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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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要求,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安全达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要通过加强企业每个岗位和环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涵盖了增强人员安全素质、提高装备设施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强化岗位责任落实等各个方面,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三)是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等级,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各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不同安全生产水平的企业数量,为加强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基础数据。

(四)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能够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提高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促进现场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把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的规定要求上来,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取得实效。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和《国办通知》精神,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规范。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科学管理,实现企业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技术操作和防范技能,杜绝“三违”。加大安全投入,提高专业技术装备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改进现场作业条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各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

(二)目标任务。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其中,煤矿要在2011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下企业要在2015年前实现达标。要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科技装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严格把关,分行业(领域)开展达标考评验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实施方法

(一)打基础,建章立制。按照《基本规范》要求,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规范为一、二、三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分行业(领域)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完善达标标准和考评办法,并于2011年5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企业要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严格对应评定标准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二)重建设,严加整改。企业要对照规定要求,深入开展自检自查,建立企业达标建设基础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分类指导,严抓整改。对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企业要重点抓巩固、二级企业着力抓提升、三级企业督促抓改进,对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抓整顿。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问题集中、整改难度大的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具体办法和措施,集中力量,重点解决;要督促企业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并跟踪督办。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隐患限期整顿仍达不到安全要求,以及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且在规定限期内未及时整改的,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参评资格。

(三)抓达标,严格考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督促检查,严格组织开展达标考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公告、授牌等有关事项,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实施;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公告、授牌等具体办法,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中不得收取费用。要严格达标等级考评,明确企业的专业达标最低等级为企业达标等级,有一个专业不达标则该企业不达标。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积极推进,成熟一批、考评一批、公告一批、授牌一批。对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不具备最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地方政府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依法关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考评结果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抽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推动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实施方案和达标细则。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大投入,规范管理,加快实现企业高标准达标。

(二)分类指导,重点推进。对于尚未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的行业(领域),要抓紧制定;已经制定的,要按照《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规范已达标企业的等级认定。要针对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加强工作指导,把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系统改造、产业技术升级、应急能力提升、消防安全保障等作为重点,在达标建设过程中切实做到“六个结合”,即与深入开展执法行动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与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与促进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相结合,着力提高先进安全技术装备和物联网技术应用等信息化水平;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相结合,改善从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与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相结合,加快救援基地和相关专业队伍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实战救援能力。

(三)严抓整改,规范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促进隐患整改。对达标的企业,要深入分析二级与一级、三级与二级之间的差距,找准薄弱点,完善工作措施,推进达标升级;对未达标的企业,要盯住抓紧,督促加强整改,限期达标。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四个一批”: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最低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破坏环境、浪费资源,以及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取缔一批;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一批;对具备基本达标条件,但安全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的,要促进达标升级,改造提升一批;对在本行业(领域)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巩固发展一批。

(四)创新机制,注重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机制,及时发现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切实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促进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强化先进安全理念、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的重要手段,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方式,扎实推进。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及有关行业(领域)发展规划。要积极研究采取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将达标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绩效考核、信用评级、投融资和评先推优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促进提高达标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五)严格监督,加强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分行业(领域)、分阶段组织实施,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对有关评审和咨询单位进行规范管理。要深入基层、企业,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专题服务指导。加强安全专题教育,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技能素质。充分利用各类舆论媒体,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标准要求,营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告制度,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和达标企业、关闭取缔企业名单;及时总结推广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经验做法,培育典型,示范引导,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广泛深入、扎实有效开展。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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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现将《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管委)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宏观组织和协调,重大事项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大城市建设力度,提高城市品位,使城管委的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规则。
一、市城管委组成人员职责
(一)市城管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城管委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二)市城管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城管委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三)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任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主任提出建议。
二、会议制度
(一)市城管委实行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二)市城管委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由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及全体成员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可以请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和制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研究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长远规划、甓燃苹热中浴⒄铰孕缘闹卮笪侍猓谎芯砍鞘泄婊男薅┖偷髡鞘薪ㄉ琛⒐芾碇械闹卮笫孪睿谎芯磕舛┏鞘泄婊ㄉ韫芾淼闹卮笳摺⒐娑ǎ话从泄毓娑ㄓτ杉寰龆ǖ钠渌卮笪侍狻*?
(三)市城管委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请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城管委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其它重要工作。
(四)市城管委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任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城管委办公室负责。
(五)市城管委研究工作,可以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
(六)市城管委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任兼任。




