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升级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38:03   浏览:88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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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升级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升级暂行办法
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规定》、《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全面提高设备动力管理水平,使化工设备安全、长周期稳定运行,特制定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升级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升级暂行办法,是对整个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评价。除设备管理部门外,还包括对技术、计划、财务、供应、安全、教育部门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设备管理升级暂行办法适用于经济独立核算的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企业)。
第四条 等级划分
企业经验收命名无泄漏工厂后,按下列评分分级(评分标准见附件三)。但在评定各个设备管理级别时,必须对无泄漏工厂进行复查。
1.综合评分在150分以上,分项评分均占分项总分的60%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及综合评分在130分以上的小型企业为设备管理三级单位。
2.综合评分在170分以上的企业为设备管理二级单位,具有部级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资格。
3.综合评分在190分以上的企业为设备管理一级单位。获设备管理一级单位的企业有申请参加“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选资格。
第五条 升级评定程序和命名
1.凡申请设备管理升级的企业必须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二)。
2.申报设备管理三级单位的企业,向地区或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分验收。合格后由组织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证书(公司、总厂可自行组织分厂三级单位验收批准工作),并报省化工厅备案。
3.申报设备管理二级单位的企业由地、市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提出申请(公司、总厂可直接向省厅提出申请),并由省厅组织进行评分验收、批准发给证书,报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化工部)备案。
4.申报设备管理一级单位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向化工部提出申请,由化工部组织5至7名评审员参加的评审小组进行检查验收,由化工部批准发给证书。
5.荣获化工部“化工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可直接申报设备管理二级单位;荣获“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可直接申报设备管理一级单位。每取得一级后,一般要相隔6个月才能申请高一个等级。对少数经检查得分较高的优秀企业,经验收主管部门推荐可直接申请高一等
级。
第六条 申报设备升级的单位,必须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和上缴利税任务,并在申请年内无特大设备事故。已升级的单位若发生特大设备事故,则撤销其合格证书。
第七条 在进行评审时,应考核近两年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八条 设备管理升级证书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重新申报、复查、发证。不合格者取消资格或降级,逾期不再申报者,原证书自然失效。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
2.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从事设备管理工作8年以上者。
3.熟悉国家和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设备管理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和评级办法。
第十条 部级评审员的推荐
1.由企业填写化工企业设备评审员登记表(见附件一)经省厅初审后,报化工部批准、发证。
2.各省原则上可向化工部推荐5名评审员,凡大公司、总厂和计划单列市所在省可增加2名。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升级评审纪律
1.对设备管理各个级别的评审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和评审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和假公济私。对申报企业经过检查后不合标准的,任何人不得帮忙说情,未经组织批准不得随意改动标准和做无原则的允诺。
2.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不搞特殊,食宿接待不得超过标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坚决拒收礼品、纪念品,不得购买企业产品,不得借机游山玩水。
3.评审工作要接受群众监督,对于违纪者,一经发现要按照情节轻重给以批评、处分。凡企业弄虚做假进行贿赂、馈赠钱物者,即取消其升级评审资格。对已经评审升级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称号。
4.在设备升级评审工作中对于违法违纪者,任何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检举揭发。
化学工业部监察局举报站电话:2011604
第十二条 各省化工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化工企业设备评审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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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别┃ ┃年 龄┃ ┃
┣━━━╋━━━━━━╋━━╋━━━━━━╋━━━━╋━━━━━━━┫
┃职 务┃ ┃职称┃ ┃文化程度┃ ┃
┣━━━╋━━━━━━┻━━┻━━━━━━┻━━━━┻━━━━━━━┫
┃工 作┃ ┃
┃单 位┃ ┃
┣━━━╋━━━━━━━━━━━━━━━━━━━━━━━━━━━━━┫
┃从 理┃ ┃
┃事 工┃ ┃
┃设 作┃ ┃
┃备 简┃ ┃
┃管 介┃ ┃
┣━━━╋━━━━━━━━━━━━━━━━━━━━━━━━━━━━━┫
┃推 意┃ ┃
┃荐 ┃ ┃
┃单 见┃ ┃
┃位 ┃ 年 月 日(章)┃
