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
199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令第3号
第一条 为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生产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及个人(生产烟叶、牲畜皮毛绒产品的除外),均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凡收购本省生产的烟叶、原木、天然树脂、水产品、银耳、黑木耳、牲畜皮毛绒等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农业特产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包括为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三莓、蚕茧、果用瓜(含西瓜、香瓜及其种子、白瓜籽等)、花卉及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
(三)药材收入,包括植物药材和动物药材收入;
(四)水产收入,包括水产养殖(含稻田养鱼、林蛙、牛蛙等)、捕捞品、鱼籽、芦苇等收入;
(五)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经营性苗木及其他林木产品(含小径木、薪材、杂木杆、条通等)收入;
(六)牲畜皮、毛、绒收入,包括猪牛羊皮、羊毛、兔毛、羊绒等收入;
(七)食用菌收入,包括银耳、黑木耳、香菇、蘑菇和菌种等食用菌收入;
(八)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包括养殖动物皮、家禽羽绒、甜茹娘、蜂蜜、大小叶樟、甜叶菊、野菜、野果等收入。
除上述税目外,当地其他收益大,获利高并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业特产品,确有必要开征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税目、适用税率,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及适用税率表执行。按照实征正税10%征收的地方附加,暂缓征收,具体开征时间和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决定。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应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对生产者征收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中等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
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对收购者征收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实际收购量和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
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收购量×收购价格
第七条 下列农业特产品应纳税额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一)烟叶品目的应纳税额。凡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均应计入收购金额,依照税率计算征收。
(二)原木及其他林木品目应纳税额。对生产者征收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对收购原木、天然树脂的单位和个人的应纳税额,应按照收购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
(三)对零星分散、实际收入不好掌握的品目,其实际收入的计算,可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不同品种的具体情况,采取合理评定常年产量,按照当地中等收购价格计算实际收入,以适用税率核定单位税额,实行评产定额征收。
(四)对应税未税的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成产成品出售的,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
个别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计算方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八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范围和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经营性或普及推广阶段除外)报经市、县(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免税。
(二)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占用耕地及其他农用土地除外)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经市、县(市)财政部门认定,自有收入之日起,水果、水产生产可给予3年免税,其他品目给予2年免税。
