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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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交通部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1990年3月7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运输业运输车辆(汽车和挂车)的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运输车辆的效能和降低运行消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汽车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四条 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取现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车辆质量监控体系,推广检测诊断和计算机应用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把管好、用好、维修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确保运输车辆在使用中的良性循环,作为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运输单位各自的主管部门应把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列为运输单位经理(厂长)任期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交通部归口管理全国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所属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各汽车运输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 理 职 责
第七条 交通部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
(二)依法制定全国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
(三)负责全国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车辆技术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现代化管理方法。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制定本地区有关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定额和措施;
(三)对本地区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四)组织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技工、驾驶员的素质。
(五)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和先进经验,开展爱车、节油、节胎等竞赛活动和各种咨询服务。
第九条 运输单位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上级发布的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和制度,以及车辆技术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并负责实施;
(三)大、中型运输单位,应建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系统。小型运输单位要有一名副经理(副厂长)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所属车间和车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分别负责车辆各项技术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车辆技术管理的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五)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关系,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六)正确使用车辆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
(七)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八)组织职工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九)开展各种群众性爱车、节油、节胎等专业技术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三章 车 辆 管 理
第一节 车辆选配和使用的前期管理
第十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社会运力、油料供应、运量、运距和道路、气候等社会和自然条件,制定车辆发展规划。对运力的增长,进行宏观控制。凡需购置营业性运输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购置的车辆,不予签发营运证。
第十一条 运输单位选购车辆应根据当地运输市场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以及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避免盲目购置。个人购置车辆事先宜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咨询。
第十二条 规模较大的运输单位,应根据其运输任务和经营范围,合理配备大、中、小型汽车以及通用和专用车,以充分发挥车辆的吨(座)位和容量利用率。
第十三条 新车在接收和使用前应做到:
(一)接收新车时应按合同和说明书的规定,对照车辆清单或装箱单进行验收,清点随车工具及附件等;
(二)新车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制造厂的规定进行清洁、润滑、紧固以及必要的调整;
(三)新型车辆在投入使用前,运输单位应组织驾驶员和维修工进行培训,在掌握车辆性能、使用和维修方法后方可使用;
(四)新车投入使用前,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配备必要的附加装备和安全防护装置;
(五)新车应严格执行走合期的各项规定,做好走合维护工作;
(六)在索赔期内,应严格按制造厂技术要求使用。车辆发生损坏,应及时作出技术鉴定,属于制造厂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向制造厂索赔。
进口的新车,在索赔期内,不得进行改装,以便出现制造质量问题时对外索赔。第二节 车辆的基础管理
第十四条 车辆的装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的经常性装备应符合国标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4785-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和交通部JT3111-85《公路客运车辆通用技术条件》、JT3105-82《货运全挂车通用技术条件》、JT3115-82《货运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并保证齐全、完好,不得任意增减;
(二)车辆在特殊运行条件下使用时,应根据需要,配备保温、预热、防滑、牵引等临时性装备;
(三)车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或保鲜等特殊物资时,应根据需要增加临时性装备;
(四)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装备,应符合交通部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应系统记入车辆技术档案。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完整移交;
(二)车辆技术档案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统一制定。车辆技术档案应作为发放、审核营运证的依据之一;
(三)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及事故处理记录等。
第十六条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制定车辆技术状况鉴定制度;
(二)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状况等级鉴定的组织和监督检查;
(三)运输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工作;
(四)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划分:
(一)一级,完好车:新车行驶到第一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二和第二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二以前,汽车各主要总成的基础件和主要零部件坚固可靠,技术性能良好;发动机运转稳定,无异响,动力性能良好,燃润料消耗不超过定额指标,废气排放,噪音符合国家标准;各项装备齐全、完好,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
(二)二级,基本完好车:车辆主要技术性能和状况或行驶里程低于完好车的要求,但符合GB7258-87的规定,能随时参加运输;
(三)三级,需修车:送大修前最后一次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和正在大修或待更新尚在行驶的车辆;
(四)四级,停驶车:预计在短期内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车辆。
第十八条 技术、经济定额的制订与修订:
(一)技术、经济定额是运输单位和个人在一定的生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经济活动所应遵守或达到的限额,是实行经济核算,分析经济效益和考核经营管理水平的依据。技术、经济定额应考虑使用环境及条件、人员技术素质等因素,根据专业运输单位平均先进水平制定;
(二)技术、经济定额应保持相对稳定,但随着使用条件的改善和技术进步,可作必要的修订;
(三)技术、经济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组织制定和修订;
(四)各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将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实现情况按期统计,按规定报送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汽车运输业应建立的主要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
(一)行车燃料消耗定额:是指汽车每行驶百车公里或完成百吨公里所消耗燃料的限额。根据GB4352-84《载货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和GB4353-84《载客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规定,按车型、使用条件、载质(客)量和燃料种类等分别制定;
(二)轮胎行驶里程定额:是指新胎从开始装用,经翻新到报废总行驶里程的限额。根据车型、使用条件和轮胎性能分别制定;
(三)车辆维护与小修费用定额:是指车辆每行驶一定里程,维护与小修耗用的工时和物料费用的限额。按车型和使用条件等分别制定;
(四)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是指新车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间所行驶的里程限额。按车型和使用条件等分别制定;
(五)发动机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是指新发动机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间所使用的里程限额。按型号和使用燃料类别等分别制定;
(六)车辆大修费用定额:是指车辆大修所耗工时和物料总费用的限额。按车辆类别和型式等分别制定;
(七)完好率:是指完好车日在总车日中所占的百分比;
(八)车辆平均技术等级:是指所有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平均等级。计算公式如下:
(1×一级车数)+(2×二级车数)
+(3×三级车数)+(4×四级车数)
车辆平均技术等级=------------------
各级车辆的总和

