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21:44   浏览:9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城市人民政府、建委:
城市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以下简称综合开发),是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城市建设和房地产生产经营的新形式。几年来,各地通过综合开发,在建设住宅及其他各类房屋的同时,配套建设了一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了城市的投资环境和居民的生活条件。实践
证明,综合开发在实施城市规划、提高投资效益、节约建设用地等方面,显示出了巨大的优越性,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为贯彻中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推动综合开发工作进一步健康发展,使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中综合开发的比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城市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指示精神,各地应坚决克服分散投资、分散征地、分散建设的混乱现象,有计划地提高城市建设中综合开发的比例,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均应以综合开发方式为主,实行统一
征地拆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做到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房屋与市政公用及电力、通讯、文教、卫生、服务等设施配套建设,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争取在近两年内,使城市综合开发的比例有较大的提高,尽快确立综合开发在城市建设中的主导地位。
二、加强对综合开发的领导和行业归口管理
城市政府应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组织计划、物资、财政、供电、通讯、商业、文教、卫生等部门协同配合,支持综合开发事业的发展;强化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对综合开发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能。
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发的行业归口管理。包括研究制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综合开发计划;定期对综合开发公司进行资质审查;根据城市综合开发规模对开发公司的数量进行控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房地产市场和商品房价格。
为加强对综合开发工作的管理,各城市可根据需要设立由市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开发计划、规划、用地、资金、配套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并在建委口设立办公室,作为专门的办事机构。
三、建立综合开发计划制度
为推行城市土地有偿使用,使城市建设规模与经济、人口的增长相适应,促进综合开发工作的发展,各城市应深化改革商品房屋建设计划体制,逐步建立综合开发计划制度。
编制综合开发计划的依据是: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城市用地计划和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
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合理确定综合开发规模、开发区的数量和布局,统筹安排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各类房屋的建设,处理好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关系。
综合开发计划是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各项建设计划的总体部署,是最大限度发挥综合开发效益的重要保证。综合开发计划由城市建委(或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城市政府(或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由城市建委(或开发办)组织实施。
四、综合开发公司的任务与性质
综合开发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开发区的规划、设计、城市基础和房屋建设,并以转让、出售、出租、抵押等方式经营房地产。接受甲方委托进行项目建设,从事工程承包的企业,不同于综合开发公司,不得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
各城市根据需要确定1—2个开发公司,直属于综合开发主管部门,专门从事土地的开发经营,以直接控制、使用土地收益。各部门应坚决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逐步创造条件。使所属公司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统一政策和行业归口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
地从事开发活动。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逐步展开,各地应有计划的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尽快为开发公司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综合开发公司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成本管理办法。当前要特别注意加强质量管理。各开发公司要建立质量检查制度,把好规划、设计、施工各个环节的质量关。要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凡小区建筑质量达不到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
标准的,或把开发任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的,要从严处罚,直至取消开发公司的开发资格。
五、综合开发收益的使用与管理
综合开发公司一律在开发项目所在地缴纳所得税,专项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城市可根据需要,向减免所得税的开发公司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营所得利润,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开发公司的留利,要严格按照财税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主要用于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其中,生产发展基金应主要投入城市的开发、建设。



1989年4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化工部


《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5年11月10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工部颁发的《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系统压力容器设计单位。

第二章 设计资格申请程序
第三条 申请一、二类设计资格
1.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申请单位按《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向化工部提交《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由化工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初审基本符合要求的,办理受理手续后,由化工部组织审查组进行资格审批、发证工作。
2.非直属企事业单位
申请单位按《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化工厅(局)提交《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经省化工厅(局)初审基本符合要求的,由省化工厅(局)向化工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受理申请,经化工部下达受理文件后,由省化工厅(局)负责审查、批准、发证,并报化工部备案。
第四条 申请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1.部直属企事业单位
按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办理。
2.非直属企事业单位
申请单位向省化工厅(局)提交申请报告,省化工厅(局)组织初审合格的,省化工厅(局)向化工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初审意见、有关技术资料,由化工部负责审查、批准、发证。
三、由化工部归口管理在地方隶属机械厅(局)管理的制造企业,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应按《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提交《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省机械厅(局)对其进行初审确认合格后,报化工部生产协调司。由化工部审查、批准、发证。
第五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设计压力容器的类别、品种不得超出其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范围。