(三)农村烈士家属、残废军人、五保户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民、渔民、牧民和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贫困家庭农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定,报市、县(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给予减税、免税。
(四)评产定额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品目,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减产或绝产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乡(镇)财政部门调查核实,报市、省(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一次性的调减定额或免税。
(五)稻田养鱼自养殖之日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六)国有森工企业、地方林业企(事)业和国营农场林业企业为本系统内部扩大再生产服务的苗木、种子(对外出售的除外)免征农业特产税。
(七)果树示范场、种蜂场、蚕种场、鱼种场、种畜场、农业良种场和药材良种场进行试验或示范的种籽、种苗收入(普及推广的商品性的除外),免征农业特产税。
(八)农民、国营农场职工在宅基地院内自产自用的农业特产品,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九条 在原纳农业税的耕地上改种植(养殖)应税农业将产品的,自有收益之年起,不征农业税,改征农业特产税。
生产烟叶的单位和个人仍依法缴纳农业税。
第十条 纳税人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评产定额征收的品目,为产品收获之日;其他品目为产品出售之日。纳税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主动申报纳税。财政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核定缴纳税款期限,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7日、15
日,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纳税有困难的,应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缓缴或向财政部门提供纳税担保人,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农业特产税应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缴纳。经济统一核算,跨市、县(市)、乡(镇)区域经营的生产单位的税收,由统一核算的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纳税。
生产者将应税农业特产品交售给国有、集体收购单位或个体商贩,并向其代扣代缴税款的,可在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纳税人凭收购地财政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回产地不再缴已税部分产品的税款,财政部门凭完税证明抵扣应征税款。
在产地收购烟叶、原木、天然树脂、银耳、黑木耳、水产品、牲畜皮毛绒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征缴义务人)或财政部门缴纳税款,回到销售地不再重复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十三条 自产自销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应由纳税人根据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税率,向当地财政部门缴纳税款;不能如实申报应税产品实际收入的,由纳税人按照当地财政部门核定的计税收入交纳税款。
第十四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可采取查帐、查验、核定收入、定期定额、评产定额等征收方式。
源头漏征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可实行市场稽查方式补征。
第十五条 经省、市、县(市)财政部门决定或批准,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缴农业特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被委托的征缴义务人应按照要求,依法代征代缴税款。
对收购第二条第二款以外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人民政府可确定其为农业特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第十六条 在收购环节对原木、天然树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由森工、林业、农垦部门所属林业企业负责征缴税款。税款解缴当地财政部门,其税款作为省与市或县(市)财政共享收入,分成比例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经费按照实征税额的3%比例提取,具体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可从实征税额中适当提取一定数额的农业特产周转金,用于培植和发展税源,具体提取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八条 纳税人、扣(征)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个体承包户确实不能设置帐簿的,经财政部门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
