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归国华侨苏素玉公证事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6:40:12   浏览:89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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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归国华侨苏素玉公证事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归国华侨苏素玉公证事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196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并转永春县人民法院:
我们收到了永春县人民法院3月27日报来的对马来亚归国华侨苏素玉委托苏成为代理人的委托书所制作的公证文件和所附汇款12元,经我们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认为公证书与委托书的格式与内容均不妥当,需要重新制作。现在把原件并汇来的12元人民币退给你们,并请转告永春县人民法院参照以下各点加以修改:
一、我国法院的公证认证文件以及我国公民的委托书都必须按照我国的规定来制作,决不能按照外国的有关规定来制作。你院所报送的委托书,首先摘引“马来亚联邦委托书条例”第三条,这是错误的,应该删去。其次,在委托书上标明“不能变更的委托书”也是不必要的,可将“不能变更的”字样删去。第三,委托书的具体内容,如考虑到该项委托书在马来亚使用能发生效力,可以按照所列各点不变,但文字用语应按照我国文法加以修改。第四,委托书上的“证明人朱珍玉”应删去,因为朱珍玉是公证员,已在公证书上写明,这里不必再列作证明人。
二、公证书应按照我国的公证文件格式和我国的文法改写,如“我是委托人苏素玉的公证人官员”,“根据本人所知,根据诚实可靠的郑星火先生与刘连炮先生的证明”字样应删去,如马来亚方面对委托书必须有其他证明人时,可在委托书上载明。
三、委托书、公证书上的“签名盖章”“指印”“按捺”等字样应该删去。因为这是标明签名盖章的位置,既已有委托人、公证人的签名,就不必再保留这种字样了,而且按指印,有辱人格,我们在公证文件上也不采用。
以上各点希望参照外交部、司法部和华侨事务委员会1955年6月20日“关于归国华侨、侨眷发往国外的文件办理公证认证的指示”和最高人民法院1961年3月7日“关于涉外公证工作的补充通知”修改后,按照1959年6月12日我院和外交部“废止关于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规定”的联合通知,直接报送外交部领事司认证,不必再经我院收转,原件及人民币12元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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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国庆假期期间对支付系统进行升级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国庆假期期间对支付系统进行升级的公告



为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跨行支付需求,适应信息化系统生命周期的客观要求,人民银行计划于2013年国庆节假期期间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目前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进行升级,并迁移支付系统处理中心。届时,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暂停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额批量支付系统自2013年9月30日16:00至10月6日8:30停运,计划10月6日8:30开始试运行、10月8日8:30正式运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自2013年9月30日16:00至10月7日16:00停运,计划10月7日16:00开始试运行、10月8日8:30正式运行。

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停运期间,不受理各银行机构发起的跨行支付业务,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渠道发起的跨行汇款业务将延迟至支付系统开始运行后处理。

二、由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处理中心整体迁移,需要全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完成相关操作,为确保新系统成功切换上线运行,本次支付系统停运时间比以往例行维护窗口的停运时间要长一些,会给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办理跨行支付业务带来不便。请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予以理解,并根据自身经济活动情况和实际需要,提前、妥善做好相关跨行支付业务安排。

(一)2013年9月28日至30日,小额批量支付系统暂停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的各类借记业务,以便于进行数据迁移。对于计划在9月28日至30日办理跨行代收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建议及早与开户银行联系,妥善安排业务处理的时间。

(二)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如需在国庆节假期期间办理跨行大额支付业务,建议提前与开户银行联系,可以在国庆节假期之前通过银行汇款,也可在国庆节假期期间通过票据等其他方式支付。

(三)个人客户如需在国庆节假期期间办理跨行支付、汇款等业务,可通过商业银行自助服务终端、银行卡支付渠道以及其他支付、清算服务机构的网络支付或便民支付渠道办理,也可向开户银行咨询,采取其他适合的替代方式办理。

三、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正常受理跨行支付业务。如出现异常情况,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商业银行及时处置,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正常,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影响,并切实做好相关服务与解释工作。(完)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府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



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开出售的政策性商品住宅的销售管理。
  第三条 资阳城区经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资阳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市建设、物价、国土、发改、房改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3〕2503号)和《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川价字费〔1997〕117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资阳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满二年的两人及两人以上家庭(人数以正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数计算)。
  (二)无房或现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上年度政府公布的人均居住面积的16m2以下。
  同一住房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个家庭申购后,其它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人均最低标准面积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统计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下。
  (四)未购政策性住房(含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或其他集资建房等)。
  第七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员:
  (1)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正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八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原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现住的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五)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已交易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第九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员:
  (一)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第十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由户主或户主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下列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收入和住房证明。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年收入和住房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年收入和住房证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并加盖印章。
  4.市房改办出具是否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证明。
  (二)公示
  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购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资阳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将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在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同时在《资阳日报》上进行公示。
  (三)审核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资阳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证》中应当载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和房价总额标准,《准购证》只限本人使用,且每个《准购证》只能购买一套符合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并按同一区域普通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
  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作为一户4人及以以上的家庭可以享受建筑面积80m2左右的供应标准,作为一户3人及以下的家庭可以享受建筑面积60m2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标准。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可以采用公开抽(摇)号的方式产生。抽(摇)号的时间、地点确定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前一个月在资阳市主要媒体上公告。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人员、工伤致残和因公牺牲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优先选购。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顺序号之日起90日内,持《准购证》和《顺序号》及本人身份证明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90日内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销售单位应当查验购买人相关证件,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准购证》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应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三条 获得《准购证》的家庭在抽出顺序号或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两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退出的房屋按顺利号顺延购买。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与通过资阳房地产信息网(www.zyfdc.com.cn),将合同内容在线输入“资阳网上房地产交易系统”,预先打印网上签约的合同样稿,经确认无误后,将合同进行网上提交,同时生成联机签约合同备案号。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线打印标示有合同备案号的《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文本及其配套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双方签字盖章后由买卖双方收执(其中一套原件在办理分户产权手续时作为必收要件交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同时收回购房人所持有的《准购证》原件与合同一并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应与网上备案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权属登记,并在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印发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1999〕113号)交纳收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而产生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改办备案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登记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及准予上市日期。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可提前上市交易。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对擅自提高或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对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销售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价,并可对销售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格补足房款,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