┣━━━╋━━━━━━━━━━━━━━━━━━━━━━━━━━━━━┫
┃省 初┃ ┃
┃石 审┃ ┃
┃化 意┃ ┃
┃厅 见┃ 年 月 日(章)┃
┣━━━╋━━━━━━━━━━━━━━━━━━━━━━━━━━━━━┫
┃化 意┃ ┃
┃工 ┃ ┃
┃部 见┃ ┃
┃ ┃ 年 月 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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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升级
申 报 表



申报级别:________
申报单位: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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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性质 ┃ ┃建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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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 ┃ 维修工 ┃ 维修工 ┃ 设备管理系统 ┃
┃ ┃生产工人数┃ ┃ ┣━━━━━┳━━━━━┫
┃ 人 数┃ ┃ 人 数 ┃评均等级┃ 总人数 ┃ 工程师数 ┃
┣━━━╋━━━━━╋━━━━╋━━━━╋━━━━━╋━━━━━┫
┃ ┃ ┃ ┃ ┃ ┃ ┃
┣━━━╋━━━━━┻━━━━┻━━━━┻━━━━━┻━━━━━┫
┃设 ┃ ┃
┃备 简 ┃ ┃
┃管 ┃ ┃
┃理 介 ┃ ┃
┃系 ┃ ┃
┃统 ┃ ┃
┃ ┃ ┃
┣━━━┻━━━━━━━━━━━━━━┳━━━━━━┳━━━━━┫
┃ ┃ 19 年┃ 19 年┃
┃ 固定资产情况 ┣━━━━━━╋━━━━━┫
┃ ┃ (当年) ┃ (前一年)┃
┣━━━━━━━━━━━━━━━━━━╋━━━━━━╋━━━━━┫
┃ 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 ┃ ┃
┣━━━━━━━━━━━━━━━━━━╋━━━━━━╋━━━━━┫
┃ 其中:设备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 ┃ ┃
┣━━━━━━━━━━━━━━━━━━╋━━━━━━╋━━━━━┫
┃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 ┃ ┃
┣━━━━━━━━━━━━━━━━━━╋━━━━━━╋━━━━━┫
┃ 其中:设备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 ┃ ┃
┣━━━━━━━━━━━━━━━━━━╋━━━━━━╋━━━━━┫
┃ 设备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 (%) ┃ ┃ ┃
┣━━━━━━━━━━━━━━━━━━╋━━━━━━╋━━━━━┫
┃ 年应提取设备折旧金额 (万元) ┃ ┃ ┃
┣━━━━━━━━━━━━━━━━━━╋━━━━━━╋━━━━━┫
┃ 年实提取设备折旧金额 (万元) ┃ ┃ ┃
┣━━━━━━━━━━━━━━━━━━╋━━━━━━╋━━━━━┫
┃ 折旧费用于设备更新改造金额 (万元) ┃ ┃ ┃
┣━━━━━━━━━━━━━━━━━━╋━━━━━━╋━━━━━┫
┃ 年应提大修理基金总额 (万元) ┃ ┃ ┃
┣━━━━━━━━━━━━━━━━━━╋━━━━━━╋━━━━━┫
┃ 年实际使用大修费金额 (万元) ┃ ┃ ┃
┣━━━━━━━━━━━━━━━━━━╋━━━━━━╋━━━━━┫
┃ 主要生产设备台数 ┃ ┃ ┃
┣━━━━━━━━━━━━━━━━━━╋━━━━━━╋━━━━━┫
┃ 年末闲置设备 (台.金额)┃ ┃ ┃
┣━━━━━━━━━━━━━━━━━━╋━━━━━━╋━━━━━┫
┃ 年末封存设备 (台.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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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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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年 ┃ 19 年 ┃
┃ 项 目 ┣━━━━━━╋━━━━━━┫
┃ ┃ (当年) ┃ (前一年) ┃
┣━━━━━━━━━━━━━━━━╋━━━━━━╋━━━━━━┫
┃ 工业总产值 (万元)┃ ┃ ┃
┣━━━━━━━━━━━━━━━━╋━━━━━━╋━━━━━━┫
┃ 上缴利税 (万元)┃ ┃ ┃
┣━━━━━━━━━━━━━━━━╋━━━━━━╋━━━━━━┫
┃ 全员劳动生产率 (元/年.人)┃ ┃ ┃
┣━━━━━━━━━━━━━━━━╋━━━━━━╋━━━━━━┫
┃ 全部设备完好率 (%) ┃ ┃ ┃
┣━━━━━━━━━━━━━━━━╋━━━━━━╋━━━━━━┫
┃ 主要设备完好率 (%) ┃ ┃ ┃
┣━━━━━━━━━━━━━━━━╋━━━━━━╋━━━━━━┫
┃ 静密封点泄漏率 (%) ┃ ┃ ┃
┣━━━━━━━━━━━━━━━━╋━━━━━━╋━━━━━━┫
┃ 动密封点泄漏率 (%) ┃ ┃ ┃
┣━━━━━━━━━━━━━━━━╋━━━━━━╋━━━━━━┫
┃ 主要装置开工率 (%) ┃ ┃ ┃
┣━━━━━━━━━━━━━━━━╋━━━━━━╋━━━━━━┫
┃ 主要装置负荷率 (%) ┃ ┃ ┃
┣━━━━━━━━━━━━━━━━╋━━━━━━╋━━━━━━┫
┃ 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 (%) ┃ ┃ ┃
┣━━━━━━━━━━━━━━━━╋━━━━━━╋━━━━━━┫
┃ 固定资产创利税率 (%) ┃ ┃ ┃
┣━━━━━━━━━━━━━━━━╋━━━━━━╋━━━━━━┫
┃ 大修计化完成率 (%) ┃ ┃ ┃
┣━━━━━━━━━━━━━━━━╋━━━━━━╋━━━━━━┫
┃ 净产值维修费用率 (%) ┃ ┃ ┃
┣━━━━━━━━━━━━━━━━╋━━━━━━╋━━━━━━┫
┃ 压力容器定检率 (%) ┃ ┃ ┃
┣━━━━━━━━━━━━━━━━╋━━━━━━╋━━━━━━┫
┃ 主要设备平均运转率 (%) ┃ ┃ ┃
┣━┳━━━━━━━━━━━━━━┻━━━━━━┻━━━━━━┫
┃说┃ ┃
┃明┃ ┃
┗━┻━━━━━━━━━━━━━━━━━━━━━━━━━━━━┛

三.设备管理工作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考核项目 ┃标准得分┃自 评 ┃检查 ┃
┃ ┣━┳━━━━━━━━━━╋━━━━╋━━━╋━━━┫
┃ ┃1 ┃经济技术指标 ┃ 20 ┃ ┃ ┃
┃考┣━╋━━━━━━━━━━╋━━━━╋━━━╋━━━┫
┃ ┃2 ┃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 26 ┃ ┃ ┃
┃核┣━╋━━━━━━━━━━╋━━━━╋━━━╋━━━┫
┃ ┃3 ┃组织机构 ┃ 26 ┃ ┃ ┃
┃情┣━╋━━━━━━━━━━╋━━━━╋━━━╋━━━┫
┃ ┃4 ┃专业技术管理 ┃ 60 ┃ ┃ ┃
┃况┣━╋━━━━━━━━━━╋━━━━╋━━━╋━━━┫
┃ ┃5 ┃现代化管理 ┃ 24 ┃ ┃ ┃
┃ ┣━╋━━━━━━━━━━╋━━━━╋━━━╋━━━┫
┃ ┃6 ┃技术基础管理 ┃ 28 ┃ ┃ ┃
┃ ┣━╋━━━━━━━━━━╋━━━━╋━━━╋━━━┫
┃ ┃7 ┃职工管理 ┃ 16 ┃ ┃ ┃
┃ ┣━╋━━━━━━━━━━╋━━━━╋━━━╋━━━┫
┃ ┃ ┃总计 ┃200 ┃ ┃ ┃
