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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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把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大意义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1月8日至14日在北京举行。这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是一次高举旗帜、继往开来、团结奋进的大会,对凝聚党心军心民心、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回顾和总结了过去5年的工作和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奋斗历程及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提出了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确定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对新的时代条件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了全面部署,对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胡锦涛同志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作的《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描绘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党和国家事业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党的十八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工作部署,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

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一批经验丰富、年富力强、德才兼备、奋发有为的同志进入中央领导机构,实现了党的中央领导集体的又一次新老交替,充分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蓬勃兴旺、薪火相传、后继有人。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对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满怀信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而奋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二、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精神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首先要认真研读党的十八大文件,原原本本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章,学习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要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的主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这是党的十八大的主题,鲜明回答了我们党举什么旗帜、走什么道路、保持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目标继续前进的重大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也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解放思想是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改革开放是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凝聚力量、攻坚克难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2.要深刻领会过去5年和10年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党的十七大以来的5年,是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奋勇前进的5年,是我们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5年。过去5年的工作,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10年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这10年,我们紧紧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战胜一系列重大挑战,奋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到新的发展阶段。这10年,社会生产力、经济实力、科技实力迈上一个大台阶,人民生活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社会保障水平迈上一个大台阶,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国际影响力迈上一个大台阶,国家面貌发生新的历史性变化,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民主不断健全、文化日益繁荣、社会保持稳定的时期,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人民得到实惠更多的时期。同时,必须清醒看到,我们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前进道路上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面对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居安思危,进一步认真加以解决。

3.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对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新的科学回答,把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开辟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面向未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必须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全党必须更加自觉地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必须更加自觉地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必须更加自觉地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必须更加自觉地把统筹兼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科学发展观最鲜明的精神实质。

4.要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丰富内涵,深刻领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90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这是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最鲜明特色。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布局是五位一体,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要牢牢把握以下基本要求: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坚持推进改革开放,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必须坚持和平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并使之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信念。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要坚持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扎扎实实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

5.要深刻领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党的十八大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要在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新的要求,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6.要深刻领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在经济建设上,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打胜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场硬仗,把我国经济发展活力和竞争力提高到新的水平。在政治建设上,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在文化建设上,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国民素质,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在社会建设上,必须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大还对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丰富“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继续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等方面作出重要部署。

7.要深刻领会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要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三、认真做好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宣传

要全面准确、深入系统地宣传党的十八大精神,使之更好地为广大干部群众所掌握。

1.切实抓好学习培训。要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班,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央将于年内举办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中心内容,制定系统学习培训计划,列出专题进行研讨,力求学深学透、融会贯通。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分期分批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轮训一遍。基层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要注意抓好离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学习,抓好偏远地区农村党员的学习,抓好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口中党员的学习。要抓好党的十八大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把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课堂教学的重要内容。

2.集中开展宣讲活动。从现在起到明年初,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党的十八大精神宣讲活动。中央将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宣讲团,赴各地开展宣讲。各地要参照这一做法,抽调有演讲能力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组成宣讲团,深入城乡基层开展面对面宣讲。要组织专门宣讲团到高校进行宣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以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群众的学习。

3.精心组织新闻宣传。各级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要精心策划、集中报道,大力宣传党的十八大精神,宣传广大干部群众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过程中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成效新进展。要深入解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重大工作部署,增强舆论引导能力。要推出一批有分量有深度的报道、综述、社论、评论和理论文章。要结合“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组织新闻工作者深入基层一线,推出一批来自群众、生动鲜活的报道。

4.积极开展网络宣传。要组织网络媒体通过系列报道、在线访谈、论坛跟帖等方式,开展具有网络特点的宣传报道,积极引导网上舆论,有效回应网民关切,形成网上正面宣传强势。注重运用微博客、社交网络和移动多媒体等新技术新手段,调动网民参与积极性,增强网络宣传的实效性和影响力。

四、坚持联系实际、推动工作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要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联系广大干部群众思想实际,与深入调查研究紧密结合,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把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体现到做好今年各项工作和安排好明年工作之中。

1.要落实到推动科学发展、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来。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积极应对世界经济波动冲击。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找准深化改革开放的突破口,明确深化改革开放的着力点,不失时机地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继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继续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生态体制改革,不断在制度建设和创新方面迈出新步伐,不断促进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相适应,促进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相协调。

2.要落实到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和改善民生上来。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着力解决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让人民群众通过辛勤劳动过上更加美好生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着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

3.要落实到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上来。形势的发展、事业的开拓、人民的期待,都要求我们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按照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突出抓好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点任务,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进一步积极发展党内民主,进一步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进一步搞好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加紧建立健全保证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体制机制,抓紧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章,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党员干部要自觉做坚定理想信念的表率,自觉做认真学习实践的表率,自觉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自觉做弘扬优良作风的表率。