(九)车辆新度系数:是综合评价运输单位车辆新旧程度的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年末单位全部运输车辆固定资产净值
车辆新度系数=-----------------
年末单位全部运输车辆固定资产原值

(十)小修频率:是指每千车公里发生小修的次数(不包括各级维护作业中的小修);
(十一)轮胎翻新率:是指在统计期内经过翻新的报废轮胎数占全部报废轮胎数的百分比。
第二十条 运输单位必须将车辆完好率、平均技术等级、新度系数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纳入经理(厂长)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车辆的租赁、停驶和封存:
(一)租赁车辆的技术档案、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技术状况等级由出租与承租双方记录和考核;
(二)因部分总成和部件损坏,在较长时间内无法解决,但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运输单位可作停驶处理;
(三)凡技术状况良好,因其它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停驶的车辆,运输单位可作封存处理,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封存期间不进行指标考核,但应妥善保管,定期维护。启封使用时,应进行一次维护作业,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参加运行。
第二十二条 车辆的折旧:
(一)车辆折旧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车辆折旧里程的规定,是提取车辆基本折旧资金的依据,不是车辆报废的标准;
(三)折旧资金应用于车辆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车 辆 使 用
第一节 车辆在一般条件下使用
第二十三条 车辆运行必须符合第十四条关于车辆装备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辆的额定载质量,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二)经过改装、改造的车辆,或因其它原因需要重新标定载质量时,应经车辆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定;
(三)车辆换装与制造厂规定最大负荷不相同的轮胎,其最大负荷大于原轮胎的,应保持原车额定载质量;最大负荷小于原轮胎的,必须相应地降低载质量;
(四)车辆增载必须符合交通部1988年发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所有车辆的载质量,一经核定,严禁超载;
(六)车辆总质量超过桥梁承载质量或运输超长、超宽、超高货物时,应报请当地交通、公安主管部门,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经批准后才能通行;
(七)车辆运载易散落、飞扬、泄漏、污秽物品时,应封盖严密,以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汽车拖挂总质量应根据不同使用条件,通过试验后确定。确定不同地区拖挂总质量的原则是:
(一)平原地区保持直接档(包括超速档)作为经常行驶档位;
(二)丘陵地区用直接档(包括超速档)行驶的时间占60%以上,其平均技术速度不低于单车的70%;
(三)在山区一般坡度路段上可以二档通过,最大坡度路段可用一档起步。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运载危险货物时,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88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车辆在通过危险的路段、渡口、桥梁和遇有临时开沟、设线、水毁、塌方、冰坎、翻浆等情况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保障行车安全。
第二十八条 新车、大修车以及装用大修发动机的汽车走合期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走合期里程不得少于1000公里;
(二)在走合期内,应选择较好的道路并减载限速运行。一般汽车按载质量标准减载20%~25%,并禁止拖带挂车;半挂车按载质重标准减载25%~50%;
(三)在走合期内,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保持发动机正常工作温度。走合期内严禁拆除发动机限速装置;
(四)走合期内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经常检查、紧固各部外露螺栓、螺母,注意各总成在运行中的声响和温度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五)走合期满后,应进行一次走合维护,其作业项目和深度参照制造厂的要求进行;
(六)进口汽车按制造厂的走合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润料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燃润料的选用必须符合制造厂说明书的技术要求;
(二)各种燃润料的运输和存放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三)燃润料应保持清洁,柴油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后方能使用;
(四)不同种类、牌号的燃润料不得混合使用。更换不同牌号的润滑油或进行季节性换油时,必须做好清洗工作;
(五)进口汽车所用的燃润料,应严格按汽车制造厂规定选用或按其规格性能要求,选用相应国产牌号的燃润料;
(六)认真做好润滑油料的回收工作。回收的油料应按不同种类分别盛装,防止混入水分和杂质,收集到一定数量后交回收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按交通部1987年发布的《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轮胎管理,提高轮胎使用维修技术水平。
