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08:25   浏览:8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六盘水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六盘水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府发[1999]44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六盘水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六盘水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根据《六盘水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的办法及程序
  (一)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的程序
  由市、县、特区、区政府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根据所管范围的《职工住房登记表》为职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并按个人住房档案中的身份证号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资金帐户,在个人帐户下分设“住房公积金”和“存量补贴”二个分户。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管理
  1、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城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自1999年7月1日起,在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市中心城区内的水城县、钟山区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其直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缴存登记工作,其余由市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办理;六枝、盘县行政区域内的缴存登记工作,由六枝、盘县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3、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作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作总额的5%;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15%。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执行15%。有条件的单位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批准后,可适当提高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5、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6、单位缴交人数或工资总额发生变更时,由单位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表》,从变更的下月起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变更后的情况记帐。
  7、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分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8、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9、2000年以后,每年的3月底以前,由各级政府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会同人事、编制部门按上年12月份单位实发工资总额提出公积金年度计划,财政列入预算并拨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公积金帐户。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由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劳动及主管部门核定,提出公积金年度计划,进入单位成本或费用,拨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为该单位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资金帐户机构按月分解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禁止单位截留、挪用。
  10、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五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无房职工在购买、建造或已购房职工在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抵押贷款。
  11、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2号令)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12、1999年6月30日前职工公积金帐上的余额划入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分户,原公积金帐户取消。
(三)存量补贴对象、标准、使用范围及管理
市中心城区(含水钢、水局、水城县、钟山区)内的存量补贴要在摸清住房底数,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条件下施行。
  1、对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可,1999年6月30日前在本市城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在册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按照工龄和现任职级、职称和技术等级计算存量补贴。计算工龄(算至1999年6月30日止)的最高年限为40年。
  2、各类人员存量补贴标准如下:
现任职级 年存量补贴额(元)(含水钢、水局、水城县、钟山区)
一般干部、职工 300
副科级干部 350
正科级干部 390
副县级及中级职称 430
正县级及副高级职称 470
副地级及高级职称 520
正地级干部 570
  3、在行政机关工作的职工,其存量补贴按职务对应的标准计算,不能按职称对应的标准计算。
  4、企业干部的职级工龄按组织人事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按上述标准计算存量补贴。
  5、从军队转业到地方的干部,如在地方职级低于原在军队的,按原职级计算存量补贴。
  6、离退休干部的存量补贴一律按有关组织人事部门1999年6月30日前确定的职务职称标准计算。没有职务职称的按一般职级计算。
  7、对离休干部给予优惠照顾。1937年7月6日(含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5%;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含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0%;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5%。
  8、在事业、企业单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和聘书的职工按相对应的存量补贴标准计算。
  9、具有技师资格证书和聘书的,按中级职称存量补贴标准计算;有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和聘书的,按副高级职称存量补贴标准计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应是省劳动厅(原省劳动局)颁发的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并具有省劳动厅(原省劳动局)在证书照片处加盖的证件钢印。
  10、企业(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高级政工师、政工师可分别对应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的存量补贴标准计算,其资格证书须以省、市委宣传部颁发的为准。
  11、有初级职称资格证书(含助理级、医师等)的技工、高级技工,其存量补贴按一般职工的标准计算。
  12、存量补贴按工资关系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13、在职职工的工龄核定。行政单位以工资册上计算工龄工资的时间(截止1999年6月底)为准;企事业单位以人事或主管部门核定的时间为准。离退休职工的工龄从参加革命工作之年起计算。