第十九条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征)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保管期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毁。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必须在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征)缴义务人必须在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征)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扣(征)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代扣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财政部门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纳税有困难,未经批准又不缴纳税款,也不提供担保,以及扣(征)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二)纳税人、扣(征)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解缴;逾期仍未缴纳、解缴的,经县(市)以上财政部门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也可扣押、查
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对其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三)纳税人、扣(征)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和设置、保管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或擅自损毁帐簿、记帐、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纳税人采限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或扣(征)缴义务人采取同等手段不缴、少缴已扣、已征税款的,其数额不满1万元或数额占应纳(缴)税款不到10%的,追缴其税款
,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倍以下罚款。
(五)纳税人、扣(征)缴义务人欠缴应纳、应解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财政部门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追缴欠缴的税款,并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罚款。
(六)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并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罚款。
(七)扣(征)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征未征税款的,由扣(征)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征未征的税款。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扣(征)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财政部门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在接到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财政部门应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
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1994年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按照本办法计算征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有关农林特产税和农林牧水产品征收产品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农业特产税税目及适用税率表
┌─────────────────┬───────────┐
│ 征税范围 │ 适用税率% │
├────────┬────────┼─────┬─────┤
│类别 │税目 │ 生产者 │ 收购者 │
├────────┼────────┼─────┼─────┤
│ │晾晒烟 │ │ 31 │
│一、烟叶收入 ├────────┼─────┼─────┤
│ │烤烟 │ │ 31 │
├────────┼────────┼─────┼─────┤
│ │苹果、梨 │ 12 │ │
│ ├────────┼─────┼─────┤
│ │其他水果 │ 10 │ │
│ ├────────┼─────┼─────┤
│ │干果 │ 10 │ │
│ ├────────┼─────┼─────┤
│ │三莓 │ 5 │ │
│二、园艺收入 ├────────┼─────┼─────┤
│ │蚕茧 │ 9 │ │
│ ├────────┼─────┼─────┤
│ │果用瓜 │ 8 │ │
│ ├────────┼─────┼─────┤
│ │花卉 │ 10 │ │
│ ├────────┼─────┼─────┤
│ │经济林苗木 │ 5 │ │
├────────┼────────┼─────┼─────┤
│ │植物药材 │ 6 │ │
