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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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广局发(2001)139号

各市广播电视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技术 奖励 办法 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广播电视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本省广播电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广播电视系统内及受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委托进行广播电视科技推广、创新、砑发取得重大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推进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 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等);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广播电视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的科学技术实施技术创新,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遣的广播电视科学技术中,做出创造惶贡靛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广播电视科学技术基础(标准、计量)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六)为广播电视决策科学化与安全运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评奖工作由省局科技处归口管理,组织实施。
第五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每届评审委员会负责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和争议处理等工作。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每届评审委员会由10~15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局科技委主任担任,评委由科技处在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委和全国广播电视科技界的专家中遴选,报省局核准组成。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七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3等级。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或国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凡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凡属于标准类的,必须在标准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并有实施单位出具证明;凡属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中。
第十条 获得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省广播电视局授予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由省广播电视局推荐申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和省政府科学技术奖。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解决的技术难点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等工作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条件,并直接完成该项目的基层单位;也可以是合同约定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五条 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的限额为:一等奖6人;二等奖5人;三等奖5人。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当按照省有关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有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鉴定、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后方可申报评奖。
第十七条 申报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担项目的集体或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各市广播电视局、省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推荐部门)。
(二)推荐部门负责审查和汇总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及奖励等级提出推荐意见。
推荐部门对各申报项目应准备推荐书一式20份、有关附件一式4份。
(三)推荐部门审查并备齐有关材料后,每年于10月1日~l1月30日期间向省局科技处申报本年度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特殊情况由科技处另行通知确定申报日期),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受省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非广播电视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完成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的,可直接向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须使用《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附件一),并按照((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二)的要求填写。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申报书。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推荐书是否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二)评审
1.召开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到会。主审员对所审项目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情况。
2.会议期间参评项目完成人(1到2名)需到场候审或答辩。评审委员会视情况提请参评项目完成人对项目进行介绍或答辩。
3.评审的项目中有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的,评审时该成员应回避。
4.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的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打分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三)终审
省局科技处负责整理评审结果,报送省局主管局长核准,并予公布。
第二十条 接触申报项目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对项目技术内容依法负有保密责任。如发生泄密,项目单位可依据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有关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获奖奖项有异议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异议理由、有异议的项目名称、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报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需要保密的,应当同时在函中注明。
(二)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接到异议函件后,应及时将异议意见通知获奖单位和推荐单位;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如在限期内未答复,视为放弃获奖资格。
(三)与异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均需如实提供有关异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依此进行审议和裁决,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有关各方。
(四)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异议的,应在获奖项目公告后一个月内,由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省广播电视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现获奖项目属于弄虚作假的,可向推荐单位部门提出,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提供调查材料,报送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经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复议,提出是否撤销奖励的建议,报省局审批。对于撤消奖励的项目,推荐单位要负责追回荣誉证书、奖状并退还省局。对于弄虚作假者,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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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佛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府[2007]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有工业用地出让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佛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国有工业用地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应当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地尽其用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科研设计、仓储物流等不符合划拨方式供地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参照工业项目用地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行集体决策。佛山市人民政府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负责代表政府审批土地出让方案,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召集人为主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小组成员由国土、财政、监察、建设、规划、发改、经贸等部门组成。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简政放权的有关规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依法行使交办的各项土地管理审批权。镇(街道办)或工业园区管委会不能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主体是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国土部门会同工业园区管委会、镇(街道办)等有关部门,于每年10月初,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计划,结合市场需求状况和农用地征用、转用、征收情况,研究拟订下一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

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中应当明确下一年度国有工业用地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位置、范围、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地块开发程度、行业类型、投资强度、出让时序安排等。

下一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计划需要调整时,仍按上述程序报批并公布。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对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办)提出购地申请,并承诺受让土地价格、行业类型、投资强度和土地使用综合条件及达不到承诺的责任。