  14、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不计算存量补贴;1999年6月30日前已回原单位的,按实有工龄计算存量补贴。
  15、职工在劳教期间不计算存量补贴。劳教后又回单位工作的,按实有工龄计算。
  16、计算存量补贴工龄按是否在册和领薪计算(借用除外)。
  17、辞职、辞退和自动离职的不计存量补贴。
  18、1992年10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参加房改后去世的,其配偶未组成新的家庭,去世方工龄可算到死亡之当月止;夫妻双方均去世的,不再计算存量补贴;如原已买房的,可将投资收益计算给其继承人。1992年10月1日前去世即实行异地安置已领取安置费的职工,不享受存量补贴。
  19、配偶在军队的职工,军队一方存量补贴按省的规定执行。
  20、企业职工的存量补贴,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单位设置分户帐和个人明细帐,按单位统筹。
  21、存量补贴目前只限无房职工购、租住房和已购房职工计算补交土地收益使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2002年前只限已购房职工计算补交土地收益使用。其中,存量补贴用于补交土地收益时,可与同一财政开支的直系亲属间调剂使用;不在同一财政开支的交叉住房的职工,使用存量补贴计算补交土地收益时,等量划转存量补贴。
  22、存量补贴的使用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住房委员会批准的年度计划内审批安排。
  23、存量补贴=现任职级年补贴额×实有工龄(1999的计算半年)。
  24、由单位填报《职工存量补贴登记表》,经同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核定计算后,将其存量补贴记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的“存量补贴”分户。存量补贴不计利息。
  二、补交土地收益的办法及程序
  (一)市中心城区内补交土地收益的计算办法
  1、为加快培育住房市场,允许和鼓励已按房改价购房的职工提前补交土地收益,即补交包含土地收益的房价与原实付购房款之间的差额。为体现早改早受益的原则,在计算差额时对已购房职工给予适当政策优惠。
  2、计算公式
差额=[各地段住房价格×(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1±设施楼层调整率)×住房建筑面积]—[原购房款×(1+i)n+夫妻双方存量补贴]
  3、1999年各地段住房价格为该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各地段房价标准如下:
地段 经济适用房价(元/平方米)
一级 580
二级 550
三级 520
四级 480
  土地级差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定期调整,届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4、砖混结构住房折旧率为2%,其它结构住房按建设部规定执行。折旧年限从房屋竣工次年计算至1999年止。竣工后超过30年的房屋,折旧统一按30年计算。
  5、设施调整率按原公有住房出售评估标准确定,楼层调整率按《六盘水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确定。
  6、i为投资收益率。1992—1999年期间为15%。
  7、n指实际购房年限,从购房交款时间算至1999年6月30日止,按月计息。分期付款购房按交款时间(按银行进帐单和个人交款收据核定)分段计算。
  (二)市中心城区外的县、特区及省属在市企业补交土地收益的计算办法。
  1、已购公有住房补交土地收益,以职工1999年实有工龄为依据测算,按相应地段经济适用房价计算。土地收益在1999年6月底一次核定,以后每年按银行基准利率加算利息。
  具体标准如下:
  补交土地收益公式:补交土地收益金额=该房所处地段的经济适用房价×(1—年折旧率×竣工使用年限)×该房建筑面积×补交土地收益率
  对离休干部补交土地收益时可给予一定照顾,具体办法各县、特区、区及省属在市企业另行规定。
  2、1999年6月底在册的无房职工按每年工龄一次性给予28元的购房补贴,购房时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申请,从单位住房资金中支用。
  3、1999年6月30日前购房未达标的职工,将其住房进入市场出售后,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补交土地收益的程序
  1、单位职工补交土地收益的,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到同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核定补交差额。
  2、经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核定应补款的职工,持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开具的“交款通知书”将款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开设的“存量补贴资金”专户,持进帐回单到市、县、特区、区房改办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3、经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核定不需补款的职工,其存量补贴余额仍存在其个人帐户上,凭审核表到市、县、特区、区房改办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4、职工如不能一次性补交土地收益的,用其住房公积金逐月抵交。用住房公积金抵交完土地收益或抵交不足用现金补足后到市、县、特区、区房改办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四)有关规定
  1、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90平方米,一般干部70平方米,离休干部增加10平方米。
  2、超标及占有两套以上住房的职工,其投资收益按控制标准110%以内的面积计算。占有的总面积与其应享受面积的110%之差为该职工的实际超标面积,超标部份差额按市场价补交。差额在1999年6月一次核定,以后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利率加算利息。
  3、凡在199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足房款差额的,可享受补款10%的优惠折扣;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一次性补足差额的,可享受5%的优惠折扣。
  4、购房职工补足土地收益后,到市、县、特区、区房改办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不再缴纳土地收益。差额为零或负数,按已补足土地收益处理。
三、职工使用存量补贴购(租)住房的程序
  (一)无房职工使用其帐户上的存量补贴余额购房或租用住房时,须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使用存量补贴购(租)住房的职工持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于2月底前向市、县、特区、区政府房改办的安居中心提出购房申请。无房职工于3月底前持购(租)房合同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使用手续,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将其存量补贴划转到售房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帐户上。购房差额部分须由个人用现金或银行贷款支付。
  (二)租住公有住房且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内的,其存量补贴可按月抵交标准房租的70%,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从其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的“存量补贴”分户上划转。
  (三)已购房职工其存理补贴首先用于补缴土地收益,有余额的,记在其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存量补贴”分户上。2002年后,视总的资金情况逐步放宽使用限制。
  四、住房的出售和上市交易
  (一)购建住房
  1、继续鼓励职工购买现公有住房。职工购买住房按购房时经济适用房价执行。对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自住房或腾空房的职工,一次性付款给予10%优惠折扣。
  2、机关、学校大院内住房,分隔为独立住宅区后可以出售。对居住按规定不宜出售住房的职工,应优先安排他们选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腾空房。
  3、1998年前经市、县、特区、区房改办批准,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集资(合作)建房(由单位提供批文和交款凭证),职工仍可按已核定的房改成本价购买,并给予全产权,同时鼓励补交土地收益。