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本市蓝印户口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符合《管理规定》条件的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1996年10月18日起在本市指定范围内购买合法商品住宅房屋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人员。
(二)1998年7月28日起来穗投资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投资者或经营者及派出人员或亲属。
(三)国内和港澳台地区的单位从1998年9月22日起,到本市投资注册设立的企业中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派出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亲属。
(四)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央各部委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穗设立的非企业性质办事机构中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派出人员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在穗设立的非企业性质办事机构中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派出人
员。
(五)1997年10月30日起被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聘用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六)1997年10月30日起出国留学人员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三条 凡符合《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的条件申请入蓝印户口的人员,除提供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籍户口所在地和拟入户地街、镇一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外(其中第二条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的申请人须房屋管理部门或屋主提供可供其固定居
住1年以上的合法房屋的证明或合约),同时还须根据申办蓝印户口的类别,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宅房屋申办蓝印户口人员,须提供市国土局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证》或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经鉴证的购买房屋合约书(须注明购房地址、门牌号码)、购房发票、购房者身份证及申办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与购房者亲属关系证
明。
(二)投资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办蓝印户口人员,须提供本市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市地税局核发的《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缴纳税款证明》、市国税局核发的《广州市纳税人缴纳税款证明》、董事会或企业出具同意其入
户的证明、申办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与投资者或经营者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属高新技术企业的,须提供市科委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属承包、租赁、购买、兼并国有困难企业的须提供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国内和港澳台地区的单位投资兴办企业申办蓝印户口人员,须提供本市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市地税局核发的《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缴纳税款证明》、市国税局核发的《广州市纳税人缴纳税款证明》、《广州市职工劳动手
册》、董事会或企业出具同意其入户的证明、申办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与随同入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属高新技术企业的,须提供市科委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四)驻穗办事机构申办蓝印户口人员,须提供市政府办公厅批准设立驻穗办事机构的批文、市经协办核发的《驻穗机构登记证》、市计委委托各区计划局出具的《驻穗办事机构申办蓝印户口指标函(批件)》、办事机构正式工作人员证明。属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办蓝印户口的,
还须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五)被本市单位聘用申办蓝印户口人员,须提供劳动、人事部门的审核证明、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暂住证》、《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同申办蓝印户口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六)出国留学人员家属申办蓝印户口,须提供本市就业单位证明或生活来源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出国留学人员的学位证明、居留资格证明、在本市投资开办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本市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
第四条 蓝印户口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申办蓝印户口人员,在其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其中属购买商品住宅房屋申请入户者,须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半年内向购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广州市蓝印户口申请登记表》,并提供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派出所在受理申请后,要对申办蓝印户口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其申办入户的房屋是否合法,是否有门牌号码。属购房入户的,该房屋是否纳入可入蓝印户口计划。经核实后提出意见按现行户口审批权限逐级报批,最后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
(三)凡经批准入户者,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将《广州市蓝印户口申请登记表》连同《批准入蓝印户口通知书》退回区公安分局,由公安分局退回派出所,派出所负责通知被批准入户者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凭《通知书》按《管理规定》有关缴费的规定,到市商业银行系统各网
点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再凭银行的交款凭证及《通知书》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验讫盖章后,到申请入蓝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蓝印户口登记手续。
(四)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按市计委每年下达的蓝印户口总指标及分类指标控制审批入户人数,各区公安分局按区计划局根据市计委下达的本区蓝印户口具体计划指标审核入户人数。凡批准入广州市蓝印户口的人员,均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发给由市计委印制的《广州市蓝印户口
指标卡》,附申请材料转派出所存档备查。
第五条 蓝印户口管理措施:
(一)对批准入广州市蓝印户口的人员,由派出所核发广州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广州市蓝印户口簿》及有关证件,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二)蓝印户口纳入当地常住户口管理范畴进行日常管理并作专项人口统计,每半年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将办理人数抄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属住宅小区的,当地居委会和群众治保组织要将其纳入管理,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蓝印户口只在当地街、镇其入户地址有效,在市区内不得迁移。离开本市并且今后不在本市居住的,由持蓝印户口人员到入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蓝印户口。凡入户者未在入户地址的房屋居住超过半年且去向不明的,由公安机关按规定注销其蓝印户口。
(四)持有广州市蓝印户口的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子女,在生母或生父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入户后,可按随母或随父落户的原则再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登记手续,给予优先解决。
(五)属驻穗办事机构被批准申办蓝印户口的,参照现行外地驻穗办事机构人员户口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六)被批准入蓝印户口人员,不在原居住地办理户口及粮食供应关系迁出手续,也不在广州市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广州市蓝印户口的有效期限为5年,在有效期限内如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按规定履行了劳动合同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满5年后由入蓝印户口本人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转为广州市常住居民户口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由公安机关按
国家户口迁移政策进行审批。经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户口、粮食供应关系迁移手续,转为广州市常住居民户口。其中驻穗办事机构取得蓝印户口人员,转为本市常住居民户口后,按现行驻穗办事机构集体户口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变卖、转让蓝印户口指标、伪造证明材料,发现变卖、转让蓝印户口指标,伪造证明材料及其他违反规定的,取消其申请入户资格。已办理蓝印户口的,一经发现即注销其蓝印户口,并按我国现行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申办蓝印户口期间或获批准入蓝印户口后,发现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或因本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一律停止受理其入蓝印户口申请或注销蓝印户口。被注销广州市蓝印户口或自愿放弃蓝印户口转为广州市
常住居民户口的人员,其交纳的有关费用不再退还。
第八条 各级公安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履行职责,严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卖户口的违法活动,违者必将追究责任。
户口管理权属公安机关,凡不符合《管理规定》及本细则规定的,派出所应拒绝受理。



200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