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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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


《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已经2007年8月13日七届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健全和完善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充分地发挥本市经济功能区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具有特定经济功能和相应的特殊政策的区域,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横琴经济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

第三条 在本市经济功能区内从事与本办法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济功能区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接受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委托,对经济功能区内的经济、社会事务和有关行政工作,行使市一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第五条 经济功能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遵循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推进、城乡和谐发展、规划先导、效益优先、功能配套、以人为本等原则,加快建设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新区。

第二章 体制与职权

第六条 经济功能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财政管理制度。

第七条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遵循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管理权限进行人事管理。

第八条 经济功能区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经济功能区有关政策,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二)编制经济功能区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发建设规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市政府职能部门在经济功能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举办经济功能区的各项公益事业。

(五)负责经济功能区范围内农村村镇建设,协助征地拆迁的相关工作。
(六)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核准或审批投资项目、科技开发项目。
(七)负责经济功能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税收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经济功能区涉外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办理出国人员审批的有关事宜;管理和指导、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九)负责经济功能区土地管理工作。
(十)负责经济功能区规划、工程建设等相关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负责对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以下的事故进行调查,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等相关职权。

(十二)负责经济功能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经济功能区所在海域的管理工作,在权限范围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养殖证。
(十四)负责经济功能区内的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十五)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职权。
市政府职能部门在经济功能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职权由该分支机构行使。

经济功能区行使本条职权,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并定期将完整资料报市政府职能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经济功能区行使相关职权,应当遵循服务经济功能区,推动经济功能区又好又快发展为基本原则,侧重委托经济管理职权。

经济功能区独立行使受委托相关职权,具有自主决定权,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经济功能区的发展需要,可在经济功能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分支机构独立行使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在经济功能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由市政府职能部门任免,任免前应当书面征求所在经济功能区的意见,经济功能区经审查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调整相关的人事任免安排。

经济功能区对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分支机构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经济功能区予以奖励。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职能部门绩效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不在经济功能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委托经济功能区行使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职权,经济功能区应当设置相应的机构行使职权,市政府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功能区应当于每年年底将本年度受委托行使市政府职能部门职权的情况向委托部门报告。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定期对经济功能区行使委托权限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对于在定期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职能部门有权责令经济功能区限期整改,经济功能区应当按要求整改;经济功能区逾期未整改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其责任由经济功能区承担。

市政府职能部门的专项检查结果作为对经济功能区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与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制定委托行使有关职权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职权委托实施方案样式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职权委托实施方案实施前,应当在市政府公报或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告。

前款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委托部门、受委托部门(机关)、委托事项、责任承担等。

第十六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结合经济功能区的报告和专项检查结果对经济功能区行使委托职权进行考核评定,并将考核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 市政府应加快对经济功能区相关产业园区的产业配套建设,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将经济功能区的开发和建设纳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经济功能区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为经济功能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经济功能区应当支持所在行政区经济发展,配合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十九条 经济功能区的开发和建设应统一规划,在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框架下,统筹考虑经济功能区的发展目标、产业构成、功能分布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同步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

第二十条 经济功能区应当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修编分区规划,组织编制所在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经济功能区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建设用地进行统一规划。

市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将分散的建设用地整合至产业园区及其周边,进行后备土地资源开垦,为新增建设用地与耕地占补平衡创造条件,同时,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基础上,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二条 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应当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功能区的项目用地规模,鼓励经济功能区内的产业项目提高建筑容积率,促进集约用地,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经济功能区闲置用地清理力度,严格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采取消化存量闲置用地与新增用地挂钩的办法,对长期闲置用地,依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条 为同步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提升经济功能区持续投入能力,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经济功能区安排适量的商用土地出让指标。出让商用土地所得除按财政体制上缴外,留存给经济功能区部分,应当专项用于经济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经济功能区的开发和建设可以实行企业法人开发建设模式,由经济功能区设立的开发建设法人负责经济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外融资和招商引资,并负责工程项目投资、招投标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经济功能区应建立健全企业和各项经济活动的配套服务体系。

在经济功能区内进行土地成片开发,投资兴办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企业,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经济功能区内企业享受的财税优惠,按国家和省的财税优惠政策执行。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以在符合国家、省和市政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经济功能区内产业和企业的具体扶持办法。
第二十八条 经济功能区内建设项目的消防许可手续可委托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代为办理,市消防部门在受理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的上报材料后,应当依法予以许可。