4.要落实到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上来。准确把握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内涵和条件的变化,充分认识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十分艰巨,着力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勇于实践、勇于变革、勇于创新。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坚定必胜信念,积极开拓进取,全面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防范各种潜在风险,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努力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是全党全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党委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按照中央的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出专题部署,提出具体要求,着力抓好落实,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热潮。要着力抓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切忌形式主义。各级组织、宣传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组织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宣传部门要扎实做好党的十八大精神宣传工作,营造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浓厚氛围。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学习教育活动。

2.牢牢把握正确导向。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着力用党的十八大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力量。要及时了解干部群众的思想状况,密切关注社会舆情,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加强对敏感问题和热点问题的正面引导,解疑释惑,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加强对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绝不给错误思想言论提供传播渠道。

3.不断创新方式方法。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形式载体,探索方法手段,努力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吸引力感染力和针对性实效性。善于运用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方式,采取富有时代特色、体现实践要求的方法,在拓展广度深度上下功夫。善于运用新科技手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扩大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情况报告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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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死刑悖论

龙城飞将


  不打不相识。我也Protagoras君经过一番讨论,虽未谋面,但在语言上我们已经缓和。观点可能不同,但彼此对对方的观点是尊重的,仔细研究的,同时,双方对彼此之间言语上的一些“不敬”也予以充分的理解。
  在我与Protagoras君的讨论中,他提到了我国的死刑悖论:“总结我们的争论……应当在定义、划分、语境逻辑这些方法上再下功夫。刑法确实是最好的逻辑题材,逻辑好,刑法会显得很不好。我可以举一个例子,我国刑法有个死刑悖论:它划分了死缓的三种后续情况,立功、无犯罪、继续犯罪,漏洞水平达到了刑法学家们自己从来没有发现过它,这个问题是法律逻辑学家发现的,其实很简单,立功与继续犯罪是可能兼有的——死缓罪犯武松越狱(继续犯罪),然后又打死老虎救了为赵官家采灵芝的人”
我查了一下《刑法》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看来Protagoras君所讲的不是死刑悖论,而是死缓悖论。
  根据Protagoras君的观点,死缓的三种后续情况中,立功、无犯罪应当没什么争议,问题就存在于第三种情况:“继续犯罪”。我认为,如果“继续犯罪”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它的内涵就是判决之后继续犯罪,它的外延即其分类可能有几种:一、在监狱内继续犯罪,比如打人、投毒等。二、越狱后继续犯罪。越狱本身是继续犯罪的一种,越狱成功的罪犯为了生存往往又要偷抢,又是继续犯罪。当然,立功与继续犯罪可能兼而有之,比如死缓罪犯开枪越狱后又打死考虑,救了为赵官家采灵芝的人。所以,我还是希望有机会看到Protagoras君关于死缓悖论更进一步的分析。

  关于死刑,也存在诸多悖论。世界范围内死刑废止论与保留论之争陷入僵局,其部分原因是单就刑罚本身而论,双方已在所有分歧方面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同时又无法说服对方。这也许正表明死刑绝不仅是一个刑罚或法律问题,它深深植根于更广阔的社会和人性土壤中。这两种对立的观点可以算作是死刑悖论的一种。这是从死刑存废理论方面看的悖论。

  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时不在枷锁之中。”人类的行为既是自主选择的,又受诸多社会因素制约甚至决定。许多罪行既是罪犯自行选择的恶果,又与社会与制度之缺陷、弊病不可分。对这类犯罪的发生,个人与社会同样负有责任。但死刑却要求个人以生命——实质上是他所拥有的一切——承担自己、他人与社会应共同承担的责任。因此可以说,死刑制度存有与身俱来的内在悖论 。这是从死刑的责任主体方面看的悖论。

  一方面,死刑被描述为一项罪行之终结,社会便满足于由此获得的复仇快感,忽视了对犯罪之社会土壤的改良。另一方面,死刑代表了彻底的、不可逆的不宽恕,它既杜绝了崔英杰们的改过自新之路,杜绝了社会改造教育罪犯的矫正、修复之路。我们可以追问:即使死刑可以了却崔英杰欠李志强的生命之债,但它能偿还社会欠崔英杰的谋生之债、救助之债、人道之债、公正之债吗?这是从死刑结果方面看的悖论。

