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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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噪声,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从事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产生的干扰周围地区人们生活、学习、工作的音响。其等效声级超过国家《城市环境噪声标准》(见附录)的,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市区内环境噪声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本辖区监督管理环境噪声的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按职责权限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将防治、减轻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纳入总体规划,并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将所辖市区划分为相应的噪声适用区域,监督实施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固定扰民噪声污染源的申报登记制度,并责成有噪声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治理污染。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噪声污染源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缴纳超标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主要用于噪声污染源的治理。
  第七条 各有关科研、设计和生产单位应积极研究防治噪声污染的办法,推广和使用低噪声产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照本办法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噪声污染。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理。
  直接受到环境噪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损害者消除危害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噪声,系指各种机动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所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十条 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规定。车辆承检单位应将《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列入车辆年检内容。超过标准的,不准在市区内行驶。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的喇叭最大音量,在正向二米处不准超过一百零五分贝。严禁在设有禁鸣标志的路线或夜间(二十二时至翌日六时,下同)鸣喇叭。
  各城市应在市区主要街道逐步设置噪声自动监测显示装置。
  第十二条 特种车辆安装报警器,必须经过公安部门批准。报警器在非执行任务时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进入市区的拖拉机等高噪声机动车辆,必须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四条 进入市区的火车,应控制使用风笛,不得使用汽笛。
  第十五条 各类船舶在穿越市区内水域航行时,应按船舶安全航行的有关规定鸣笛。
  第十六条 各种飞机不得在市区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和高度在五千米以下的超音速飞行。
  
第三章 工业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噪声,系指各类从事工业生产活动所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噪声,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否则,项目不准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成所辖区内造成工业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治理。逾期仍未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限制作业时间或者停止使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
  第二十条 凡生产有噪声控制标准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经环境保护部门对产品测定合格后,发给噪声合格证,并应在销售产品样本或说明中注明噪声指标。超过标准的,一律不准生产和出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超过噪声控制标准的产品。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噪声,系指各类建筑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噪声可按工业集中区环境噪声标准控制。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应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使用高噪声的打桩机、电锯、混凝土搅拌机等机械设备施工的,应采取消声防护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二十四条 除抢险工程外,施工单位夜间不得在住宅区使用高噪声机械设备从事施工作业。因工程需要必须从事上述作业的,须经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生活噪声,系指除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外,人们日常生活和从事其他社会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二十六条 在市区使用广播喇叭和其它音响设备,必须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室外使用高音响设备招揽生意。在住宅区叫卖者或从事高噪声作业的流动性经营者,不得妨碍当地居民的休息。
  第二十八条 禁止夜间在住宅区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噪声的工具。
  单位和家庭的娱乐活动不得影响周围单位的工作和四邻休息。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治理、搬迁或关闭。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高噪声设备,并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按《黑龙江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部门收到罚款后,应当给当事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三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继续执行。对复议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安部门的处罚不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环境噪声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其它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县城、镇的环境噪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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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新世纪我市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要求,积极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在前三个“五年普法教育”的基础上,从2001年到2005年在全市公民中继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为顺利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确保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深入开展宪法、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活动。努力开展与广大公民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对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要作好重点宣传,增强公民遵纪守法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努力实现由提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深入开展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廉政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把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学习,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注重思想道德教育,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发展。
二、认真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我市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律意识,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与本职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公正司法,依法行政;青少年在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要学习和掌握公民应当懂得的基本法律常识,树立守法意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掌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经营管理的自觉性。注意抓好流动人口、边远山区等薄弱环节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坚持学法和用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相结合。法制宣传教育要紧密联系依法治市的实践,积极开展在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和基层的依法治理工作,积极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国家赔偿制、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基层民主政治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要围绕中心工作,开展专项治理,保障和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顺利、健康发展。
四、法制宣传教育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依靠各方面力量,动员全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目标的实现。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法制宣传部门要深入基层指导、督促,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使法制宣传教育家喻户晓。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都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使法制宣传教育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适时听取有关的工作情况报告,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检查活动,广泛联系人民群众,带头学习宣传法律、法规,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本决议的执行。


2001年7月20日

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政府令第18 号


  新修定的《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州长:曲木史哈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凉山州自然灾害救灾预案》,结合凉山实际,对2002年3月凉山州人民政府颁发的《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定。
  第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及配合;制定、完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做好地震应急抢险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条 地震发生后,州和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破坏程度,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地震应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四条 州内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救助活动的义务。

