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燃料调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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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燃料调度规则

铁道部


铁路燃料调度规则
1992年12月16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煤炭和燃油是铁路机车运用和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资。提高燃料调度人员的组织能力和指挥水平,加强燃料管理,保证燃料供应,是完成铁路运输生产任务,节约能源,提高效益的重要一环。
为使全路燃料调度工作做到统一指挥,实现燃料调度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铁道部机务局、铁路局机务处、铁路分局机务科是燃料调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燃料调度工作的领导及燃料调度人员的培训教育;保持燃料调度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3条 燃料调度的基本任务:负责煤炭供应计划的兑现与落实,组织好煤炭的发运及平衡调配;掌握铁路用煤、用油动态;熟悉燃料储运、接卸能力及燃料整备业务;督促燃料到达的质量及数量验收;指导办理索赔;做好燃料统计、资料积累及分析工作。
第4条 各级调度人员,必须学习技术业务知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树立全局观念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严肃调度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命令,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组织、指挥水平。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5条 铁路燃料调度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分别配备燃料调度员。各级燃料调度实行三班制,负责铁路燃料的发运、调配、组织、指挥工作。
第6条 在组织实施燃料计划、供应、管理工作中,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指挥,各级调度要协调动作,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统一行动。
第7条 铁道部燃料调度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的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法规。
2、根据煤炭合同计划,了解铁路煤炭日装车数量及每日发运超欠情况,出现问题,会同运输部门及时调整,监督检查煤炭发运计划的完成。
3、掌握各铁路局机车燃料的日收入、支出、结存动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调整、调拨和催发。
4、对机车燃料供应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或事故,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将发生问题、事故概况及处理意见收集存档。
5、掌握有关煤矿的生产情况和质量规格标准,对铁路驻矿员进行业务检查和领导,督促检查燃料发运,提高合同兑现率。
6、按时收报燃料调度报告,正确填写燃料调度台帐及有关报表,根据上级要求准确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7、根据全路燃料储备能力和需求情况,负责办理日常各铁路局和部直属单位燃料调拨手续。
8、加强全路燃料调度基础建设,不断提高全路燃料调度组织、指挥水平。
第8条 铁路局燃料调度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的方针、政策及铁道部煤炭、燃油管理办法,及时传达部局领导的有关指示,根据需要下达调度命令。
2、根据铁道部分配给铁路局的机车和生产生活煤炭的年度计划,下达给各铁路分局和有关用煤单位并组织好发运,保证合同计划完成。
3、掌握有关煤矿的生产情况和质量规格标准,对铁路驻矿员进行业务检查和领导,督促燃料发运,提高合同兑现率。
4、掌握煤矿供铁路用煤装车情况,根据年度计划和月运输方案,做好均衡发车。对不能按计划完成的,摸清原因,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解决。
5、掌握局管内机车用煤、燃油的收、发、存情况,正确填写十八点燃料动态报告表和矿发情况,对库存煤、油数量少的段采取平衡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铁道部燃料调度。
6、掌握局管内各机务段、折返段优劣煤储存数量、混煤比例、在途煤车、待卸数量、燃整情况及设备状态。
7、掌握局管内机务段抓煤机上煤设备运用动态和上油设备动态及安全整备情况。
8、及时转发和下发安全通报,准确填写煤炭和燃油动态月报及有关报表,并按时报部。
第9条 铁路分局燃料调度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能源的方针、政策和铁道部、铁路局制定的燃料管理办法和措施,及时传达领导有关指示和安全通报。
2、根据铁路局下达的年度用煤计划,要与有关部门联系,保证完成月计划,确保机车用煤的供应。
3、掌握分局管内各机务段、折返段机车煤炭、燃油每日的收、发、存以及燃料整备安全作业情况,有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领导和路局燃料调度。
4、掌握分局管内各机务段、折返段时煤、油及待卸煤车、油罐车情况,组织好卸车。
5、掌握煤炭、燃油到段后质量验收、存放、保管及发放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机务段、折返段燃料的使用和管理。
第10条 机务段、折返段燃料值班员的职责:
1、根据铁路局、铁路分局下达的进煤、进油计划,按不同煤种和油脂的牌号做好卸车安排,煤车、油罐车到达后,按规定组织验收、卸车。
2、做到按时向铁路分局(或铁路局)燃料调度报告煤、油动态和卸车、待卸、整备设备、作业安全及抓煤机运用、洗检、临修等情况。
3、优劣煤要分卸分存,并按铁路局规定比例混好煤。根据发煤、发油电报,及时向铁路局、铁路分局了解在途煤车、油罐车情况。
4、负责燃料到段后的验收、储存、保管、发放,做到日结、月盘、季清查,盈亏不超过部定范围。
5、认真组织燃整有关人员完成机车上煤上油整备工作,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和安全通报,做到安全生产。
6、准确统计、正确填写各项报表及原始记录,及时上报铁路分局(或铁路局)。