第二十九条 经济功能区的户外广告纳入城市设计范围,由所在经济功能区初审合格后,按照《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在经济功能区设置环境保护机构的,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编制并实施经济功能区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加快建设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设施,确保所在区域的环保安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经济建设不超过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保护经济功能区的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推动自主创新,整合经济功能区内的科教文化资源,发展特色产业。

第三十二条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明确行政服务程序,建立和完善集中办理和统一办理制度,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

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推广运用电子政务,主动向基层延伸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对经济功能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济功能区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所属的工作机构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可对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职权的行为导致行政诉讼败诉、国家赔偿等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相关单位依法承担,经济功能区存在过错的,由经济功能区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属于珠海高新区序列的三灶、南屏、白蕉、新青科技工业园,实行“市和所在行政区共建、以行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经济功能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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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自行车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自行车管理规定
 
1995年1月27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行车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自行车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自行车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自行车的使用及管理





  第四条 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打制钢印号并发放钥匙牌、自行车执照后,方准使用。


  第五条 自行车车主必须持下列证件到居住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执照:
  (一)车主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公用自行车必须持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购买自行车的发票、入境自行车的海关税单、组装自行车的主要部件发票。


  第六条 自行车钢印号以各旗、县、区为单位统一编制。


  第七条 自行车执照、钥匙牌丢失的,应当凭自行车及时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按第五条规定办理补发手续。


  第八条 自行车迁出本市时,车主应当携带自行车并持自行车执照、钥匙牌、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到原居住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第九条 迁入本市的自行车,车主应当携带自行车并持原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换照手续。


  第十条 承担托运的交通部门或者个体运输户必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自行车迁移证明、未打制钢印号的新自行车凭购车发票及单位证明方可办理托运手续。


  第十一条 更换已打制钢印号的自行车的车架、车把,车主应当持自行车执照和更新部件发票及原部件,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重新补打钢印号


  第十二条 个人之间互换、赠与、出售已打制钢印号的自行车,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自行车执照和钥匙牌到居住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章 自行车存车设施的管理





  第十三条 商业网点,体育、文化娱乐场所,居民住宅楼区,必须设置存车处;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楼区,尚未设置存车处的,由产权单位补建。


  第十四条 存车处由旗(县)、区公安机关负责管理。设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存车处由单位保卫部门实施管理,并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自行车停放,除自行室内保管外,应当停放在存车处。


  第十六条 自行车存车费必须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费。

第四章 立案侦破





  第十七条 自行车丢失后,失主应当立即到发案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报案,旗(县)、郊区也可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并交验自行车执照、钥匙牌。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自行车失主的报案均应当受理;对于不属于本地区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自行车被盗案件,应当积极组织力量进行侦破,侦破后及时返还失主。


  第二十条 公民捡拾到的自行车,应当及时交单位保卫部门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和单位保卫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由自行车管理部门妥善保管,查找返还失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对查获、捡拾到的自行车,必须每月定点公告,通知失主。


  第二十二条 凡通知失主后三个月内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自行车,由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按无主自行车统一处理,所得款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对查获、捡拾的自行车,车主已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所查获、捡拾的自行车应当由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统一处理,所得款移交保险公司。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外,均适用本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先行扣押审查:
  (一)伪造、涂改自行车证件的;
  (二)私打、改打或者销毁自行车钢印号的;
  (三)毁坏自行车防盗锁具的;
  (四)自行车钢印、钥匙牌、执照号码不符的;
  (五)使用无钢印号、钥匙牌自行车的;
  (六)私自出售、转让、赠送无证件但带有钢印号的车架、车把和车圈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买卖无钢印号、无证件自行车的;
  (八)自行车来源不清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无执照自行车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迁移、过户、更换配件、交易手续的,对车主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 承担托运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进行托运的,对每辆自行车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设立存车处而未设立的,主管机关可以对产权单位予以警告,并书面通知限期补缴。无故拖建的,按年度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建成为止。


  第二十九条 对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0月3日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的《包头市公安局包头市工商局关于对自行车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国税发〔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本大纲要求组织好初任培训教学工作。各单位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二○○八年四月十日


