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53:02   浏览:8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6〕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三日

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深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努力创建食品放心消费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制定的《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府〔2005〕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评价,评价工作经市政府授权,由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评促管、激励引导为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指标分为管理性指标和绩效性指标,管理性指标主要评价政府责任落实、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项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绩效性指标主要评价各项预定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评价采取评分制,满分100分,其中管理性指标60分,绩效性指标4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每项评价项目分为A、B、C、D四等,权重分别为1.0、0.8、0.6和0,具体得分为项目标准值乘以权重。

  第七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地区评价按总分数进行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80~90分(含80分)的为良好,60~80分(含6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部门评价应按应评价项目得分占应评价项目总分的比例确定等次。评价得分比重在90%(含90%)以上的为优秀,80%~90%(含80%)的为良好,60%~80%(含60%)的为合格,低于60%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评价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质量问题,被全国性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年度评价扣除绩效分20~40分。

  (一)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质量问题,被省内媒体曝光或省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综合评价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评价、日常评价与年度评价、随机评价与安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年末,各市、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市有关部门应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和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一条评价工作一般在年末进行;评价小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被评价单位自查总结,向评价组汇报,评价组查看相关记录及档案资料,实地考查,询访基层相关人员及消费者,综合评价组成员意见,确定评价结论,评价组长签字,评价材料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综合评价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书面通知被评价单位。

  第十四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评价内容
评价项目
计分标准
评价基准
内涵说明
评价等次
实际得分

A(1.0)
C(0.6)

一、政府责任落实、管理体系建设情况(10分)
1.1政府责任落实 1.食品安全工作有部署,有要求,有检查,有考核 0.5 部署、要求明确 部署、要求不明确
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有关部门汇报,了解检查进展,研究部署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2.领导重视 0.5
领导明确,工作到位,力度大
无专人分管,工作力度不够
分管领导明确,工作情况熟悉。

3.分工明确,建立了工作责任制度
0.5
责任分工明确
责任分工不够明确
职责分工明确,建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政绩考核内容。



4.监管保障措施到位
0.5
人员、机构、经费三到位
人员、机构、经费基本到位
相关监管机构、职能、人员及配备条件与所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1.2部门职能到位 1.部门领导重视
0.5
领导重视
重视不够
各部门领导对工作目标措施、进度情况熟悉,食品安全职能落实到位好。



2.部门职能落实
0.5
职能到位好
职能基本到位
部门职能落实到位,有专人负责,职能履行较好。



3.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措施得力
0.5
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部门重点工作
食品安全工作不突出,未专门部署
根据本部门职能,制定了工作计划、方案,任务明确、具体,措施有力。



4.重要事项通报及时
0.5
重要事项及时通报
重要事项通报不够及时
及时通报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及重大活动等信息,定期报告食品阶段性工作,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适时报送监管动态。



1.3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建立情况 1.综合协调机制形成
0.5
建立了协调机制
基本建立
建立了政府层面的组织协调机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问题,通报情况,部署任务。



2.部门协调、配合、联络制度建立
0.5
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配合还有差距
各部门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协作意识,部门配合较好。



3.执法行为规范
0.5
执法行为规范,部门协调,企业反映好
行为不够规范,部门协调有一定差距,企业反映一般
执法行为规范,避免重复抽检,提高监管水平、效率,探讨执法联动机制有创新。



4.检测资源整合
0.5
资源得到整合,作用充分发挥
检测机构作用发挥不够
检测资源整合较好,条件互补,资源共享,检测机构条件和水平能保证当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1.4制度保障 1.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综合利用
0.5
信息整合好,信息共享
信息整合差,不能共享
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告、通报、分析、共享、预警、发布制度和体系,能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
0.5
预案完备
预案不够完备
制定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详细、周密,可操作性强。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
0.5
建立,明确,落实好
建立,但不够明确
建立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4.监管制度建设
0.5
有制度,有创新,成效显著
有制度,但创新较差,成效不显著
不断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有特色、有创新,并取得成效。



1.5综合监管部门作用 1.组织协调工作到位
0.5
协调力度大,工作落实到位
协调工作落实不够到位
部门协调机制落实得好,及时召开部门协调会议,研究问题,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



