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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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文号】京建法〔2007〕72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2007-08-06
【生效日期】2007-10-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市、区两级建委工程质量监督的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对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专项检查。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区、县建委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部门。

  第四条 市建委会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与发展的导向政策,建立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管信息平台。市建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向社会发布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抽检和处理结果。 

  第五条 本市推广应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建设工程材料,鼓励发展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及应用技术。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建设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和本市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工程范围使用。

  第六条 本市各建设工程采购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时还要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在新材料应用过程中,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工艺、工程验收的企业标准,须在市建委备案。

  产品质量标准是指,产品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未发布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生产企业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标准。

  第七条 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材料,由生产企业向市建委进行告知性备案。告知性备案信息在北京建设网(网址:http://www.bjjs.gov.cn)向社会公布。

  告知性备案的目的是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选用建设工程材料提供服务,不作为建设工程准予采购、使用的依据,生产企业向用户和社会做出承诺,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告知性备案的范围以及具体程序由市建委另行公布。 

  第八条 对涉及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材料实施采购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市、区两级建委工程质量监督分工的原则向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备案,由市建委统一建立可追溯的档案库。

  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范围以及具体程序由市建委另行公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建立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等进行监督;对工程验收和移交时建设工程材料存档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选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材料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建设工程材料进场(库)验收、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施工单位对其采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负责,对执行现场复试和有见证取样检测负责。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场的建设工程材料严格把关,严格执行进场验收、检验等各项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单位与供应单位签订合同时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双方应约定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环保指标、封样要求、保质保修期限、质量证明文件、产品质量争议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核验,并将复印件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原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供货单位因特殊原因确不能提交质量证明文件原件的,应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

  (一)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材质单);

  (三)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和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

  (四)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及获证单位名单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对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样品进行封样。供应单位提供的产品运到施工现场后,要与封样产品进行比对,与封样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材料进场验收时,发现“三无”(无厂名、厂址、执行标准)产品、假冒产品或实物与提供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不符的,不得验收。发现“三无”产品、假冒产品的,应当立即向市或区、县建委报告,同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做出就地扣押封存处理决定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看管封存的“三无”产品、假冒产品。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在使用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复试或有见证取样检验。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出具有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更改数据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规定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建委对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国家和本市在建设工程中禁止或限制使用建设工程材料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单位备案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核验情况;

  (四)复试和有见证取样检测规定的执行情况;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各项制度的建设情况;

  (六)建设工程材料招标投标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对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复试或有见证取样检验合格,但经有关主管部门抽查后判定不合格的,未使用的不得使用;已经使用的,由设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 市或区、县建委在工地监督抽查时判定的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由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市或区、县建委可将吊销资质证书的情况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处罚。不合格产品是外埠企业生产的,对生产企业的处罚移交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的,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建委根据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对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违规行为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市建委发布的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建委建立包括告知性备案企业信息在内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诚信信息系统,并进行动态监管。市或区、县建委在建设工程检查中,发现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建设领域内将其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市建委在诚信信息系统上公示。违法行为严重的,由市建委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材料投标。

  (一)向建设工程供应国家与本市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的;

  (二)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结构安全隐患或危害人身健康的; 

  (三)因建设工程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降低使用功能或人身伤害的;

  (四)向建设工程供应假冒材料,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的;

  (五)属于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和市建委对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通报和公开曝光的,应当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市建委可在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上公示。违法行为严重的,由市建委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材料投标。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向主管部门举报假冒伪劣建设工程材料和协助看管查封建设工程材料义务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上述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或区、县建委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材料采购的内部监督管理,抓好各项制度建设,实现对建设工程材料采购的全过程监督。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人在采购中有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和区、县建委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市建委举报和投诉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和投诉查实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建设工程材料相关行业组织要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团体章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本行业诚信企业和产品名单,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规企业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会同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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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晚期法学思想综述(修订版)

宋飞


【正文】

  按语:2005年读过张海斌先生写的《作为知识与德性的法律——评柏拉图》一文之后,笔者对其将《法律篇》定位为一部文艺和哲学色彩浓厚、法学文采不足的作品,表示异议!于是就萌生创作此文的念头。

  上海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法律篇》中译本一书,可以说是张智仁、何勤华两位先生的一大杰作。一般认为,柏拉图的《法律篇》与《理想国》比较而言,在表达和行文上比较晦涩和枯燥。但是,由于两位译者的努力,我们依旧能够较为流畅地阅读到《法律篇》的精彩论述,并清晰把握其中的思想脉络。