  4、在1999年12月31日前补购住房全产权的,按1998年成本价用现金缴交购房款,在此之后补购全产权的,按届时的经济适用房价用现金缴交购房款。
  5、购买现住房计算公式:
应交房款=[各地段住房价格×(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1±建设楼层调整率)×住房建筑面积]。
实交房款=应交房款—夫妻双方存量补贴
  (二)售房程序
  1、由职工向产权单位和同级房改办提出购买自住房的申请。
  2、经房管部门核实面积、房改办按当年住房价格核定房价后,由职工将购房款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售房资金帐户,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三)上市交易
  1、取得完全产权并获得上市交易许可的住房,产权所有人可以按有关规定自由出售、出租和置换。
  2、某些特殊部门的住房上市交易暂须按售房合同或协议征得该部门的同意。
  五、住房租金标准和缴交办法
  (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1、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租售比价趋于合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2、各级地段1999年租金标准如下:
地段 租金标准(元/平方米.月)
一 4.5
二 4
三 3.5
四 3
  3、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和单身公寓,租金参照上述标准下浮10%—30%。
  4、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提供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解决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生活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二)住房租金缴交办法
  1、职工住房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之内的,其标准租金的30%必须用现金支付,其余部分可用其存量补贴和公积金抵交。存量补贴用完以后,只能用现金和公积金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必须用现金支付。
  2、已按房改政策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产权单位所有权部分须按《省房改办关于我省房改中出售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黔房改字[1997]64号)文件规定有偿使用,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交房租。即:部分产权租金=基准租金×房屋使用面积×(1—个人产权比例)。
  (三)住房租金缴交程序
  1、由市、县、特区、区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委托房改部门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房租。物业管理公司根据职工住房情况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核定每户每月应缴房租。
  2、受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月将所收房租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开设的“租金”专户上,并报送《房屋租金收交情况表》。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月将每户租金中应用存量补贴和公积金抵交的部分从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的相应分户上划转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存量补贴资金”专户上。
  3、已购部分产权的住房,由受托物业管理公司按其产权比例核定应交房租,按上述办法缴交。
  六、采取优惠措施和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一)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应在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免征土地出让金。严禁炒卖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市房改办会同规划、国土部门对市中心区、盘县、六枝城区住宅小区建设用地提出规划,经批准后分年度实施。
  (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8]1474号)文件精神,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小区经营性配套采取谁投资谁经营的原则,不得摊入住房成本。供水、供电、供气、电信设施配套费用主要通过提高公用事业价格的办法解决。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房改部门具体实施。各级政府房改办要充分发挥安居中心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作用,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价格、统一出售。各单位闲置土地适于住宅建设的,经房改及规划部门批准,可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机构(安居中心)合作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设的住房首先解决本单位职工,剩余部分作为社会调剂。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建设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和建设单位,提高开发建设质量和效率,降低开发建设成本。
  (四)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加快小城镇住宅建设的发展,改善小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条件,带动小城镇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建设、房管(房改)部门要充分用足用好国家加快发展小城镇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共同把我市的小城镇规划建设好。
  (五)加强对城镇私人建房的管理。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私人建房,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逐级报经市房管、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盘县、六枝特区县城总体规划区域内和各县、特区、区乡镇经济适用住房(含在小城镇的私人住房)建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必须报经各县、特区、区政府房管和建设部门批准。
  七、物业管理办法
  (一)加快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运营体制。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多种经营的经营机制。
各级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严格物业管理公司的资格审查,加强住房特别是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并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和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提取和使用规定,健全业主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机制。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各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应将公有住房清理后,从其总资产中剥离出来,移交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资产管理。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过渡办法,过渡时间不能超过2000年6月30日。
