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朝阳电池厂关闭后清偿债务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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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朝阳电池厂关闭后清偿债务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朝阳电池厂关闭后清偿债务问题的答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经)请〔1986〕24号“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关闭后的债务,应由谁清偿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朝阳电池厂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则该厂关闭后的债务,应以其所有的财产清偿债务。资不抵债时,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此复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关闭后的债务应由谁清偿的请示

(1986年11月12日) 辽法(经)请〔1986〕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锦州市葫芦岛染料化工厂等六家企业诉朝阳电池厂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因电池厂关闭资不抵债,无力偿还欠款。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关闭后的债务,应由谁清偿,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讨论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电池厂的主管局市二轻局偿还。其根据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企业关闭的,由其主管单位或清理人(单位)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规定,将电池厂的主管局朝阳市二轻局列为本案被告。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布)第八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合并、分立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停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关、停文件清理合同;遗留的有关事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的规定,电池厂关闭后的债务,亦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市二轻局清偿。判决后,执行中遇到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况时再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电池厂关闭后的债务,应由他自己偿还。资不抵债时,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其理由是,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虽未实施,但可参照此精神审理案件,因为电池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只能以它的资产清偿还债,即使是关闭,也要列为被告,不应判决它的主管部门市二轻局偿还债务。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朝阳电池厂由于经营不善,长期亏损,经朝阳地区专员公署办公会议决定关闭,关闭后的善后事宜,责成地区经委、二轻局牵头,银行、税务局、劳动局参加组成清理小组进行处理。由此可见,二轻局既是电池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又是清理人(单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应把朝阳市二轻局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偿责任。法院判决后,在执行中遇到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但是,朝阳市二轻局是政府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是不允许用国家财政款偿还集体企业的债务。实际上朝阳市二轻局也无力偿还,电池厂已无财产可供偿还债务。且此类问题甚多,若将朝阳市二轻局列为被告参加诉讼必将引起连锁反应,此类问题究竟如何处理为妥,我院拿不准,特此报告,请批示。
特此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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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人[2008]20 号


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部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部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工作,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机关职能司(厅、局、室)、机关党委、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以下简称机关各司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部所属事业单位和部主管社团(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待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连续工作时间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并考虑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跨年度安排的,原则上在次年3月底以前休完。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没有扣发工资的。
(三)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二)、(三)、(四)、(五)类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七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
单位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次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纳入工资统发。
第九条 日工资收入,按照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计算。当年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日工资收入按照本人当年12月份工资收入除以12月份的计薪天数计算。
机关各司局和专员办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十条 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未休的。
(二)请事假的天数累计已经超过本人应休的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申请休年休假时,应填写《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附1),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的年休假报分管部领导、部长审批,其他司局级人员的年休假报分管部领导审批,处级以下人员的年休假由所在司局审批。
专员办领导成员和司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休年休假,需经人事教育司报分管部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的年休假由所在专员办审批。
事业单位领导成员的年休假报分管部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的年休假由所在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年休假的登记、年度统计和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发放工作。
机关各司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本单位工作人员上一年度的年休假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年度统计表》(附3),报人事教育司核定,按工资渠道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专员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登记、年度统计和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发放工作,由各单位按照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办法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人事教育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责令该单位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加付赔偿金。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暂行办法》(财人字[2000]39号)同时作废。

附:1. 《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2. 《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登记表》
3. 《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年度统计表》

附1:




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年第 号

申请人
 
职 务
 

参加工作时间
 
来部时间
 

工作年限
 
应休假天数(未休假天数)
天( 天)

本次拟休假天数
 
休假起止时间
 

拟休假地点(画√)
①京内( ) ②京外( ) ③国(境)外( )

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附2:

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登记表

(200 年度)

姓 名:

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天



休假次数
本次休假的起止时间
本次休假天数
未休假天数

第 1 次
月 日至 月 日



第 2 次
月 日至 月 日



第 3 次
月 日至 月 日










附3:






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年度统计表

 
单位:(盖章)


报送日期:
 


序号
姓名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年限
应休假天数
未休假天数
备注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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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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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3〕2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招收工作人员的工作,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科学、规范、公平的用人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财政核拨事业单位(香洲、斗门、金湾区除外)招聘行政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职位的工作人员。从事后勤服务的工勤人员的聘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收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全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办理有关的审核、审批业务。

第五条 招考聘用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招考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聘用。

第二章 招考计划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数内,按照空缺职位的用人要求和招考程序进行。

第七条 招考计划由各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申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招考计划经批准后,由市人事局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招考单位及职位名称、所需专业及人数;

(二)招考对象和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内容、方法和日期;

(五)招考聘用的程序;

(六)主考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招聘考试每季度组织一次,开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一周。考试承办单位为市人事考试中心。各用人单位招考计划上报时间为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招考计划报市人事局。

特殊情况的,经市人事局同意后,可临时招考。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报考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四)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五)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

(七)报考年龄为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报考专业技术职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八)符合招考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开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面向市内招考;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考。

第十二条 每次招考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每一招考职位与报名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3,比例低于1:3的职位,不予开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人事局批准,可采取个别选考方式,简化考试程序,采用面试、考核的方法。

(一)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能力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予考试,由用人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办理聘用手续: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二)本市财政核拨、核补、定额补贴拨款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作人员;

(三)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四)选聘的单位领导;

(五)具有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人员报考教师职位除外);

(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第十五条 招考报名工作,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工作由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笔试、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40%。主要测试报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与能力。

第十七条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笔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

凡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笔试合格未被聘用的人员,其笔试成绩从公布之日起1年内有效,在非统一招考期间需聘用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可按要求挑选,经面试、考核、体检合格后,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八条 面试对象是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以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职位拟招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主要考查面试对象的专业知识和拟录用职位所要求的素质与能力。面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提出面试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

(二)组织命题。每次面试前须成立面试命题专家组,主要由相关行业、部门的有关专业人士及专家组成;

(三)成立面试考官组进行面试。每个考官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派出的考官不得超过每组考官总人数的50%,其余的考官从相近行业、部门抽调有关专业人士及专家组成。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四)面试完毕后,将考生的面试成绩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事局。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对已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20%,考核评分采取100分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应试者的德、能、勤、绩与职位匹配性及是否符合回避原则等,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考核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二)征求考核对象所在单位意见;

(三)查阅被考核者的人事档案;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提交学生的现实表现及鉴定;

(四)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考核小组成员结合调查了解的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量化测评。

测评结果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六章 体 检

第二十一条 笔试、面试、考核成绩,按4:4:2比例计算,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职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不合格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市人事局批准,后者可依次替补。体检工作由市人事局委托有关医疗机构负责。

第二十二条 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参照《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粤人调录〔199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聘 用

第二十三条 对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拟聘用人员的计划生育证、体检表报市人事局审批。批准聘用后,由市人事局发给《珠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用人单位凭《聘用通知书》为其办理工作和户口关系调入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新招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按协商、自愿原则签定聘用合同,聘期为三至五年,其中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聘用期满,职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试用期和聘期的考核由各用人单位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人事局备案。

第八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从事招考工作的人员,凡与拟招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拟制血亲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监察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人事部门在招考聘用工作中应该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招考聘用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该项工作资格、调离招考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招考纪律的考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合同和辞退,3年内不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的考试。

对违反招考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上述人员中,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香洲、金湾、斗门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