  一、三权分立思想萌芽

  在该书第180页中,柏拉图写道:“法官严格地说并没有官职,只是他在审案并作出判决的日子里,某种程度上像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官员。”这实际上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思想的最早表述。在该书第383页中,他又写道:“法官当他面临他的法律责任即确定被告人应处什么刑罚和多少罚金时,他必须紧跟着立法者的足迹,而立法者应该把自己转变为一个画家,扼要地描绘出业已规定了的东西。”这实际上是司法权与立法权相分离的最早表述。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吴彭寿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8月版)卷四第214-215页则在柏拉图的基础上提出政体三要素说:即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行政、审判(司法)三大机能。这为后来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系统阐述三权分立思想奠定了基础。

  二、犯罪故意和过失思想萌芽

  在该书第290-292页,柏拉图将犯罪分为“自愿的干错事和非自愿的非正义行为”或者叫“自愿的和非自愿的犯错”。这和我国西晋律学大师张斐所说的“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虽然不可同日而语,但毕竟奠定了西方犯罪学的基础。

三、首创西方刑事政策思想和犯罪报应说

在该书第280页,他指出:“我们是人类,在今日世界上是为人类的孩子立法的。”在接下来的第281页,他又将犯罪邪念描述为:“其根源既不是人类,也不是神仙。这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疯狂的刺激物,它是不可救赎的、很久以前犯罪的结果。它到处乱转,带来厄运和毁灭,你应该想方设法预防它。”在该书第293页,柏拉图继续提出:为矫正非正义行为,我们应采取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一般性方针,以免在日后罪犯不再自愿犯这种罪行或易于再犯这种罪行。何勤华先生将其归纳为:法律的社会功能是教育和强制。第295页,柏拉图还写道:一个犯罪者“也许是患了精神错乱症,或者由于生病而差不多精神错乱了,或者是由于年迈的结果,或者因为他仍处于儿童时代”。而民国法学家赵琛却从另一角度理解这些文字,在其著作《新刑法原理》(上海中华书局1930年出版)一书中,他提出,柏拉图的刑事政策思想影响了亚里士多德,他们都认为:“犯罪是一种疾病,所以刑法不是针对既往,而是用来防范将来。”中国古代《尚书.大禹谟》中也有“刑期于无刑”的类似思想。这段文字还被改变为后来的古罗马法律格言“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受到古典自然法学派推崇,并体现在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之中,形成了直至现代社会依然奉行的法律效力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在该书第297—298页,柏拉图引用了一个古老的传说,说明受暴力侵害致死者在刚死时,对罪犯充满愤怒。受害者的同伴会替其寻找谋杀犯。所以罪犯必须远离死者生前常去之地。一旦被抓住,一切刑罚都得加倍!就算没被抓住,“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死者诅咒也会施加给他。民国法学家郭卫据此,在其著作《刑事政策学》(上海法学编译社1935年版)中认为柏拉图在刑事学说方面首创了报应说,他是西方研究刑法之始祖。

  四、支持死刑

  柏拉图是死刑的支持者,在该书第293页,他认为:对于抢劫庙宇、政治颠覆、叛国等严重案件,立法者必须规定死刑,以作为对罪犯的罪行的惩罚。因为这类案件中的罪犯已经被发现是无可救药的,对所有这些人最好的办法就是停止其生存,甚至对他们本人来说也是最好不过的了。他们的死将有助于其他人。“首先,他们向非正义提出了警告;其次,他们将是国家摆脱恶棍。”对此,我比较欣赏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说法(基督教早期教父德尔图良也不支持死刑,见《战争与和平法》第71页 (荷兰)格老秀斯著 何勤华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一版)。.他认为死刑只应该出现于这样的国家:“在那里,阴谋颠覆它的罪犯,尽管被监禁并严加看守,但由于他的国内关系或国外关系,仍会继续扰乱社会并使之处于危险之中。”除此之外,不应当适用死刑。因为当死刑不是必需时,它就是非正义的。死刑的影响只是暂时的,其效果不如富有持续公开性的终身刑,而且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其威吓作用是多余的;死刑的错误也是无法挽回的,贝卡利亚描述道;“从对一切法制的考察中的出这样一个结论:足以判决罪犯死刑的证据是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性。既然如此,即便2名以上见证人出证,即便所证明的犯罪嫌疑是大量和相互独立的并备有犯人的供述,这样证据的任何一个都超不出道德肯定性的限度。而经过很好考查的道德肯定性仅仅是一种极大的可能性。在对几乎所有国家的考察中,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根据这种自认为驳不倒的证据,一些被臆断的罪犯被判处了死刑”。个人觉得柏拉图的理由远远没有贝卡利亚的充分。