┣━╋━┻━━━━━━━━━━┻━━━━┻━━━┻━━━┫
┃ ┃ ┃
┃评┃ ┃
┃审┃ ┃
┃组┃ ┃
┃意┃ ┃
┃见┃ ┃
┃ ┃ ┃
┃ ┃ ┃
┃ ┃ ┃
┃ ┃ 组长 签字 ┃
┃ ┃ ┃
┃ ┃ 评审员签字 年 月 日 ┃
┗━┻━━━━━━━━━━━━━━━━━━━━━━━━━┛

┏━┳━━━━━━━━━━━━━━━━━━━━━━━━━━━━━━━━━┓
┃地┃ ┃
┃区┃ ┃
┃管┃ ┃
┃理┃ ┃
┃部┃ ┃
┃门┃ ┃
┃意┃ ┃
┃见┃ 年 月 日(章) ┃
┣━╋━━━━━━━━━━━━━━━━━━━━━━━━━━━━━━━━━┫
┃省┃ ┃
┃市┃ ┃
┃化┃ ┃
┃厅┃ ┃
┃局┃ ┃
┃意┃ ┃
┃见┃ 年 月 日(章) ┃
┣━╋━━━━━━━━━━━━━━━━━━━━━━━━━━━━━━━━━┫
┃ ┃ ┃
┃化┃ ┃
┃工┃ ┃
┃部┃ ┃
┃意┃ ┃
┃见┃ ┃
┃ ┃ 年 月 日(章) ┃
┗━┻━━━━━━━━━━━━━━━━━━━━━━━━━━━━━━━━━┛
附件三
化工企业设备管理评分标准
━━┳━━━━━━━━━━━━━┳━━┳━━━━━━━━━━━━━┳━━━━━━━━━━━━━┳━━━━━┳━━┓
┃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
一 ┃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 ┃20 ┃ ┃ ┃ ┃ ┃ ┃
──╂─────────────╂──╂─────────────╂─────────────╂──╂──╂──┨
1 ┃大修计划完成率 ┃6 ┃1.大修计划完成率≥90%得6分┃ ┃ ┃ ┃ ┃
┃ ┃ ┃2.完成率下降1%扣0.5分 ┃ ┃ ┃ ┃ ┃
┃ ┃ ┃3.大修计划按设备大修周期或┃ ┃ ┃ ┃ ┃
┃ ┃ ┃ 状态监测结果制定 ┃ ┃ ┃ ┃ ┃
━━╋━━━━━━━━━━━━━╋━━╋━━━━━━━━━━━━━╋━━━━━━━━━━━━━╋━━╋━━╋━━┫
2 ┃主要生产装置开工率 ┃ 2 ┃1.有统计数据有分析得2分 ┃ 由于行业特点决定, 橡胶、 ┃ ┃ ┃ ┃
━━╋━━━━━━━━━━━━━╋━━┫2.只有统计数据无分析扣1分 ┃ 机械制造、化学矿山不统 ┃ ┃ ┃ ┃
3 ┃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 ┃ 2 ┃ ┃ 装置开工率、负荷率 ┃ ┃ ┃ ┃
━━╋━━━━━━━━━━━━━╋━━┫ ┃ ┃ ┃ ┃ ┃
4 ┃净产值维修费用率 ┃ 2 ┃ ┃ ┃ ┃ ┃ ┃
━━╋━━━━━━━━━━━━━╋━━┫ ┃ ┃ ┃ ┃ ┃
5 ┃设备故障停机率 ┃ 2 ┃ ┃ ┃ ┃ ┃ ┃
━━╋━━━━━━━━━━━━━╋━━┫ ┃ ┃ ┃ ┃ ┃
6 ┃主要设备运转率 ┃ 2 ┃ ┃ ┃ ┃ ┃ ┃
━━╋━━━━━━━━━━━━━╋━━┫ ┃ ┃ ┃ ┃ ┃
7 ┃主要生产装置负荷率 ┃ 2 ┃ ┃ ┃ ┃ ┃ ┃
━━╋━━━━━━━━━━━━━╋━━┫ ┃ ┃ ┃ ┃ ┃
8 ┃设备固定资产创利税率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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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
二 ┃企业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 26 ┃ ┃ ┃ ┃ ┃ ┃
━━╋━━━━━━━━━━━━━╋━━╋━━━━━━━━━━━━━╋━━━━━━━━━━━━━╋━━╋━━╋━━┫
1 ┃ 企业制定了设备管理方针、┃ 6 ┃ 1.有厂、科、车间的设备动 ┃ 检查有关书面材料和文件、┃ ┃ ┃ ┃
┃ 政策、目标 ┃ ┃ 力管理方针、目标、实施 ┃考评记录;若企业没有制定设┃ ┃ ┃ ┃
┃ ┃ ┃ 办法、工作总结和考评记 ┃备管理方针、政策、目标、取┃ ┃ ┃ ┃
┃ ┃ ┃ 录, 各项齐全得6分. 缺少┃消申请资格 ┃ ┃ ┃ ┃
┃ ┃ ┃ 一层次扣2~3分, 缺少一项┃ ┃ ┃ ┃ ┃
┃ ┃ ┃ 扣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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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中 ┃ 8 ┃ 1.应有〈化学工业设备动力┃ 检查有关文件和书面材料 ┃ ┃ ┃ ┃
┃有设备管理主要技术经济指 ┃ ┃管理规定〉中第八条的内容;┃ ┃ ┃ ┃ ┃
┃标 ┃ ┃得6分,缺少一条扣1.5分 ┃ ┃ ┃ ┃ ┃
┃ ┃ ┃ 2.没有具体落实措施扣2分┃ ┃ ┃ ┃ ┃
━━╋━━━━━━━━━━━━━╋━━╋━━━━━━━━━━━━━╋━━━━━━━━━━━━━╋━━╋━━╋━━┫
3 ┃ 学习、贯彻、落实《条例》┃ 6 ┃ 1.设备管理专业系统自上 ┃ 要有学习计划记录 ┃ ┃ ┃ ┃
┃ ┃ ┃而下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得3┃ ┃ ┃ ┃ ┃
┃ ┃ ┃分 ┃ ┃ ┃ ┃ ┃
┃ ┃ ┃ 2.与设备有关部门自上而下┃ ┃ ┃ ┃ ┃
┃ ┃ ┃学习贯彻得3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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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学习、贯彻、落实《规定》┃ 6 ┃ 1.组织企业有关人员学习贯┃ 检查学习记录,厂内的有关┃ ┃ ┃ ┃
┃《制度》 ┃ ┃彻执行得3分,只是设备专业┃规章制度 ┃ ┃ ┃ ┃
┃ ┃ ┃人员学习得1.5分 ┃ ┃ ┃ ┃ ┃
┃ ┃ ┃ 2.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实施┃ ┃ ┃ ┃ ┃
┃ ┃ ┃细则得3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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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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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
三 ┃ 组织机构 ┃ 2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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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厂级设备管理机构 ┃ 5 ┃ 1.全部符合要求得5分 ┃ 1.要求有主管设备的副厂 ┃ ┃ ┃ ┃
┃ ┃ ┃ 2.没有主管设备副厂长扣2┃长 ┃ ┃ ┃ ┃
┃ ┃ ┃分 ┃ 2.设有设备动力科或相应 ┃ ┃ ┃ ┃
┃ ┃ ┃ 3.设备动力科或相应的机构┃机构 ┃ ┃ ┃ ┃
┃ ┃ ┃不健全扣1~3分 ┃ ┃ ┃ ┃ ┃
━━╋━━━━━━━━━━━━━╋━━╋━━━━━━━━━━━━━╋━━━━━━━━━━━━━╋━━╋━━╋━━┫
2 ┃ 设备副厂长 ┃ 6 ┃ ┃ ┃ ┃ ┃ ┃
━━╋━━━━━━━━━━━━━╋━━╋━━━━━━━━━━━━━╋━━━━━━━━━━━━━╋━━╋━━╋━━┫
┃ ┃ 2 ┃ 1.有设备管理工作计划和实┃ 1.检查有关文字材料和会议┃ ┃ ┃ ┃
┃ ┃ ┃施细则得2分,缺少一部分扣┃记录 ┃ ┃ ┃ ┃
┃ ┃ ┃1分 ┃ 2.季工作会要有工作总结,┃ ┃ ┃ ┃
┃ ┃ 2 ┃ 2.至少每季召开一次系统工┃分析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 ┃ ┃ ┃
