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引智办:
为加强和规范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现将《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暂 行)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的精神,为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管理,合理使用出国(境)培训经费,结合近年来出国(境)培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支范围及标准
(一)住宿费: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不包含电话费、小费等。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二)伙食费:用于学员日常伙食,实行包干的办法。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三)公杂费: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短期(指89天及以下,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公杂费包干使用后,不再报销个人学习工具、资料、交际等费用。出国(境)培训人员不发放国外零用费和服装补助费。
(四)培训费: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翻译、场租、市内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境)外培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费用标准执行《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欧元区国家培训费开支标准一律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
(五)国际旅费: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的普通经济舱国际航班票价计算。由深圳前往香港的团组按过境费资助。
(六)城市间交通费:指为完成培训任务所必需的、在培训所在国城市与城市之间的航空交通费,原则上不予资助。如确需要,应按程序单独报批。
(七)中长期(指90天及以上,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费用:主要包括房租、伙食、医疗保险、交通、电话、交际、零用、书籍资料、安置费等。其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2]96号)执行。
二、办理资助手续
(一)短期出国(境)培训项目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后,出国(境)前按以下程序办理资助手续:
1.北京地区团组在出国(境)前三个工作日,北京以外地区团组在出国(境)前五个工作日,由参团人员到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办理领汇手续。
2.办理领汇人员需携带以下文件:(1)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2)省、区、市、部委引智主管部门介绍信;(3)《出国(境)实习培训人员经费通知单》;(4)所有载有有效签证的出国(境)培训人员护照;(5)经认定的民航购票点的出票单;(6)有自筹款的项目,须携带汇款单据复印件。
3.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将按培训项目的实际出国人数、天数、航线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出国人数、天数、国家标准和资助比例核定金额,经予资助。
4.领汇人员持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所开单据到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领取外汇。除部分币种可取一定量现钞外,其他办理汇票或旅行支票。取汇后务必及时将银行回单送还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如实际培训人数、天数发生变化,需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领汇手续。
(二)国际机票的购买和报销。
1.有国家资助的出国(境)培训人员购买国际机票,除海南省、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报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可经香港转机外,原则上均应就近选乘中国民航班机。
2.国际旅费统一由组团单位先垫付,回国后报销。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销国际旅费,依照发票金额与资助比例在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3.出国(境)培训团组要严格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培训日程和航线选定行程。各省、区、市应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国家外国专家局同意的购票点订购国际机票,北京地区应在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购票点订购国际机票。团组回国后凭“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或发票分割单)到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办理国际旅费报销手续。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根据 团组实际出国人数,在资助的国际旅费标准内予以报销。报销款项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非同城的单位需提供准确的收款单位全称、帐号、收款银行详细地址),组团单位收款后应立即将收款收据提交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
4.经审批资助城市间交通费的,一航应在国内购买境外城市间联程机票,与国际机票同时购买,以人民币支付,并开具专用发票。
5.凡省级财政部门未认定购票点,或认定的购票点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其出国培训团组的机票须到北京认定的购票点购买。
