40   浏览:9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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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加快步伐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边海防法律体系
            (赵作明 zzmshandong@sohu.com)

谨以此文献给我热爱的伟大祖国,献给我热爱的法律事业!

由于占有资料和阅历有限,文中的不足甚至错误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基本概念
边海防,又称边防,一般认为,两者是同一个概念。但是,作者认为,从人类认识的角度和国家安全学角度来讲,在概念周延上,前者比后者更科学、更合理。这从以下的表述中可以鲜明地看到。《辞海》把边防解释为:“为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备外来侵略,在边境地区所采取的军事措施。”1997年版《军语》把边防定义为“国家为保卫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敌入侵,在边境地区进行的防卫和管理活动的统称”。有著作将边防定义为:“边防是国家为保卫领土主权完整与安全,防御外敌入侵,维护边境秩序、增进睦邻友好,保障边境地区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在陆、海、空的边缘地带实施的防卫、管理和建设活动”。有著作将边防定义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促进国家边境和沿海地区的政治稳定与经济繁荣,维护安定和平的周边环境,在陆疆、海疆和空疆的边缘地带所实施的建设、防卫和管理措施”。另在一些著作中,将“边防(陆地边防)”、“海防”、“空防”分别进行定义。在理论和实务结合方面,作为具有强势话语权的国家权力部门,国家边海防委员会对其定义如下:边海防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含义。我国古代边防的基本含义为“边陲之戍,用保封疆”。基本功能是保卫国家疆界安全。现代意义上的边海防是指:国家为保卫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维护海洋权益,防御外敌入侵,保持社会稳定,在边境、沿海地区和海疆实施的防卫与管理活动的总称。另外,作为对概念科学性的回应,国家将 “国家边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边海防委员会”。
世界各国对于“边(海)防”概念基于国情表达各异,但基本含义是相同的,与我国的相关概念没有实质上的差别,都是强调对边海防前沿(包括海域)的军事和行政管理而采取的不同于内陆的关联措施,而且,突出关联措施的军事防御性。这可以通过各国的边海防管理立法和相关政策性报告中清楚看到。此外,在有些国家(包括美国在内)在军事理论界至今尚未形成“边海防”概念。
作者认为,“边海防”比“边防”内涵更丰富、外延更周全。从另一个层面讲,从“边防”到“边海防”,也反映出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反映出国人由“陆”向“海”,海陆(当然及于领空)并重,建设陆地大国和海洋强国的迫切愿望。如何确定基本或核心概念,尽管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却是事关理论构建的关键所在。就本文而言,考虑到以信息化为表现,以精确、纵深、高强度打击尖端武器为载体的世界新军事变革给各国防务带来的空前影响,考虑到边海防管理、建设的系统性,并考虑到既有概念和认知,作者倾向于将边海防定义为:边海防是指一国为保卫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有效维护本国陆地、海洋及其以上领空权益,维护本国公民在世界范围之利益,防御外敌入侵,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际交往,整合各种资源,在本国边境、沿海地区和海疆范围以及商定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实施(部署)的防卫、管理和建设等活动(措施)的总称。边海防法律制度建设,就是依据本国根本法和国际公约、条约为实施上述防卫、管理和建设等活动而进行的法律制度设计。
通过上述相关概念解析,可以将边海防的功能概括如下:一是防卫功能,这主要从政治和军事安全角度看,而且这种防卫越来越同时表现为对内对外的。比如,就我国而言,在边境地区的反分裂、反渗透、反颠覆的任务具有双重指向性。二是促进区域发展功能。只有在边海防地区实施全面的“富民”政策,才能有效实现“固边”之目的,如果边海防地区的经济发展得不到保证,这对于有效实现国家在边海防地区的安全管控、对于国家整体的安全管控是不可想象的。三是促进对外交往功能。全球化条件下,一国的发展战略和防卫的有效性,需要借助于对外扩大开放和交流,增强政治和军事领域特别是制度上的互信来实现。反之,没有安全的防卫体制和能力,就无法实现对外的正常交往。四是促进文化和生态多样性功能。由于边海防地区多为两国或多国相邻地区,少数民族众多,加之各国对该地区在通行、居住、生产作业等方面实行特别的控制措施,文化和生态(生物)多样性保存较好,形成了独特的文化和多样性的生态,这对世界文明的保有和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边海防与国防之辩证关系。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边海防应当是国防的一部分,而且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这种结论来自于对地理要素和人员装备要素的比较分析。首先,边海防地理位置多在沿边沿海(包括海域);其次,边海防武装力量(包括准军事的执法力量)仅是国防力量的一部分,有其特定的比例。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思考,或许,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相关问题。思考一:关于边海防的功能性研究,如上所述,反推过来,如果不设置边海防,那么,保持其他国防力量有无必要?边海防对内对外的双重指向性与国防本身的对内对外的双重指向性能否重合,是不是一回事?思考二:现代军事科技变革情况下,面对高科技武器纵深、精确打击的情况下,如何区分形式上的“边海防”和实质意义上的“边海防”?