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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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试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践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深入推进“六大联动”,努力实现“六大提升”,按照实施“立足宁波、依托浙江、服务长三角、辐射中西部、对接海内外”大开放战略的要求,充分发挥宁波的港口优势,培育和规范第四方物流市场,推进物流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物流业与进出口贸易业产业、金融服务业等产业协调发展,实现将我市建成国际一流的深水枢纽港、全国重要对外贸易口岸和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企业运作、政府推动原则。积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培育第四方物流业的市场主体,发展第四方物流市场。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相关的政策,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健康发展。
——信息化原则。根据第四方物流信息技术的特征、现状和发展趋势,建设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信息平台和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消除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信息瓶颈,满足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发展。
——规范化原则。按照WTO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第四方物流市场运行和监管规则。在硬件设施建设方面,加强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优化整合现有资源,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在软件建设方面,注重先进物流技术和管理模式的推广应用,加强服务的标准化和管理的规范化。
——便利性原则。建立高效便捷的第四方物流市场运行规则,提高交易的速度和效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的同步监管,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解决存在问题。
二、积极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市场主体
(三)优化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设计。按照上市公司的组织构架要求,采用服务外包的方式承包电子口岸业务,组建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明确出资主体和资本构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明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运营机制。优化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和银行的双主体设计,密切双方优势互补的联合运作关系,提升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业务整合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四)建立确保交易安全的会员制度。以确保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质量为目的,建立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准入制度,实行由核心会员和普通会员组成,以核心会员为主的交易主体制度。明晰会员的准入条件、与市场的权利、义务关系,健全会员的鼓励、奖励、惩戒制度,提高会员和市场交易的质量与水平。
(五)促进物流企业功能的有机整合,推动传统物流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变。鼓励传统物流企业和其它投资者设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鼓励金融、保险、电信等机构及生产、流通企业与现代物流企业合作,以技术信息化和管理专业化为基础,提高物流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六)积极提高物流企业的国际化程度。扩大物流领域的对外开放,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物流企业的先进经营理念、管理经验和模式,鼓励国内外物流企业来我市投资、经营物流公司;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采购中心;鼓励利用国内外资金、设备、技术参与我市物流市场的经营活动。
(七)加快第四方物流市场中介机构建设。鼓励依法成立有关物流信息传播、人才培训与引进、行情分析、业务交流等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现有中介机构增加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发挥中介机构在行业发展、行业自律中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技术保障
(八)加快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以建设“数字宁波”为契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按照专业化、信息化、系统化和集成化的要求,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完善以电子身份认证、电子支付和电子数据交换等为基础的物流信息系统,提高物流信息系统的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强物流信息规范化管理,降低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成本,鼓励物流企业积极利用信息技术。
(九)加强物流信息平台与其他信息系统的协同共享。结合国家和省有关物流信息化标准,完善与海关、税务、检验检疫等行业管理部门的电子政务系统,与仓储、运输、港口及物流园区等物流信息系统,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的金融信息系统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有效整合与电子口岸系统的市场、客户等资源,统一认证管理,实现两个系统的软硬件、安全设备、客户服务和运营管理系统的共建共享。
(十)积极推广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标准。积极应用国家和国际性的物流术语、编码等标准,推广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物流设备设施和信息技术,遵守国际通用条码标准体系。鼓励开发研究先进的运输、仓储、装卸等标准化物流专用设备,不断提高物流技术和设备设施的标准化水平。
四、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健康发展
(十一)不断拓宽服务外包的内容和范围。鼓励各类经济组织集中发展核心业务,将软件研发与技术、业务流程、创意设计、产品购销、运输、仓储等委托给服务外包提供商处理。积极开拓第四方物流市场所需的供应链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数据处理及分析、客户服务等专业业务的服务外包,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十二)逐步优化交易程序、拓展交易标的。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要编制科学交易制度,简化交易程序、优化交易流程、密切各单位之间的协作。以格式合同为基础,推行网上市场交易格式和程序的标准化,逐步扩展第四方物流市场经营对象和业务范围。
(十三)加大对会员企业的支持。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对在网上市场交易额达到一定数量的会员企业,按规定给予补贴,并在企业融资、企业推广、运政管理、人才培养、特许经营等方面予以优惠。
(十四)加大对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的支持。为推动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在第四方物流市场运营初期,结合电子口岸的服务外包业务,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其他支持。按规定对电子口岸服务外包业务及市场培育业绩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五)有效整合现有货源、车源和中介资源等物流资源。积极扶持并充分发挥我市的塑料城、液体化工产品、煤炭、再生金属、钢材、木材等有形市场和船、货代理企业的作用,积极支持培育和发展海铁联运业务,合理配置和利用港口、码头、堆场、仓库、物流园区等现有资源,共同推动货源在第四方物流平台的集聚,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
(十六)加快物流基础性、公共性服务项目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物流规划调研和编制、物流专业人才培训、物流技术和信息标准的制定推广、物流产业发展研究、物流市场规范、物流政策法规完善。
五、规范第四方物流市场秩序
(十七)完善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信用制度。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以第四方物流市场为平台,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工商、税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共同配合的信用信息体系,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信用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的共建共享。逐步健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公布、授信、惩戒制度,形成具有规范市场、约束行为、联合惩戒功能的信用机制。
(十八)健全安全监管的行政司法绿色通道。工商、公安、交通、司法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的同步监管,坚持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原则,加强对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第四方物流市场提供有效的行政保障和法律保障。
(十九)完善第四方物流市场金融服务。对通过第四方物流市场网络平台进行的交易实行银行网上结算。推动网上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网上支付业务的结算规则,加强网上支付服务管理。建立由银行监管下的货款支付和收取制度,保证货款支付和收取安全,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拓宽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的保险覆盖面,增强化解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十)加强市场交易的规范化建设。完善第四方物流业的规章制度,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经营,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流服务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对企业网上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各会员企业和金融机构,要优化交易程序组合,建立健全交易、结算制度,提高交易效益,降低交易成本。
(二十一)及时化解交易纠纷,保障第四方物流市场和谐发展。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预防和及时化解第四方物流市场各方的纠纷。充分发挥和解、调解、民商事仲裁等途径的积极作用,及时解决交易纠纷,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保障