第三十一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检验和安全检查制度,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及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工作,发现故障及隐患,及时排除。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应积极做好群众性的节油、节胎、节约维修费用的工作,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及时总结、交流先进经验。第二节 车辆在特殊条件下使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低温条件下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车辆在低温条件下停放时,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使用前应预热;
(二)各总成和轮毂轴承换用冬季润滑油(脂),制动系换用冬季用制动液。柴油发动机使用低凝点柴油;
(三)调整发电机调节器,增大发电机充电电流。注意保持蓄电池电解液的合适密度和蓄电池的保温;
(四)发动机罩和散热器前加装保温套,注意保持正常工作温度;
(五)使用防冻液时,应掌握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六)在冰雪路面行驶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四条 车辆在高温条件下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汽油发动机供油系,采取隔热、降温等有效措施,防止气阻;
(二)加强冷却系的维护,清除水垢,保持良好的冷却效果。行车中注意勿使发动机过热;
(三)各总成和轮毂轴承换用夏季润滑油(脂)。制动系换用夏季制动液;
(四)调整发电机调节器,减小充电电流。检查调整蓄电池电解液密度,保持液面高度和通气孔畅通;
(五)行车途中经常检查轮胎温度和气压,不得采取放气或冷水浇泼的方法降低轮胎的气压和温度。
第三十五条 车辆在山区或高原等地区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制动系和操纵系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制动和操纵装置可靠,工作正常;
(二)爬长坡、陡坡时,注意提前换挡;
(三)下坡前,注意制动系压力及制动机构工作状况。禁止熄火空档滑行。防止制动毂过热;
(四)对点火系和供油系作适当调整;
(五)风沙严重地区注意车辆的密封。加强发动机空气、机油和燃油滤清器保养工作;
(六)可酌情采取提高压缩比、改变配气相位、增压等措施,提高发动机的动力性。第三节 车辆驾驶操作基本要求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须爱护车辆,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行车前,做到预热起动、低速升温、低档起步。行驶中,注意保持温度、及时换档、保有余力、行驶平稳、安全滑行、合理节油。在拖带挂车时,加强主、挂车之间连接机构的检查,避免冲击。
第三十七条 车辆的日常维护是驾驶员必须完成的日常性工作。主要内容是: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保持车容整洁。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应及时总结推广驾驶操作和日常维护的经验。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并将检查评比结果作为考核驾驶员和衡量运输单位技术管理工作水平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车辆检测诊断与维修
第一节 车辆的检测诊断
第三十九条 车辆检测诊断技术,是检查、鉴定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维修技术发展,实现视情修理的重要保证。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应积极组织推广检测诊断技术。
第四十条 检测诊断设备应能满足车辆在不解体情况下确定其工作能力和技术状况,以及查明故障或隐患的部位和原因。检测诊断的主要内容包括:汽车的安全性(制动、侧滑、转向、前照灯等)、可靠性(异响、磨损、变形、裂纹等)、动力性(车速、加速能力、底盘输出功率;发动机功率、扭矩和供给系、点火系状况等)、经济性(燃油消耗)及噪声和废气排放状况等。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建立运输业车辆检测制度。根据车辆从事运输的性质、使用条件和强度以及车辆老旧程度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监控。
第四十二条 建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是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认定。经认定后的检测站可代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行使质量监控。
第四十四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认定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组织运输和维修车辆进行检测。
第四十五条 经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车辆检测后,应发给检测结果证明,作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或吊扣营运证依据之一和确定维修单位车辆维修质量的凭证。
第四十六条 经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职责是:
(一)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三)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节能、科研项目等进行检测、鉴定;
(四)在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下,对汽车污染进行监督、监测;
(五)接受公安、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第二节 车辆的维护
第四十七条 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第四十八条 车辆维护作业,包括清洁、检查、补给、润滑、紧固、调整等,除主要总成发生故障必须解体时,不得对其进行解体。
第四十九条 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护的主要作业范围如下:
