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新建住宅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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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新建住宅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新建住宅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做好新建住宅认购住房建设债券工作,根据《大连市住房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内,进行住宅建设、开发的单位(以下简称住宅建设单位)及购买商品住宅、分配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建设单位在向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同时,应填报住房建设债券计划认购表,并按计划建设面积和债券认购标准,预交应认购债券总额10%的保证金(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向单位和个人(不含购买全部产权的个人,下同)销售(预售)商品房和安排回迁户时,按销售(预售)、回迁的实际建筑面积和债券认购标准一次核定应认购债券额,连同购房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建筑面积等资料一并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并协助搞好
债券的认购工作。购房单位或个人持开发单位签发的“债券认购通知书”到交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购买债券并领取债券认购证明后,房地产开发单位方可将商品房交付使用。
第五条 自建自用的住房,由住宅建设单位按照《大连市住房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核定应认购债券基数组织认购债券,并及时将债券资金交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交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资金专户,由债券发售部门出具认购证明。
腾空的旧住房,由住宅建设单位按腾空住房标准核定基数,签发“债券认购通知书”,职工就近到交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及其网点购买债券,并领取债券认购证明后,单位方可将住房交付使用。
第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预售)商品房的投资情况进行审查,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债券保证金的预交情况表,并将开发单位计划出售商品房的情况,通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第七条 住宅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认购住房建设债券后,凭住房建设债券认购证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退还保证金本息。
第八条 对仅住房建设债券认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按规定付给一定比例的代办费。
第九条 按规定办理住房建设债券认购的单位,符合房改资金使用方向和原则的,可向大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额度内的抵息贷款;住宅建设单位因预交10%债券保证金而影响资金周转的,可申请等额低息贷款,用于住房建设。
第十条 住宅建设单位和个人不按上述规定组织、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没收预交的债券保证金;
(二)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转籍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产权单位和个人不享受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居民不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住房租金一律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5元计租,单位不得发放住房补贴;  (六)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发和建设住宅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以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建设债券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按本规定第十条有关内容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市内四区以外的其它县(市)、区新建住房建设债券的认购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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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05]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了逐步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条件,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家将把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作为农村电力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必要措施支持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为了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重要性的认识
电力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现代文明和小康生活的重要标志。虽然近年来我国电力发展很快,基本满足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由于受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制约,在我国偏远山区、牧区和岛屿等地,仍有2000多万人没有解决用电问题,严重制约着这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已经成为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脱贫致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高度重视,除结合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施,通过扩大电网覆盖面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外,还安排资金开展了“送电到乡”工程,重点解决了偏远无电地区乡政府所在地的用电问题。为了进一步解决偏远无电地区的用电问题,今后国家将逐年安排资金,支持偏远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要进一步提高对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重要性的认识,把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无电地区的电力建设工作,加快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步伐。
二、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发展和规划工作
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发展和规划工作是加快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重要基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发展和规划工作,要组织力量,制定措施,明确要求,首先要对无电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状况进行调查,准确掌握无电人口数量和分布、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状况。其次,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无电地区经济、社会和资源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的技术方案和具体措施,落实有关条件。原则上,对于不适宜人类生存的无电地区,应结合异地搬迁扶贫办法统一解决;对于距电网较近,采用电网延伸办法相对合理经济的无电地区,应优先采用延伸电网的办法解决;对于其它无电地区,根据具体条件和情况,分类解决,有水能资源的地方,要优先通过开发小水电资源、建设小水电站的办法解决用电问题;对于没有水能资源的,可以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方式或风光互补发电方式进行解决,但要进行充分论证,切实解决好运行管理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建设及运行管理体制
无电地区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经济和社会发展滞后,建立和完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运行管理体制,是确保无电地区电力设施长久可靠运行的关键。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要实行项目法人制,建立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电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承担确保电站长久可靠运行的责任。考虑到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的特殊性,为切实解决好无电地区的用电问题,要重点抓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项目法人的落实确定工作。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项目法人应优先选择当地电力公司,如存在困难,也可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有关专业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的项目法人,应具有承担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
为了落实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项目法人,首先要解决好已建的“送电到乡”工程的运行管理问题。各有关省(区、市)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送电到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送电到乡”工程验收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2〕1969)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送电到乡”工程运行维护人员培训的管理办法〉和〈“送电到乡”工程光伏及风光互补电站运行维护人员的基本要求〉的通知》(计办基础〔2003〕241号)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落实好“送电到乡”工程运行管理体制,做好“送电到乡”工程验收和人员培训工作,确保“送电到乡”工程的持久可靠运行。这一条将作为国家安排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重要条件。
四、多种渠道筹集建设和维护资金
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投资由国家和地方共同筹集,运行维护费用由地方自行承担。国家承担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投资,主要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和有关国际援助资金解决,初步按50%考虑,并根据中央财力和各地实际情况再进一步研究确定;地方承担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和电站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费用缺口,由省级政府负责筹措,可以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内资金等多种方式解决,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作为安排电力建设资金的先决条件。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电站的销售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收取电费,专项用于独立电站的运行和维护。无电地区独立电站销售电价较高,运行维护费用缺口较大的,可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内资金解决,或将部分差价金额在省级电网销售电量上平摊加价解决。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认真总结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加快制定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规划工作,明确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发展目标,完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体制,落实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和维护费用,加快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步伐。
为了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委将首先安排部分资金,开展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试点和示范工作,请各省(区、市)按照上述要求,落实有关建设条件,将无电地区电力发展的规划和试点示范项目计划,于10月1日前上报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93 号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已经2012年9月21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9号同时废止。


                                   部 长 陈 竺
                                   2013年3月13日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

http://www.sda.gov.cn/wspl93/jbyw12.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