  五、谋杀的原因

  在该书第303页,他提出谋杀的原因有三:一是贪欲;二是野心勃勃的心理倾向;三是罪犯胆怯的恐惧所致谋杀。

  
六、自杀有罪

在该书第307页,他提出自杀有罪,应受到安葬不体面的报应。对此,近代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10月版)第290—291页解释道:柏拉图之所以这样认为,是以当时希腊城邦斯巴达的法律制度为其思想蓝本的。在斯巴达,官吏的命令完全是绝对的,那里耻辱是最大的不幸,懦弱是最大的罪恶。这一点,与后来的罗马人对自杀的态度截然不同。在同册第300页,孟德斯鸠继续评价道:柏拉图处罚不是为了避免耻辱而是由于懦弱而自杀的人,这一规定是存在毛病的,因为这是无法证明犯罪动机的唯一案情,而像柏拉图这样的规定确要求法官对这些动机作出决定。近代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则认为自杀的社会危害性小于逃亡,自杀毕竟不是针对他人的犯罪,所以自杀看来是一种不能接受真正意义的刑罚的犯罪,因为自杀者的刑罚只能落在一些无辜者身上,或落在一具冰冷的失去感觉的尸体上。如果说后一种情况就像鞭笞一尊塑像一样,对活人不起任何作用的话,那么前一种情况就是非正义和暴虐的,因为,人的政治自由必然要求刑罚纯粹是针对个人的(见《论犯罪与刑罚》第110——112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贝卡利亚著,黄风译)。

  七、财产申报制度和法律诉讼

在该书第165—166页,却记录了37人团体所要保管的一种重要文件,该文件记载着:每个人都要向官员报告自己的财产总额。如果他是最高财产等级的,可以不予宣布而留下400德拉马克;第二等级的,留下300;第三等级的,留下200;第四等级的,留下100。如果有人被发现占有登记总额以上的任何东西,那么全部多余的东西应该由国家没收。此外,还要接受道德法庭的审判,还有可能构成“贪污钱财罪”而被记录公示,自此远离财产。我不敢肯定,这种财产申报制度是否是柏拉图首创?但至此之后,该项制度却被近现代西方资本主义所沿袭,并在当代中国的新疆部分地区试行。
  在该书280页以后,他将抢劫庙宇、政治颠覆、叛国、谋杀、殴打(伤害和残伤肢体)、渎神这几种罪名列为法律诉讼的分类。在第283页,他还描述了死刑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

  八、用实例区分侵权行为、相邻权与地役权

  相邻权与地役权如何区分是物权法中的一大难点,早在2300多年前,柏拉图就在思考这个问题,下面是他在名著《法律篇》(中译本)第270-274页中提到的几种情况,让我们根据他的描述,分析一下其中哪些属于相邻权?哪些属于地役权?哪些是侵权行为?

  1、一个人越过了自己的地界,侵入他邻居的土地,引起纠纷

  ——侵权行为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信息产业厅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7〕10号
各市州财政局、信息化(产业)办,省直相关部门:
  现将《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
二○○七年四月四日


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湘发〔2004〕11号)文件精神,设立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为了引导和扶持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本省信息产业发展。
  第三条 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推动省产业结构调整的信息产业项目实施贷款贴息或适当安排补助资金、投入国家资本金。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并掌握核心技术,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技术成熟,基本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具有高技术优势、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对本省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具有重大带动作用;
  (四)对促进本省信息产业集群发展有重大作用的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条 申请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信息产业研制、开发、生产、服务的企业;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开发或生产设备;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用;
  (四)上年度和当年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主要领导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资料要求。
  符合申请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条件的项目,由具有信息产业管理职能的市(州)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初审排序后,推荐上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
  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有效材料:
  (一)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银行的签署意见等材料;
  (五)必备的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贴息资金和补助资金。当年已列入国家或省等其它财政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同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得到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在该项目尚未完成前,不得申报新的资金补助。
  第八条 申请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进行分类汇总和受理审查,并向省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征求意见和组织对重大项目的考察,再从专家库中随机组织对口专家集中进行立项评估。专家立项评估包括专业审查、财务分析、项目答辩等,然后提出立项评估意见。
  通过上述程序确定的扶持项目,在省信息产业厅网站上公示10天后,对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信息产业厅联合下达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资金安排文件。


  第三章 资金的扶助方式与拨付


  第九条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以当期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为贴息标准,按核准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确定贴息额度,贴息期限定1—2年。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40万元,重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贴息分两期支付,在批准的项目贷款到位后拨付批准贴息额度的50%,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该项目贷款的利息清单以及利息支付凭证拨付批准贴息额度的余额。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软件出口外包业务和软件企业CMM认证。
  第十一条 资本金投入:对少数技术起点较高、具有高成长性的信息产业项目,安排的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安排计划,将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作以下财务处理:企业收到的补助资金记入“补贴收入”;企业收到的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企业收到注入的资本金增加“国家资本金”。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批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会同省信息产业厅审定并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办理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编制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筛选,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完工项目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合同预算,按要求每个季度向省信息产业厅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书,并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用软件测试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独立评审或会议集中评审方式进行。项目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因故撤消或终止,省财政厅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清算,并将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已拨未用资金如数上交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编制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决算报表,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批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