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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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川府发[2008]28号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7月15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四川省政府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的决策和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办主任。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的工作。

十、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责。

十一、省政府各委员会、各厅、外办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由主任、厅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各厅、外办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的规章、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审计厅在省长和审计署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职能,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完善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十七、切实推进“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以科学规划为前提,以优先解决民生问题为基点,以住房重建、设施重建、产业重建、城镇重建、生态重建为重点,以政策支持、体制创新和开放合作为动力,实现三年基本恢复,五年发展振兴,十年全面小康。恢复重建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搞形象工程。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城乡发展规划、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省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二十一、省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章由省长签署命令公布。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五、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部门和市(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将目录公告。

二十六、省政府规章和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复议过错责任制,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行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行政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办事指南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全省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创新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办主任组成,省军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省长召集和主持。

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省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省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四)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省政府顾问、副秘书长,省政府各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在川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邀省委有关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武警四川省总队负责人和省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四十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省军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报请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及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省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等政策性文件,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五)分析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表彰奖励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在间周的星期二召开,会期一天,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需要可安排省政府顾问、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督办室和与议题有关的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旁听涉及议题。

四十三、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报省长审批确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上会议题材料于会前送达出席人员。

四十四、确因特殊原因,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送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四十五、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新闻稿由省政府研究室负责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或秘书长审定。

四十六、省政府召开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省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改进形式,简化程序,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公文一律送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提前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省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九、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五十、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行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省长签发,重大事项报省长签发;常规事项的发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省长或省政府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一般事务类函件可由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签发。

五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及贯彻国家部委有关工作部署的,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五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工作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不得逆向流转。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五、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八、省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当地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九、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省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省长、秘书长离蓉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六十一、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蓉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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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七年十月二十日

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征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和使用。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掌握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和使用,按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与使用工作。
第六条 鼓励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防范企业自身风险,促进企业之间的诚信交易。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整理
第七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网站。
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一)市级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国有资产、发展改革、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物价、统计、交通、公安、建设、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煤炭、国土资源、市政、房地产、环境保护、商务、旅游、农业、林业、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机关;
(二)掌握企业信用信息的市级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
第九条 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市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应当将相应县(市、区)行政机关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后,统一提供给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办法按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按照与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约定的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虚假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信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对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进行整理,按照企业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信息属性分类管理,并保证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基本信息:
(一)工商注册登记基本信息;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专项行政许可;
(四)资质等级;
(五)其他有关企业的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一)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
(二)企业受到表彰或奖励,或者法定代表人受到与企业有关的表彰、奖励的;
(三)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的;
(四)企业获得市级以上质量管理奖的;
(五)产品被列入国家、省级免检范围的;
(六)被税务部门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七)债务履行和税款缴纳情况;
(八)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九)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十)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定期检验的;
(十一)受到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或被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的;
(十二)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十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的;
(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与企业有关的刑事责任追究的;
(十五)执行已生效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的情况;
(十六)其他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在征集、传输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的规定。


第三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基本信息由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主动公开。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按国家、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行政管理和政府招标、政府采购过程中,需要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商务活动中可以使用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实行无偿服务。但当事人要求打印、复制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条 企业对公开发布的本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信息提供单位核查。经核查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对公开发布的给企业信用造成不良影响的错误信息,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基本信息的记录期限至该企业终止;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向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书面通报批评。行政机关向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虚假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虚假信息给有关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对企业提出的异议未及时向信息提供单位核查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评估、发布等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人口财务函〔2011〕74号


各直属、联系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人口财务函〔2011〕69号),加强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家人口委决定开展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 联 系 人: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司 桂熠

  联系电话:62030614

  附件: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人口财务〔2011〕6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加强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在2011年上半年集中开展我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力度,完善管理规定,健全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规范管理程序,摸清国有资产家底,促进国有资产在各事业单位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二)具体任务。
1.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2.按照中央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合理配置资产。
3.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实现账账、账实相符。
4.规范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抵押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申报审批制度。
5.加强资产处置的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资产处置程序,确保处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二、实施步骤
(一)部署培训阶段(2011年4月10日前)。
研究制定国家人口计生委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
召开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会,动员部署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培训讲解《实施细则》。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5月20日前)。
各单位应对照《实施细则》,从建章立制、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四方面开展自查。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认真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并予以纠正。对于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历史遗留问题,做到不漏报、不瞒报,属于权限范围内的违规行为自行整改,超过权限的须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三)检查纠正阶段(2011年6月10日前)。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组织力量(包括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各事业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检查的重点是:
1.建章立制:国有资产制度办法制定情况;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2.资产配置: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程序;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审批手续;资产采购情况;新增资产入库手续。
3.资产使用:内部资产管理流程;账卡建立情况;领用交还制度;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抵押情况及所得收入管理情况。
4.资产处置:资产处置的审批;资产处置的程序;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
检查中如发现不认真自查、弄虚作假或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将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四)总结阶段(2011年6月25日前)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对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突出的单位、个人提出表扬,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个人进行处罚。
三、组织机构
成立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培安
副组长:薛启谊 杨云凯
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主任:张曰松 任健 唐燕
成员:王锐 郭弘涛 黄贵平 徐永昌 杜黎 桂熠 辛锋
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包括:制定工作方案,部署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各项措施,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做好工作总结等。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和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对于本单位职责实现的重要性、现阶段事业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必要性以及放松国有资产管理后果的严重性。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专项治理工作具体落实方案,成立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并由单位主要领导兼任组长,将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明确到人,按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三)真抓实干,深入开展。
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重点部门、重点资产的清理盘点,避免以账对账、以账对表;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对历史挂账力争依据有关原始凭证加以处理;在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基础上,真正去除轻存量重增量的管理弊病,建立完整安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请各单位于5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含专项治理报告书及资产报表)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桂 熠 620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