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劳动局查处桃山矿隐瞒重大因工伤亡事故问题决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39:23   浏览:8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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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劳动局查处桃山矿隐瞒重大因工伤亡事故问题决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劳动局查处桃山矿隐瞒重大因工伤亡事故问题决定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1995年7月9日12时30分,黑龙江省七台河矿务局桃山煤矿二采区424备用采煤工作面下顺槽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人,伤18人。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隐瞒不报,为此,黑龙江省劳动局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查处。现将黑龙江省劳动局《关于七台河矿务局
桃山矿二采区“7·9”重大瓦斯爆炸隐瞒责任事故的处理决定》(黑劳发〔1995〕134号)转发给你们,希望引起各地对这类问题的重视。
近年来,隐瞒不报矿山伤亡事故的问题时有发生,主要是有的单位领导为了完成本单位安全承包指标,为了本单位甚至是个人的名誉和利益,违反国家法律,采取各种手段,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这种做法干扰了政府依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政治上影响很坏。
对矿山伤亡事故的报告,国家有明确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上报本单位的因工伤亡事故情况,是有关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只有按规定报告矿山事故,才能及时组织对事故的查处,才能认真地吸取教训,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深刻认识
到隐瞒事故的严重性,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做好矿山伤亡事故的查处工作,对本地区、本部门矿山伤亡事故的上报情况,要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那些不按规定报告事故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认真查处。




199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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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轻微涉暴案件构成抢劫罪的思考