第三章 燃料调度基本工作制度
第11条 交接班制度
1、交班调度应详细将本班煤、油收、支、存,装卸车及有关命令、指示、工作完成、整备安全等情况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2、接班调度应详细了解煤、油库存数量,使用天数,各矿煤炭日请车、批车、到站计划。并认真阅读有关命令、电报、文件、领导指示等重点事项和交班人员填写的交班记录。
第12条 核对制度
1、燃料调度员每月前与驻矿员、车站核对下月煤炭运输计划,如遇削减或增加计划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理。
2、燃料调度员每月要将驻矿员提供的矿发月报(铁煤11)进行核对,发现问题,找出原因,予以纠正。
3、每日核对日计划完成情况,组织均衡发运。
4、做好机务段、折返段用煤、用油动态与日、月报表核对。
第13条 汇报制度
各级燃料调度员要执行逐级汇报制度。每日定时向上级燃料调度汇报十八点报告。详细汇报煤、油动态,煤炭发运情况,日计超欠、燃料到达、积压、待卸、整备安全、燃料告急等需要上级燃料调度了解的各种情况。
第14条 会议制度
1、各级燃料调度每月要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上月工作,布置当月工作,制定完成任务措施和提出改进方案及要求。
2、定期召开燃料调度、驻矿员工作会议,总结经验交流推广。
第15条 考核制度
各级主管领导应根据燃料计划完成、机车燃料供应情况等,对燃料调度员、驻矿员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章 工作分析
第16条 调度工作分析,是通过日常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制定措施,不断提高调度工作质量,促进燃料调度工作的有效方法。
1、日分析的主要内容:
(1)各矿日装车计划兑现率完成情况;
(2)当日机煤、燃油库存数量和库存不足三天的机务段及用煤告急单位等重点情况;
(3)对集中到达的在途煤、油车,机务段接卸有困难,做变更准备的情况;
(4)燃料整备及设备安全情况;
(5)各段使用的机煤、燃油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2、旬、月、季定期分析的主要内容:
(1)各矿(厂)旬计划完成进度情况,月分析各矿(厂)超欠原因;
(2)按月、季统计分析燃料收、支的变化影响因素。
(3)按月、季统计分析燃料整备安全情况和变化情况。
第17条 各级燃料调度除应有请示报告、台帐、报表、统计、分析资料,并认真填写燃料调度日志。
为加强燃料调度科学化管理,各级燃料调度应配备微机,进行微机联网统计。
第18条 各级燃料调度应备有下列文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用煤管理办法》、《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煤炭合理运输基本流向》、《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煤炭送货办法》、煤炭、石油常识资料、《抓煤机使用、保养、安全入厂回送办法》及各种有关规章、命令、电报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19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解释。
第20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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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关于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部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关于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基金托管人、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关于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于每月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在本所上市基金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2.基金托管人建立基金持有人名册档案,保存每月的基金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初次募集、权益登记日、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取得基金持有人名册。
4.基金托管人应及时获取名册,并在取得名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持有人人数、前50名基金持有人名单报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备案。
5.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可在非正常提供持有人名册时间从证券交易所获取基金持有人名册。