┃ ┃ ┃作会得2分 ┃ ┃ ┃ ┃ ┃
┃ ┃ 2 ┃ 3.对上级有关文件及时贯彻┃ ┃ ┃ ┃ ┃
┃ ┃ ┃执行得2分。批转不及时扣1┃ ┃ ┃ ┃ ┃
┃ ┃ ┃分,没有贯彻意见扣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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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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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
3 ┃ 设备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齐全┃ 5 ┃ 1.配齐各专业管理人员得4┃ 专业管理包含:检修、密封┃ ┃ ┃ ┃
┃ ┃ ┃分 ┃防腐、锅炉压力容器、润滑、┃ ┃ ┃ ┃
┃ ┃ ┃ 2.每缺少一个专业扣0.2分 ┃建(构)物、起重机械、仪表┃ ┃ ┃ ┃
┃ ┃ ┃ 3.相对稳定性差扣0.5-1分 ┃、动力、固定资产、备品配件┃ ┃ ┃ ┃
━━╋━━━━━━━━━━━━━╋━━╋━━━━━━━━━━━━━╋━━━━━━━━━━━━━╋━━╋━━╋━━┫
4 ┃ 车间设备管理人员配备 ┃ 5 ┃ 1.各车间必设主管设备副主┃ 主要生产车间必须是专职设┃ ┃ ┃ ┃
┃ ┃ ┃任得3分,缺一个车间扣1分┃备副主任和设备员 ┃ ┃ ┃ ┃
┃ ┃ ┃ 2.各车间均有设备员,得2┃ ┃ ┃ ┃ ┃
┃ ┃ ┃分,少一个车间扣0.5分 ┃ ┃ ┃ ┃ ┃
┃ ┃ ┃ 3.各生产班组应有兼职设备┃ ┃ ┃ ┃ ┃
┃ ┃ ┃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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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各级设备管理责任制 ┃ 5 ┃ 各级设备管理责任制齐全得┃ 要求有设备副厂长、设备动┃ ┃ ┃ ┃
┃ ┃ ┃5分,缺少一项扣1分 ┃力科长、车间设备副主任、车┃ ┃ ┃ ┃
┃ ┃ ┃ ┃间设备员、专业管理人员的责┃ ┃ ┃ ┃
┃ ┃ ┃ ┃任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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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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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
四 ┃ 设备专业技术管理 ┃ 60 ┃ ┃ ┃ ┃ ┃ ┃
━━╋━━━━━━━━━━━━━╋━━╋━━━━━━━━━━━━━╋━━━━━━━━━━━━━╋━━╋━━╋━━┫
1 ┃ 设备维护保养 ┃ 5 ┃ 1.操作证发放考核制度健全┃ 1.有考核记录和发证登记 ┃ ┃ ┃ ┃
┃ ┃ ┃、得1分 ┃ 2.检查记录本 ┃ ┃ ┃ ┃
┃ ┃ ┃ 2.操作工有日常保养和检查┃ ┃ ┃ ┃ ┃
┃ ┃ ┃记录得2分 ┃ ┃ ┃ ┃ ┃
┃ ┃ ┃ 3.维修工有巡检记录和排除┃ ┃ ┃ ┃ ┃
┃ ┃ ┃故障记录得2分 ┃ ┃ ┃ ┃ ┃
┃ ┃ ┃ 4.设备员有定期巡检记录 ┃ ┃ ┃ ┃ ┃
━━╋━━━━━━━━━━━━━╋━━╋━━━━━━━━━━━━━╋━━━━━━━━━━━━━╋━━╋━━╋━━┫
2 ┃ 设备检修 ┃ 6 ┃ 1.有年、季、月检修计划,┃ 1.检查有关书面材料 ┃ ┃ ┃ ┃
┃ ┃ ┃得1分 ┃ 2.具体标准要符合设备检修┃ ┃ ┃ ┃
┃ ┃ ┃ 2.有检修规程、检修记录 ┃制度所规定的内容 ┃ ┃ ┃ ┃
┃ ┃ ┃及交接收符合要求,得2分 ┃ 3.检修计划应包括大、中、┃ ┃ ┃ ┃
┃ ┃ ┃ 每一项不合格扣0.5分 ┃小修 ┃ ┃ ┃ ┃
┃ ┃ ┃ 3.大修理基金使用合理,得┃ 4.设备动力科不掌握大修资┃ ┃ ┃ ┃
┃ ┃ ┃2分 ┃金,设按比例提取或有挪用现┃ ┃ ┃ ┃
┃ ┃ ┃ 4.设备大修后有决算得1分┃象,此项不得分 ┃ ┃ ┃ ┃
┃ ┃ ┃ ┃ 5.决算书的内容:工时、备┃ ┃ ┃ ┃
┃ ┃ ┃ ┃件、材料消耗和费用 ┃ ┃ ┃ ┃
━━╋━━━━━━━━━━━━━╋━━╋━━━━━━━━━━━━━╋━━━━━━━━━━━━━╋━━╋━━╋━━┫
3 ┃ 设备密封管理 ┃ 2 ┃ 1.密封管理职责明确,得1┃ ┃ ┃ ┃ ┃
┃ ┃ ┃分 ┃ ┃ ┃ ┃ ┃
┃ ┃ ┃ 2.有检查制度,消漏堵漏计┃ ┃ ┃ ┃ ┃
┃ ┃ ┃划和实施结果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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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
4 ┃ 设备润滑管理 ┃ 3 ┃ 1.车间有专人管理润滑油,┃ 1."五定"、"三过滤"按设备┃ ┃ ┃ ┃
┃ ┃ ┃得0.5分 ┃润滑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 ┃ ┃ ┃
┃ ┃ ┃ 2.严格执行"五定"、"三过 ┃ 2.定期分析要检查分析单 ┃ ┃ ┃ ┃
┃ ┃ ┃滤"得1分 ┃ ┃ ┃ ┃ ┃
┃ ┃ ┃ 3.关键设备润滑油定期分析┃ ┃ ┃ ┃ ┃
┃ ┃ ┃得1分 ┃ ┃ ┃ ┃ ┃
┃ ┃ ┃ 4.开展废油回收利用工作, ┃ ┃ ┃ ┃ ┃
┃ ┃ ┃得0.5分 ┃ ┃ ┃ ┃ ┃
━━╋━━━━━━━━━━━━━╋━━╋━━━━━━━━━━━━━╋━━━━━━━━━━━━━╋━━╋━━╋━━┫
5 ┃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 ┃ 11 ┃ 1.有检测、修复计划及验收┃ 1.检查书面材料(计划、检 ┃ ┃ ┃ ┃
┃ ┃ ┃标准得1分 ┃测记录、返修记录等) ┃ ┃ ┃ ┃
┃ ┃ ┃ 2.定检率: ┃ 2. 已检台数 ┃ ┃ ┃ ┃
┃ ┃ ┃ 1年定检达100%得1分; ┃ 定检率=━━━━ ┃ ┃ ┃ ┃
┃ ┃ ┃ 3年定检达100%得2分; ┃ 应检台数 ┃ ┃ ┃ ┃
┃ ┃ ┃ 6年定检达100%得3分; ┃ ┃ ┃ ┃ ┃
┃ ┃ ┃ 6年检测未达100%,但未检 ┃ 3. ┃ ┃ ┃ ┃
┃ ┃ ┃设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继续使┃ ┃ ┃ ┃ ┃
┃ ┃ ┃用的可得满分,否则定检率每 ┃ ┃ ┃ ┃ ┃
┃ ┃ ┃下降2%扣1分 ┃ ┃ ┃ ┃ ┃
┃ ┃ ┃ 3.办理使用证达100%得3分,┃ ┃ ┃ ┃ ┃
┃ ┃ ┃达90%得2分,达80%得1分 ┃ ┃ ┃ ┃ ┃
┃ ┃ ┃ 4.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 ┃ ┃ ┃ ┃ ┃
┃ ┃ ┃阀、防爆膜)齐全、灵敏、准 ┃ ┃ ┃ ┃ ┃
┃ ┃ ┃确可靠,并定期校验,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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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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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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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设备防腐蚀管理 ┃ 3 ┃ 1.有全年的防腐计划和技术┃ 1.清楚本企业腐蚀原因,并 ┃ ┃ ┃ ┃