(一)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二)一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三)二级维护:由专业维护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
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进行。
第五十条 车辆二级维护前应进行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根据结果,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
第五十一条 车辆的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执行。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的规定,必须根据车辆结构性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随着运行条件的变化,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维护项目和周期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的运输车辆,应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维修厂(场)进行维护,建立维护合作关系,确保车辆按期维护。
第五十三条 维修厂(场)必须认真进行维护作业,确保维护质量。车辆维护后,应将车辆维护的级别、项目等填入车辆技术档案,并签发合格证。第三节 车 辆 的 修 理
第五十四条 车辆修理应贯彻视情修理的原则,即根据车辆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的结果,视情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进行,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费。
第五十五条 车辆修理必须根据国家和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和修理技术标准进行,确保修理质量。
第五十六条 车辆修理按作业范围可分车辆大修、总成大修、车辆小修和零件修理:
(一)车辆大修,是新车或经过大修后的车辆,在行驶一定里程(或时间)后,经过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用修理或更换车辆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复车辆的完好技术状况,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车辆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二)总成大修,是车辆的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或时间)后,用修理或更换总成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其完好技术状况和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三)车辆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
(四)零件修理,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修理。
第五十七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的运输车辆,应根据其修理作业范围,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第五十八条 车辆和总成大修的送修标志:
(一)汽车大修送修标志:客车以车厢为主,结合发动机总成;货车以发动机总成为主,结合车架总成或其他两个总成符合大修条件;
(二)挂车大修送修标志:
1.挂车车架(包括转盘)和货箱符合大修条件;
2.定车牵引的半挂车和铰接式大客车,按照汽车大修的标志与牵引车同时进厂大修;
(三)总成大修送修标志:
1.发动机总成:气缸磨损,圆柱度达到0.175~0.250毫米或圆度已达到0.050~0.063毫米(以其中磨损量最大的一个气缸为准);最大功率或气缸压力较标准降低25%以上;燃料和润滑油消耗量显著增加;
2.车架总成:车架断裂、锈蚀、弯曲、扭曲变形逾限,大部分铆钉松动或铆钉孔磨损,必须拆卸其他总成后才能进行校正、修理或重铆,方能修复;
3.变速器(分动器)总成:壳体变形、破裂,轴承承孔磨损逾限,变速齿轮及轴恶性磨损、损坏,需要彻底修复;
4.后桥(驱动桥、中桥)总成:桥壳破裂、变形,半轴套管承孔磨损逾限,减速器齿轮恶性磨损,需要校正或彻底修复;
5.前桥总成:前轴裂纹、变形,主销承孔磨损逾限,需要校正或彻底修复;
6.客车车身总成:车厢骨架断裂、锈蚀、变形严重,蒙皮破损面积较大,需要彻底修复;
7.货车车身总成:驾驶室锈蚀、变形严重、破裂,或货厢纵、横梁腐朽,底板、栏板破损面积较大,需要彻底修复。
第五十九条 车辆和总成的送修规定:
(一)车辆和总成送修时,承修单位与送修单位应签订合同,商定送修要求、修理车日和质量保证等。合同鉴订后必须严格执行;
(二)车辆送修时,应具备行驶功能,装备齐全,不得拆换;
(三)总成送修时,应在装合状态,附件、零件均不得拆换和短缺;
(四)肇事车辆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行驶和短缺零部件的车辆,在签订合同时,应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说明;
(五)车辆和总成送修时,应将车辆和总成的有关技术档案一并送承修单位。
第六十条 修竣车辆和总成的出厂规定:
(一)送修车辆和总成修竣检验合格后,承修单位应签发出厂合格证,并将技术档案、修理技术资料和合格证移交送修单位;
(二)车辆或总成修竣出厂时,不论送修时的装备(附件)状况如何,均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齐全。发动机应安装限速装置;
(三)接车人员应根据合同规定,就车辆或总成的技术状况和装备情况等进行验收,如发现确有不符合竣工要求的情况时,承修单位应立即查明,及时处理;
(四)送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车辆走合期的规定,在保证期内因修理质量发生故障或提前损坏时,承修单位应优先安排,及时排除,免费修理。如发生纠纷,由维修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分析,进行仲裁。
第六十一条 运输单位应按规定,提取车辆大修理基金,用于保证车辆正常大修。