工业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办)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或购地申请,向国土部门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面积、产业类型、投资强度、投资总额、供地时间等。
第六条 国土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书面函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然后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可以由国土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地价评估结果由国土部门根据当前地价水平组织有关人员以集体会审方式确认。
第七条 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用地规模、行业类型准入条件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拟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上报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批准。

行业类型准入条件应包含:产业目录、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投资总额、投资强度、节能降耗要求、环保要求等内容。

属工业园区范围的必须有该工业园区管委会代表参与制定出让方案;属镇(街道办)储备范围的土地必须有镇(街道办)代表参与制定出让方案。拟出让地块的基础设施配套和前期有关工作由所属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办)负责。

第八条 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地块开发程度、供地时间、供地方式、供地价格、竞买保证金、地价款支付条件、开工竣工期限、行业类型准入条件(包括投资总额、投资强度、是否属高新技术产业等)、投产后的监管措施等。其中投资总额、投资强度、是否属高新技术产业等指标可由土地竞投者在竞投前先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审批出让方案,综合确定出让底价、招标标底、竞买保证金、竞买加价幅度、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拍卖佣金、指定后续跟踪单位、达不到承诺时的违约处理等事项;拍卖和挂牌出让的,还应当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出让底价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活动,由国土部门根据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已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委托土地交易中心承办。
具体操作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提出购地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各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对已出让的工业用地进行跟踪管理,不得擅自更改出让土地的设定条件。

第十一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地价款,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才能办理有关规划报建手续。

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工业园区的土地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进行跟踪管理,其他工业用地的跟踪管理由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跟踪管理内容包括:核定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产业类型、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等,是否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含非法联建、联营等),并将竣工验收结果报国土部门。达不到或违反约定条件的,由国土部门按违反招标拍卖挂牌约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划拨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宪政之路

(作者:周倍良,清华大学法学院。完稿时间:2004年5月15日)