  在司法实践中,此悖论则表现为适用死刑中的公正与平等问题,

  一方面,由于死刑的不可分性,死刑往往体现为不同罪却同罚,如崔英杰这样的激情杀人,可能与蓄谋杀人一样面临极刑,有悖于刑罚的公正性;另一方面,死刑适用中可能出现同罪不同罚,例如现实中城管队员打死小贩、警察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几乎不可能被判处死刑。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下,弱势者往往更可能被送上绞刑架。这是从死刑实际执行方面存在公正与平等的悖论。

  下面＀讲一个荒谬的逻辑故事,可能提示死刑的另一个方面。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是代替我们执行对公共事务的处置权力。换言之,国家所代表的依然是一个一个的公民。那么国家对个人执行死刑,也是大部分公民对另一个公民行驶剥脱生命的权力。问题是,这个剥夺生命的权力又是从哪里来的?难道仅仅因为是“大多数”的公民,就不言自明的具有了该权力?一部叫做《奇诺之旅》的动画片,剧中的主人公旅行到一个国家。这个国家的所有事务由大家投票,然后已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刚开始的时候好像一切都不错。但是很快,人们对跟自己意见不同的人越来越厌恶起来,于是有一批人提议对那一小部分持不同意见的人处以死刑。纵然那少部分的人极力反对,但是赞成的还是占了多数。于是那少部分的被处死。这个过程不断持续,到最后国家只剩下一个人,其他的都被处死了。讲这个故事只是想要说明,很多时候,“多数人赞成的决定”,和“具有合法性”,并不能划上等号。这是从民主决策程序方面而言的死刑悖论。

  两年前,上海三联书店出版了美国作者富兰克林•齐姆林著的《美国死刑悖论》。到 2005 年 10 月 4日止,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已达到 121 个,其中民主发达国家50多个,作为民主典范标本、在世界上一直高举人权大旗的美国却仍在保留死刑制度,这是死刑在社会实践中的悖论。

  围绕死刑问题似乎不可消解的混乱折射出美国人价值观念中一种深层而久在的分裂。一方面,死刑有违于美国至高的法律原则——公平与正当程序。另一方面,死刑代表了美国人对暴力社会司法的深层信仰,即:将刽子手视为地方控制的代理人和社区价值的捍卫者。这是死刑在人们观念上的悖论。

2010-4-2 凌晨1:45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印发《阳江市水库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水库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阳府〔200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水库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阳江市水库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库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水库水资源,防止水污染,确保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水资源,是指储于各种水库内的地表水(含湖、泊)。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水库水资源的勘探、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水库水资源是地表水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国家所有。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库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文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水资源勘察、监测、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水库水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法开采、破坏和污染水库水资源的行为。

  对水库水资源勘察、规划、保护、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利用水库水资源应当遵循与江河溪流等地表水统一调度、优先使用江河溪流、开源与节流并重、统一规划、采补平衡、有偿使用、防止污染的原则。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库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做到科学、合理利用。

  第九条 取用水库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水库取水的行政许可,按管理权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审批,分级管理,加强保护的原则。农业灌溉和家庭少量生活用水无须实行行政许可。具体情况按《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取用水库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量和用途取用水库水,需变更取水量和用途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取水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到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取水和用水管理制度;

  (二)建立用水单位登记制度,按规定如实填报用水报表;

  第十三条 水库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取用水库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限额内取水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加收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鼓励节水技术研究,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十六条 实行水库水资源取水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 年度审验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人法定代表是否变动;

  (二)取水标的是否变化;

  (三)取水量年内分配是否变化;

  (四)取水工程(设施)安装的量水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五)取水和退水地点是否变化;

  (六)退水量及退水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镇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水库水质管理和保护的力度,增加水质保护经费投入。

  第十八条 为切实抓好水库水质管理,确保水质达标,必须强化行政责任,市、县(市、区)、镇政府逐级签订水质保护责任书。水质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政绩的考核范畴,作为评优的依据。

  第十九条 加大水库水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负责中型及大型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的监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对小型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对水库水质的保护严格标准、分级管理:已列入《广东省水功能区划》的全市18宗大中型水库,到2010年底,水质管理目标,除连环水库达到国家Ⅲ类标准外,其余17宗必须达Ⅱ类标准;全市小型水库中,作为供水水源的必须达Ⅱ类标准,其余的Ⅲ类标准。

  全市18宗大中型水库及作为饮用水水源的重点小型水库的水质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测,并在每年的12月份向社会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公布。对水质超标的水库,由环保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拟定整治方案批市政府批准,由环保、水利部门负责跟踪落实。

  第二十一条 划定水库水源地保护区。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按《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划定的水库工程保护范围来确定,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也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水功能区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划定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

  (二)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三)开设禽、畜养殖场,排放禽、畜粪便和污染物;

  (四)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便坑;

  (五)开矿、取土;

  (六)投料养鱼(纯农业灌溉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水库水质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用水情况及年度报表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