             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
  
  依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本大纲提供了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大部分,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行政执法知识、综合知识与能力、会计基础知识、税收政策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共六个模块主要课程的教学指导。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A类)、非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B类)和军队转业干部及其他(C类)三类人员的初任培训。其中,公共知识部分为三类人员的必修课程,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0课时;专业知识部分可结合三类人员的情况进行选修。A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1,B类和C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2。
  
                     第一部分 公共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设置“公共知识”,是为了培养和检验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所应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综合理论素质、知识和能力,使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树立并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公务员知识、经济理论及公文的有关知识,从而为在税务系统从事实际工作打下思想、理论基础。
  一、通过培训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通过培训学习,对政府机关的设置、职能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有一定了解;了解税务机关的组织特质;了解宪法以及行政法的基本程序;熟悉行政机关特别是税务机关的公文写作、公文文种及公文运转程序。
  三、通过培训学习,了解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正确履行国家公务员职责;了解党的廉政纪律规定,强化公务员廉政、勤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
  四、培训时间: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20课时,行政执法知识模块60课时,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4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 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
  一、邓小平理论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科学发展观
  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五、廉政建设与预防职务犯罪
   (一)税务干部遵纪守法教育
   (二)税务行政执法风险和税务职务犯罪及其防范
   (三)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税务干部职业道德
  六、时事政治
  第二单元 行政执法知识模块
  一、法学基础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的作用与价值
  (三)法的体系
  (四)法的分类与效力
  二、宪法
  (一)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宪法的基本内容
  三、立法法
  (一)立法权限
  (二)立法程序
  四、行政法基础
  (一)行政法概述
  (二)行政法主体与行政行为
  五、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六、行政救济
  (一)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三)行政赔偿
  七、税收执法监督
  (一)税收执法监督概述
  (二)税收执法检查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四)税收执法责任制
  八、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三)税收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单元 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
  一、军训
  二、拓展训练
  三、公务员法
  (一)公务员的概念
  (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三)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四)公务员的录用
  (五)公务员的考核
  (六)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升降
  (七)公务员的奖惩
  (八)公务员的培训
  (九)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四、中国政府机构概论及政府职能介绍
  (一)政府机构和政府职能概念
  (二)国务院的职权和机构设置
  (三)地方政府的职能和地方政府体制及其组成
  (四)税务系统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五、公务礼仪
  (一)礼仪概述
  (二)税务人员形象与行政礼仪规范
  六、公文写作与公文处理
  (一)行政公文的概念
  (二)行政公文的种类
  (三)行政公文的格式
  (四)常用行政公文文种的写作
  (五)行政公文的处理
  七、学习型组织建设
  (一)学习型组织理论
  (二)学习型组织的六大特征
  (三)第五项修炼
  (四)领导者的角色
  八、税务职业道德
  (一)职业及职业素养
  (二)税务人员职业纪律
  (三)税务职业道德规范
  (四)税务职业道德与纳税服务
  九、税务文化建设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参加过地方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初任培训(公共科目)的学员对以上部分内容可以选修,但不免考。C类人员可不安排军训科目。
  