张 鸣


在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轻微涉暴以及向未成年人获取少量财物的案件,公安、检察两家对定性争议颇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将此类案件一律以抢劫罪提请报捕、移送起诉,而检察机关普遍将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即未成年人是否达到16周岁至18周岁,已满16周岁的一般以构成是构成抢劫罪,作出有罪不诉;不满16周岁的一律以不构成犯罪,作出无罪不诉。公安、检察两家对是否构成犯罪的标掌握相差甚远。现举例如下: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严荣(1984年9月11日出生)、张发豹(1983年3月28日出生)抢劫一案。经检察院查明:2000年10月2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严荣、张发豹与他人合伙,在本市某区月湖公园的凉亭内,采用摸裤袋的手段,劫得被害人俞云的人民币13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0元。犯罪嫌疑人严荣、张发豹与他人合伙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鉴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严荣、张发豹不起诉。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毛学主(1985年2月20日)伙同杨勇、励学辉、林金鑫抢劫一案。经检察院查明:2000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毛学主在宁波某学校教室内将被害人胡立挺(同学)叫到该校厕所内采用持刀威胁、打耳光、搜身等手段,从胡身上抢得人民币4.40元。同年11月13日下午,毛学主伙同杨勇、励军辉、林金鑫(均另案处理)在大闸路附近,采用持刀威胁、拳打脚踢等方式从胡立挺处劫得人民币95元,而后四人又将胡立挺和赵孝成(同学)带到包家村蔬菜基地附近,采用语言威胁方式从赵孝成处抢得人民币80元,并威胁胡立挺不许告诉老师。犯罪嫌疑人毛学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被不起诉人毛学主在归案后能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且犯罪时未满16周岁,可以免除处罚。决定对毛学主不起诉。
(案例三)犯罪嫌疑人罗祥峰(1983年11月14日出生)、王海(1983年3月2日出生)抢劫一案。经检察院查明:2000年9月6日中午,犯罪嫌疑人罗祥峰、王海两人在某中学门口,将该校学生董某带至一偏僻处,然后对其采用拳打脚踢等手段,劫得董人民币7元。两犯罪嫌疑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决定对罗祥峰、王海不起诉。
(案例四)犯罪嫌疑人孙威伟(1984年12月3日出生)、邵鹏飞抢劫一案。经检察院查明:2000年10月下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孙威伟、邵鹏飞(另案处理)在某区开心电子游戏房附近,采用打耳光,脚踢等手段从被害人方某处强行索取人民币15元。2001年10月21日,犯罪嫌疑人孙威伟、邵鹏飞在某邮政局附近拦住某中学学生王某,并向其索要钱财,另一学生陈某稍有不满,孙、邵二人即对其拳打脚踢,并继续向王某索要钱财,王无奈给了孙、邵人民币20元。犯罪嫌疑人孙威伟采用轻微暴力向未成年人索要少量财物,且作案时未满16周岁,属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孙威伟不起诉。
(案例五)犯罪嫌疑人黄君迪(1984年9月20日出生)、张飞龙(1984年10月30日出生)、王晴波(1986年1月26日出生)抢劫一案。经检察院查明:2000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犯罪嫌疑人黄君迪、张飞龙、王晴波三人在某中学附近一小巷内采用拳打、脚踢、括耳光等手段,从被害人陈某(同学)处抢得人民币10余元。犯罪嫌疑人黄君迪、张飞龙、王晴波使用较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少量财物,且作案时都未满16周岁,属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决定对黄君迪、张飞龙、王晴波不起诉。
以上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却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同的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人有些作出定罪不诉(相对不诉)、有些作出无罪不诉(绝对不诉),可见此类案件在定性处理上有一定的难度。在诉讼过程中,围绕着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意见分歧的焦点在于,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检察院普遍认为凡使用过暴力(轻微)或以语言相威胁,强迫他人(未成年人)当场交出钱物(不论数额大小),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构成抢劫罪。具体到个案考虑到涉案人犯罪时尚未成年,检察院大多依照《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同时作出相对不诉。对构成犯罪这一点同公安办案单位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其在处理上仍然作出相对不诉的决定。与公安所期望的提起公诉还是有一定的距离。对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也采用以上手段,检察院一致认为可以考虑不认为是犯罪。这种以年龄(层次)作为定罪标准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朱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规定:“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各地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的确也是这样操作。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是有影响的。笔者认为,对以上做法值得深入研究以期吸取教训。首先,应该明确不论涉案人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或是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均属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我国民法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样,我国刑法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年龄段的人所为的刑事行为也不是属于负完全刑事责任的时期,属于减轻刑事责任时期,所以法律规定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其次,以语言威胁和轻微暴力向其他未成年人强行索取少量钱物,均属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依照刑法第十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作出其无罪不诉。(对毛学主采用持刀威胁除外)最后,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抢劫罪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性质比较严重,所以在立法上对构成抢劫罪的数额和情节没有作限制性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成年人的犯罪认定主要考察其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否实施了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符合的就构成抢劫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认定抢劫罪根本不需要考虑数额和情节。尤其对未成年人是否构成抢劫犯罪侦查部门更加需要认真对待。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社会危害程度是由主客观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认定某种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从形式上看其是否符合某种犯罪的基本特征,还必须综合考察各方面的情节来判断其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程度。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对抢劫罪的认定也应当如此。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行为人特别是未成年人,虽然强行劫取了他人财物,但其强制手段并不严重,索取行为比较有节制,抢得的财物又微不足道,就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只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就以上案件而言,涉案人有的作案时年满 14周岁未满16周岁,有的作案时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多数采用拳打、脚踢或括耳光及语言相威胁的手段,多次向其他未成年人强行索取钱物,且每次索取得到的至多在10至20元不等的人民币。从其主体身份、作案的手段、选择的对象、选择的地点、索取的钱数以及行为的后果来看,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流氓习气的表现,其抢劫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已经体现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这是多年来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我们刑事侦查、起诉部门在承办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轻微涉暴案件中不但要执行司法解释,更要准确把握《解释》的精神实质。

(作者单位: 宁波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业务办理操作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业务办理操作指南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相关部门不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便于部属行政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掌握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指导和服务基层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我司在认真总结过去工作实践和全面梳理现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编写了《交通运输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业务办理操作指南》。本指南从政策规定、审批要求、办理程序、材料报送及注意事项等方面对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业务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供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另外,为了节省印刷费用和方便各单位使用,我司将本套指南的电子文稿刊登在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www.mot.gov.cn)财务司子站的“资产管理”和“下载中心”两个栏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9月17日



交通运输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政策采购业务办理操作指南(试行).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cws/201310/P02013101158395655600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