思考三:作为战略武器力量,核武器及其部队的地位和部署位置,是否使得区分边海防和国防本身困难起来?思考四:全球化条件下,经济上的共融和交织使得国家利益构成泛化,有效保卫既得利益和将来利益的国家特征,是否并在多大程度上反过来影响着边海防和国防概念?或许,正是上述情况的存在和理念上的差异,才使得像美国这样的军事和政治经济上的超级大国没有将注意力停留在“边海防”概念上,而是将防控能力想尽办法延伸到世界各个角落的“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那末,鉴于上述情况,能否在精确边海防基本概念的同时,将广义上的“边海防”视为“国防”,这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正如上面叙述表达的一个逻辑起点:之所以建立建设国防,建立建设边海防,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又称国家需求,即是国家想要的东西,这其中既包括主观想要的东西和客观需要的东西。除去各自的表达有所差异外,这是目前理论界和政治界大家的共识。国家需要什么呢?一是安全,也是首位的,包括内部的安全和外部的安全。这种安全又可以推演出政治的安全、军事的安全、经济的安全和文化的安全以及更深层次生存权等;二是发展,一个国家如果不能得以保证其政治经济和文化持续健康发展,那么,其自身的地位就无法自保,无法不受制于人,包括安全本身,如果没有在不断发展基础之上的强大的综合国力来保障,就根本无法实现安全;三是尊严,这是国家人格化的表现。有时候,一国对于尊严的要求,在主政者行为和国民舆论的影响下,可能表现得极为重要,甚至压过一切其他利益(尽管有些时候历史证明这种所谓的“尊严追求”是非理性的),而对于尊严的追求和态度以及行为,反过来又影响其他国家对于这个国家认可度和交往。四是具体的国内个体利益。一个国家得以建立、维护和发展的基点和动力主要来自国内个体。如果这些个体的根本利益得不到维护,那么实现国家利益就等于是一种空话,甚至是一种政治欺骗。国家利益在这一点上,表现为在国内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权保障,在国外,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为什么诸多国家甚至一国主政当局内部在实践中对于国家利益的界定有那么多的差距,往往无法能够达成一致呢?现实主义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的路径: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和一国秩序内的利益追求有着巨大的差别,利益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天性使得普遍的国际主体之间无法就利益冲突轻易达成具有强制力的妥协,而一国主权范围内一般不会存在这种情况。为什么国际主体之间往往在效果上最终表现为利益妥协呢,无论经历了多么长的时间,比如中美之间自1949年至1979年近30年的敌对状态。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思考路径:基于人性的共同点,基于民主自由的同一性(事实上国际社会对此的分歧大大存在),基于对抗的“互伤性”,基于各种信息力量的互动,基于一种自然平衡法则,最后,基于各国人民特别是其领导人的理性,相关国际主体之间达成了“妥协”,以便实现各自认为的“双赢或多赢”。当然,这种和平妥协不是全部的。当利益认同和平协调机制被认为用尽之后,形势便发展成为战争,并通过血与火实现“利益妥协”。一般而言,理想的国家利益追求是建立在平衡他国利益,并遵循国际法准则的情况下,正确、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准确、充分占有分析关联信息的情况下,由一定数量的理性人以民主的方式做出。
边海防、国防、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等概念,其实不止这些,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相互之间存在着广泛的联系和影响,其积极互动的结果就构成了我们现实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正确界定它们的科学概念、各自的内涵和外延,如何正确评估相互间的影响,及其活动的意义,如何保证关联问题研究的开放性,是一项十分艰巨但蕴含着巨大价值的工程。本部分的初步探索,视为这个工程的一部分。
二、边海防管理国内外立法情况
关于边海防或涉及部分边海防管理的规定,国内,除去《宪法》中的相关条款外,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国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部分条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部分条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8、八届人大十九次常委会通过的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决定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23、《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24、《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25、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
26、相关国际公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7、沿边省区制定的边境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29、此外,具有执行力的内部文件。
