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开展成年教育活动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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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开展成年教育活动的决议

北京市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开展成年教育活动的决议
北京市市人大常委会


(1996年12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开展成年教育活动有利于青年人增强公民意识,是促进青年人健康成长的有效形式,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一项措施,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成年教育的对象是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重点是在校学生。
二、成年教育活动的内容是:进行公民意识教育,明确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和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进行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三、成年教育活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适龄青年应当参加累计不少于48小时的志愿服务活动。年满十八周岁时,应当参加对国旗宣誓的成年仪式,仪式一般在每年五·四青年节前后举行。
四、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本决议,支持共青团组织和有关学校开展成年教育活动,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家庭等有关方面,应当对成年教育活动给予关心和帮助。



19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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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地税流字〔1998〕301号)收悉。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何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条规定,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为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根据上述规定,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属于在我国境内转让无
形资产,应当对其199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征收营业税。总局于1998年1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是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
形资产应当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重申和强调。
二、对转让合同中没有载明在境外发生的设计项目及劳务价款的,应按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三、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应纳的营业税税款,根据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代理者代扣代缴,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代扣代缴。这里所说的由代理者代扣代缴税款,是指外国企业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的,由代理者作为扣缴义务
人。如外国企业不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则仍由受让者或购买者代扣代缴。



1998年12月21日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6〕230号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规划环评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管〔2006〕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因此,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其区域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应由批准设立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也应由环保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对于召集审查的具体方式,地方有规定的,暂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执行。

  三、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十一五”有关规划,凡属于《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4〕98号)规定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