第六章 车辆改装、改造、更新与报废
第一节 车辆的改装和改造
第六十二条 为适应运输的需要,经过设计、计算、试验,将原车型改制成其它用途的车辆称为车辆技术改装。
第六十三条 为改善车辆性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经过设计、计算、试验,改变原车辆的零部件或总成,称为车辆技术改造。
第六十四条 车辆改装和改造必须事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符合技术上可靠、经济上合理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 对营业性运输车辆提出改装和改造的单位,应将改装、改造方案及数量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运输市场需要进行审批,其他运输车辆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改装、改造后的车辆应由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一般性技术改进,运输单位可自行决定。第二节 车 辆 的 更 新
第六十六条 以新车辆或高效率、低消耗、性能先进的车辆更换在用车辆,为车辆更新。车辆更新应以提高运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原则。
第六十七条 运输单位应编制车辆更新计划,积极组织落实。个体运输户也应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及时更新。
第六十八条 更新下来的运输车辆,运输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变价收入应用于车辆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三节 车 辆 的 报 废
第六十九条 车辆经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的应予报废。
第七十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车辆需要报废时,由其主管部门鉴定、审批,并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对需要报废而尚未批准的车辆应妥善保管,禁止拆卸或挪用其任何零件和总成。
第七十二条 凡经批准或确定报废的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吊销营运证。报废车辆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严禁用报废车的总成和零、部件拼装车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运输车辆的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奖惩制度,定期组织车辆技术管理评优活动,对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运输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重视车辆技术管理工作,造成车辆早期损坏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主管部门组织的车辆技术管理创优活动。
第七十五条 凡作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其贡献大小,对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推行现代化车辆技术管理,使车辆技术状况不断改善,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发现车辆隐患,及时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的;
(三)改装、改造车辆的工艺和方法具有推广价值,并有显著成效的;
(四)在车辆维修技术方面有重大创新,具有推广价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正确使用车辆,节油、节胎、节约维修费用成绩显著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输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一)由于超负荷运行,严重失保失修等原因造成车况显著下降或重大机械事故的;
(二)违反驾驶操作规程,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影响运输生产的;
(三)技术管理混乱,玩忽职守,职责不清或无人管理,对车辆损坏不作及时处理,造成车辆技术状况严重下降的;
(四)对车辆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做假的;
(五)违反检验维修规程,降低标准,以致维修质量低劣,造成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是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七十八条 运输车辆以外的车辆技术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和修理企业技术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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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药物成瘾者进行监测登记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药物成瘾者进行监测登记的通知
卫生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是医疗上不可缺少的重要药品,但是如果滥用就会产生药物依赖性而成为毒品,危害人民健康。近些年来,麻醉品滥用已成为世界范围的社会公害。因此,国际上制订《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对麻醉品进行严格管制,并对麻醉
品滥用进行监测。我国一贯坚持对麻醉药品的严格管理,确保医疗和科研使用,防止流弊。最近几年,我国的过境贩毒案例屡有发生,还发现少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成瘾的病例。为了掌握我国麻醉品滥用的趋势,并有计划地开展治疗、康复及预防工作,现决定在全国开展对麻醉品和精神
药物成瘾者的监测登记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通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对已掌握的药物成瘾病例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成瘾者监测登记表”(如附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逐级通知所属医疗单位对新发现的药物成瘾者立即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成瘾者监测登记表”。
三、各卫生厅(局)应于1988年11月底以前将上述一、二两项已填好的登记表汇集后送“北京医科大学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可将登记表汇集后直接送“北京医科大学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
四、对社会上滥用麻醉品的病例,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对药物成瘾者进行登记,并按上述规定上报。
五、军队医疗单位应按系统将登记表报送总后卫生部,总后卫生部汇集后于1988年11月底以前送“北京医科大学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
六、北京医科大学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负责将把收到的全部登记表进行电脑统计后上报卫生部药政局。
七、开展药物依赖性流行病学监测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在今年登记的基础上应注意积累资料。今后一旦发现药物成瘾者应立即按要求填报登记表,送交省(市)卫生厅(局),并在1个月之内将登记表送“北京医科大学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
八、各省、地(市)、县的药物依赖性个别病例可在有关报刊杂志上讨论以引起注意。但对于药物成瘾者的统计数据未经卫生部批准不得对外报导。
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成瘾者监测登记表
(此表为各级医疗单位用,一旦发现有药物成瘾者应即填
写此表一份)书写体填写(用圆珠笔或钢笔) 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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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回答选择题时,请划“√”于方括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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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日期 |2.姓 名 |本栏内不要填写:
□□ □□ □□ | (非华人员请用英文填写)| □□□□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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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性别〔1〕男〔2〕女 |4.民族:__空格内不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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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生日期: |6.婚姻状况:
□□ □□ □□ ___ | 〔1〕未婚〔2〕已婚〔3〕丧偶
年 月 日 估计年龄 | 〔4〕离婚〔5〕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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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业:
〔1〕中学生 〔2〕大学生 〔3〕农民 〔4〕工人 〔5〕知识分子
〔6〕国家干部 〔7〕个体商人 〔8〕无业者 〔9〕其它(请注明):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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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居住地区: 空格内请不要填写:
_____省_____地区_____县_____乡 □□□□□□□
或_____市_____区(县)_____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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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造成成瘾的主要药物(只填一种) |10.用药次数
写出具体药名: |
________空格内请不要填写: □□ |每周 □□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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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用药量: 每天____毫克 |12.用药史:
或每天____克 |已有____年,____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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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主要用药方式(只√一项):
〔1〕注射 〔2〕口服 〔3〕鼻吸 〔4〕栓剂 〔5〕吸烫烟 〔6〕以香烟
或烟管吸服 〔7〕以烟枪吸服 〔8〕不详 〔9〕其它(请列出)
_______
----------------------------------------------
14.药物来源: |15.如果还经常使用其它 |此栏请不要填写:
〔1〕亲朋 〔2〕药店 |药物请列出药名: |
〔3〕偷盗 〔4〕医生处方 |(1)_____ | □□ □□ □□
〔5〕黑市购买 |(2)_____ |
〔6〕其它(请注明) |(3)_____ | □□ □□ □□
----------------------------------------------
16.技术判断: 〔1〕确已成瘾 〔2〕怀疑成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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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报告人 单 位: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 □ □ □ □ □ 日
签 名: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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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勿填写此栏:
________ __________ □□□□□□□□
登记号码 收到日期 个案编号
----------------------------------------------
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八号
北京医科大学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
(邮政编码100034)