国外(以主要和周边国家为例)立法情况:美国尽管没有统一的边海防法律,但其独特的军事和政治体制以及完善的立法弥补了上述不足,并通过《美国法典》、《移民和国籍法》《海岸警卫队法》、《国土安全法》、《外大陆架土地法》、《海岸带管理法》和《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等法律法典密合了边海防管理事务。其中,《移民和国籍法》以及联邦法规的第8部分(即外国人和国籍)和第19部份(即海关)是陆地边境管理的法律和法规。海岸警卫队和美国海军共同管理海洋防务。“9•11”事件后,对于如何有效加强陆地边境安全的防控,防患于未然,美军理论界也因此提出了一个新的防务构想并正在努力通过立法进行推动,即在美军陆、海、空、海军陆战队、海岸警卫队之外,仿效海岸警卫队建立第六支军事部队(严格意义上为准军事的)——美国边境警卫队(USBG),主要承担目前美国边境巡逻队的任务,并接管移民规划局和海关总署的部分职责,与美军联合作战司令部、北美防空司令部和海岸警卫队一起,构成严密的立体防护体系。印度政府也没有制定专门的边境管理法律,而是将有关法规纳入国家整体法规之中。边境管理在中央一级由内政部负责,陆地边境的各项管理主要由内政部下辖的边境保安部队、阿萨姆步枪队和印藏边境警察具体负责,上述部队依据《边境保安部队法》和《边境保安部队条例》行事。其他国家的统一立法有:《俄罗斯联邦国界法》、《俄罗斯联邦安全法》、《俄罗斯边防法》、《加拿大国际边界委员会法案》、《德国联邦边防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界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守卫国界条例》、《蒙古国国界法》、《吉尔吉斯共和国国界法》、《越南陆地边境管理规定》、《越南国家边界法》、原《捷克斯洛伐克国境保卫法》和原《南斯拉夫入出国家边境和边界地区行动法》等专门的边防法律或法典,并与其他出入境管理、外国人管理和护照制度等法律或法典相配套,建立健全了边防海防法律制度。
在上述边海防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往往以一两部主要的法律法规规定边海防管理所涉内容,其中,主要是依法明确边海防区域的划定(包括进一步授权具体权力部门划定)、各部门的职权、边境地区的联动、强制性管理措施和具体的救济途径等。边海防管理是在法律下的控制,而不是形势政策或内部规定主导,这是检验一国是否实现边防管理法治化的最为重要的标志。
综上比较分析,我国目前的边海防立法还是零散的、非体系性的,而且缺少主干法的支撑。全国至今没有一部《国界法》和《海洋防务法》,边海防区域的划定、边境地区一线勤务的分工和海洋防务的分工尚属内部政策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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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有效还是无效

刘春


计算机工业和互连网的迅猛发展,带来了人们对计算机软件的大量需求。计算机软件工业在全球迅速成长,已经在经济中占有引人注目的份额。与之相对应,人们对软件的需求也给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点击生效的使用许可协议就是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一方面,软件的生产者为开发软件投入了巨大的资金,因此,他们急切地想早日收回投资点击生效的使用许可协议就是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构想出的一种方法。另一方面,消费者的权益很有可能被这种点击生效的协议所侵犯。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以及与此有关的一些法律问题,在美国也是引起争议的话题。
一、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概念介绍
在介绍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Clickwrap licenses)之前,应该先介绍一下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shrinkwrap licenses)。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是与购买软件有关的术语和条件。当人们到软件商店亲自购买软件时,会发现软件是有包装的。通常情况是,只有打开玻璃纸或塑料纸的包装后,才能看到打印的软件使用许可协议和软件本身。可是,一般只有付款买下软件后,才允许打开软件的包装。
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是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的后嗣。它是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的电子形式。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与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非常类似,除了它是在安装软件之前的电脑屏幕上突然出现的或者是在互连网上请求一种服务的以外。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如果消费者不点击“我同意”程序就无法进行。与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极为类似,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的有效性也引起很大争议。
二、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在美国传统合同法上的依据
在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条规定了有关货物和租赁的交易规则。有人认为,与软件有关的使用许可协议只是买卖或租赁合同的简单变种,应该受统一商法典的规范。另有一些人认为,软件的交易不应受统一商法典调整,并且倡导《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应分两步,先探讨如何用传统合同法来解决,然后探讨如何适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一)合同的要件
点击生效与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都是合同,或者至少试图在许可证的颁发人和获得许可的人之间创造一种合同关系。他们包含传统合同的要素:(1)要约和承诺的交换;(2)对合同条款的平等磋商;(3)不受胁迫自愿同意。
点击生效与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的一些特点是与传统合同法中的格式合同有相同之处。人们关于格式合同的一些争论将有助于深刻理解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下面我就介绍一下美国关于格式合同的争论。
