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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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前一时期,一些国家企、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用国有资产开办各种类型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在工商注册时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现对这类企业和经营单位的产权归属及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由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所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主要是指:
(一)中央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各种物质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
(二)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
(三)依据国家规定在交纳所得税前用于归还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利润;
(四)通过成本费用列支和从留利中、销售收入中提取、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但不包括在国家规定比例内提取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和奖励等支出的消费性基金;
(五)按国家规定减免税后明确应作为国家扶持基金实行专项管理的资金;
(六)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属国家所有的资金。
三、对上述国家投资及投资经营收益形成的资产,投资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明确作为国家投资并收取投资的经营收益,纳入投资部门、单位的财务预决算管理;
(二)将投资及累计形成的收益一并作为国家借款,借给企业和经营单位有偿使用,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结合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实际经济效益收取资产占用费。资产占用费归国家所有,由借出的部门和单位收缴,纳入财务预决算管理。
四、用国有资产支持创办集体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明确这部分资产产权仍归国有,并实行有偿占用;用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合资办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按合资办法收取应得的经营收益。
五、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对用国有资产开办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对一切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都应明确其产权归属,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轨道。今后凡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的企业和经营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不得变为集体所有制性质。
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我局备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望及时告诉我局。



199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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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文山三七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4〕116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文山三七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州三七种植、加工、包装、交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保证文山三七质量品牌信誉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文山三七的信任度,促进文山三七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州人民政府决定对文山三七质量安全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七是我国的名贵中药材,我州是三七的主产地和原产地。“文山三七”种植、加工和销售已经有数百年的悠久历史,是我州独具特色的优势生物资源。多年来,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构建“基地、加工、科研、市场”四大平台,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努力推进三七产业化进程。目前,文山三七已经国家批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文山三七》国家标准已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文山三七GAP基地已通过国家认证,被确定为全国八大中药基地之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受理“文山三七”证明商标注册工作;云南省政府把文山三七列为全省生物资源和“云药”开发的重点,并进入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建设盘子,三七产业已经步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但是,近期以来,由于受利益的驱使,一些不法商贩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制假贩假,损害了“文山三七”质量品牌和信誉,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2号令《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原产地域产品<文山三七>》、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山三七规范化种植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因此,开展文山三七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打击不法分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文山三七”的知名度,打造“文山三七”品牌,做大做强三七产业,实现“三七强州”战略目标和加快三七产业的发展步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主要内容和目标
整治重点:
以各县三七交易场所为重点,以三七、块茎(头子)、三七剪口、三七筋条、三七根、三七片、三七粉、三七茎叶、三七花为重点品种,围绕三七的种植、加工、包装、交易四个环节的质量安全,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三七及其系列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
整治内容:
(一)文山三七种植的整治。主要检查三七种植户是否按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山三七规范化种植的通告》执行,种植户是否使用三七禁止使用的农药和肥料。(由州三七局牵头,农业局配合)
(二)文山三七加工的整治。主要检查文山三七是否使用石蜡、滑石粉、金属等非食用成份与三七冲撞搓揉、抛光;是否用烂、臭三七及提取三七药用成份后的三七渣加工制售三七系列产品。(由州质监局牵头,工商、公安、药监、卫生配合)
(三)文山三七包装的整治。包装必须按“三七”、“三七剪口”、“三七筋条”、“三七根”、“三七片”、“生三七粉”、“熟三七粉”、“三七茎叶”、“三七花”标识,并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质量合格标志、联系电话(新包装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用的包装可以使用至2005年3月31日止)。(由州药监局牵头,质监、工商、三七局配合)
(四)文山三七交易场所的整治。凡从事文山三七交易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购进的三七须向持有《文山三七GAP种植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企业或个人采购,并持有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文山三七)》,和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依法规范经营。(由州工商局牵头,药监、质监、公安、农业、卫生局配合)
整治目标:
通过文山三七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使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掺杂掺假、制假贩假等违法经营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确保文山三七及其系列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可靠,广大消费者对文山三七质量的安全感、诚信度提高;通过查处文山三七违法违规经营大案要案,促进三七市场经营秩序根本好转,监管水平有所提高,推进文山三七产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州委、州人民政府培育并做大做强三七产业和打造“文山三七”质量品牌的极端重要性,紧紧抓住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三农”工作、国家实施中药现代化和省委、省政府打造“云药”品牌机遇,真正把此项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协同作战、齐抓共管。
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文山州文山三七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孙天竹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陆仕兴 州政府副秘书长
雷绍武 州三七特产局局长
    施冠杰 州药监局局长
成 员:段光丽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成标 州三七局副局长
彭志超 州药监副局长
李忠荣 州质监局副局长
米正昌 州工商局副局长
谭家灿 州农业局副局长
宋道刚 州公安局副局长
崔秀明 州三七局副局长、三七研究所所长
杨福丽 州卫生局副局长
  其主要职责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分阶段安排部署整治工作重点、任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三七特产局。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王成标 州三七特产局副局长
副主任:彭志超 州药监局副局长
成 员:邱继娥 州政府办公室五科科长
    罗 锋 州委宣传部宣传科科长
熊有林 三七特产局综合科科长
    杨启恒 州药监局安监注册科科长