  (三)受托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上述租金缴交办法及程序代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向住户收取房租,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开设的“租金”专户。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所收房租的一定比例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手续费。维修住房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维修计划及核算,经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租金”专户拨付。
  八、其他
  (一)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特区、区及省属企业可根据土地级差调整租售价格,原则下浮10—20%,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困难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工资总额5%的公积金必须按月从其实发工资总额中扣缴,单位也必须为该职工缴存另外的5%。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统一存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的“公积金”分户。无力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比例缴存公积金的企事业单位,应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交或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在经济效益好转后补交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对在职职工按本实施细则租、购住房,补交全产权、补交土地收益及申请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等各个环节,市、县、特区、区房改部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包括银行)和各单位都必须严格审查和认真核对职工的住房档案资料,发现错误必须立即改正。对故意假报瞒报的职工个人及有责任的单位和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处罚办法另定。
  (四)各单位在建的200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集资(合作)建房必须转作经济适用房项目处理。
  (五)有条件的乡镇,按照本实施细则结合乡镇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意见,报县、特区、区政府批准后施行。
  (六)本实施细则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发至县级企事业单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快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快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消费〔2010〕48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关于加强自主品牌建设的任务要求,推动家电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我国家电行业自主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家电行业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生产制造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品牌集中度相对较高,自主品牌在国内市场占据优势地位,一些优势自主品牌不仅在国内市场引领行业发展,在国际市场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家电行业的品牌建设水平与生产制造能力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品牌附加值较低,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出口以定牌加工为主。为此,家电行业亟需进一步强化品牌意识,提高核心技术研发和工业设计水平,提升品牌国际化的经营能力,提高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和国际市场影响力。
  品牌竞争已成为家电行业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当前行业发展的关键阶段,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推动我国家电行业的制造优势向品牌优势转化,有利于保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扩大我国家电在全球领域的影响力,从而实现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自主创新为支撑,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各种要素向优势品牌集聚,进一步提升产业集中度和品牌核心竞争力,形成适应加快转变行业发展方式要求的品牌培育体系,推动我国从家电“制造大国”向“品牌大国”的转变。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行业80%以上企业制定实施明确的品牌战略;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实现核心技术的创新突破,及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加快产业化速度;扩大品牌在全球市场的影响力,自主品牌出口比例不低于30%;培育一批在国内市场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形成3至5个拥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在国际市场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优势自主品牌。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发挥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和市场创新方面的主体作用,不断提升品牌价值;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加强国际合作,充分运用全球资源,促进优势品牌企业的发展壮大;坚持以政策为引导,综合运用指导和规范等方式,为自主品牌成长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增强品牌意识。一是强化品牌竞争意识,并把其融入到产品、传播和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推动企业的产品、市场和人才等资源优势向品牌竞争优势转化。二是不断增强全员参与意识,使争创、培育和爱护自主品牌成为共同意识和自觉行动。三是深化品牌发展意识,通过产品、技术的持续创新和有效的品牌推广策略,不断提高品牌的市场形象和竞争力。四是巩固品牌保护意识,积极维护品牌的合法权益,自觉塑造品牌的良好社会形象。五是提升企业发展的全局意识,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家电”的国际市场形象。
  (二)提升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一是加大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力度,加快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和产业化,努力提高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及关键零部件的升级改造,不断开发智能化、高效节能、环保低碳的家电产品。二是加快新材料开发和新工艺技术的研发推广,提高产品工艺制造能力,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产品适用性、质量稳定性和高端产品加工精细化程度。三是加强消费市场调研和消费行为分析,围绕消费者对节能环保和个性、时尚家电产品的消费需求,开发和设计新产品,不断引导和创造新的市场需求。
  (三)加强售后服务体系建设。一是企业要从品牌战略的高度规划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提升服务品质,增加服务对品牌的贡献,不断满足消费者差异化服务需求。二是建立健全涵盖售前、售中和售后过程的服务体系,根据自身目标市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三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业检测机构及相关信息系统,为建立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创造客观公正的行业环境。四是加强农村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形成企业自身售后服务网络和第三方售后服务网络相补充的服务体系。