1988年9月7日

关于印发《盘锦市民防指挥部规章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民防办


关于印发《盘锦市民防指挥部规章制度》的通知
盘民防指[2005]3号


市民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现将《盘锦市民防指挥部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有《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七项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盘锦市民防指挥部规章制度

  为使市民防指挥部组织领导市民防工作职能的全面履行,适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特制定了盘锦市民防指挥部规  章制度。包括:

  1.盘锦市民防指挥部工作制度

  2.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定

  3.盘锦市民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制度

  4.盘锦市民防应急值班制度

  5.盘锦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训练制度

  6.盘锦市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制度

  7.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8.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9.盘锦市民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10.盘锦市民防应急装备器材管理制度

盘锦市民防指挥部工作制度

为履行市民防指挥部的工作职责,保证盘锦市民防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民防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市民防指挥部是全市防空袭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最高指挥机构,代表市委、市政府、盘锦军分区组织指挥全市防空袭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预防和联合救援工作。

  第二条 贯彻执行国家、沈阳军区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防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传达落实上级的重要会议精神等。

  第三条 研究讨论全市民防应急工作的发展方向,加强民防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解决民防应急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制定民防应急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制定防空作战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并按预案抓好落实,检查、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和保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第六条 检查、指导各分指挥机构的建设,构建科学的组织指挥体系,充分发挥民防指挥部的领导作用。

  第七条 编制全市救援力量、通信保障的建设方案,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第八条 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的民防应急工作,负责民防应急工作的综合评定。

  第九条 市民防指挥部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统一指挥,科学决策应急方案,严密组织救援行动,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十条 实行民防指挥部例会制度。民防指挥部会议由民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解决民防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会议,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提出民防应急工作的专家意见。民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由民防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布置民防应急工作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区民防指挥部工作制度,可对照上述内容由县、区民防指挥部制定,并报市民防指挥部备案。

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制度,促进专委会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委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定民防发展战略、研讨民防发展途径等重点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加速民防事业进程,推动民防事业科学技术发展。

  第三条 专委会在决策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第四条 根据民防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市民防指挥部按不同灾种和专业领域组建专委会。各专委会成员要在各自的工作业务范围内,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 市民防指挥部为专委会主管单位。

  第六条 专委会负责了解、掌握和研究全市民防建设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参与研究和制定民防事业发展战略、技术政策和发展规划,参与重大灾种灾情的紧急救援和相关的后期处理;承担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七条 不定期的分析判断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规律及危害,适时提出预防和应急对策。

  第八条 参与审议、评估县(区)民防指挥部及市民防指挥部各分指挥部的应急预案并做出结论。

  第九条 组织编发《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动态》,反映专委会及其专家提供的信息和工作建议,沟通专委会与各有关单位的信息交流;通报市民防指挥部领导对专委会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动态》由市民防办公室负责主办。

  第十条 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及民防建设的工作历史,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专委会每年至少应撰写一篇综合性报告或发表一篇某项技术发展的专论。

  第十一条 专委会的每项工作都应该明确负责人和配合工作的成员。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委会可召开主任委员碰头会、专委会全体会议、专项工作会议、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会议等会议,研究专委会工作或对某项工作组织专项论证。

  第十三条 必要时可采取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专委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第十四条 专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专委会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需要以文字形式确定的,由参加专委会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名确认,并由市民防办决定发送范围等印发事宜。

  第十六条 聘用的专委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愿为民防事业建设服务,获得过相应的项目奖和科技进步奖;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第十七条 专委会成员的聘用应经所在单位或有关行业学(协)会和县(区)民防指挥部书面推荐,由市民防办审查后报市民防指挥部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市民防办负责对相应的专委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促进专委会廉洁自律。

  第十九条 专委会内部要严格依照专委会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健全内部监督自律机制;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条 专委会工作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盘锦市民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制度

为了保证市民防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经常性联络,使指挥部成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防工作的有关精神,使指挥部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成员单位落实民防工作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民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指派1名负责本系统应急工作或相关工作的科级干部兼任。

  第二条 联络员须按市民防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向本部门、本单位的指挥部成员和负责应急工作的领导报告指挥部的有关工作要求,负责协调落实有关具体工作。

  第三条 联络员负责本单位和市民防指挥部及其他成员单位间民防信息的传递反馈。

  第四条 联络员应掌握本单位应急组织机构、应急预案、救援力量等应急准备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本单位的市民防指挥部成员和负责应急工作的领导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第五条 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民防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登记、分发,催办和送交存档工作。

  第六条 负责本单位市民防指挥部成员交办的有关民防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联络员按时参加市民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盘锦市民防应急值班制度

为了规范应急值班秩序,及时有效受理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民防指挥部设立民防应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应具备指挥调度(值班室)和指挥保障功能。各分指挥部设置应急值班室,值班室必须设有电话、传真、微机等值班设施和必要的休息设施。各救援力量应设有固定的值班电话。

  第二条 各值班系统应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具体的值班制度和值班员职责。

  第三条 各值班系统应有专人进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每班应有值班领导1人,由单位领导干部担任,值班员1至2人,负责具体的值班勤务,值班车辆一台。

  第四条 值班领导必须熟悉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掌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程序和方法,能及时正确处置紧急情况。值班领导应经常检查值班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五条 值班员必须坚守值班岗位,履行值班员职责。熟悉接处警程序和有关规定,熟练使用值班设施和器材,把握好“接、报、传、跟”四个环节。

  接,就是接警。要问清事件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事件种类性质,发生时间,地点,危害范围、危害程度,现场处置情况,请求救援的事项等。