(二)美国传统合同法中的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起草和提交的,对方有签和不签两种选择,几乎没有讨价还价或修改合同条款的余地。这种格式合同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如银行的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等。格式合同是对传统合同法的挑战,就是现在美国很多法院都还有一些有关格式合同的悬而未决的案件。
格式合同有很多负面的影响。合同条款是合同的一方起草的,通常这个企业是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的。这种格式合同和标准文本的合同可能在三个方面违反法律:(1)合同的特定条款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即使有当事人的同意,合同也应该从是否违反社会公共政策方面接受审查;(3)有些条款可能是不合理的。如果合同的条款给弱势的一方当事人施加了巨大的风险和困难,条款应该引起提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注意,并合理解释。
另一方面,格式合同也有很多好处,这也是其存在的原因。合同的统一标准文本形式,理性而高效,能够帮助企业节省合同履行的成本并能够尽量避免风险。这种合同在传统的“有义务阅读”的概念上有其理论基础。所以,有人认为,格式合同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误。
(三)将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应用到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中
在运用传统合同法理论的过程中,人们发现点击生效或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的有效性至少可能面临三方面的挑战:(1)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无效(这点取决于许可的地点);(2)协议如果与公共政策相冲突也无效; (3)有些术语是不合理的。计算机合同与货物买卖合同并不完全一样,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的电子特征使其与格式合同有所差别。所以,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并不能完全运用到这个问题上。那些认为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有效的人们,需要发现新的法律理由。
三、《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与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
(一)《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背景
如前所述,有些人认为统一商法典不能解决由于技术的飞速发展而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曾经起草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美国国家统一州法律委员会(NCCUSL)与美国法律研究会(ALI)一起,开始统一商法典的补充工作,现在被称为第二条B。在起草过程中,由于第二条B遭到了来自于消费者、图书馆业、工业、等等各方面的严厉批评,而没有被作为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修正案,ALI也退出了这项工作。NCCUSL于是改变了有关条款的名称,作为《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向各个州兜售。由于遭到抵制,现在美国只有弗吉尼亚和马里兰两个州将之采纳为州法律。
(二)UCITA中有关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的规定
NCCUSL起草UCITA以规范与计算机信息和货物有关的交易。UCITA第5节阐述了开封生效许可协议和点击生效许可协议的有效性。§59.1-501.12(a)规定,如果一个人对一个条款或记录有机会审查或具有相关知识,则这个条款或记录就是有效的。在§59.1-501.12(e)中,UCITA确定只有一个人有机会审查一个条款,或者至少在审查后有机会退还软件并获得全额退款,这个人才对这个记录或条款是同意的。§59.1-502.8(1)规定标准条款有效的条件。§59.1-502.8(2)进一步规定,某一条款即使在合同开始履行之后没有机会被审查,也是有效的。§59.1-502.9规定了包括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和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在内的大众市场许可。在这一节,受许可人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有权退还许可。§59.1-501.5(a),(b)和(c)指出这些特定的条件是与联邦法、基本公共政策和与州法律中其他的交易规定相抵触。任何规定如果与联邦法律、公共政策或消费者保护的州法律相抵触则无效。
(三)UCITA中关于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规定的特点
与传统合同法的理论相比,UCITA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UCITA在确定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是否有效时,强调普通法中有机会审查的原则卖方有义务提醒消费者注意许可协议的标准条款,给消费者审查这些条款的机会以保证消费者同意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另一个是,UCITA扩大了当事人双方合意的范围。在传统合同法理论中,当事人双方合意反映在合同的谈判和签署的过程中。但是UCITA规定了,即使在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后没有机会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合同条款也是有效的。