第二章 地震预报和临震应急措施

  第五条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和泄露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预报地区即可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10天。
  第七条 临震应急措施
  (一)全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变化,强化震情跟踪,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震情发展趋势。
  (二)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科学、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对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三)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对地震谣言、误传及时予以平息和澄清。
  (四)在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发现突出的明显的临震异常,情况紧急,州、县市人民政府可发布48小时内的地震临震警报,并同时向上级报告,必要时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五)在临震应急期,对危险建筑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尽一切努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第三章 震后地震应急

  第八条 破坏性地震分类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州内发生5.0级至5.9级地震。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州内发生6.0级至6.9级地震。
  (三)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州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
  (四)对确定破坏性地震类型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指标,参照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九条 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行动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州人民政府根据震情、灾情规模,启动《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指导灾区县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工作。
  (一)立即召开指挥部会议,听取地震、民政、救灾办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二)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支援。
  (三)分管地震工作的州人民政府领导(副指挥长)率领地震、民政、建设、救灾办、卫生、新闻等相关部门赶赴灾区调查灾情,指导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四)根据震情、灾情,动员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救助。
  (五)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2、迅速了解灾情,核实、统计人员伤亡、建筑物、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并通报驻军。
  3、协助省地震局做好地震现场工作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第十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行动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紧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一)立即召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救灾办关于震情、灾情、波及范围、救灾方案的汇报,部署紧急抢险救灾工作。
  (二)迅速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组织抢险救灾情况,请求省和国家救援。视灾情请求军队援助。
  (三)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州领导率领救灾办、地震、民政、卫生、公安、建设、水利、经贸、宣传、教育、驻军、武警部队等指挥部相关部门赶赴地震灾区,调查灾情,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四)州委、州人民政府视震情、灾情发慰问电、派出慰问团慰问灾区干部、群众。
  (五)州人民政府根据震情、灾情举行新闻发布会,动员、呼吁全社会紧急援助。
  (六)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按照《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州委、州政府部署迅速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七)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立即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2、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了解、核实、统计人员伤亡、建筑物、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并通报驻军。
  3、协助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现场工作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简称特大破坏性地震)应急行动
  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在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采取紧急行动、组织指挥紧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一)立即召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救灾办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波及范围、紧急抢险救灾方案的汇报,部署紧急抢险救灾工作。
  (二)迅速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紧急抢险救灾情况,特大地震灾害可同时越级向国务院报告,请求省和国家紧急救援,请求军队援助。
  (三)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通往灾区的交通干线采取特别管制措施,确保紧急救援工作的开展。
  (四)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州领导率领救灾办、地震、民政、建设、卫生、经贸、公安、水利、教育、宣传、驻军、武警等指挥部相关部门赶赴地震灾区,了解灾情、组织指挥紧急抢险救灾。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动员、呼吁全社会和国际社会紧急援助。
  (六)州委、州人民政府发慰问电、派出慰问团慰问灾区干部、群众。
  (七)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主动按照《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州委、州政府的部署,采取紧急措施,迅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八)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动采取紧急措施,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和组织自救。
  2、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了解、核实、统计人员伤亡、建筑物、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特大地震灾害可以同时越级向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驻军。
  3、在通信中断时、采取紧急措施与上级取得联系,报告震情、灾情,请求紧急救援。
  4、协助省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地震现场工作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5、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第四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凉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州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凉山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凉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12个处。
  (一)凉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州长(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组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
  成员: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委宣传部、凉山军分区、63790部队、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建设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交通局、州粮食局、州水利局、州广播电视局、州教育局、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州科技局、州统计局、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公路局、州地震局、省地震局西昌地震中心站、州红十字会、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州无线电管理处、武警四川省三支队、武警凉山州支队、武警凉山州消防支队、西昌青山机场公司、成都铁路分局西昌办事处、中国电信凉山分公司、四川移动通信凉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凉山分公司、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部门领导同志组成。
  (二)凉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临震预报,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宣布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决定启动《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及时将震情、灾情和震情趋势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特大地震灾害可同时越级向国务院报告,视灾情严重程度,请求省、国家、军队支援。
  3、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帮助当地政府组织抗震救灾工作。派慰问团、发慰问电慰问灾区干部群众。
  4、视震情、灾情和社会影响情况、发布有关临时政令。
  (三)指挥部办公地点:指挥部设在州人民政府(遇特殊情况改设凉山军分区)。
  第十三条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主要职责
  (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凉山军分区、州委宣传部、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地震局、州广播电视局。
  办公室主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办公室副主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州委宣传部副部长、凉山军分区参谋长、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秘书长。
  办公地点:州人民政府(遇特殊情况改设凉山军分区)
  (二)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迅速了解、收集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的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长和省委、省政府报告,特大地震灾害可同时越级向国务院报告。
  3、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州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传达贯彻州委、州政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颁发的各项政令并督促落实。