  报,就是报告。值班员接警后,要首先向值班领导报告,然后按照值班领导的指令报告有关值班室,通知相关应急工作人员。
传,就是传达领导的指令。值班员必须及时、准确地将领导的命令、指示传达给指定的对象。

  跟,就是跟踪检查命令、指示执行情况。并将核实的情况及时向指挥员报告。

  第六条 值班员必须及时、准确、详细、清晰地填写值班日记和有关报表。

  第七条 值班员必须爱护值班室设施设备和物品,保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和环境整洁,不准在值班室进行与值班无关的活动,保持室内肃静。

  第八条 严格交接班管理。交班的主要内容是:接警、处警情况;待办事宜;文件资料、值班记录;值班室设施、设备,物品完好情况。

  第九条 凡因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漏岗,错报漏报等,给应急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盘锦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训练制度

第一条 为科学整合各部门、各单位救援力量,迅速有效地实施救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组建的第一响应队伍(特勤队伍)、民防专业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

  第三条 县以上民防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建立第一响应队伍。第一响应队伍是防空和应突的突击力量,必须达到人员专业、装备精良、训练有素、反应快速、救援有效的要求。

  第一响应队伍的组织建设,由组建部门和单位提出计划,经市民防指挥部批准后由组建部门和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队伍人数根据救援任务需要和本行业担负抢险救灾任务的现有专业人员人数酌情确定,组成人员可以是本部门、本单位民防专业队伍中的专业人员。

  第一响应队伍的训练工作由组建单位组织,主要是以岗位培训为主,通过工作实践提高队员的应急技能,以集中训练为辅,通过有组织的训练提高队伍的应急能力。

  第一响应队伍日常工作的装备器材应满足应急救援的需求。

  第四条 县以上民防指挥部应当根据民防应急工作的需要,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领导、便于指挥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民防专业队伍。民防专业队伍是群众防空和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平时,参加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任务;战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规定人防专业队的任务。

  民防专业队伍的组织建设,由组建部门和单位提出计划,经市民防指挥部批准后由组建部门和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队伍人数根据救援任务需要和本行业担负抢险救灾任务确定。民防专业队的编成要与工作、生产、行政组织相适应,技术性强的专业队伍,可按系统、行业进行编组,其它专业队伍,可按行政区进行编组。

  民防专业队伍的训练工作由组建单位组织。采取在职训练为主,结合适当的集中训练和综合性演练,每年可结合生产、工作有目的地安排五至十天专业训练。干部应重点进行组织指挥业务训练。

  民防专业队伍所需装备、器材,就是这些单位平时进行生产、工作所使用的装备器材。民防、军事部门负责提供一些非生产性的专用设备、器材。

  第五条 社区志愿者队伍是社区组织的,居民自愿参加的基层群众性防灾救援组织,主要担负民防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社区联防和居民自救互救、支援联合救援行动等任务。

  社区志愿者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由社区负责管理。社区志愿者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补充和支援力量,队伍组成由社区根据防灾救援的实际需要确定。志愿者队伍中可设应急宣传员、消防监督员、治安协理员、防疫监督员、医疗救护员、燃气抢修联络员、电力抢修联络员、自来水抢修联络员等岗位,并明确职责、工作方式、联系方式和一般要求。街道或社区可设志愿者工作站,组织志愿者活动,对志愿者实施管理。志愿者活动经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保障。

  第六条 民防指挥部有权指挥调动本级政府辖区内所有救援队伍。

  第七条 各救援队伍必须设有值班电话,进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

  第八条 各种救援队伍按要求参加民防指挥部统一组织的联合救援演习,不断提高协同行动能力。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组建、训练救援队伍和不服从指挥调动的有关部门、单位、队伍的责任人和队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锦市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制度

  为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提高预案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民防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由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审议、论证,经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商请同级军事部门同意后实施。应急专项预案由民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大中型企业按照有关要求编制,由相关的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委员审议、论证,经民防指挥部审批后实施。

  第二条 民防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有分管领导、具体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预案的编制、修订、保管。

  第三条 突发事件专项预案由基本案和若干行动案与保障计划组成。基本案是整个预案的总纲,主要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灾情总体判断、指挥体制、预测预警体系、应急响应程序、救援队伍建设与使用后期处置措施等。行动案是针对具体灾情采取对策的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灾情详细判断、应急具体对策和现场指挥所开设方案等。保障计划是保障行动案落实的方案,包括指挥场所的保障、信息保障、通信保障、工程保障、装备器材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等。

  第四条 各类预案原则上每5年作一次全面、较大的修改,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行动案和保障计划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保证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修改、补充的预案适时报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必须熟悉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保证发生突事件时,能正确处置各种情况,具备较高的应变能力。

  第六条 民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项预案编制与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实现预案资源共享。各部门之间可自行组织预案工作交流,相互熟悉预案,保证应急联动,相互配合支援。

