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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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2〕158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为了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迅速发展壮大,目前已经占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0%以上,在促进市场繁荣、提供就业岗位、推进结构调整、增强经济活力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积极力量。
  各地方、各部门要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对符合政府性资金支持方向的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扶贫开发等领域的投资。
  二、明确安排政府性资金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主要方式
  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以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要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等方式,积极引导民间投资。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由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进行转贷。
  三、安排政府性资金要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与政府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定额、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予以公开,便于民间投资主体准确获取相关信息。
  各地方、各部门要依照政府性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各类投资主体提出的政府性资金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规则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应一视同仁。对于符合有关规定、通过审核的民间投资项目,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不得歧视。
  四、加强政府性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各类投资主体认真执行政府性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政府性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使用政府性资金要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各地方、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本通知要求,抓紧制订和修改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负责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同等对待、公开透明,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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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采血供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卫生局


北京市医疗采血供血管理办法
市政府 市卫生局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采血、供血管理,根据《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采血、供血(含血浆,下同)的单位,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献血办公室依据全市医疗用血需求,制定并下达采血计划,由区、县献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申请从事采血、供血业务的单位,须报市卫生局批准,核发《采血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血、供血。
第五条 采血、供血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采血、供血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血液检验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进行检验,加强质量管理,并接受市卫生局确定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要求向市献血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四、供血单位须按市献血办公室规定的供血范围以及调配计划供血,不得擅自超范围供血,不得擅自销售全血或成份血。
五、经批准设立采血机构的医院,所采的血只限于自用,不足部分,由市献血办公室指定的供血单位供血。
六、经批准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所需原料血浆,由市献血办公室统一安排,并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证血液制品质量。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和《北京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卫生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1日

关于印发2005年度丽水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5年度丽水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政务信息工作有了明显的进步,已基本形成了一个网络健全、渠道畅通、服务良好的政务信息工作体系,为市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了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工作,现将《2005年度丽水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力度,争取今年我市的政务信息工作取得更大成绩。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2005年度丽水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
  
  一、总则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地、各部门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丽水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二、记分标准
市府办信息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并被国办、省府办、市府办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信息质量记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市府办《每日要情》、《丽水政务信息》、《网络信息专报》采用的信息,每条3分;《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5分;《送阅件》采用调研类信息,每条8分,其他5分;采用信息被市政府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5分。同一条信息多位领导批示不重复记分。
  (二)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的信息经市府办转报省政府办公厅的,每条记2分;被省政府办公厅刊物《每日要情》、《昨日要讯》、《专报国办信息》、《浙江值班信息》、《互联网信息专刊》采用的,每条另加10分;《值班信息快报》、《专报信息》采用的,每条另加20分;《参阅件》增刊采用,每条另加25分,普刊采用,每条另加30分;被省政府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20分;经省政府办公厅转报被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另加20分,被国办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30分。重复采用重复计分。
  (三)直报省政府办公厅被采用的信息,按照省府办记分标准记分。
  (四)重大突发紧急信息未按逐级上报要求,而直报省府办被采用的不予记分。
  三、考核办法
  (一)按照上述记分标准每月进行统计,其结果在《丽水政务信息》专刊“信息采用情况通报”中公布。
  (二)实行基础分制。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的基础分确定为每季市级刊物录用得分不少于90分,省级刊物每年录用得分不少于120分,其中省级刊物录用得分包括各县(市、区)直接报送得分和由市府办转报得分;市政府直属部门基础分为市级刊物每年录用得分不少于80分。
  (三)年终根据全年总得分和基础分达标情况综合排定名次,基础分未达标的单位取消评先进资格。年度先进单位的名额:县(市、区)取前6名,市政府直属部门取前8名;先进个人名额由市府办酌情另定。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由市府办发文予以表彰。
  (四)年度信息考核实行紧急突发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越级上报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紧急信息瞒报、漏报、越级上报一次或迟报两次,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进资格。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5年1月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负责解释。
  