┃ ┃ ┃措施得2分 ┃有相应的措施和攻关课题的安┃ ┃ ┃ ┃
┃ ┃ ┃ 2.防腐蚀有成效得1分 ┃排 ┃ ┃ ┃ ┃
┃ ┃ ┃ ┃ 2.与本企业前期相对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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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设备事故及故障管理 ┃ 6 ┃ 1.未发生设备事故且设备 ┃ 1.特大、重大、一般事故标┃ ┃ ┃ ┃
┃ ┃ ┃事故管理制度执行严格,得6分┃准以(89)化生字第0043号文件┃ ┃ ┃ ┃
┃ ┃ ┃ 2.发生一次重大设备事故扣┃中《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 ┃ ┃
┃ ┃ ┃6分,发生一般事故一次扣1分 ┃ 2.评级期间发生二次重大 ┃ ┃ ┃ ┃
┃ ┃ ┃ 3.对事故有隐瞒不报者、取┃设备事故者没有申请权 ┃ ┃ ┃ ┃
┃ ┃ ┃消申报权 ┃ ┃ ┃ ┃ ┃
┃ ┃ ┃ 4.发生事故后,"三不放过" ┃ ┃ ┃ ┃ ┃
┃ ┃ ┃制度执行不好,扣1~2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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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固定资产管理 ┃ 3 ┃ 1.财务部门,设备管理部门 ┃ 1.抽查一个车间(工段)的账┃ ┃ ┃ ┃
┃ ┃ ┃和使用部门固定资产账相符, ┃是否与机动科、财务科相符 ┃ ┃ ┃ ┃
┃ ┃ ┃得1分 ┃ 2.经改造后增值的设备应及┃ ┃ ┃ ┃
┃ ┃ ┃ 2.账、卡、物相符合,得1分┃时办理增值手续、查账 ┃ ┃ ┃ ┃
┃ ┃ ┃ 3.使用、出租、转让、报废┃ ┃ ┃ ┃ ┃
┃ ┃ ┃手续齐全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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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仪器仪表管理 ┃ ┃ 1.各种仪器仪表定期校验, ┃ 检查校验记录 ┃ ┃ ┃ ┃
┃ ┃ ┃保证使用准确,得1分 ┃ ┃ ┃ ┃ ┃
┃ ┃ ┃ 2.仪器,仪表投用、停用、 ┃ ┃ ┃ ┃ ┃
┃ ┃ ┃报废、更新手续齐全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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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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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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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备品配件管理 ┃ 4 ┃ 1.备件有图纸、消耗定额、┃ ┃ ┃ ┃ ┃
┃ ┃ ┃储备定额,得1分 ┃ ┃ ┃ ┃ ┃
┃ ┃ ┃ 2.备件库整洁、账、物、卡┃ ┃ ┃ ┃ ┃
┃ ┃ ┃、钱四对口,得1分 ┃ ┃ ┃ ┃ ┃
┃ ┃ ┃ 3.有修旧利废计划得0.5分 ┃ ┃ ┃ ┃ ┃
┃ ┃ ┃实施0.5分 ┃ ┃ ┃ ┃ ┃
┃ ┃ ┃ 4.有年、季、月加工、定货┃ ┃ ┃ ┃ ┃
┃ ┃ ┃计划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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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 3 ┃ 1.对主要承重构件有定期观┃ ┃ ┃ ┃ ┃
┃基础 ┃ ┃测记录,得1分 ┃ ┃ ┃ ┃ ┃
┃ ┃ ┃ 2.危房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 ┃ ┃ ┃ ┃
┃ ┃ ┃施或拆除,得1分 ┃ ┃ ┃ ┃ ┃
┃ ┃ ┃ 3.建(构)筑物符合安全规定┃ ┃ ┃ ┃ ┃
┃ ┃ ┃,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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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供、用电管理 ┃ 4 ┃ 1.供电系统模拟图、电缆走┃ 1."三票",工作票、操作票 ┃ ┃ ┃ ┃
┃ ┃ ┃向图二次接线图准确,得1分 ┃、临用电票 ┃ ┃ ┃ ┃
┃ ┃ ┃ 2.严格执行"三票"制度,得 ┃ 2.管理和安全的要求以供用┃ ┃ ┃ ┃
┃ ┃ ┃1分 ┃电管理制度为准 ┃ ┃ ┃ ┃
┃ ┃ ┃ 3.定期清扫、试验、检修得┃ ┃ ┃ ┃ ┃
┃ ┃ ┃1分 ┃ ┃ ┃ ┃ ┃
┃ ┃ ┃ 4.供、电的管理和安全要符┃ ┃ ┃ ┃ ┃
┃ ┃ ┃合要求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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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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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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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供、用汽管理 ┃ 3 ┃ 1.供汽有计划、用汽有指标┃ 保温应符合GB4272-84设备 ┃ ┃ ┃ ┃
┃ ┃ ┃、消耗有定额,得1.5分 ┃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 ┃ ┃ ┃ ┃
┃ ┃ ┃ 2.系统保温良好,得1.5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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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供、排水管理 ┃ 3 ┃ 1.工业冷却水要循环使用并┃ ┃ ┃ ┃ ┃
┃ ┃ ┃采用水质稳定技术,保证热交 ┃ ┃ ┃ ┃ ┃
┃ ┃ ┃换率得2分 ┃ ┃ ┃ ┃ ┃
┃ ┃ ┃ 2.供水有计划、消耗有定额┃ ┃ ┃ ┃ ┃
┃ ┃ ┃并考核,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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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起重机械管理 ┃ 2 ┃ 1.实行专人负责制,持证操 ┃ ┃ ┃ ┃ ┃
┃ ┃ ┃作,得1分 ┃ ┃ ┃ ┃ ┃
