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19:00   浏览:94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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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印发《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

二0 0 0 年三月七日  计价检[200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我委制定了《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

     二、文书格式(略)

附件一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包括:

  (一)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包括:

  (一)有关的帐簿;

  (二)有关的单据、凭证;

  (三)有关的文件及其他资料。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前,应当向经营者送达《检查通知书》,并要求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在检查过程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查的需要,要求经营者继续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第五条 经营者不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未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登记表》,要求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执法人员应当将该资料予以没收,并妥善保管,没收材料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填写《提供虚假资料登记表》,要求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经营者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邀请有关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以及其他公民作为见证人,由见证人在文书中注明情况。有关见证人不愿注明情况的,由执法人员在文书中注明上述情况。

  第八条 经营者逾期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经营者被处罚后仍然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继续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法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

  第九条 对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规定时间”和“规定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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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地震中灭失的房屋风险承担



5、12地震已经过去很长时间了。现在我们已经有心情静下来思考这次地震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了。

今天,我只就在地震中灭失的房屋风险承担问题,来做一下自己的阐述。

这次地震,有大量的房屋灭失,其中有几种情形。

一、开发中的房屋,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办理按揭贷款的),未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尚未交付的;

二、开发中的房屋,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办理按揭贷款的),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经交付给买受人的;

三、无论是否办理按揭贷款,房屋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权利人确定为买受人的;

四、二手商品房的买卖。

等等。。。

上述种类虽多,但从法律角度讲,确认风险承担其实并不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无论上述哪种形式的房屋,均应按照交付作为承担风险的标杆,在地震之前已经交付的,由买受人承担;在地震之前尚未交付的,则由出卖人承担。

作者:李荣键律师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 电话:0310-6112017,13082100767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暂停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暂停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01)57号




各暂停上市公司:
为加强对暂停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合法权利,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现就暂停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应当继续严格遵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规则规定的有关义务。
二、暂停上市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个月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公司重组进度报告并公告,明确说明公司是否按重组计划的进度执行、有关计划的完成情况及其效果等。
三、自2001年第三季度起,暂停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及本所的有关要求编报并披露季度报告。
四、预计中期将出现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布预亏公告并充分揭示存在的风险,且公司在中报披露前应当至少再发布二次预亏及风险提示公告。
五、预计年度将出现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布首次预亏公告并充分揭示存在的风险,且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应当至少再发布二次预亏及风险提示公告。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要求的,公司还应当按照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特此通知


200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