                         第二部分 专业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在掌握税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了解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状况及有关税种的概念、特点和立法精神,把握几个主要税种的课征制度、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办法,把握《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掌握税收基础知识、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收征管工作流程和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为尽快适应税收工作岗位奠定基础。
  培训时间:会计基础知识模块120课时(A类人员选修),税收政策知识模块70课时,税收业务知识模块5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 会计基础知识模块
  一、基础会计知识
  (一)导论
  1.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2.会计的对象
  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原则
  4.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
  5.会计法规体系
  (二)会计要素、科目和账户
  1.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
  2.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
  (三)借贷记账法
  (四)企业经营过程的核算
  1.供应过程的核算
  2.生产过程的核算
  3.销售过程的核算
  4.财务成果的核算
  (五)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
  (六)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
  2.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
  3.对账和结账
  (七)财产清查
  (八)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的种类和编制要求
  2.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3.利润表的编制
  4.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5.会计报表的分析与利用
  (九)会计核算程序
  1.会计核算程序概述
  2.记账凭证核算程序
  3.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
  二、财务会计知识
  (一)概论
  1.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假设和会计基础
  2.财务会计要素
  3.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4.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规范
  (二)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的核算
  2.应收款项的核算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4.外币交易的核算
  5.存货的确认和计量
  6.原材料的核算
  7.其他存货的核算
  8.存货清查的核算
  (三)非流动资产
  1.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及相关核算
  2.无形资产的核算
  3.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
  5.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6.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四)流动负债
  1.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核算
  2.应交税费的核算
  3.其他流动负债的核算
  (五)非流动负债
  1.借款费用的核算
  2.应付债券的核算
  (六)所有者权益
  1.投入资本的核算
  2.资本公积的核算
  3.留存收益的核算
  (七)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1.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2.收入的核算
  3.期间费用的核算
  4.利润的核算
  5.所得税的核算
  6.利润分配的核算
  (八)财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第二单元 税收政策知识模块
  一、税收基本理论
  (一)税法概述、原则、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收的概念、税收的特性、税收产生的条件、税收与生产的关系、税收原则、税制构成要素、税收分类。
  二、流转税
  (一)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及类型
  2.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二)消费税
  1.消费税的概念
  2.消费税的课征制度
  3.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三)营业税
  1.营业税的概念
  2.营业税的课征制度
  3.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四)车辆购置税
  1.车辆购置税的概念
  2.车辆购置税的课征制度
  3.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三、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2.企业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2.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其他税种
  (一)资源税的课征制度
  (二)土地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三)印花税的课征制度
  (四)房产税的课征制度
  (五)车船税的课征制度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征制度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课征制度
  (八)契税的课征制度
  (九)烟叶税的课征制度
  第三单元 税收业务知识模块
  一、税务征收管理
  (一)税务管理概述
  (二)税收征管模式
  (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内容
  (四)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
  1.税务登记
  2.账簿、凭证管理
  3.纳税申报
  4.税款征收
  5.税源管理
  二、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一)税务稽查概述
  (二)税务稽查的内容与方式、方法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四)各税种稽查工作的特点与主要方法
  (五)税务稽查中的账务调整
  (六)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三、税收征管工作流程
  (一)税收管理员制度概述
  1.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主要发展历程
  2.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
  3.税收管理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4.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
  5.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要求
  (二)户籍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
  2.税源登记管理
  3.户籍巡查管理
  (三)资格认定管理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
  2.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管理
  3.委托代征资格认定管理
  4.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管理
  (四)发票管理
  1.发票领购管理
  2.发票使用管理
  3.发票缴销管理
  4.税控装置管理
  (五)纳税申报管理
  (六)税款征收管理
  1.征税管理
  2.减免抵退税管理
  3.欠税管理
  (七)税源分类管理
  1.重点税源管理
  2.集贸市场管理
  3.个体工商户管理
  4.非正常户管理
  (八)税收分析管理
  (九)纳税评估管理
  (十)纳税服务
  四、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
  (一)综合服务窗口
  1.税务登记(含税种登记)
  2.纳税人银行开户账号及会计核算情况报备
  3.税务登记验换证
  4.遗失税务登记补办
  5.延期申报申请
  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7.纳税申报方式审批
  8.一般纳税人认定
  9.一般纳税人转正
  10.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11.发票领购簿的发放
  1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
  1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4.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申请
  (二)发票管理窗口
   1.发票计划与调拨管理
  2.柜台库存与发票库房结存管理
  3.发票核销管理
  4.发票挂失管理
  5.发票发售管理(验旧售新)
  6.发票代开管理
  7.发票缴销管理
  8.发票保证金管理
  (三)申报纳税窗口
  1.一般申报
  2.防伪税控发票抵扣联认证
  3.四小票的采集
  4.失控票的处理
  5.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6.委托代征
  7.代扣代缴
  8.代征代扣结报单
  9.税款开票
  10.税票作废
  11.欠税管理
  12.退税处理
  13.抵缴扣缴
  14.征收会计核算
  五、税收信息化基础
  (一)计算机技术
  1.Windows操作系统基础应用与维护
  2.Office办公软件基础应用与使用技巧
  3.计算机网络安全
  (二)税收信息化建设
  1.税收信息化的概念
  2.税收信息化发展及现状
  3.金税工程的由来及发展
  4.金税工程(三期)建设
  (三)税务应用软件
  1.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CTAIS
  2.税务综合办公系统——OA
  六、税务机关工作流程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A类人员可酌情减少 “基础会计”和“财务会计”课时或者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