2.牵头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0.5
牵头作用发挥好
牵头作用发挥一般
牵头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工作到位,注重调查研究,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措施)。



3.主动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0.5
事故查处及时,处理到位
组织查处重视不够,处理不到位
主动牵头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工作。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0.5
报告制度完备,报告及时
有报告制度,报告不够及时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二、监管措施落实情况(50分)
2.1种植养殖环节监管 1.开展农业投入品整治行动
2
整治行动有力,成效显著
整治工作力度不大,成效不明显
积极开展农业投入品整治行动,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滥用,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2.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1
基地建设不断增强
基地建设缓慢
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推广“公司+基地”模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



3.积极开展“三品”认证和产地认定
1
“三品”、产地认证认定成效显著
成效不明显
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4.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
2
标准制定与实施步伐大,成效明显
标准制定与实施完善成效不明显
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步伐,不断完善食品标准,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与检测体系。



5.不断完善日常监管制度
1
日常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并得到落实
监管力度不够,源头整治不明显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



2.2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 1.开展无证照食品加工点的整治
2
打击措施具体,整治有力度
打击措施不够具体,整治力度小
开展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行为的整治,无证生产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开展滥用食品添加剂、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的整治
1
打击措施具体,整治有力度
打击措施不够具体,整治力度小
开展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和整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3.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加工经营行为
1
定点规范屠宰,合格上市
基本规范,仍存在一定隐患
城市基本实现生猪定点屠宰,基本消除注水肉、病畜肉上市,牛、羊、禽类定点屠宰积极推进。

4.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
1
准入制度执行严格
准入制度执行一般
严格依法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按照统一要求的进度完成准入任务。

5.落实日常监管制度
1
日常监管措施到位,监管严格
日常监管措施落实存在差距
建立了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日常监管制度并得到落实。

2.3食品流通环节监管 1.加强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改善食品流通、经营方式
1
绿色市场建设推进有力,成效好
绿色市场建设推进步伐缓慢
积极实施“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

2.严格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1
严格审查,持证率高
审查不严,无证经营行为较多
依法严格审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

3.推进食品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
1
建设步伐快,效果好
建设步伐缓慢
农副产品市场实施“肉菜粮放心工程”覆盖面、检测设备配备率和检测实施率不断提高。

4.指导流通企业建立健全“六项”制度
1
“六项”制度健全,执行严格
制度不够完善,执行不够到位
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帐制度,销售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等六项制度,效果显著。

5.落实市场开办者的食品质量监管责任
1
责任落实较好
责任不够落实
市场开办者落实对进场经营者的资格审查责任;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引导责任;建档备案和协助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任。

6.全面落实日常监管四项制度
1
四项制度落实较好
四项制度落实不够到位
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制度,建立食品质量信息公布制度。

7.严查过保质期食品,打击“三无”行为
1
市场检查无“三无”、过期食品
市场检查“三无”、过期食品少量存在
严查市场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厂名“三无”食品,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全面建立。

2.4食品消费环节监管 1.开展无证照餐馆整治
1
无证照经营现象消除
无证照经营现象基本消除
开展无证照餐馆整治、无证经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2.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检查监督
2
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食品卫生安全仍有隐患
学校、建筑工地食堂饮食卫生监管得到有效加强。

3.加强对散装食品卫生监督检查
1
符合规范
基本符合规范
执行散装食品卫生规范。

4.实现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1
量化分级管理成效显著
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展迟缓
积极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提高日常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5.开展食品污染物监测
1
开展监测情况较好
开展监测情况一般
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2.5重点专项整治 1.开展儿童食品整治活动
2
整治工作成效显著
整治工作成效一般
儿童食品整治有措施、有成效,劣质奶粉在市场上基本消除;儿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得到有效规范。

2.开展“三假”、“三无”食品整治活动
2
有效遏制,现场检查未发现
基本遏制,少量存在
打击“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及“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厂名”食品有力度,整治成效显著。

3.强化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食品市场整治
2
监管到位,成效显著
监管不够到位,整治成效不明显
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建立了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假冒伪劣食品得到有效控制。

2.6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1.认真开展试点工作
2
政府、部门重视,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政府、部门重视不够,试点工作进度迟缓
政府、部门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视,有试点方案,并积极推进。