  (四)提高品牌经营管理水平。一是制定实施符合自身实际、定位明晰的品牌长远发展规划,不断提高品牌规划的执行力,通过专业化经营确保品牌优势。二是深入挖掘品牌的文化内涵,突出品牌个性,完善和提升品牌形象,推动品牌价值的提高。三是建立适应目标市场的品牌体系,通过品牌细分、品牌并购等途径不断完善品牌系列,处理好企业品牌与产品品牌、母品牌和子品牌之间的关系。四是创新品牌营销传播模式,形成与自身品牌形象相一致的多元化传播渠道,提升消费者对品牌的美誉度和忠诚度。五是着力培育和引进国际化品牌经营管理人才,了解并尊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消费文化差异,全面提升品牌国际化经营运作水平。
  (五)推动区域品牌建设。一是充分发挥产业集群在地理位置、政策环境、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加强规划引导,塑造特色鲜明并具有较高价值和影响力的家电区域品牌。二是大力完善区域服务配套体系建设,不断满足企业对技术创新、工业设计、检测检验、商贸物流、信用担保和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提高区域品牌的整体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加快关键零部件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增强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协作配套能力,提升产业链整体运营效率。四是发挥优势品牌企业对区域品牌建设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着力提升产业集群的发展水平。
  (六)实施品牌的差异化培育。一是从行业整体发展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自主品牌建设。二是区别企业在品牌建设和竞争优势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实施差异化目标管理和培育服务,推动优势自主品牌实施国际化战略,推动品牌建设基础较好的区域性品牌实施全国性品牌战略。三是重点选择一批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市场占有率高和盈利能力强的自主品牌企业,从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及海外市场拓展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和跟踪培育。四是加强品牌培育过程的动态监测,督促企业认真实施品牌战略,加强经验交流与推广,指导行业组织定期发布品牌报告,通过认定评价结果跟踪掌握品牌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扶持目标和措施,确保培育品牌的领先性和竞争性。五是打破地方保护,消除市场壁垒,减轻企业负担,为家电自主品牌开拓国内市场提供便利服务。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一是大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保持产品与品牌承诺及宣传的一致性,以良好的信誉赢得社会大众的信赖和支持。二是大力推广高效节能和环保低碳的家电产品,从产品设计、制造、运输、使用到报废处理的整个过程,综合考虑环境影响和资源利用,为建设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多做贡献。三是积极履行废旧家电处置义务,自行或委托销售、维修、专业回收等相关单位主动回收废弃家电产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四是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和谐统一,不断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
  (八)提高行业组织的服务能力。一是加强企业的品牌研究,不断丰富品牌建设的实践经验,为自主品牌建设提供咨询指导和信息服务。二是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制修订工作,提升我国家电行业标准体系的整体水平,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三是大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家电企业更多地参与目标市场的标准及国际标准的制订,提高国际市场对我国检测及认证结果的认可度。四是加强产业技术联盟建设,开展行业共享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增强行业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五是建立协商对话机制,充分发挥在行业发展、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和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重大问题上的组织协调作用,推动企业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提升。
  四、政策措施
  (一)继续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家电品牌企业积极参与“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充分利用加快自主创新的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引导支持品牌企业加强对关键零部件、高端及高效节能和环保低碳的产品生产线的技术改造,支持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零部件及生产性设备;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和服务;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家电产业转移和整合,鼓励品牌企业跨区域、跨国界的兼并重组。
  (二)大力支持自主品牌的国际化战略。支持自主品牌在境外的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加大对自主品牌向海外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的保护力度;引导支持自主品牌积极开展出国(境)参展、海外并购、设厂及工业园区建设等活动,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支持企业联合建设海外营销渠道和售后服务网络,为自主品牌企业建立国际化研发、生产体系及品牌推广搭建金融服务平台。
  (三)加强对家电区域品牌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引导规模效益好、创新能力强的家电产业集群,积极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并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优势产业集群所在地各级政府要继续完善技术研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和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体系,并在发展规划、政务服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家电区域品牌建设的支持力度。
  (四)加大对自主品牌的保护和宣传力度。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依法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严厉惩处侵犯知识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对自主品牌商标、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对自主品牌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对自主品牌的认知度,为自主品牌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不断建立和完善自主品牌建设的激励机制,大力表彰和宣传品牌建设成就突出的企业,营造企业加快自主品牌建设的良好氛围。
