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00:56   浏览:8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失效)
山西省政府



本细则中属于土地契税的规定已自然失效


一、本细则系根据中央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并参照本省具体情况制定之。
二、条例第三条所称“承受人”系指取得土地、房屋之所有权或使用权者而言。
三、条例第五条所称“现值价格”,及第七条所称的“价值”,系指土地、房屋在立契时当地一般价格而言。
四、条例第九条所称“分折”系指一契之土地、房屋,分割开属于两人以上者而言,如兄弟分家等。
五、条例所称“契纸”,分草契、正契两种,由专署或市、县、阳泉、长治两工矿区(以下简称县)政府印制。草契由区、村政府代售,正契由县政府掌握。填写时,按契约性质,分别填写。格式附后。契纸价格只收工本费。
六、已税契纸,如有损坏遗失,除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外,为减少纠葛,城市须连续登报七天,乡村须在群众会上或民校声明。
七、完纳契税,按下列手续办理:
甲、立契时,姓名均用真实姓名,不得用堂名或别号。
乙、成立草契时,应由当事人双方,邀集产邻,说合人,当面填写,分别签名盖章,村(街)政府应根据土地、房屋所有证和人民政府税过之契纸,予以审查。经审查无误后,除在原产权人所有证之原产项下,注明转移数量、日期及承受人姓名外,并由村(街)长签章及加盖村(街)
政府图记。草契存根,由村(街)截留编号存查,草契交投税人。
丙、投税人应在规定限期内,持草契连同税款,向各该管县人民政府投税,县人民政府经审查无误后,应由经办人依章核收税款,填写正契,截留正契存根,并将正契贴于草契之后,在骑缝处及正契年月上,加盖县印,连同税款收握,一并交投税人收执。如发现草契手续不完备时,除
不予税契外,并令其回村(街)补办手续。
丁、村(街)政府在成立草契后,应督促检查其按期投税。
八、依条例第十二、十三两条所处之罚金及第十四条所没收之税款,如系经人民告密者,得以罚金或税款十分之三奖给告密人,并予保守秘密。
九、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十、本细则除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外,自公布之日施行。



1950年6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办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3月30日