│三、药材收入 ├────────┼─────┼─────┤
│ │动物药材 │ 6 │ │
├────────┼────────┼─────┼─────┤
│ │水产养殖 │ 8 │ 5 │
│ ├────────┼─────┼─────┤
│ │捕捞品 │ 8 │ 5 │
│四、水产收入 ├────────┼─────┼─────┤
│ │鱼籽 │ 8 │ 5 │
│ ├────────┼─────┼─────┤
│ │芦苇 │ 5 │ 5 │
├────────┼────────┼─────┼─────┤
│ │原木 │ 8 │ 8 │
│ ├────────┼─────┼─────┤
│ │天然树脂 │ 10 │ 10 │
│ ├────────┼─────┼─────┤
│五、林木收入 │木本油料 │ 10 │ │
│ ├────────┼─────┼─────┤
│ │经营性苗木 │ 5 │ │
│ ├────────┼─────┼─────┤
│ │其他林木产品 │ 5 │ │
├────────┼────────┼─────┼─────┤
│ │猪牛羊皮 │ │ 10 │
│六、牲畜皮毛绒收├────────┼─────┼─────┤
│ │羊毛、免毛 │ │ 10 │
│入 ├────────┼─────┼─────┤
│ │羊绒 │ │ 10 │
├────────┼────────┼─────┼─────┤
│ │银耳、黑木耳 │ 8 │ 8 │
│ ├────────┼─────┼─────┤
│七、食用菌收入 │香茹、蘑菇 │ 8 │ │
│ ├────────┼─────┼─────┤
│ │菌种 │ 8 │ │
├────────┼────────┼─────┼─────┤
│ │养殖动物皮 │ 8 │ │
│ ├────────┼─────┼─────┤
│ │家禽羽绒 │ 8 │ │
│ ├────────┼─────┼─────┤
│ │甜菇娘 │ 5 │ │
│ ├────────┼─────┼─────┤
│八、其他农业特产│蜂蜜 │ 5 │ │
│ ├────────┼─────┼─────┤
│品收入 │大小叶樟 │ 5 │ │
│ ├────────┼─────┼─────┤
│ │甜叶菊 │ 5 │ │
│ ├────────┼─────┼─────┤
│ │野菜 │ 5 │ │
│ ├────────┼─────┼─────┤
│ │野果 │ 5 │ │
└────────┴────────┴─────┴─────┘
1994年6月23日
鞋底常态磨损特征再现的研究
兰绍江
鞋印,是在犯罪现场上出现率较高的一种物证。通过对鞋印及嫌疑鞋子形态特征的检验和评断,可以确认到过现场的鞋子。这些物证及经检验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刑事诉讼中都是重要的间接证据。然而,有的犯罪分子作案后,将当时穿用的鞋子丢掉、毁坏,使侦查机关无从提取嫌疑鞋以供检验;有的故意破坏鞋底表面形态特征 (如:用烧、烙、挫、切、挖等办法),使该鞋子完全失去检验条件;此外,有时因侦查工作延误时间过长,提取到的嫌疑鞋又经长时间穿用或修理,使鞋底原有形态特征面目皆非,给检验造成很大困难。因此,研究鞋底表面某些可以再现的特征,并通过再现这些特征的方法为证实犯罪、揭露犯罪人提供新的间接证据,是侦查实践急待解决的问题。而且,目前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鞋底表面可能再现的特征只能是反映人身固有特性的常态磨损特征。本文仅就鞋底常态磨损特征的同一认定价值及其再现的可能性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一、鞋底常态磨损特征的概念及其价值
目前,鞋印检验中所利用的形态特征,依其形成原因可分为三类:
1·在鞋底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形成的固有特征。如:花纹的种类、布局,鞋底表面细小花纹的分布和特殊形态,制作中形成的气孔、注料痕,切边时形成的表面花纹的特定分布及流向等等。这类特征的特定性很强,可以做为同一认定的重要依据。但这类特征依附原来的特定鞋底而存在,一旦失去这双鞋子,则无法予以恢复。
2·在鞋子穿用、修理过程中由一些外在偶然性因素作用而形成的特征。如,割划痕、缺损、补丁、烧灼痕,鞋丁等的分布、位置、形态。这类特征的特定性极强,在同一认定中的利用价值最高。但这类特征均为若干偶然性因素随机组合作用的结果,再现形成这些特征的条件是不可能的,因此恢复再现这类特征亦不可能。
3·人在穿鞋行走运动中形成的鞋底磨损特征。磨损特征是人在行走运动时,鞋底同地面相互摩擦作用的结果,它在同一认定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在天津市公安局查阅的159件鞋印鉴定统计,运用磨损特征进行同一认定的有92件,占57.9%,其中单纯以磨损特征作为同一认定依据的84件,磨损特征与其他特征结合运用的8件。
在鞋印检验实践中,又可将磨损特征依其在其他鞋底上重复出现的可能性和出现率的高低而分为两种,
(1)种类特征 (或称一般特征)。包括磨损的程度、部位和一般形状。
(2)特定特征 (或称细节特征)。包括:
特殊 (罕见)的磨损形态;
几处磨损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
因磨损而形成鞋底花纹深浅的变化;
因磨损而形成鞋底花纹表面形态的变化;
磨损部位内残留鞋底花纹的分布和数量;
磨损部位周围边缘花纹的形状和分布;
磨损部位以外的鞋底花纹的数量和分布;
鞋底附属物 (如绊、带、帽)因磨损而形成的变形;
因磨损形成的孔洞、缺损的部位及形态。
上述特征中,有一种是因外在的偶然性机械力作用,如攀登、跄擦等特殊动作或鞋底某部位凹凸变形等原因形成的特殊磨损,这种磨损不是在人正常行走运动中所形成的,称之为"非常态磨损特征"。另一种是人在穿鞋正常行走运动中逐渐形成的鞋底磨损,称之为"常态磨损特征"。人在行走运动时,鞋底表面沿地面滑动或具有滑动的趋势,因而在与地面接触部位产生阻止相对滑动的摩擦力。在摩擦力的作用下(包括凹凸不平引起的啮合、分子间的吸引、电荷转移而引起的静电吸引),鞋底表面物质颗粒逐渐脱落而形成磨损特征。