(四)UCITA中,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的有效性
UCITA使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的有效性法律化。然而,法律为这种许可协议的有效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根据UCITA,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具备下列条件方为有效:(1)受许可人有理由知道还有更多的条款;(2)许可协议中有受许可人有退货权的相关条款;(3)退货是免费的;以及(4)如果受许可人的系统在试图读取许可协议时被改变,受许可人有获得合理费用的赔偿权。
四、美国有关软件许可协议有关的判例回顾
(一)ProCD公司诉Zeidenberg 案件
ProCD公司 诉Zeidenberg是最有名的一个案例。被告Zeidenberg购买了一个电话名址的软件数据库,但是违反了该软件使用许可的条款规定。被告辩称,根据法律规定,他并没有同意合同的全部条款。软件的外包装只有合同的一部分内容,而其他条款则在安装软件时才出现在他的电脑屏幕上。也就是被告在购买软件时并不没有机会看到许可协议的全部内容,只有在安装软件时才看到有关的条款。
区法院认为,外包装以外的附加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被告从来没有同意这些条款。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附加的条款是有效的。该法院第一次意识到,把合同的全部条款写在软件的外包装上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法院认为,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包括计算机软件协议的买方受统一商法典约束;卖方建议的合同,买方可以通过在有机会审查阅读合同后使用软件的方式接受,也可以通过退还软件的方式拒绝合同。法院援引《统一商法典》§2-606,认为有机会退货是重要的。接受要约与送货后接受货物是不同的,但是美国《统一商法典》一向允许当事人重新建立双方的关系,以便给买方一个机会在仔细审查后做出最终决定。因为被告即买方,如果不接受合同的补充条款,他有机会向软件商店退货获得退款,但他没有选择这么做。法院认为,已经付款的交易在合同的条款磋商之前是有效的,也就是先付款再阅读合同条款的合同是有效的。法院的这种意见是与传统合同法一致的。传统合同法认为,当买方在有机会检查货物后没有提出有效反对的异议,则视为接受。
(二)Specht诉Netscape通讯公司案
最近的一个判例是Specht案。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互联网用户不受许可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如果这些条款没有引起用户的注意。
被告Netscape通讯公司在其网站上免费提供一种下载软件,但是当用户使用这个软件在互联网上浏览时,被告通过暗中传输客户的私人信息,侵犯原告Specht在内的用户的隐私权。被告网站的浏览者通过点击一个相应的栏目表示他希望下载软件。在下在开始后网页上有一个特殊的链接:“请审查并同意Netscape 精明下载软件使用许可协议的条款。”这个链接只有浏览者用鼠标把页面的滚动条拉到底,才能看见。Netscape并不要求浏览者点击“我接受”的键,也没有在他们下载这个软件之前,提醒这些接受使用许可协议的人。Netscape辩称,下载这个软件就表示原告同意被告协议的条款。区法院认为,被告对于其许可协议,没有提供有效的注意方法,导致原告没有同意这个浏览包装许可协议。上诉法院认为,如果电子交易具有有效性和完整性,对存在的合同条款进行合理的、显著的通知并且由消费者对这些条款做出毫不含糊的同意是非常重要的。
五、结论
本文的上述内容并不能对有关问题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虽然,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在每一个案件中的命运是不确定的,但是,美国的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有一个倾向,就是法院很可能在严格的条件下确认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有效。因此,对于软件的生产者而言,采取有效的步骤为软件的使用者提供足够的注意,能够提高法院在断案时确认软件使用许可协议有效的可能性的机率。所有的策略应该有助于:让软件用户了解协议的内容,提高软件的使用者同意和接受协议条款的可能性,创造一个有效的合同。另一方面,软件的使用者在安装软件的过程中应当耐心。他们应当意识到自己正在进行着一项法律事务。花几分钟去仔细阅读使用许可协议的条款还是值得的。这些对于中国的软件生产者和使用者也是有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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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连云港市旅游住宿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 云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连政发〔2001〕132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旅游住宿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旅游住宿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连云港市旅游住宿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住宿业的管理,促进旅游业和旅游住宿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城内开办旅游饭店、宾馆、酒店、公寓、写字楼、别墅、度假村等供国内外旅游者住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实行旅游团队住宿定点制度。旅游住宿定点单位应当与旅行社签定合同,约定住宿时间、价格、服务标准等。
  依法取得涉外资格的饭店和国家特级、一级饭店可接待国内、外旅游团队;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的饭店可以接待国内旅游团队。