  (五)支持企业实施人才战略。完善人才培养机制,重视品牌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满足企业对优秀品牌经营管理人才的需求,提高品牌建设能力和运作能力;借鉴和总结国际知名家电品牌及其他行业优秀品牌的培育和发展经验,为家电行业培养、引进品牌建设人才提供更多的先进理念和创新模式;引导企业完善和实施人才战略,鼓励企业建立适应自身品牌发展战略的国际化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品牌战略的有效实施;建立和完善家电行业品牌专家库,为行业品牌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品牌建设方面的服务作用。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加强品牌建设的实践研究,充分发挥其在品牌建设过程中的服务支持作用;加大对行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相关技术法规制修订和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在推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方面的组织协调作用;支持行业组织联合企业共同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和国际贸易壁垒,充分发挥其联系企业的纽带作用。
  五、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与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密切协调与配合,不断总结自主品牌建设中的经验和问题,确保家电自主品牌建设工作的稳步实施。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推进自主品牌建设与本地区家电行业发展目标有机结合起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做好信息的搜集和反馈,切实做好自主品牌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8号 2006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宁夏回族自治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生产、利用、经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是本自治区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其内设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监察的具体工作。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自治区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均有权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举报。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节能监察内容




  第八条 自治区节能监察机构对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监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进行监察。


  第九条 节能监察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健全节能全面管理、全过程管理、全员管理制度情况;
  (二)制定能源消耗、能耗定额指标,配备节能设备和能耗计量的情况;
  (三)制定能耗定额的依据和方法的科学性、指标的合理性和用能设备的运行情况;
  (四)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淘汰落后产品,进行节能设备更新改造的情况;
  (五)高耗能企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有计划地进行耗能产品结构调整的情况;
  (六)能耗定额层级考核和节能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能源供应质量执行标准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内容。


  第十条 用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用能单位内部应当确定此项工作的主管领导,设立能源岗位或者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节能管理工作的具体业务。


  第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能耗定额的考核、统计、分析工作。
  用能单位应当按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期如实报送能耗定额和限额管理方面的统计报表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监督检查用能单位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受理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
  (三)依法处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掌握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节能方针、政策,并熟悉掌握节能技术、管理和业务知识,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听取被监察单位介绍节能工作情况,做好记录;
  (二)用能设施工程设计、施工中有关节能篇(章)的评估;
  (三)调阅、复印被监察单位有关能源管理的计划、台帐、报表、财务决算、工作记录等有关资料;
  (四)进入车间、工地等能耗场所,调查能耗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并进行节能检验测试;
  (五)要求被监察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就询问的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
  (六)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十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超越职权进行检查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


  第十七条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任何馈赠和报酬;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节能监察程序




  第十八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应当在10日前将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和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可以及时实施监察:
  (一)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涉及节能效果的;
  (二)通过受理举报或者现场检查等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违法用能的;
  (三)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的用能单位未能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结束后,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被监察有问题的单位提出书面节能整改意见或建议,送交被监察单位。
  被监察单位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提出的书面节能整改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申请复查。受理申请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安排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复查单位。


  第二十一条 被监察单位经监察节能不合格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未满前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节能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整改未能达到要求的,处以3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一)没有节能管理制度,管理混乱,能源利用跑冒滴漏问题严重,在规定期限内得不到解决的;
  (二)用能设施工程设计、施工中不遵守节能设计规范或工程建成后,达不到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
  (三)能源使用不合理,能耗高,浪费严重,经济损失大的;
  (四)没有开展节能技术进步工作,主要耗能设备更新改造问题得不到解决的;
  (五)能源供给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