(二十二)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组织保障。成立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和协调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交流,切实发挥综合组织协调作用,培育和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三)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工作保障。各部门、单位要服从服务于发展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大局,把加快推进第四方物流业发展作为抓住发展机遇、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推进创业创新的实际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国家在甬直属单位要加强与上级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努力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十四)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智力保障。加强研究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建物流发展规划研究机构,跟踪第四方物流发展,及时研究存在问题,为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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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之比较
——兼谈规范两种法律文书的制发程序及质量要求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阚乃忠
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履职中经常使用的两种非诉讼法律文书。规范两种文书的制发程序,提高两种文书的制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两种文书的作用,是检察机关保证执法规范化和体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方面。目前,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对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的性质和作用的认识还不够清晰,在适用对象及范围的把握上也不够准确,存在两种文书混用误用问题。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的混用误用,既不严肃又不规范,同时也影响和制约检察文书法律效能的发挥,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为此,笔者就对两种文书的现性质作用、制发依据、适用范围、内容格式作以比较,并就规范两种法律文书的制发程序及质量要求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检察建议与检察意见两种法律文书的区别
1、两种法律文书的性质作用不同。检察建议书是针对社会治安和综合管理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工作文书。就其性质来说,它是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形式之一,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各项检察职能的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密切配合,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形式;而检察意见书则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为应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而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法律文书,它是检察机关使被不起诉人受到行政制裁,吸取教训的重要方式。
2、两种法律文书的制作依据不同。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的制作和使用,有着各自的法律依据和内部规定。建议书制作和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等原则性规定和精神,以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实务手册》各业务条线关于制作和使用的内部规定。意见书制作和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两种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不同。根据有关规定,建议书主要适用于规定等的九个方面:意见书主要适用于对被不起诉人须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以及民事检察工作中对有错误但尚不需要提请抗诉的案件等两个方面
4、两种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不同。建议书的格式和内容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第107样式的规定来制作的;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则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第84样式的规定来制作的。
二、规范检察建议与检察意见制发程序及质量要求的思考
1、两种法律文书提出形式及制作内容。检察建议的提出一般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检察意见的提出一般是书面形式。鉴于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提出的目的和功效,我认为对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提出,必须明确规定统一规范的使用书面形式,以期引起接受方的足够重视。高检院虽然对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的制作格式有了统一的规定,但对两种文书具体的内容没有细化。因此,应将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具备的内容要素作为格式要求明确下来。比如制作检察建议书,应将通过办理什么案件查证了被建议单位存在管理上的什么问题,经研究对此作出哪几项既有针对性又有操作性的具体检察建议,提请受建议单位及时反馈落实检察建议信息等内容作为文书内容的要素,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2、完善两种法律文书的审批和备案制度。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必须先由办案人员结合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格式要求和内容要素规范制作,由部门负责人或主诉、主办检察官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签发。必要时可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主诉、主办检察官不应拥有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的审批签发权。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除送达受建议或受意见的有关单位外,应同时将副本抄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必要时还可以抄送受建议或受意见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以便上级督促落实整改。同时要建立和执行登记制度,以保证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质量及严肃性。
3、加强两种法律文书的督促落实。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发出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对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置之不理且超过一定时间不落实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机关反映。如果接受单位对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中的事实、建议、意见提出异议时,发出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如果检察长发现本院或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不当时,应责令撤消,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及《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已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及《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6年4月24日,外经贸部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及〈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京经贸管字〈1996〉004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委拟定的《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及《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委签发景泰兰、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 件: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景泰兰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景泰兰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及程序
(一)出口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出口价格不低于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三)景泰兰是一般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机关凭出口企业的有效出口合同正副本各一份(正本签注后退企业,副本由发证机关存档)、出口商品明细单两份(明细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签发出口许可证。发证时间从受理到签发
为3个工作日,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出口单位若需变更许可证内容,可在原出口许可证和合同有效期内到发证机关换领新证,旧证退回发证机关。
首次领证时需提交外经贸部核发的外贸企业审定证书或外贸经营权的批准文件(影印件)。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联苯双脂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联苯双脂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及程序
(一)首次领证时需提交外经贸部核发的外贸企业审定证书或外贸经营权的批准文件(影印件)。
(二)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配额二次分配文件。
(三)出口价格不低于医保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四)出口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
(五)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及有效出口合同正副本各一份。
(六)发证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七)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出口单位若需变更许可证内容,可在原出口许可证和配额有效期内到发证机关换领新证,旧证退回发证机关。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