1998年9月30日
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刘忠杰 刘亚利


  “民以食为天,粮以地为本”土地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之本,是农民群众安身立命之缘,是中国“三农”问题(农业、农村、农民)的核心。中国迄今仍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多,广大农民至今没有改变“靠地吃饭”的状况。可以说,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自广大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以后,农村社会的矛盾已转向利益分配是否公平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公平的问题。总的来讲,土地经营的合理安排和土地利益的正当分配,已成为解决农村问题的基础和根本。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难点,已从传统的承包地侵权纠纷、相邻权纠纷及发包方(承包方)的违约责任纠纷等类型,转为现阶段特定主体的承包合同纠纷,包括外嫁女权益纠纷、代耕农纠纷及因农业税减免而引发的流转费纠纷等类型。这些新类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均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土地资源的日渐稀缺戚戚相关,与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引起农地价值的增长戚戚相关,同时也与农村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农村社会特殊的人文环境戚戚相关,因而处理难度较大。
(一)外嫁女权益纠纷
1.外嫁女权益纠纷的由来和概况。
  外嫁女是一个较为形象的表述,实践中指的是与村外人结婚,但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受民间传统观念的影响,外嫁女往往被本村剥夺了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的权利,从而导致其在分配征地补偿款、股份分红、集体福利等方面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正,广大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的觉醒,外嫁女要求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的呼声越来越高,并由此导致了外嫁女权益纠纷的大量涌现。
2.外嫁女权益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1)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部分地区外嫁女不仅分不到新的土地,而且过去分配的土地也要被强制收回。
(2)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上,很多地区都规定外嫁女不能参加分配,或者分配数额比其他村民少。
(3)股份分红权。股份分红权是外嫁女诉求中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股份分红是村民以承包地入股,并依股份大小每年取得分红。基于可分红总量的固定,大部分农村往往以通过表决股份分红方案的形式,剥夺或者限制外嫁女的股份。
(4)宅基地分配权。在城乡结合部,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是村民重要的生活基础,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很多地区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采取了男女不平等的政策。
(二)代耕农纠纷
1.代耕农纠纷的由来和概况。
代耕农,指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耕作,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耕种他人土地的农民。很多农民放弃农业生产,纷纷“洗脚上田”,进入工厂或自办实业,导致大量耕田荒置。
2.代耕农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代耕农租种他人承包地,并为承包人代为缴纳农业税、履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义务,每年取得固定收益。有些代耕农甚至举家迁入,十来年的代耕生活已让他们逐渐融入了当地的生活。而对于承包人来讲,他们既摆脱了承包地上的农业税赋负担,又可以从事他项经营活动,可谓“双赢”。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股份分红、土地征收补偿等方面的数额逐渐增大。而代耕农能否参与上述收益的分配,与其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相关。因此,承包人纷纷要求代耕农交回代耕地,而代耕农则认为当地政府早年已承诺他们入户,或者与承包人之间已达成协议,他们已经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引发了大规模的矛盾与冲突。代耕农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为:
(1)代耕农与承包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纠纷。代耕农普遍认为,其虽然是以“代耕”名义耕种,但实际上已连续十多年进行耕种并长期以自己的名义交纳税赋。而且,对于政府主导引入的部分代耕农而言,当年当地政府招耕时,曾承诺为他们办理入户并给予当地村民同等待遇,不少人因此长期离开了原住地,加上老家的祖屋早已破旧,又没有承包责任田,现已没有退路。由此,他们强烈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代耕农与承包人之间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归属纠纷。农村土地被征收后,集体经济组织将征收补偿费分给承包人,代耕农则以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主张取得该补偿款。另外,部分代耕农反映,代耕地被征收后,集体经济组织不但没有任何征地补偿,还截留了其应得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款,要求发放征地补偿款及被截留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款。因为在他们看来,代耕土地是有合约的,代耕地被征收理应给予经济补偿。
(3)代耕农与回迁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部分本已将户籍迁出的原村民,在看到迁户回村有利可图后,千方百计将户口迁回原所在村集体,并要求代耕农将代耕土地返还,从而引发纠纷。
(4)代耕农与村集体间的安置纠纷。代耕农多来自异地他乡,经过十多年的代耕劳作,绝大多数已在村集体安家。现村集体、承包人要求收回代耕地,或代耕地被国家征收,将使其丧失赖以维持生计的土地,生存问题日益突出,从而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产生安置等纠纷。
(三)农业税减免与流转费纠纷