今天,刚好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100年纪念日,此时写这篇文章可谓意韵深长。100年前的5月15日,风雨飘摇中的大清帝国修订法律管奉诏参酌东西洋各国法典,会通中外,大刀阔斧删修旧律,订立新法,以图国家变法自强,也是自那一天开始,独步世界法律体系之林、延续前余年的中华法系逐步解体,文明古国在“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一步步与“祖宗成法”决裂,出现了一大批三千年未有之新型法律,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也由此在中国奠基。但百年法律史并非平直的线形史。以保障人权为内核的近现代法律,犹如一朵温室里的玫瑰,须有适宜的文化土壤、稳定的社会温湿度方能茁壮成长,而百年的战乱、动荡乃至改朝换代,使得百年法制走上了一条命运多蹇的崎岖路。直至晚近的二十余载,法制之路才渐趋明朗、稳健。
近代各国走上法治之路,首当其冲的便是制定一部宪法抑或宪法性的制度,从而从根本上确保资本主义革命的成果——遏制封建专制、维护人权。启蒙学者从自然法理论出发推演出一套完整的近代法治理论体系,认定由人民制定的宪法是最能反映自然正义的法律,因为它是人类理性的直接体现,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其它法律,因而由宪法作为检验制定法的标准。在这一思想下,从而确立了宪法在近现代法治之路中至上的地位。纵观世界各国法制进程,我们很容易看到,宪法在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进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在西方,宪法被认为是体现了理性与正义的自然法原则的载体,它是人民防范政府、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基石。所以,可以说法治就是宪治。法治的形成以宪法至上为标志,没有宪法的至上就不可能有法治,宪法至上标志着民主制度的确立和法治价值的实现。
百年大脉络
翻开中国“宪政”的百年历史画卷,我们非常遗憾的看到在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一百年里,大部分时间是有宪法而无宪政,更甚是无法无天,宪法完全成为一纸空文。从1908年,清政府颁布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到民国初年袁世凯的“天坛宪法”,再到1946年,蒋介石强订“伪宪法”,宪法在这些政府手中变成了独裁专制的工具。正如一宪法专家所言:“用宪法搞专制是中国人的一大发明。清王朝、袁世凯、曹锟、蒋介石无一例外,最终导致有宪法而无宪政的结果。”1954年,新中国宪法给了我们短暂的欣喜。但随之而来的却是更大的倒退,“文革”的开始,中国进入到了一个无法无天的时代,1975年宪法更是干脆用政治代替了法律,毫无法治可言。随着改革开放,中国迎来了法制的春天。2004年3月,我们更是将“三个代表”、保障人权和保护私有财产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境界。但我们仍应清醒的看到中国宪政依旧处于极奇尴尬之处境,享有最高权威的法,目前还只是高高在上的摆设,公民宪法权利肆意被侵犯而投诉无门,政府有恃无恐越轨、出线,目中无法……中国宪政之路还很长……
反思法律文化
美国学者弗里德里希认为,一切文化现象都应该为一整套相关联的价值观、利益和信仰的体系的呈现。因此,西方的宪政论是基督教文化的一部分。从古希腊时开始,西方国家的信仰体系中出现了一种更高权威来源的正义观,它是建立基督教社会正当的政治秩序的理论来源。由此可见,一国法治的发生与该国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是有密切关系的。而在中国,儒家学说在传统文化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它强调家国同构、义务本位、道德本位、重刑轻民、无讼是求等等。这集中反映了中国传统法文化是建立在宗法等级制的基础之上的。在这种宗法制度下,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相混淆,世俗的政治权利主宰了一切,封建专制得到了纲常伦理的强有力支持,社会意识中出现了人对自然力量的依附,神与自然融为一体,不能出现西方社会那种超验宗教的产生,不能像西方一样分离出一种超世俗的正义标准。那么,人们便很难以从礼这种道德思想体系中抽象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学体系。
因此在西方民众正轰轰烈烈的为权利而斗争时,习惯了“三纲五常”的中国老实巴交的农民是万不会想到君主立宪、天赋人权之理念的。时至今日,大部分中国民众权利意识依旧如沉睡之雄狮,深埋于腹中。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法治屡屡停滞不前。正如大学者梁漱??壬??档哪茄?爸泄?氖О茏匀皇俏幕?氖О埽?餮蟮氖だ?匀灰彩俏幕?氖だ??诮涛侍馐侵形魑幕?姆炙?搿V形魑幕?墓乖煅莼?煌??ぞ鲇谥芸捉涛幕?突?浇涛幕?!?br> 反思自身,或许我们真需要西方民众像斗士一般为权利英勇无畏奋斗之精神,需要日本那样卧薪尝胆、积极主动学习西方的决心,而不是引进西方法律却只得到一具躯壳,没有它的灵魂——法律文化。
迈向权利的时代
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我们面对的不再是一个民如草芥、一名不值的时代,我们面对的是一个权利解放,高举人权的时代,我们有理由为我们的权利高呼,有权利为我们的权利筑起高高的堡垒。近二十年来,法制第一次在儒教文化的中国土壤中生长起来。一个突出的表现是,长期以来的义务本位逐渐转向了权利本位,在文革中被批判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不仅被再次写进宪法,而且现实基础越来越牢固,老百姓开始对自己的权利“斤斤计较”起来。
我们欣喜的看到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用法律作为保护自己的武器。被称作“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山东齐玉苓案、一举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孙志刚”案、轰动一时的“公务员乙肝歧视”案……这是个权利的时代,民众在面对侵犯时,已不在沉默,他们高举维权大旗,奏响了中国法治化大踏步前进的号角。但是我们依旧看到中国的宪政的道路还很长,宪法作为最高法却不能进入司法程序,以致公民的宪法权利得不到维护;作为现代社会最后阀门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有诸多需要改进之处;法律文化、法的意识还只是看起来很美……
诚然,我们现在还不能说中国已经完全建成了一个法治社会,而且我们深知我们离目标尚远,但我们应当欣慰的是:百年后的今天,中国法治重拾理想,步入正轨,我们已经大踏步的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