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40:04   浏览:9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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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局


风景名胜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我国现有44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仅占国土面积的万分之五,与世界发达国家和不少第三世界国家相比,差距甚大。在改革、开放、搞活和旅游事业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加强风景名胜区内土地的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对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改善
生态环境、保障风景区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以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目前风景名胜区的土地管理仍是薄弱环节,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据各地反映,风景名胜区土地买卖、出租、非法转让等现象比较严重;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普遍存在;炒卖土地牟取暴利、越权批地、乱建滥占等违法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地破坏风景名胜区的生
态环境、人文景观及自然历史风貌,给风景名胜区土地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和管理好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已是当务之急。现对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督促和帮助各级风景名胜区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已成立一级政府的风景名胜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立土地管理机构;其它风景名胜区,可以设土地管理科(股)或专职土地管理人员,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委托的管理职权。
二、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在开展全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同时,重点抓好风景名胜区土地的清查工作。凡在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对风景名胜区土地漏查的,都要补查。对查出的违法占地要及时处理。对在中发〔1986〕7号文件发布后的违法占地要从严处理。对44个国家级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清查,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并向国家土地管理局报告。
三、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各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审查应贯彻风景名胜区土地统一管理、全面规划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对风景区各级保护范围及各类用地的划定;对风景区土地利用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进行科学分析,提供合理意见。
四、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工程设施用地的前期审查工作。严格控制造成土地污染、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及破坏人文、自然历史风貌的建设项目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选址。
五、严格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的审查制度。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建设单位申请用地,除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必须持有的批准文件,还须持有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和单体设计的签署意见。未列入当地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不得申请用地。

没有规划和规划未经政府批准的,不予批准用地。
六、依法确认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权属。风景名胜区的土地,须经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土地管理机关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要在清查的基础上,及时抓好这项工作。
凡改变风景名胜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必须依法办理申报、审批等土地变更手续。对风景区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各风景区土地管理机构依法协调,对协调不成或涉及本风景区外的土地权属纠纷,依《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七、建立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的经常性监督检察制度。对买卖、出租、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和破坏风景名胜区土地资源的事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依法惩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责令停建、停用,对保护和管理
风景区土地成绩突出卓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奖励。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并广为宣传。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



198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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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1992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的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1993年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


1992年7月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09〕54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
        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办理人民群众向政府网站发送的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工作,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机关作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网站的政务邮箱发送的电子邮件和在政府网站上的留言。
  第三条 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工作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上下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留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工作。
  第五条 天津政务网市长信箱的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由市信访办负责办理。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信箱中的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定的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区县政府网站收到的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办理工作,并负责承办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信访办交办、转送市长信箱的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
  第七条 凡是无姓名、无明确联系方式、无具体内容的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可不予办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收到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应当及时答复。一般告知性答复应当在7天内完成;结果性答复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九条 来件人或留言人同意公开,并经承办单位审核同意的,可以公开回复。不适宜公开回复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回复时限内,以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回复。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网站受理的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通过本单位网站进行回复。天津政务网受理、由相关单位承办的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通过天津政务网进行回复。
  第十一条 建立季度报告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本单位受理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办理情况形成报告,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办理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十三条 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将来件人或留言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被揭发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办理工作制度,确保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5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