1.农业税减免与流转费纠纷的由来和概况。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过去农村承包地流转上的严格限制,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种形式,包括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对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法律比较稳定,而国家政策则相对多变。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这无疑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这些政策变化往往也容易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转包、出租)中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如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着重于让农民减负增收,以“两减免、三补贴”为重点,启动了城市资源施惠农村的历史转变;2005年中央一号文则立足于使农业强身健体,以农业综合生产力建设为手段,开始打造农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上述政策出台前,由于农村土地上的负担较重,农地耕作没有多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很多承包人将承包地转包或出租给第三人,有的承包人仅收取少量的流转费(转包款或租金);有的是零收益流转,即第三人只要负责缴纳承包地的农业税赋即可,不用另行向承包人缴纳流转费;有的甚至还出现“负流转价款”(俗称“倒贴皮”)。随着全省农业税的全面免征,承包地上的农业负担消失,如果继续履行原来的流转合同的约定,承包人无法享受农业税免除的优惠,实际耕作人还可取得农业补贴,有的承包人甚至还要继续向实际耕作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对于承包人来讲,显然不公平。于是,承包人纷纷要求调整流转费,而实际耕作人则认为农业优惠政策应由其享有,二者产生纠纷。
2.农业税减免与流转费纠纷的主要表现。
(1)承包人以流转合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实际耕作人退还承包地。实际耕作人则基于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并且其在土地上的投入和经营计划尚未实现等为由,不愿退还,要求继续履行,从而引发纠纷。
(2)承包人以流转合同未约定流转期限(或只是口头协议)为由,主张终止流转合同,要求收回承包地。实际耕作人则认为双方未约定流转期限,其可继续承包。
(3)实际耕作人要求减少流转费。实际耕作人以农业税免除为由,主张按照免除的农业税数额减少流转费。
(4)承包人要求增加流转费。承包人以农业税免除为由,要求实际耕作人按照免除的农业税数额增加流转费。实际耕作人以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且流转费已有明确约定为由进行抗辩。
二、法院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面临的困难
(一)案件受理上法律适用的困难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有历史遗留问题,有政策因素的影响,有的还涉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问题等,使得这些纠纷游离于民事案件边缘,是否可以民事案件受理,往往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其中外嫁女权益纠纷最为典型。可见,根据最高法院研究室的意见,对农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纠纷,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对于不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发生的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此类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对于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的途径受理此类案件,则未明确。
  可以看出,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是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答复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外嫁女权益纠纷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收益分配纠纷,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的不同规定无疑造成了人民法院在受理外嫁女权益纠纷问题上的困难。
(二)村民自治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了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实行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不可能对具体事项作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主要任务是界定国家、基层组织和村民之间的关系,除了一些概括性的规定外,没有在国家法和村民自治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也没有在法律中规定村民自治的基本范围,如具体哪些事项由国家规定,哪些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哪些事项的决定权应该由村民保留,不受国家和村民集体的干涉等。对于村民自治是否存在逾越权限范围,应该怎么审查,如何督查纠正等,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司法裁判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如何妥善解决村民自治与法律规定冲突的问题。
(三)政策与法律的冲突
  法院裁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对于上述新类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来讲,情况则复杂许多,因为其间往往涉及政策和法律冲突的问题。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但目前广东部分地区已由政府主导实行“股权固化”政策,固定后的股权“生不增、死不减”。这意味着实行股权固化后出生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至少在一段时期内无法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而享有股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入学、参军、出国、进入公务员队伍工作等因素,即使已失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其仍可享有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这些政策与法律规定之间产生矛盾,也造成法院审判上的困难。
  上述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农民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的原因,又有基层组织民主程序不健全的因素,也有法律规定和政策不连贯、不协调的缘由,还有国家政策调整而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等。因此,如何妥善协调处理这些关系,成为审判实践面临的一大问题。

三、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妥善处理的几类关系

(一)正确处理依法公正审理和顾全社会大局的关系
  基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特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既要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又要增强全局观念和政治敏锐性,尊重历史和当地实际情况。既要注意维护集体利益,又要保障农户的权益得到有效救济,做到合法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保障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要强化释明和疏导力度,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努力化解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稳定因素,消除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正确处理民事审判与行政行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