  第七条 各类预案应实行计算机管理,有条件的部门应编制有关应用管理软件,实现预案调阅、修改、图形标绘、态势演播和相关信息查询等功能,不断提高预案智能化水平。

  第八条 各类预案的涉密内容不得向社会公布,不得利用互联网传输,严防丢失泄密。

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程序和方法,明确信息报告时限和要求,严格信息报告责任追究,确保信息传输及时准确,依据《盘锦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为日常信息、应急信息和公众信息。

  日常信息:是指预防和应急准备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预案,防灾减灾规划计划,组织机构,指挥通信设施、设备、网络,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器材、物资,赈灾物资储备,预警监测网络,防护建设,重点目标和要害部位防护,专业知识,学术研究,工作经验,建议、意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等。

  应急信息:是指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种类、性质,发生原因、时间、地点,危害因素、范围,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处置过程,处置结果,善后处理,事件调查,责任追究,恢复重建,人力、物力、财力、使用情况等。
公众信息:是指非涉密的、可在全社会交流的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道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渔业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边境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 日常信息报告。实行日报、周报、月报和年报制度。日报、周报预测、监测、预警动态信息;月报综合信息;年报计划、总结信息。月报在下月5日前上报,年报在下一年1月5日前上报。
报告程序:市民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向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和军分区报告。

  信息报告方式:(1)人工专递;(2)有线传真;(3)无线数传;(4)网络传输。

  第四条 应急信息报告,实行速报制度。主报告程序:

  发生Ⅳ级预警事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接警后,5分钟内向事件发生地县(区)民防指挥部或县(区)政府分警,7分钟内向市相关分指挥部通报。县(区)民防指挥部或县(区)政府30分钟内向市相关分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发生Ⅲ级预警事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5分钟内分警到市有关分指挥部,7分钟内向市民防指挥部通报情况。市有关分指挥部30分钟内向市民防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市分指挥机构10分钟内向省相关分指挥机构报告。市民防指挥部15分钟内向省应突总指挥部报告。

  发生Ⅱ级和Ⅰ级预警事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3分钟内向市民防指挥部分警,5分钟内向各相关分指挥部通报,7分钟内向省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报告。市民防指挥部7分钟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各相关分指挥部10分钟内向省分指挥部报告。

  辅助报告程序,按照专业归口管理原则,逐级报告,一级预警事件信息可越级报告。

  第五条 公众信息报告,实行公众化多渠道、经常性报告方式,鼓励公民通过多种载体报告信息。

  第六条 市民防指挥部按照省应突总指挥部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建立计算机网、指挥通信网、综合数据库和电子地理信息系统,统一数据规划,数据格式、技术体制和应用平台,保证信息互通共享。有条件的部门,应向市民防指挥中心传送实时图像监控信息。

  第七条 机密以上信息报告,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符合保密规定。

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为使公众及时获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采取预防和救护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是指政府和社会公布必须获知的可能发生、即将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服务行为。发布的信息包括可向社会公布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实际灾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民防指挥部代表市政府实施统一管理。灾种单一不能引起公民恐慌和社会骚乱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有关职能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危害因素复杂,危害程度严重,危害范围超出区(县)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有关部门提出信息发布申请,经市民防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由申请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三条 易于引起公民恐慌和社会骚乱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必须经民防指挥部审批后发布。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报、预警信息,为公民及时采取预防和防护措施提供服务。

盘锦市民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为使民防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民防应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各自职能,依法行政,依法防救,保证盘锦市民防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民防指挥部联合执法检查组,由市民防指挥部领导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请市人大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或由市人大组织执法检查。

  第二条 联合执法检查的具体安排,由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市民防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联合执法检查的内容

  1、贯彻执行民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2、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将民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民防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情况。

  3、市民防指挥部及其所属各分指挥机构指挥体系,指挥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4、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5、各部门依法履行民防职责情况。

  6、各部门、各重点目标单位编制、落实民防应急预案情况。

  7、各部门、各重点目标单位民防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8、应急和值班执勤情况。

  第四条 联合执法检查一般情况下,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安排。

盘锦市民防应急装备器材管理制度

  为加强民防应急装备器材的管理,保障各种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防应急装备、器材,是指担负救援任务或保障任务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用于指挥、救援的设备、设施的总称。包括:专用通信工具,计算机设施(含软件),专用指挥车、通信车、救援车,各类特种车,专用救援工具、仪表等。

  第二条 民防应急装备、器材的种类、数量由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应急任务的分工确定。各部门单位专用的救援装备、器材,按现行体制由各部门组织购置。系统设备、设施,由民防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统一规划,经政府批准后,统一或分别实施。

  第三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设立装备器材库,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登统计、出入库制度。民防应急装备、器材的管理使用,要做到定用途、定存放地点、定人员、定责任、定应急抢修措施。

  第四条 民防应急装备、器材要按技术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装备、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遇有应急情况要做到能及时开通和现场使用。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造成损坏、丢失等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和泄露民防应急装备、器材的资源信息。

  第六条 因人为造成民防应急装备、器材损失、丢失和泄密,并对指挥救援行动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