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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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0年10月26日,最高检察院

近年来,以强行扣押“人质”,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已成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此类案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特别是执法机关或公安、司法人员参与绑架、扣押人质,更是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了正常的执法秩序,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实施,产生这类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无政府主义严重;二是职能部门执法不力,致使当事人对通过法律解决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失去信心;三是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为了局部利益,有的人置法律于不顾,利用司法职权,收审、扣押一方当事人作人质,逼还款物。
“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属于检察机关法纪检察部门管辖的范围,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重视此类案件的查处工作,认真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了准确、及时查处此类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情况复杂,行为手段多种多样,跨地区作案;被绑架、扣押的人多为外地人员并有过错,有的甚至有犯罪行为;查处时干扰多,阻力大。鉴于上述情况,查处此类案件的重点是下列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一)非法绑架、扣押无辜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作人质的;
(二)非法绑架、扣押人质,并对其实施侮辱、殴打及其他不人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绑架、扣押人质,致人死亡、自杀、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四)公安、司法机关解救人质时,行为人拒不释放或转移人质的;
(五)冒充公安、司法人员绑架、扣押人质的;
(六)非法绑架、扣押人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公安、司法机关或人员参与绑架、扣押人质的,要严格按照一九九0年九月八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发生非法拘禁案件情况的通报》的精神处理,对公安、司法人员为徇私情,滥用或超越职权,实施绑架、扣押人质的,应依法从严查办。
三、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非法绑架、扣押人质案件,对实施绑架、扣押行为的行为人已构成犯罪的,应坚决查办;如果被扣押人确已构成诈骗、投机倒把罪的,应将诈骗、投机倒把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有关的经济、民事纠纷,检察机关可以促成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
四、在查办“人质型”案件时,首先应无条件解救人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发生意外。有关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解救人质的工作。
五、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原则上由被告人居住地检察机关管辖。有重大问题需要协调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协调。
六、在办案中,应注意掌握法律政策界限,构成犯罪的,根据具体案情,可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或徇私舞弊罪等定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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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8〕43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14日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商省科学技术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
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六盘水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要求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与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农业科学院的《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科技合作协议》,在2008年至2012年5年期间,市人民政府与省科学技术厅共同出资1500万元人民币建立的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省科学技术厅每年安排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50万元,市人民政府每年配套250万元。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要紧紧围绕将六盘水市建成南方乃至全国重要的马铃薯优质种薯及商品薯基地这一主线,抓住严重制约我市马铃薯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进行联合攻关,促进我市马铃薯产业跨越式发展。主要支持方向:
  (一)马铃薯产业中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项目(包括引进国际国内先进技术转化项目,特别是生产技术)、产业化技术研发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按照《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的项目;
  (三)规模化种薯及商品薯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四)扶持组建马铃薯专业协会;
  (五)开展马铃薯产业方面的科技特派员工作;
  (六)马铃薯科技园区建设项目;
  (七)相关人员学习、培训及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费、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及其他费用。
  基础设施建设费:指马铃薯产业项目、基地建设、园区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不得在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实施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中所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实施中所需支付的租赁费用、材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中进行的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实施所发生的直接有关的专家评审、检查验收、成果鉴定等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管理

  第五条 马铃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须填报《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由市农业局审查筛选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学技术局;
  (三)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报马铃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省科学技术厅农村科技处参与相应的评审和论证工作;
  (四)经审批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下达立项批复,并签订项目合同。
  第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责任人对项目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项目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须提供项目合同中确立支持条件。项目责任人与其所在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之间的责权利须在项目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实行“双审双批”,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事务,省科学技术厅农村科技处参与相关管理事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账务独立核算、国库集中支付。其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科技经费、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推进马铃薯产业和科技合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与市财政局共同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经费;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负责报送专项资金报表。
  第十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专户管理资金,共同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根据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重大专项工作和项目实施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下达或支付经费到项目承担单位;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项目预算、进行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执行预算;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有关财务资料;接受有关部门和省科学技术厅农村科技处的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批复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作为项目监理,对重大项目进行中期监理,监理通过后,核拨余款。
  第十四条 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供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等相关资料报市科学技术局,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验收工作(省科学技术厅农村处参与)。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并按时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并按合同要求,落实自筹资金、设施条件及相关人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接受对项目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将项目执行情况分阶段报市科学技术局;同时每半年报送一次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三)实施项目完成后,要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编报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提供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及工作、技术总结等相关资料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时,必须按《政府采购法》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中涉及马铃薯产业项目、基地建设、园区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六盘水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府办发〔2003〕170号)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调整批复内容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项目,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可共同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在项目执行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形成的新技术、新成果需要进行技术成果鉴定的,按照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同意贵阳市创建国家(磷煤化工)生态工业示范基地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418号




关于同意贵阳市创建国家(磷煤化工)生态工业示范基地的复函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贵阳市开阳磷煤化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基地规划的环保初步意见》(黔环呈〔2004〕8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贵阳市开阳县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基地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贵阳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贵阳市开阳磷煤化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基地规划》组织建设,待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基地命名。

  二、示范基地建设应纳入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开阳及周边地区优质丰富的磷煤资源,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建设磷、煤、氯碱等多产业耦合的生态工业体系。同时,实施矿区的生态恢复和城镇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落实生态移民,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你局应商贵阳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生态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完善保障体制和运行机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支持示范基地建设。

  四、请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报送示范基地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