摩擦力的大小同正压力的大小成正比(F=KP)也就是说,鞋底常态磨损的分布同鞋底压力分布有直接关系。人在行走运动中影响鞋底压力分布的内在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脚掌的构造与形态
每个人的脚都由趾骨、跖骨、楔骨、舟状骨、距骨、骰骨、跟骨等二十六块骨构成支架,在其掌侧的深层、浅层有固定数目的肌肉和筋膜,表层被覆较厚的皮肤,共同构成脚掌侧的形态。每个人脚的构造虽然相同,但由于先天遗传和后天发育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各骨块及肌肉的个体形态产生差异,互相联结搭配也有个人特点,因而使各人脚掌侧 (包括趾、掌、弓、锺)各部分的表面形态呈现出许多差别。刑事技术部门在赤足印的检验中将人脚掌各部位形态分成若干种类,根据这些特征的综合评断可以进行人身同一认定。由于脚掌形态上的差别,使人在行走运动中脚掌作用于鞋底的压力分布图象各具特点,从而形成常态磨损特征的特定性。
2·行走运动规律
每个人行走运动都有自己的习惯特点,这些习惯特点的生理机制在于后天形成的大脑皮层动力定型。人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的各项运动都是在中枢神经系统复杂活动支配下的多环节运动。行走运动受各运动器官生理结构以及心理、训练、职业、年龄等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内外界的各种刺激依一定顺序反复作用于大脑皮层,逐渐形成一套比较稳定的神经联系系统——行走运动的皮层动力定型。在动力定型支配下,人在行走运动中的各个器官依照一定的规律在时间和空间上互相协调,成为习惯性的自律运动。这一运动表现为步幅、步态、步频等方面的个人特征,使脚掌压力分布图象人各不同,进一步形成鞋底常态磨损特征的特定性。
为进一步认识和说明鞋底常态磨损特征人各不同的特性,我们在安徽省淮北市和江苏省徐州市采取了500人的鞋印进行分析。
采样对象:500人均系18——25岁的男性青年战士。其中淮北武装民警、消防民警200人,徐州83230、83233部队战士300人。
提取方法:每人穿自己的旧军用解放胶鞋,鞋底均匀涂以油墨,以步行方式从预先准备好的纸张上走过。同时捺印赤足印及拍照鞋底照片,以备参考。
经用我们设计的"方格矩分析编码法",对上述500份鞋印的常态磨损分析结果表明,鞋底常态磨损具有人各不同的特征。根据磨损的部位、程度、范围、形状、互相搭配以及磨损的细节特征,可以对不同鞋的穿用人进行是否同一的检验。
利用常态磨损特征进行鞋子的同一认定,在实践中比较常见;运用常态磨损特征对两双鞋子的穿用人进行同一认定也有案例记载。如:1980年5月9日,甘肃省民勤县某公社XXX被杀案,在距现场104米处提取作案人抛弃的染有被害人血迹的旧布底鞋一双,后又在嫌疑人桑XX家中提取其平时穿用的旧布底鞋一双。经公安部126研究所痕迹室对两双鞋底常态磨损特征的部位、形状、大小及相互搭配关系等进行检验,确认两双鞋为同一人穿用。桑犯被逮捕后,供认了杀人及抛鞋的全部犯罪事实。
二、鞋底常态磨损特征再现的基础与方法
鞋底常态磨损特征的形成主要在于人身固有的脚掌形态和行走动作习惯,这些均为人身所固有的特性,并非鞋底本身的特性,也非外在机械力的特性。以上两种形成常态磨损特征的人身特性均具有相对稳定性。脚掌的表面形态以脚的骨骼、肌肉、韧带构造的稳定性为基础,除了生长发育、损伤等因素影响外,在一定时期内不会发生明显变化。人的行走运动动力定型的本质就是一系列固定联系的条件反射,这个动力定型一经形成,人在行走时,条件反射就会按固定联系依次再现,从而减轻皮质细胞的工作负担,这是大脑皮层的一种保护性本能。除非运动器官损伤、严重疾病或长时间训练,这个动力定型在一定年龄阶段内是不会有显著改变的。因此,每个人穿鞋所形成的鞋底常态磨损特征具备相对稳定性。也就是说,同一个人即使换穿了鞋,只要鞋子种类相同,穿用条件相似,所形成的常态磨损特征应当是相同的。因此有可能通过模拟实验的方法使常态磨损特征在另外的承受鞋底上再现。
在实验中,除了将常态磨损特征的特定性和相对稳定性做为理论依据外,还须考虑它在承受体上的反映性问题,也就是要考虑鞋底表面花纹结构和材料性质对磨损特征的影响。因此,在进行模拟实验时,应选用与原鞋的种类、型号、花纹结构一致 (或极为近似)的实验鞋。
此外,用普通的鞋子进行模拟实验,需数月、甚至数年之久,这样就丧失了模拟实验的实用价值。因此必须制作软质模拟鞋底,附着在选定的实验鞋底上,以便在很短的时间内再现穿用人的常态磨损特征。
1、模拟鞋底材料的选择:
模拟鞋底需要在柔韧、弹性、细腻、稳定等方面同真正的鞋底近似,同时其耐磨强度又很低。经多次实验证明,用乳剂型聚氯乙烯增塑糊较理想。聚氯乙烯 (PVC)树酯是一种价格便宜、性质稳定的高分子聚合物,加人高沸点的有机物——增塑剂可使之变得柔软而有弹性,增塑剂加得越多,塑料成品越柔韧。根据需要加人适量的填料 (如石膏粉或炭酸钙),既可以降低成本,又可降低其耐磨强度。PVC树酯同增塑剂的相溶性取决于二者之间的溶解度参数,溶解度参数越接近,相溶性越好。因此我们选用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做为增塑剂 (PVC溶解度参数9·5,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溶解度参数9·4)。聚氯乙烯属于热塑性塑料,需要一定的温度固化成型。增塑糊在800C时开始胶凝,温度继续上开,塑化开始,随着温度的升高,物料渐渐发挥出其良好的物理性能,到160oC左右可以完全塑化,各种物理性能 (包括耐磨强度)达到最优。温度继续升高,PVC将会分解焦化。因此,必须适当控制温度,使其达到所需的性能。经多次实验证明,较理想的成型温度为12OoC左右。
2、制作模拟鞋底的方法:
(1)制作鞋底模型:根据实验鞋 (或现场鞋印)选择好种类、型号、花纹相同的鞋作为正模型;以备复制负模型。再准备一个木制长方形模型(或就地挖长方形土坑),其长、宽、深度要适合于一个鞋模大小,内衬纸。将石膏液调好倒入木模型内,刮除气泡和杂质。在正模鞋底表面涂以油脂 (如DBP或食用油)作脱模剂,然后轻轻压人石膏液中,待鞋被石膏粘住后即可放手。凝固后,取下鞋子,将制成的鞋底负模型晾干备用。
(2)准备原料:
底料配制: 乳剂型PVC粉末 100克
石膏粉 (硫酸钙) 50克
DBP lO0毫升
以上材料充分混合搅拌成糊。
衬料配制: PVC lO0克
DBP lO0毫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