┃ ┃ ┃ 2.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得1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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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入境出境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入境出境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4年8月26日桂政发(1994)70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入境出境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保障边境口岸、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本自治区边境口岸或通道入境出境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必须遵守本办法。但我国政府与毗邻国家政府或自治区政府与毗邻国省区政府有协定的,按协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是指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
第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入境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车主或者代理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向入境口岸、通道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入境机动车专用号牌和行驶证(以下简称号牌和行驶证)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外车口岸货场通行证》(以下简称《货场通行证》):
(一)持有我国有关组织、接待或代理单位证明和有效的国外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二)有准许入境的证明材料;
(三)经发证机关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符合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四)交纳检验费和牌证费;
(五)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发证机关核发号牌和行驶证。行驶证应填写行驶区域、线路和有效日期。入境机动车仅到边贸货场的,由发证机关核发《货场通行证》。
第六条 入境机动车必须按发证机关指定的位置安装号牌或粘贴《货场通行证》,同时悬挂国外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
号牌、行驶证及《货场通行证》不准转借、涂改、冒领、伪造。
第七条 境外机动车车主或代理人申领的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满后,应当交还发证机关。需要延长时,按第五条规定重新申领。
第八条 境外车辆出境时,须将号牌、行驶证和《货场通行证》交还发证机关。在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内又入境的,经发证机关审验后,发给原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九条 号牌、行驶证和《货场通行证》在有效期内损坏的,车主或代理人应当将损坏的牌证交回发证机关,填写《号牌、行驶证换发申请表》,换领新牌证,并交纳换证费用;遗失的,车主或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按第五条规定重新申领。

第三章 入境驾驶员管理
第十条 境外机动车驾驶员驾车入境,必须到入境口岸、通道所在地发证机关申领临时驾驶证件后,方准在本自治区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 驾车行驶范围超过口岸货场、停车场和经常入境的境外驾驶员,应按下列规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一)交验有效的入境证件、签证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件;
(二)领填《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驾驶证申领表》,同时交二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相片;
(三)参加学习中国交通法规一至二小时,测试道路驾驶技术合格;
(四)交纳培训、考试、办证费。
符合前款规定的,发给与境外驾驶证件准驾记录相符的《临时驾驶证》。境外驾驶员领取《临时驾驶证》时,应将境外驾驶证件交给发证机关保管。《临时驾驶证》须随身携带。
第十二条 境外驾驶员仅驾车到边境口岸货场和停车场的,经组织学习我国道路交通规则并交纳培训费用后,由发证机关在《货场通行证》上签注驾驶员姓名、入境证件和驾驶证号码并签章,即可驾车到指定货场或停车场。
第十三条 持《临时驾驶证》的境外驾驶员,不得驾驶与《临时驾驶证》准驾车辆不相符的车辆。
第十四条 境外驾驶员出境时,必须将《临时驾驶证》交回发证机关,领回境外驾驶证件。出境后在《临时驾驶证》有效期内又入境的,经发证机关审验后,发回原《临时驾驶证》。
第十五条 《临时驾驶证》期满后需延用的,驾驶员应当在期满前五天内到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申请换证:
(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驾驶证换证表》;
(二)由发证机关对其前期交通安全情况进行审核;
(三)交纳换证费和审验费。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原《临时驾驶证》,核发新的《临时驾驶证》。
第十六条 境外驾驶员在其《临时驾驶证》有效期满后,超过半年又驾车入境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新申领《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 《临时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损坏的,持证人应将损坏的《临时驾驶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并交纳换证费用;遗失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四)项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辆需要由我国驾驶员驾驶的,须由我国的接待或代理单位代为聘用驾驶人员。受聘人应持身份证、正式驾驶证和聘用单位证明到发证机关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外机动车临时驾驶证》后,方准驾驶外车。
第十九条 对持《临时驾驶证》的境外驾驶员,发证机关一律不办理异动手续。

第四章 出境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条 我国的出境机动车,必须按以下规定到出境口岸、通道所在地发证机关办理车辆出境手续:
(一)凭准许出境的有关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领填《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出境登记表》;
(二)出境机动车必须符合现行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三)交纳牌证费和检验费。