  4、负责协调抗震救灾各项工作,负责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调运和安排。
  5、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抗震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统一宣传口径,平息谣传误传。
  第十四条 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处组成和主要职责
  (一)震情监测处
  成员单位:州地震局、四川省地震局西昌地震中心站。
  处 长:州地震局局长
  副处长:四川省地震局西昌地震中心站站长
  办公地点:州地震局(必要时改设在西昌地震中心站)
  主要职责:
  1、进入临震应急期,进行强化震情跟踪监视,根据震情地发展变化,及时提出震情趋势意见,报告州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对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进行督导,为州政府当好参谋。
  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30分钟内将地震参数(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州领导,特大地震可直接报告州委书记、州政府州长,通报州级相关部门,凉山军分区、通知灾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建议。
  3、震后进行紧急会商,对震情趋势作出初步估计。在震后应急期,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动态,加强分析研究震情发展趋势,将趋势意见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地震局
  4、震后2小时左右,按照州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要求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并为省地震局现场工作先遣组)赶赴地震灾区进行地震现场监测,速报震情和灾情情况。
  5、协助省地震局现场工作组做好地震现场工作。
  6、地震后运用地震应急辅助决策系统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初评估(理论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初步灾情数据。
  (二)抢险救灾处
  成员单位:凉山军分区、63790部队、武警四川省三支队、武警凉山州支队、武警凉山州消防支队、成都军区合成战术区。
  处 长:凉山军分区参谋长
  副处长:63790部队参谋长
  办公地点:凉山军分区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驻州部队、武警、民兵迅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2、抢救被埋压人员和被困在危险建筑物中的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运送紧急救援物资和伤病员。
  3、负责地震造成的火灾、水灾、爆炸及有害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灾。
  4、其他急、难、险、重任务。
  (三)医疗救护处
  成员单位:州卫生局、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处 长:州卫生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卫生局
  主要职责:
  1、按照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组织派遣医疗救护队伍,组建临时医院(医疗所),抢救伤病员。
  2、负责监测、检查灾区的饮用水和食品卫生,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
  3、迅速调集、运送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质量监督检查,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四)灾情调查处
  成员单位:州建设局、州民政局、州地震局、州统计局、州水利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
  处 长:州建设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民政局、州地震局、州统计局、州水利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负责对地震灾区人员伤亡,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各类建(构)筑物、国家和公民家庭财产损失等进行调查、统计、汇总、上报。
  2、对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生命线工程、基础设施、民房进行安全性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协助、配合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负责城市供水设施的抢险救灾、保障生活用水(自来水公司属建设部门主管)。
  (五)救灾物资、资金保障处
  成员单位: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粮食局、州物价局、西昌电力股伤有限公司、西昌电力局、成都铁路分局西昌办事处、西昌青山机场公司。
  处 长: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副处长: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州财政局、州民政局 、州粮食局、州物价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经贸委
  主要职责:
  1、负责抗震救灾资金的筹集、储备、拨付。
  2、负责协调组织抗震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必需品和生存性物品的采购、管理、调拨。
  3、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品器械等医疗用品采购。
  4、负责协调电力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保障供电。
  5、负责协调铁路、青山机场的抢险救灾工作,保障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
  6、负责承办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央申报救灾经费、物资计划、请求援助,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通信保障处
  成员单位:州无线电管理处、中国电信凉山分公司、四川移动通信凉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凉山分公司。
  处 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副处长:由州无线管理处处长、中国电信凉山分公司、四川移动通信凉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凉山分公司等经理担任。
  办公地点:凉山电信公司
  主要职责:
  1、负责通信设施的紧急抢险救灾,迅速恢复通信。
  2、布设临时通信网、确保抗震救灾工作通信畅通。
  3、设置地震应急通信网,并地震后迅速开通,确保地震后州委、州政府、凉山军分区领导,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灾区通信正常。
  4、在通信设施遭地震破坏时,用卫星电话与州委、州政府有关领导和上级通信部门沟通。
  (七)交通保障处
  成员单位:州交通局、州公路管理局、州交通警察支队。
  处 长:州交通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公路管理局、州交通警察支队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交通局
  主要职责:
  1、尽快组织抢修遭受地震破坏的公路、桥梁,修复中断的国道、省道、县道和通往灾区的公路。
  2、路政要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外地旅游人员的疏散。
  3、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必要时对陆路、水路交通实施特别管制。
  4、在危险路段要派人和推土机值守,保证道路畅通。
  (八)灾民转移安置处
  成员单位:州民政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教育局、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处 长:州民政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教育局、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民政局
  主要职责:
  1、调配救灾物资,发放救济款和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2、转移、安置无家可归灾民。
  3、转移、安置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灾后学校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学校上课。
  4、做好在地震中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九)治安保卫处
  成员单位:州公安局、州交通警察支队、武警四川省三支队、武警凉山州支队。
  处 长:州公安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交通警察支队、武警四川省三支队、武警凉山州支队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公安局
  主要职责:
  1、确保党政首脑机关、要害部门的安全,确保到地震灾区视察、慰问和组织抗震救灾的中央、省、州各级领导和国内外救援人员的安全。
  2、强化社会治安,防御和打击违法犯罪,预防和平息灾区地震谣传,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保障抗震救灾秩序和安全。
  3、维护机场、车站、通往灾区的交通要道的秩序。
  4、对灾区金融、救灾物资仓库等重要目标实施重点保卫,确保国家财产安全。
  5、对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次生灾害 源实施重点防卫。
  (十)宣传报道处
  成员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广播电视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地震局、凉山日报社、凉山电视台、凉山广播电台。
  处 长: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处长:由州广播电视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地震局、凉山日报社、凉山电视台、凉山广播电台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委宣传部
  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宣传报道口径。
  2、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3、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有关信息。
  4、负责抗震救灾的录像、摄影等工作。
  (十一)涉外事务和接收援助处
  成员单位: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州民政局、州红十字会。
  处 长:州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
  副处长:由州民政局领导、州红十字会秘书长担任。
  办公地点:州外侨办公室
  主要职责:
  1、按照《四川省严重破坏性地震涉外工作应急预案》,做好各项涉外工作,处理好涉外事务。
  2、地震灾情特别严重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3、依法募集和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提供的救援物资和资金。
  4、州外侨办负责国际组织及港澳救灾捐赠活动的协调和联络工作。
  5、州民政局负责做好各类救援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安排、管理和监督。
  6、州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安排国内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红十字会提供的救灾捐赠。
  (十二)次生灾害防御与抢险处
  成员单位:由州水利局、州建设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安全生产监督局、州气象局、大桥水电开发总公司等单位领导担任。
  处 长:州水利局局长
  副处长:州建设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安全生产监督局、州气象局、大桥水电开发总公司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水利局
  主要职责:
  1、对地震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地质灾害、水利设施受损、矿井坍塌、剧毒泄漏等次生灾害采取紧急措施抢险救灾。
  2、平时加强次生灾害源预防、建立灾害预警机制,减轻或消除隐患。