  第四条 申请设立旅游饭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以下有效证照(书):
   1.旅游饭店的合法产权证明;
   2.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
   5.特种行业许可证;
   6.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8.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下列场地、设备和设施:
   1.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或回车线或者附近设有收费停车场;
   2.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并设有24小时服务的总服务台;
   3.客房内配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有地毯、电话、电视、充足的照明电源,有遮光窗帘,备有服务指南、价目表;
   4.75%的客房有卫生间,卫生间应当装有抽水马桶、面盆、梳妆镜、淋浴或者浴缸等设施,并配有浴帘。24小时供应冷水,16小时供应热水;
   5.有正常运转的采暖、制冷设备;
   6.公共区域有直拨国际、国内的公用电话,有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
   7.四层以上的楼层设有客用电梯;
   8.备有应急照明灯;
   9.公共信息图形符合国家标准(LB/T001)。
  (三)设有下列服务项目:
   1.前厅18小时提供预订(客房、餐厅、车船票等)、接待、问讯、留言、换汇、结帐、行李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并提供各种交通工具时刻表;
   2.提供整理客房、叫醒和16小时供应冷热饮用水服务;
   3.餐厅提供宴会、零点和团体便餐服务;
   4.值班经理16小时从事接待服务;
   5.能提供其他一般代办服务。
  (四)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员工守则。
  (五)经营管理人员具有饭店管理知识和经验,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六)饭店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服务业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佩卡服务。
  (七)有安全保卫机构和健全的安全保卫责任制。
  旅游涉外饭店应当持有市政府批准“涉外”的文件,并达到一星级以上标准。
  第五条 旅游饭店发生变更上级主管单位,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增减经营项目,停业、歇业或变更业主等情况时,应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15日内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市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饭店申报星级应当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二星级饭店的评定及三星级以上饭店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星级评定申请后,属其审批权限的,应当在30日内进行星级评定或初评推荐。
  第九条 经批准的星级饭店,可接待旅行社组织的国内、外旅游团队。
  第十条 星级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星级饭店管理的规定。旅游饭店员工不得索取小费,不准私收回扣。
  第十一条 旅游饭店对因违纪被开除的人员应当向本市同行业通报。对被开除人员本市旅游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聘用。
  第十二条 旅游饭店有责任保证旅游者在住宿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旅游涉外饭店在经批准后一年内,应当申报相应的星级;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取消“涉外”饭店的资格。
  经依法批准的旅游涉外宾馆、饭店,应当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计算机联网,并及时传输境外人员住宿数据资料,便于公安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对旅游饭店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旅游饭店应当按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时自行进行年度审验并报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旅游饭店员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游客投诉案件有权进行调查和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旅游饭店的下列违法行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查处:
  (一)价格违法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旅游饭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降低星级、取消星级或者“涉外”资格:
  (一)对经检查发现的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在限期内未改进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游客伤亡或者贵重财物失盗的;
  (三)连续发生宾客对服务质量的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拒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