2.加强食品安全信用基础工作
2
基础工作扎实推进
工作进度迟缓
企业积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档案;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记录和档案制度,并积极组织实施。

3.积极建立完善各项制度
2
不断建立完善
制度不够完善
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建立规范、制度,食品安全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基本形成。

2.7 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到位 1.建立食品安全案件快速反应机制
2
认真受理,处理及时
案件受理查办不及时
对于投诉举报以及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作出快速反应,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2.大案要案查处情况
2
查处力度大,及时查办
案件受理、查办不及时,处置不严格
对大案要案受理快,查办及时,处理严格。

3.大案要案移送情况
2
移送及时
移送不及时
案件查处中,部门协调配合好,非管辖案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8宣传教育到位 1.开展宣传活动
1
形式多样,成效显著
形式单一,效果一般
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意义、内容、措施。

2.开展培训教育
1
培训任务落实,效果好
教育培训覆盖面小,效果差
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教育培训,强化食品加工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对监管队伍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3.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1
食品安全普及知识宣传较好
普及知识宣传少,消费者了解少
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群众,教育群众,使广大消费者增加食品安全知识,树立自我保护意识。

4.建立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制度
1
及时发布监管有关信息,宣传报道到位
信息发布不及时,报道少
监管部门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曝光;建立了与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度,媒体能积极、客观、及时报道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情况。

2.9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境保护 1.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安全预警与应急体系
1
体系完善,预警与应急能力强,全天候运行
体系基本完善,预警与应急能力较强,运行基本正常
从装备到能力建设完善,确保全天候运行。

2.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质量监测监管体系
1
基地环境质量监测监管网络健全,保证日常运行
基地环境质量监测监管网络基本健全,基本保证日常运行
“硬件”和“软件”都齐备,确保日常运行正常。

三、绩效目标实现情况(40分)(下列指标为参考项目,以当年制定的目标为准进行考核)
3.1治理成果 1.全市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
3
达到和超过预期目标值
与目标差距较远,低于目标值5%以内
有关检测指标按国家、省级以上部门年度监测、抽检情况进行评价。
2.生猪及其产品中违禁药物检出率
3
达到和超过预期目标
微量超标

3.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合格率
3
达到和超过预期目标
微量超标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面积
3
达到和超过预期目标
低于目标值5%以内

5.重点产品质量检测覆盖面
10
国家规定的重点检测品种全部覆盖
少数品种项目开展检测

6.加工食品质量抽查合格率
3
达到和超过预期目标
低于目标值5%以内

7.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投诉事件投诉处理率
3
及时处理,处理率95%以上
处理不够及时,处理率85%以上

