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两件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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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两件规章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两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农村税费
改革的两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
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止2005年6月30日现行有效的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规章进行了专项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内容与农村税费改革不相适应的两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云南省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云政发〔1990〕195号)第五条第(三)项中
“征收乡(镇)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删除;第六条第(三)项中“按乡(镇)政府的规定征
收、筹集教育经费和民办教师报酬”的规定删除。

二、《云南省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
)项中“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农村扫除文盲教育”的规定
删除。

本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上述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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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遗嘱类型和效力的立法完善

              王克先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摘 要] 继承法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已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修改势在必行。实践中产生了许多与遗嘱法定类型不尽相同的新型遗嘱,根据其法律特征,这些新型遗嘱都可以归类于现有法定遗嘱类型之中。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与遗嘱继承之立法目的不相符,也违背了遗嘱自由原则,应赋予各类遗嘱相同的效力。但法律应从证据效力上赋予公证遗嘱较大的证明力。
[关键词] 遗嘱 效力 立法完善

一、继承法概述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继承法司法解释》)相继颁布实施,使我国形成了继承法律体系。它对保护我国公民的财产继承权,稳定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继承法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当时人们的私有财产数量少,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也比较简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财富大幅增长,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近年来离婚率的上升,更使家庭关系复杂化,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普遍提高,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的人越来越多,遗嘱越来越受到重视。而《继承法》中专门用来规定遗嘱继承和遗赠事项的总共才7条,《继承法司法解释》关于遗嘱继承部分也只有9条,已远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继承法修改已势在必行。
二、遗嘱概述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其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作出。 
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相应的,遗嘱有效要件有:
  一、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二、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遗嘱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四、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五、遗嘱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以上要件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如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三、法定遗嘱类型
(一)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类型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对遗嘱人所立的遗嘱经过审查,予以公证出具公证书的遗嘱。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书面遗嘱。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在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亲笔签上本人姓名。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是指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自己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由代书人根据遗嘱人的口述代为书写,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书写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用录音设备将遗嘱人对其遗产所作处分的口头表述录制下来的遗嘱。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四、各类遗嘱之间的效力
《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继承法司法解释》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遗嘱人在新的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撤销、变更原遗嘱,只要前后两个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即意味着前遗嘱被推定为变更或撤销。全部抵触,全部撤销,部分抵触,部分撤销。但是,如果遗嘱人原来所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在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时,仍需经过公证,不然不发生撤销、变更的效力。
五、完善我国遗嘱类型和效力的思考
关于如何完善我国遗嘱类型和效力的观点很多,笔者认为,这样二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否需要增加遗嘱类型;二,是否赋予公证遗嘱相对其他遗嘱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

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印发《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国务院经贸办


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印发《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1992年8月27日,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


《国务院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
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3号)实施以来,对调动广大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经营者收入分配的具体办法尚不健全,以致不少经营者,特别是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贡献较大的经营者,在收入分配上未得到应有体现;而有的经营者,主要是实行租赁经营的部分小型企业承租者,收入又与职工收入相差悬殊。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更好地体现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我们提出了《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执行。
附件:如文

附 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

意见
一、确定经营者收入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企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应该建立在工作实绩考核的基础上,主要与其所在企业的经营成果相联系,把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经营者的工资、奖金等分配结合起来。经营者的收入应与其他职工合理拉开差距,体现多劳多得,同时也要避免差距过大。
二、企业经营者系指企业的厂长(经理),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计算企业经营者年收入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倍数关系时,经营者年收入、职工年人均收入系指本年度内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之和(不含按国家规定发给的福利性补贴)。
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经营者收入水平,应主要根据本企业完成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况,生产经营的责任轻重、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要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和企业发展后劲作为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经营者收入水平按以下具体原则确定:
全面完成任期内承包经营合同年度指标(包括合同规定的经济效益指标和以技术改造为主的发展后劲指标及各项管理指标等),经营者年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一般不超过一倍;全面完成合同年度指标并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超过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的,经营者的年
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一至二倍;全面超额完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主要经济指标居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并在企业技术改造、资产增殖、产品调整、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经营者年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二至三倍。
考核企业是否全面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时,还必须考核企业的债务和潜亏情况。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债务总额大于资产总额或造成企业虚盈实亏的,应视情节轻重,对经营者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经营者收入按超基数留成或分成办法计算的要停止执行。
四、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水平,可以参照上述原则,根据其责任轻重、贡献大小,按照不超过经营者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而未完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应视未完成程度,按照经营者年标准工资总额和本企业年人均奖金水平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收入,对企业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也应视情况进行扣减。
六、承包期间各年度末以及承包期结束,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全面考核各项经济指标和有关条款的完成情况,并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以此作为确定经营者应兑现收入水平的依据。对于同时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确定经营者收入还应考核其工效挂钩执行情况,将承包和挂钩有机地衔接起来。凡没有新增效益工资的,不得增提经营者收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下浮的,经营者收入水平应按一定比例下浮。
七、采取其他经营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经营者收入可以参照确定承包经营者收入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兑现其收入。
八、确定和兑现经营者收入要认真履行承包经营合同并坚持民主程序和审批程序,在企业内部分配上要体现收入制度化、规范化的原则。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经营者的实绩进行考核并在征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意见后,对企业经营者和其他领导成员的收入水平提出明确建议,劳动部门及时审核,按企业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审批。
九、经营者收入的发放宜采取分月支付的办法。经营者所得收入按月平均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标准的部分,应照章纳税。
十、实行租赁经营的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承租经营者的收入,应在合理确定租金的基础上,根据承租经营者所承担的承租责任大小和完成经营目标难易,在租赁经营合同中分别确定其与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倍数关系;在承租期间各年度末及承租期满,依据企业完成租赁合同的情况区别兑现经营者收入。一般应控制在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三倍以内,少数有突出贡献的可以再高一些,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倍。其他承租成员的收入要适当低于承租经营者。现有承租经营者收入超出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限额的部分,一律纳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或后备基金。
十一、各级劳动部门与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做好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原已制定的符合本《意见》规定原则并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可以继续执行,尚未制定管理办法或原有办法不符合本《意见》的,应根据上述意见,分别制定承包经营企业和租赁经营企业以及实行其他经营形式企业的经营者收入分配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以上原则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