第五章 地震应急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抢险救灾队伍准备。凉山军分区统一协调组织驻州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人员、民兵做好紧急抢险准备、按平震结合原则,可进行必要的抢险训练,必要时,经批准进行演练。
  第十六条 平时组织好救灾医疗救护队伍,灾情发生后能迅速赶赴灾区投入抢救伤病员工作。
  第十七条 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装备和救助物资两大类。
  抢险装备主要是抢救伤病员所需药品、器械、防疫药品,抢救被埋压人员所需装备和工具,抢修通信设施、道路桥梁、电力设施、供水设施、水利设施等所需物资装备,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储备。
  救助物资主要是生活必需品、包括粮食、方便食品、饮用水、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物资等,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筹集、采购、调运、储备。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准备。有关部门协调做好伤病员转运、救灾物资运输所需车辆,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军队派直升飞机援助。机场、铁路优先保障救援人员、伤病员、救灾物资的运输。
  第十九条 通信部门应做好地震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和技术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地震工作部门做好地震现场监测设备,震情灾情速报通信设备、灾害损失评估设备的准备和技术力量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破坏性地震都要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其评估结果报省地震灾害评审委员会审定。造成轻度破坏的4.9级以下地震应急工作由震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损失评估工作由州地震局负责组织实施;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由四川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修定或制定本县市、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州人民政府、抄送州地震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
  州、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未设地震工作机构的县市,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临震预报后和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31日州人民政府1号令《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