 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工作要点

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继续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和切身权益等突出问题,以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为重点全面推进。
  一、大力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
  (一)认真实施食品药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强化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尤其要在清理整顿食品加工小企业和儿童食品、农村食品市场整治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等区域,八小时以外、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小型、分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加强对未成年人、农民和城市低收入者等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保证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三)要揭露和曝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优秀企业、优质产品的正面宣传,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
(四)具体工作安排,另行印发。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五)继续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延续到今年年底。要按照既定部署,一件一件做实做细。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制度,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今年内要完成地市一级政府部门办公软件正版化的任务,经济发达地区争取普及到县。国务院将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专项行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巩固成果。
(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依据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严厉查处大要案,形成强大的威慑力。推进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和防范跨境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继续完善保护知识产权沟通协调和执法协作机制。
(七)做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保护工作。提高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行政能力,解决知识产权确权和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服务。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注册、使用自己的商标,培育和维护商标信誉,形成和增强以自有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竞争力。
(八)加强对内教育和对外宣传。大力宣传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立场和取得的成绩,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组织好2005年的“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在“四五”普法总结验收中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在“五五”普法中继续把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教育,培养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具备实际工作能力的专门人才;加强对公务员、企业管理者、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
  三、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九)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尤其是虚假药品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商业欺诈行为,同时研究制定规范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敛财行为的措施和办法。具体行动方案,另行印发。
  四、结合行业和地方特点,搞好其他专项整治
  (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农机及其配件、汽车配件、建材、卷烟和贩卖私盐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和传销及变相传销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开展重点稽查和专项整治,坚决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偷逃骗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三)加强金融监管,取缔地下钱庄和变相期货市场,打击洗钱违法犯罪行为。
(十四)继续抓好安全生产,开展土地、文化、房地产、建筑、建材等市场及价格秩序和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十五)各地区还要针对本地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五、探索治本之策,建立长效机制
  (十六)完善法律法规和执法体制。适时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法律法规的建议。继续细化相关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与案件移送机制,凡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积极探索和推行多种形式的综合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效率,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执法争利等问题。运用现代技术强化执法手段,推进执法技术创新,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监管部门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政行为,查处在市场监管中失职渎职案件。切实防止并纠正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行为,对内外勾结、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纵容犯罪的执法人员,要依法严厉查处。
(十七)推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依法撤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排斥外地商品和服务、对本地商品和服务予以特殊保护的各种公文。把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形式作为打破地区封锁的重要手段,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实现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的跨地区发展,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十八)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开展全国范围的诚信兴商活动,普及信用知识,增强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部门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和信息共享制度,促进信用信息公开,推动企业和行业建立信用自律和风险防范制度,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
(十九)加强基础建设,促进整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时完成整规三年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整规队伍和机构建设,进一步落实整规工作的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各级整规办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级整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重视整规工作,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完善联合督查、沟通协调、案件督办、新闻宣传、调查研究等工作制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3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切实做好粮食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1号文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粮食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合理使用,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1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粮食风险基金。地(市)、县(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 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央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和中央补助的标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确定。
第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严格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各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国家储备粮油费用支出;
(二)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支出;
(三)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最高限价销售和降价处理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其销售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结算价格所发生的差价支出;
(四)国务院委托代购粮食(市场调节粮)的处理损失。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地方政府为平衡粮食市场,吞吐调节粮食供求(含地方储备粮食)需支付、代垫的利息、费用;
(二)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销售价格,以低于成本价抛售粮食发生的价差损失;
(三)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种粮农民由于粮价提高增加的开支的补助;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的开支标准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开支标准,由各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第七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两项资金来源每年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每季度末向财政部报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表》,中央财政根据各地上报的材料,在每年6月底以前将应补助给各地资金的1/2拨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其余1/2在地方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后再如数下拨;地方自筹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中央财政相应减少补助款;地方挪用或抽走粮食风险基金,一经查出,中央财政在下一年度相应扣回补助款。
第八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年度结余,全额转入下年,滚动使用。不得因上年度转来粮食风险基金结余而相应减少当年应安排的资金来源。每年应列的粮食风险基金各地在编制预算时应足额安排,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减少资金来源。
第九条 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建立后,中央粮食风险基金通过专户拨付;在未建立专户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央财政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的拨付,1994年度由财政部直接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从1995年起改由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专户拨付和管理。中央和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拨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另文联合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必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开设粮食风险基金存储、支用专户,已在其他银行开户的必须于1995年7月31日前撤销,并将相应款项划入省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内。中央、省级财政分别将本级预算安排的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补助款和自筹款拨入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开设的专户(上半年拨付一半,其余部分在下半年拨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支用、结余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并定期向财政部报送相应的资料。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报送的资料,于每年年中、年末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下达《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拨款通知书》,委托办理拨款事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接到通知后三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必须如数拨出款项。粮食风险基金存款利息转增本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对地(市)、县(市)拨付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可比照上述办法。
第十一条 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家财政在1995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类“价格补贴支出类”中第235款之一“粮食风险基金”科目下增设“1.中央补助粮食风险基金”和“2.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两个项级科目,分别反映中央补助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和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的列支情况。中央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拨付的预算处理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决算管理。每年财政年度终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编制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决算,于次年3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按有关规定对各地报送的决算进行批复,清算各类款项。粮食风险基金决算审批的具体规定和决算报表格式由财政部另行下达。中央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决算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企业财务处理。粮食企业在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内发生的支出、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企业作“应收补贴款”处理。凡与企业盈亏有关的列入盈亏;凡属于结算性的补贴,不列入盈亏。企业收到财政拨补的款项后,要及时冲减“应收补贴款”。
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国家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的财务处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有关粮食企业会计处理另行下达。
第十四条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国务院大力发展农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并将资金及时拨补到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管好用好粮食风险基金,加强财务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