符合前款规定的,发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出境标志》(以下简称《出境标志》)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出境证》(以下简称《出境证》)。《出境标志》和车辆号牌同时使用,《出境证》须随车携带。
第二十一条 出境机动车入境时,须将《出境标志》和《出境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在《出境标志》和《出境证》有效期内复出境的,经发证机关审验后,发给原《出境标志》和《出境证》。经常出入境的,在《出境标志》和《出境证》有效期限内只办理登记手续,不收回《出境标志
》和《出境证》。
第二十二条 《出境标志》和《出境证》损坏的,应持被损坏的《出境标志》和《出境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并要交纳换证费用。《出境标志》和《出境证》遗失或有效期满需再出境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重新申领。

第五章 出境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每辆出境的机动车可以配一至二名驾驶员。驾车出境的驾驶员必须按以下规定到出境口岸、通道所在地发证机关办理驾车出境手续:
(一)交验准许出境的有关证明、有效正式驾驶证,领填《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驾驶员出境登记表》,并交二张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相片;
(二)交纳办证费。
符合前款规定的,发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境专用驾驶证明》(以下简称《专用驾驶证明》)。由出境驾驶员随身携带。
第二十四条 《专用驾驶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 出境驾驶员入境时,应由发证机关交回《专用驾驶证明》;在《专用驾驶证明》有效期内又出境的,经发证机关核验,发给原《专用驾驶证明》。经常出入境的,在有效期内只须交验证件,不需交回《专用驾驶证明》。
第二十六条 《专用驾驶证明》有效期满后又出境,或者《专用驾驶证明》有效期内损坏、遗失的,按第二十三条规定重新申领。

第六章 交通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驾驶境外车辆入境的境外驾驶员,必须遵守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检查与指挥。境外车辆必须在指定的线路、区域内行驶,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八条 入境的境外车辆和驾驶员违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我国交通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入境的境外车辆和驾驶员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权限和具体程序为:
(一)当场处罚的,由执行处罚的交通警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应当在决定书和存根上签字。罚款以人民币支付;
(二)对境外驾驶员给予吊扣《临时驾驶证》处罚的,处理单位可暂扣《临时驾驶证》,并报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审批;
(三)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地、市公安局报自治区公安厅审批。在呈批期间,可以暂扣境外号牌、行驶证及《临时驾驶证》。
第三十条 境外驾驶员驾驶境外机动车入境,不按规定申领号牌、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证》而上路行驶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按规定申领号牌、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牌证:
(一)不按指定的线路、区域行驶的;
(二)所驾机动车辆与驾驶证件记录不相符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驾驶证件:
(一)境外驾驶员持《临时驾驶证》驾驶我国机动车辆的;
(二)未经批准,我国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境外机动车辆的。
第三十三条 我国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驾车出境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涂改、伪造、冒领、转借牌证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牌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罚三次以上的境外驾驶员,三个月以内不准在我区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
第三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驾驶入出境机动车辆进行走私、贩毒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除收缴牌证、没收机动车辆外,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牌、证及有关表格,由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制作。
依照本办法所填写的表格,均用中文填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1997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6年3月17日行政处罚法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13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
改政府规章32件,废止政府规章42件,保留政府规章62件。
为此,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入境出境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桂政发〔1994〕70号)进行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二)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罚款幅度修改为“50元以上100元以下”。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26日

陕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采矿审批
第三章 矿产开采与监督
第四章 处罚与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凡在本省境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营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四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禁止无证采矿。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已取得的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和用作抵押。