8.集体食物中毒数量
6
有效控制,未增加
发生起数较上年上升5%以上0分

9.农副产品市场实施“肉菜粮放心工程”覆盖面、检测设备配备率和检测实施率
3
实施面增长10%以上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州省关于加快县及县以下农业经济技术部门转为经济实体的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关于加快县及县以下农业经济技术部门转为经济实体的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速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为了加快全省县及县以下农业经济技术部门转为经济实体,特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加快农业经济技术部门转为经济实体,推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县及县以下农业经济技术部门,包括县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气象、农机等局(站)及其直属站、场、所、乡农技推广、经营管理、畜牧兽医、林业、水利、农机等站。
2.农业经济实体的宗旨是,立足服务办实体,办好实体促服务,搞好服务促发展,强化服务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经济技术部门,要利用自身的人才、技术、设施和信息优势,帮助农村发展商品生产,引导农民走向市场;要通过转变机制和拓宽职能,壮
大经济实力,建立自我积累、自我发展机制。
3.兴办经济实体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服务的原则。实体要为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服务中,可以收取合理费用,但不得乱收费,增加农民的负担。二是市场导向的原则。要围绕市场需求和当地优势,为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服务;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产业,使经
济实体尽快发展壮大。三是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原则。在抓好本业的同时,应根据当地的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多种经营。四是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原则,不搞地域、行业垄断,通过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领域。特别要提倡行业、部门间联合,多种服务功能配套,
开展综合的、系列化的服务和经营。五是自力更生的原则。要立足现有基础,量力而行,艰苦创业,走自我发展的道路。
二、加快经济实体建设,强化服务功能
4.农业经济技术部门要在“转型”上下功夫。农业经济实体要以技术为手段,基地为依托,生产经营名特优产品为突破口,使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由单项到多项,由低层次到高层次,由小规模到大规模逐步发展。
5.发展多种类型的经济实体。一是技术服务型。开展以产中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技术承包为主要内容的有偿服务;二是技贸结合型。把技术推广与物资供应结合起来,围绕技术推广的需要经营生产资料;三是产后经营服务型。利用当地农、林、牧、水等业产品资源,发挥自身技
术、设备、场地等优势,围绕加工、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开展经营服务;四是工业型。根据生产和市场需要,围绕农村产前产后服务,兴办农林牧水产品加工厂和各类农用物资生产工厂。
6.农业经济实体可以主办、领办、参办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基本建设、草畜业基地建设、林业基地建设、各类商品基地建设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并鼓励职工兴办实体、承包经济实体。
7.农业经济实体可以突破地域和行业界线,兴办一、二、三产业。鼓励经济技术实体本身或与乡镇企业、供销社、商业部门联合,兴办以某一产品的加工企业为龙头,从种苗供应、技术指导到产品加工、运销的农工商一条龙服务、生产和销售。
8.支持和鼓励农业经济技术实体参与流通。可以单独或与乡镇企业、供销社、商业部门联合,兴办农产品供销公司,建立零售、批发或现货、期货市场。
9.农业经济实体,对干部实行聘任制,并逐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三、实行优惠政策,促进经济技术实体健康发展
10.经同级政府决定,在一定时期内,经济实体原来的行政、事业性质和上下管理渠道不变,可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农业经济技术部门转为经济实体的过渡期间,原财政包干经费和事业费不变,以后视情况逐步减少,直至自收自支。对有条件而不积极开展经营服务的单
位,财政不增加其事业费,不解决其经费困难。农业经济技术部门转为经济实体后,职工正常的晋级、调资和技术职务评聘不变。
11.注册上给予照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业经济技术实体的注册资金可适当降低,经营范围放宽,除国家规定不准经营的产品和项目外,都可以经营,优先予以注册登记和发照,切实维护其合法经营。
12.资金上给予扶持。采取财政拿一点、银行贷一点、单位挤一点、自己筹一点的办法,多方筹集资金。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农资金使用结构,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建设经济实体的启动资金,有偿滚动使用。农业银行要建立农业经济实体专项贷款,按农业生产性贷款的利率执行,贷
款的担保可按扶贫资金的担保办法办理。允许农业部门调整一部分事业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一部分专项贷款,用于经济实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农业经济实体还可以采取职工集资入股、引进外资、经批准发行不上市股票等办法筹集资金。
农业经济实体可以根据立项项目的性质,在本县申请使用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信用资金、民族补助费、支边贷款等。自有资金的比重,可适当降低。
13.税收上给予优惠。在过渡期间,按规定报批后,可对经济实体实行税前还贷,并执行民族地区兴办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交纳税费确有困难的,经过批准可以减免。
14.放宽收入分配政策。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前提下,经济技术实体的纯收入,按30-40%建立发展基金,10%建立风险基金,50-60%建立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的比例进行分配。改革经济实体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真正实行按劳分配,重奖有功人员。
1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采取任何方式平调经济实体的财产,也不得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
四、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16.县及县以下农业经济技术部门转为经济实体,是深化机构改革的重要措施,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增强其自身发展能力,强化服务手段,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加强领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解除顾虑,真正
放开手脚,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17.各地、州、市要积极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争取在五年左右,完成全省县及县以下农业经济技术部门转为经济实体的过渡。
18.各地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1992年5月23日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 〔2011〕 53 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报〈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的请示》(黑政发〔2005〕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哈尔滨是黑龙江省省会,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哈尔滨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7086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为周边农村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主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46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58平方公里以内。根据哈尔滨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禁止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港口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加强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保障建设实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按照节能减排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做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划定城市水系的蓝线保护范围,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对太阳岛等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中央大街、花园街等历史文化街区,索菲亚教堂、石公祠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要加强对松花江沿岸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控制和引导,保护好自然水体、生态岸线和景观风貌,突出北国江城和国际冰雪文化名城的城市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哈尔滨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不得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哈尔滨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哈尔滨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