张宏春 州三七特产局科技信息科副科长
    邓朝荣 州工商局公平交易科副科长
    王开文 州技监局标准化科科长
    刘兴文 州农业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沈誉茳 州卫生监督所所长助理
    李光林 州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
冯光荣 州广电局社管科
甘平元 州药检所所长
张文斌 州三七研究所
向昌万 特安呐公司副经理、州三七协会副秘书长
陈忠喜 州药监局安监科科员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整治领导小组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收集整理并定期向领导小组上报各阶段的整治情况及下步工作重点,为新闻部门提供宣传三七质量安全法规资料及素材,编写整治工作情况简报,负责协调好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四、时间安排及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4年12月8日至31日)为宣传动员阶段。各县各部门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宣传、部署工作;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在文山信息港、《文山日报》、《七都晚刊》等刊载《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文山三七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依法对三七质量安全进行整治。
二阶段(2005年1月1日至15日)为组织实施阶段。从事种植、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山三七规范化种植的通告》进行自检自查,做到依法经营;各县各部门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制假窝点,发现一个铲除一个,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重处重罚。
第三阶段(2005年1月16日至31日)为督查阶段。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工作组对各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文山三七种植、加工、包装、交易场所进行抽查。
第四阶段(2005年2月1日至15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对在整治工作中取得的好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对违法经营行为,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各县各成员单位要在2005年2月12日前作出专项整治书面工作总结,报州三七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各负其责,结合日常管理,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整治力度。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文山三七》国家标准、州政府《关于实施文山三七规范化种植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的宣传。对依法种植、加工、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大张旗鼓的宣传,对生产、销售假劣“文山三七”进行公开曝光、揭露丑恶、警示违规。通过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形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提高文山三七质量的诚信,形成依法经营光荣、违法经营可耻的社会环境;三七特产部门要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药监、质监部门要加强三七产品质量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三七系列产品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农业部门要加大对三七种植过程中用药及施肥的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州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山三七规范化种植的通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行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文山三七的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要站在维护三七品牌信誉,提高文山三七质量和经济效益的高度,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共同为文山三七产业健康发展作出积极的努力。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蚌政〔201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蚌埠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蚌埠市投融资及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2010〕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以及其他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公路和地下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市住建、交通、水利、市容、规划等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区政府,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控制性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及实际发展需要,提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对有关市直部门、各区政府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定,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 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市住建、规划、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等部门,对列入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下一年度建设项目投融资计划,经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分别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市投融资管理中心下达项目建设融资计划。

  第六条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等同于立项,市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以市城投公司名义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批准,向市城投公司下达可研批复,并抄送市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和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第七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含概算),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勘察及施工图设计、审图和预算编制。

  第八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实施,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行合同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应当将合同文本等资料及时报送市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和市城投公司备案。

  第九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具体负责项目的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工作,市城投公司及相关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参与资格预审和制定招标文件等工作,市相关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

  第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可能超过概算的,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应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负责征地拆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征地拆迁方案,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费用应分项目列入工程概算和决算。

  第十二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投资额、施工合同和工程计划进度,按季编制分月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和市城投公司确定贷款提款、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提出支付意见,市城投公司应当及时审核拨付资金。资金支付一般实行直接支付。

  征地拆迁费用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后,市城投公司应及时将资金支付给有关区政府或其他收款人。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市项目审批部门、市直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完成情况(包括竣工决算)汇总报送市城投公司,经财政、审计部门核查审计后,办理竣工决算批复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相互配合,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市发展改革、财政、投融资管理、规划、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项目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做好项目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市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的市住建、交通、水利、市容等市直主管部门。其中住建、市容部门以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交通、水利、蚌投集团等提出项目的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提出的项目,可按本规定通过市城投公司平台进行融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各区、开发区。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