第三章 设计资格的审查
第六条 设计资格审查的内容
1.设计资格审查的内容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2.对各级设计人员的考核采取基础知识书面考核与设计作品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3.审查抽检的设计作品,必须覆盖设计单位申请的类别和品种。
第七条 设计资格的审查结果
1.对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给予批准发证。
2.对基本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限期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审查部门提交整改报告。主管部门派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确认合格者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办理。愈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者,取消其本次申请资格。
3.经审查认为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取消其本次申请,一年之内不得再提交申请。

第四章 设计审批人员
第八条 在化工系统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审批的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取得《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由所在单位聘任从事设计审批工作。
第九条 审批人员的资格分为审核和审定,项目分为一、二类压力容器、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压力槽(罐)车,具体审批项目必须与所在单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中的类别、品种相同。
第十条 新申请取证的单位由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在该单位设计资格审查中,对审批人员进行考核认可。
第十一条 审批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原则上为十年,期满应重新进行资格认可。
第十二条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批准其审批资格。
1.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2.理论知识的书面考核合格;
3.设计作品及有关知识的答辩合格。
第十三条 申请审批资格的人员需填写《审批资格申请表》(附件一),并附本人申请项目的典型作品。
第十四条 设计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较强工作责任心和丰富设计经验,并具有审批资格的技术人员组成审批资格考评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考核与评审。
第十五条 审批资格考评组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后,应在《审批资格申请表》中填写考核成绩和评审意见,交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对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取证归口管理部门颁发《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化工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若审批项目需增加类别、品种或改变资格时,均应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资格认可。
第十八条 由于审批人员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连续二年不从事审批工作,则由主管部门吊销其审批资格。
第十九条 审批人员工作单位变动时,必须报取证归口部门备案,若继续从事审批工作,须经调入单位的取证归口部门认可。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各级人员的职责
一、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
1.对设计质量和重大技术问题负领导责任;
2.负责压力容器审批人员的聘任工作;
3.负责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压力容器设计的标准、法规;
4.负责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的正确使用。
二、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
1.主持制定压力容器的设计原则、重要技术措施及管理制度,对重大原则问题负直接责任;
2.负责本单位各级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及技术交流工作;
3.协调审批人员之间的技术问题;
4.负责批准重要压力容器总图。
三、审定人员
1.参加重大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案的讨论、审查及设计结构、计算方法、材料选择和技术条件的确认;
2.审定关键性技术问题;
3.协调设计、校核、审核之间的设计技术问题,必要时可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设计质量;
4.对重大原则问题负主要责任。
四、审核人员
1.参与设计原则和主要技术问题的讨论研究;
2.审核设计技术条件、计算、图面尺寸、选用标准及复用图的正确性;
3.指导设计、校核人员的工作,协调解决设计中的疑难问题和分歧;
4.对主要技术问题和设计方案负责;
5.填写《设计文件校审记录》、质量评定及文件签署。
五、校核人员
1.会同设计人员商讨设计方案,帮助设计人员解决技术问题;
2.全面校核设计图样、计算、标准图及复用图的选用以及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3.校核中发现问题要与设计人充分讨论、妥善处理。若仍有分歧,提请审批人员决定。
4.填写《设计文件校审记录》;
5.对校核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六、设计人员
1.在有关人员指导下,承担具体设计任务,对设计质量和进度负责;
2.接受任务后核查设计条件,提出主要结构、材质选择、技术条件等设计方案,并取得事先指导;
3.正确运用标准、规范,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进行设计文件编制,图样应准确无误;
5.负责审查后的图样修改、送描、描校、整理及签署工作。