6.购买国际机票应统一开具全团总发票,资助比例在50%以上(含50%)的团组,应将总发票原件交存国家外国专家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开具分割单;资助比例在50%以下(不含50%)的团组,总发票原件可留存组团单位,由组团单位开具发票分割单。组团单位开具分割单时需在发票分割单或发票复印件上注明组团单位报销金额和发票原件所存单位,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参团人员持发票分割单,总发票复印件、国际机票底联原件和正式收据到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销资助的费用。
(三)短期团组回国核销。
短期出国(境)培训团组完成培训任务回国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到国家外国专家局办理核销手续。
1.核销时应携带以下材料:(1)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2)所有出国(境)培训人员护照;(3)盖有公章及经有关人员签字的《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开支报销单》;(4)有效的全团境外原始总单据或其分割单(有收款人签章的住宿费、培训费单据等);(5)有效的全团国际旅费总发票或其分割单及国际机票底联原件。
2.根据国家规定的住宿费、培训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标准按资助比例填写《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开支报销单》。
3.填报注意事项:
(1)《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开支报销单》按一国(地区)一单原则填报,只反映外币金额,不反映人民币金额,如为两个以上外币币种的,合计栏请分行填写。
(2)《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开支报销单》中除“回执”项和“财务核销签字”外,应按表格要求填写,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并经团长签字、经手人签字。
(3)出国(境)培训团组要求按全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培训费等开具总单据(分割报销事项与国际旅费相同)。
(四)中长期出国(境)培训领汇与回国审验。
1.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团组领汇手续、办理时间、所需材料及机票购买与短期出国(境)培训团组相同。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团组暂实行分期领汇、包干使用的办法。
2.出国(境)培训人员按规定的标准及资助比例,前三个月在国内领取外汇,以后在境外每三个月向管理该培训地的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领取(独联体国家每六个月领取一次)。
3.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办理第一次领汇手续时,需携带与护照同一底板的一张照片交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并填写报到表和境外经费发放单等。到达学习目的地后应立即向协会驻外机构报到,并联系相关事项。
4.中长期培训人员回国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携带护照到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和财务司办理审验及国际机票资助手续。
(五)垫支。
1.为方便出国(境)培训团组领取资助,节约费用,培训团组在办妥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出国(境)培训人员经费通知单》、护照签证及按规定订购国际机票等手续后,按批准的人员、日程可垫付经费执行培训任务。如遇出国(境)培训团组人员、培训时间、培训日程、航线等发生变化,须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垫款执行。各省、区、市外专局(引智办)每三个月一次定期组织报销垫付的经费。
2.报销垫付的经费需携带:(1)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2)省、区、市、部委引智主管部门介绍信;(3)所有出国(境)培训人员护照;(4)《出国(境)培训人员经费通知单》;(5)填妥的《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开支报销单》;(6)境外有效原始总单据或其分割单;(7)有效的国际机票总发票或其分割单及机票底联原件;(8)收款单位全称、帐号、收款银行详细地址。国家外国专家局以人民币报销资助的费用,垫款单位收到资助款后立即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提交正式收据。
三、监督与检查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14号)规定的谁组团谁供汇的原则,出国(境)培训团组应按国家标准、实际人数、天数计算,扣除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部分外,由组团单位况换外汇,不得超标准换汇或通过其他方式套汇。
(二)出国(境)培训团组回国后要在一个月内及时到国家外国专家局核销或审验。对未及时核销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的省、区、市、部委将暂停审批新项目。各引智主管部门应监督本部门的组团单位及时核销或审验。
(三)出国(境)培训团组核销不得采用邮寄方式。各省、区、市、部委外专局(引智办)应负责团组回国后有关核销事宜。
(四)所有出国(境)培训团组必须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办妥一切手续并成行,须在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回国。短期出国(境)培训团组圣诞节期间不得出国(境)或停留在国(境)外。
(五)组团单位应将国家资助经费按比例落实到每个接受培训的人员,组团单位在收费通知中要明确国家资助经费比例、接受培训人员享受国家资助经费金额和收费数额(包括国内预培训费、出国手续费等)。各地区、各部门外专局(引智办)申报执行出国(境)培训项目时,要将此收费通知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审查。
(六)出国(境)培训团组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购买往返机票并开具有效专用发票,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地点或绕道旅游。对未经批准擅自绕道的团组,将按规定追缴资助,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出国(境)培训团组必须如实进行核销,禁止以虚报、瞒报、误报出国(境)人数、天数等多领出国经费。严禁挪用、克扣、私分或变相私分出国(境)培训费用。