  附件:丽水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刊物简介
  
丽水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刊物简介
    
  为增强信息刊物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充分发挥政务信息服务领导、服务决策功能,进一步做好为市政府领导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起,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刊物作适当调整。改版后的信息刊物由丽水政务信息(分普刊、增刊两种);每日要情;专报信息;送阅件;网络信息专报;领导批示抄告单;丽水市政府大事记;上报信息(国办、省府办)等八种刊物组成。
  一、丽水政务信息
  定位于“沟通情况、指导工作”,设“领导批示”、“工作吹风”、 “政策动向”、“热点追踪”、“工作动态”、“情况反映”、“统计分析”、“外地做法”、“简讯”等九个栏目,视时因情择用。
  (一)领导批示。主要刊登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
  (二)工作吹风。主要刊发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及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对近期工作指导性意见和要求,考察调研活动情况等;
  (三)政策动向。主要反映最新政策动向,国家各部委办局,省各厅局发布的行业指导性政策及建议;
  (四)热点追踪。主要刊发各地、各部门关于经济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的重要分析、建议;
  (五)工作动态。主要反映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动态,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及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贯彻落实情况,各地、各部门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举措,主要工作阶段性成效,工作中创新性思路及举措;
  (六)情况反映。主要刊登反映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问题的负面性信息,各地、各部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基层反映,群众呼声,以及其他有必要报送市政府领导阅知和给予关注的问题性信息;
  (七)统计分析。主要刊登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情况的统计数据及其分析研究;
  (八)外地做法。主要刊登外地重要工作经验及动态;
  (九)简讯。其他有必要报送市政府领导阅知的简要信息。
  围绕市政府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大工作部署,可以增刊形式编发系列专刊。
  每周编发1-2期,要求文字浓缩精炼,简明扼要。报送:市政府、市府办领导,发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丽水军分区,市法院、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二、每日要情
  定位于“掌握情况,指导工作”。主要刊登当日或近日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该刊每个工作日一期。文字从简,强调时效性。
  报送范围同丽水政务信息,通常以电子版下发。
  三、专报信息
  将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紧急重要信息按市政府领导的工作业务分工直接向领导专报的不定期内部刊物。主要内容:需要市政府领导紧急处理的重大问题;具有倾向性、苗头性而不宜扩大报送范围的重要问题;市政府领导紧急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重大灾情;带有敏感性的政治问题或有关社会稳定问题;尚在酝酿操作中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改革的有关工作。该刊不定期出刊,一事一报,文字从简,强调时效性、针对性、内部保密性,随到随报,反应迅速。报送相关市长及对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府办主任、分管主任。
  四、送阅件
  刊登内容:篇幅较长而又需要完整提供市政府领导以利全面了解情况和科学决策的重大信息;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专题工作情况反馈;市政府及市府办领导推荐的有一定篇幅的重要信息;重要社情民意反映;其他有必要报送市政府领导阅知的信息材料。
报送范围同《专报信息》,不定期出刊。
  五、网络信息专报
  刊登内容:主要从互联网上选登一些与丽水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问题、建议类信息,特别是负面及问题性的信息材料。
  报送范围: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市长
  六、领导批示抄告单
  由信息处通过电子网络及时将市政府领导在各种信息刊物上的批示抄告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单位,同时纸质抄送市政府及市府办各领导。
  七、丽水市政府大事记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大事记编写制度》编发,主要内容:
  (一)全市性重要会议、重大政务活动和重要节庆活动;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各部委、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来丽视察、调研活动;
  (三)重要外宾、外省副省级以上领导、兄弟地市主要领导来丽考察、调研活动;
  (四)市政府领导参加国务院、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及组织的活动,重要的出国(境)访问、考察活动;
  (五)全市各条战线取得的重大成绩和重大发明创造,受省人民政府以上表彰的先进人物和英雄模范人物,重点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情况;
  (六)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和机构设置与变动,县(市、区)及乡镇(办事处)行政区域调整情况;
  (七)市政府领导的任免、奖惩等人事变动情况;
  (八)本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社会动态、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重大刑事民事案件等;
  (九)其他需要记载的各种大事、要事。
  市府办各有关处室和市政府领导专职秘书于每月5日前书面提供上月记录,信息处于每月15日前编写完毕。
  八、上报国办、省府办信息
  市政府办公室专报国办和省府办的内部信息刊物。主要上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我市贯彻国务院、省政府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我市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创新和特色的工作与改革举措;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重大灾情;政治经济重要动态等等。每天上报3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