第五章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更换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更换《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查组必须按《压力容器换证审查报告》(附件二)的要求逐项审查,并出具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 换证单位在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前提下,审查评分在80分以上者给予换证。评分在65至79分者限期整改,不足65分者不予换证,并取消其设计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化工部科学技术研究总院受部生产协调司委托,分别负责化机企业、科研院所的资格审查、审批人员资格考核,并将审查、考核结果报部生产协调司。由生产协调司审批、发证。
化机企业和科研院所设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生产协调司委托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化工部科学技术研究总院负责。
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取(换)证受检单位及申请审批资格考核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承担审查组成员差旅费和资格证书费。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91)化生字第501号文《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认可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一: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申请表(略)
附件二:压力容器换证审查报告(略)
报告内容包括:
(一)检查工作概况(检查组组成、日程安排、分工等)。
(二)文字部分:
1.各级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对稳定性;
2.设计工作秩序如何;
3.设计质量(包括危及安全的设计事故)。
(三)换证审查评分表(表1)(略)
(四)审查结论(表2)(略)


进口兽药注册目录(1999年第106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06号

ANNOUNCEMENT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106

  根据《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批准瑞士诺华动物保健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8种产品在我国注册和再注册,并核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兽药注册目录50),其中本公告中杆菌肽锌预混剂为换证,该产品原(98)外兽药准字03号许可证同时废止。以上产品的监督检验按农业部发布的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进口兽药注册目录(50)

REGISTERING LIST OF IMPORTING VETERINARY DRUG, NO.50

兽药名称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溴螨酯纸条(蜂螨清) FOLBEX VA
诺华动物保健有限公司瑞士生产厂
NOVARTIS ANIMAL HEALTH INC SWITZERLAND
(99)外兽药准字22号
1999.9--2004.8

环丙氨嗪原料
CYROMAZINE
制剂:环丙氨嗪可溶性粉 50%NEPOREX 50 SP
诺华动物保健有限公司瑞士生产厂
NOVARTIS ANIMAL HEALTH INC SWITZERLAND
(99)外兽药准字23号
1999.9--2004.8

甲基吡啶磷原料
AZAMETHIPHOS
制剂:甲基吡啶磷可湿性粉 50 ALFCRON 50 WP、甲基吡啶磷可湿性粉 10 ALFCRON 10 WP甲基吡啶磷可溶性颗粒(蝇蟑宁SNIP RBI)
诺华动物保健有限公司瑞士生产厂
NOVARTIS ANIMAL HEALTH INC SWITZERLAND
(99)外兽药准字24号
1999.9--2004.8

二嗪哝原料
DIAZINON
诺华动物保健有限公司瑞士生产厂
NOVARTIS ANIMAL HEALTH INC SWITZERLAND
(99)外兽药准字25号
1999.9--2004.8

杆菌泰锌预混剂10%
ZINC BACITRACIN 10% FEED GRADE
匈牙利PHYLAXIN PHARMA CO 公司匈牙利生产厂 PHYLAXIN PHARMA CO LTD HUNGARY
(99)外兽药准字26号
1999.9--2004.8

传染性法氏囊炎疫苗
BURSA--VAC
先灵葆雅动物保健公司美国生产厂
SCHERING PLOUGH ANIMAL HEALTH CORP U.S.A.
(99)外兽药准字27号
1999.9--2004.8

鸡新城疫活疫苗
New Castle N--63
先灵葆雅动物保健公司美国生产厂
SCHERING PLOUGH ANIMAL HEALTH CORP U.S.A.
(99)外兽药准字28号
1999.9--2004.8

复方煤焦油酸溶液
COMPOUND TAR ACIDS SOLUTION
(泛福露益S<原名:农福>FARM FLUIDS)
英国安德国际有限公司
ANTEL INTERNATIONAL LIMITED ENGLAND
(99)外兽药准字29号
1999.9--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