四、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类、备案类及各地区、各部门批准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检鉴<1991>282号)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国家商检局国检鉴<1991>275号文件要求,各局将开展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现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试行)》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试行)
1. 主题内容与适应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鉴定和损失鉴定。
2.术语:
2.1 财产:本规程中系指企业、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产权。包括:建筑物、设备(含办公设施及交通工具)、材料、产成品、土地和投资环境、商誉、整个企业等。
2.2 外商投资财产:
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等方式中,有关各方投入及/或积累的财产。
2.3 鉴定:系根据所掌握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应用科学的方法,对财产进行定性、定量的说明和评价过程。
2.3.1 价值鉴定:对外商投资财产的现时价值进行鉴定。
2.3.2 损失鉴定:对遭受损失的财产剩余价值和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施救措施及清理现场等支付的合理费用等进行的鉴定。
3. 鉴定程序
3.1 申请鉴定
申请人应向鉴定部门办理申请鉴定手续,填写申请书,列明鉴定目的、对象及要求。
3.1.1 申请价值鉴定:
申请人应提供其财产目录,报关清单、合同、发票、帐册、保险单及设备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
3.1.2 申请损失鉴定:
申请人除提供3.1.1中资料外,还应提供保险明细单、公安、消防部门的实情事故报告、财产损坏清单、施救维修费用清单、有关帐册单据或有关单位证明等。
3.2 受理申请:
鉴定部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核所提供的各种资料。确认具备立项条件后,受理申请,并要求其保护现场或视情况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
3.3 鉴定过程:
3.3.1 拟定鉴定计划
3.3.2 赴现场调研、查勘
3.3.2.1 现场核实和调查取证,将鉴定对象分解成若干鉴定项目。
3.3.2.2 对鉴定项目进行鉴定或检验
3.3.3 整理现场调研、查勘及鉴定、检验的各种证据及数据。
3.3.4 通过国内外市场、企业的调查、咨询,收集与鉴定对象相同或相似财产的有关资料,确定鉴定方法(具体见4)。
3.3.5 综合分析确定各鉴定项目的现时价值或剩余价值。
3.3.6 综合分析比较,确定鉴定对象的现时价值或剩余价值。
3.3.7 出具鉴定报告
4. 鉴定方法:
4.1 价值鉴定:
4.1.1 成本法:
4.1.1.1 适用对象:单项和专用财产
4.1.1.2 步骤:
1)通过对财产成本的分析或核对各种资料,确定鉴定对象的原始成本价;
2)通过国内外市场、企业调查、咨询或利用成本统计法、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法和功能比较,确定重置成本或/和更新成本;
3)通过观察法、比率法、直接货币法,确定财产的有形损耗及成新率;
4)计算鉴定对象与更新财产在获得相同收益时经营成本的差额,确定其功能性损耗;
5)分析市场等因素的变化,确定鉴定对象的经济性损耗;
6)通过对上述各因素的分析,确定鉴定对象的现值。
4.1.1.3 公式:
现值=重置或更新成本-有形损耗-无形损耗
其中:无形损耗=功能性损耗+经济性损耗
4.1.1.4 校审或用其他鉴定方法验证。
4.1.2 市场法:
4.1.2.1 适用对象:
可以在国内外市场找到相同或类似的并对贸易过程及结果有较全面了解的参照物的财产。
4.1.2.2 步骤:
1)进行国内外的市场调查,收集同类可比财产的资料;
2)验证调查结果和资料的准确性,并选定参照物;
3)根据鉴定要求,将鉴定对象与参照物的各种因素逐一进行分析比较;
4)根据与参照物的比较,分项调整各对应因素的差额,进而确定鉴定对象各因素的价值;
5)根据各因素的单价,综合确定鉴定对象的现值。
4.1.3 收益法:
4.1.3.1 适用对象:
未来收益及风险收益可用货币表示的整体财产
4.1.3.2 步骤:
1)了解企业财务状况(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金平衡表和利润表等;
2)了解企业及行业的发展状况;
3)分析对比有关指标;
a.了解企业资金及财产的构成情况,确定有关指标的变动趋势;
b.确定企业今后年份的收益额;
c.确定折现率或/和资本化率。
4)将未来收益额折现值或/和资本化处理,确定被鉴定对象的现值
4.2 损失鉴定:
4.2.1 适用对象:因灾害、事故造成损失的财产
4.2.2 步骤:
4.2.2.1 调查核实:
1)灾害、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地点;具体原因和过程;
2)灾害.事故发生时的施救措施及费用;
3)清理现场、防止损失扩大措施的合理费用;
4)损失财产的分类、整理及存放、登记等情况。
4.2.2.2 核对帐册及单证:
1)查找财产损失前的有关帐册;
2)帐册毁灭或残缺不全,应向银行、税务、工商、生产、销售部门了解核实。
4.2.2.3 定损贬值:
1)确定财产受损前的现值;
2)根据使用价值、商销影响、拍卖结果等因素,确定损失程序和贬值率;
3)按等级、体积、面积、长度和主要成分等计价的受损财产,根据其检测、化验结果及使用效能降低的比率,结合使用和商销的影响确定贬值程度;
4)机械、电器、仪器、仪表、设备的残损,主要根据使用效能的降低和使用寿命的缩短确定其贬值率;
5)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为推定全损;
残余价值不足百分之二十的残损财产;
机械、电器、仪器、仪表的核心部分或主件损坏、影响整件(台)的使用,又不能修复或不值得修复的。
6)确定因防止损失扩大,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7)确定清理现场,整理财产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8)综合分析上述各因素,确定鉴定对象的损失总值。
5.外资企业作价出资的机械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检验参照有关检验规程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