第五条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必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严禁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第六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发,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采矿审批
第八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范围。
一、集体矿山企业采矿范围:
1、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2、国家不开采的小型矿床;
3、国家现未规划建设的大、中型矿床,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指定的矿段资源。
4、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资源或规定的矿产资源。
二、个体采矿范围:
1、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2、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及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
3、国营和集体矿山企业不开采的残矿。
第九条 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下列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
一、重要河流、港口、大中型水利工程及防洪堤坝规定范围以内;
二、铁路、公路、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和邮电、通讯线路、地震台站两侧规定范围以内;
三、重要建筑区、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范围以内;
四、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五、国家正在进行勘查和筹建开采的矿区;
六、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七、国家规定不得随意开采的其他矿区。
第十条 集体矿山企业申请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书;
二、必要的地质矿产资料;
三、开采设计方案和明确的采矿范围;
四、占地批准手续;
五、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复垦和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十一条 个体申请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手续;
二、明确开采矿种、地点、范围和开采方式;
三、占地批准手续;
四、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复垦和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十二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由资源所在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开采跨县的矿产资源,由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开采跨地、市的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二、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开采国家未规划开采的小型矿床,由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三、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开采国家现未规划开采的大、中型矿床的划定矿段资源,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四、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开采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划定矿段矿产资源,应征得国营矿山企业的同意,报国营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个体以营利为目的,申请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县主管部门审批;
个人为生活自用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采挖少量砂、石、粘土矿产,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 凡批准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在批准前,由批准机关会同同级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对开采范围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由同级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 经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关闭或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也可以按照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第十五条 各级审批部门,自收到办矿者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采矿许可证。
采矿单位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三十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向矿山所在地工商、税务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集体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个体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二年。
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一年未施工的和施工后无正当理由中断一年生产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失效。
采矿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由发证机关核查开采范围,不注册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更换采矿许可证:
一、延长原批准采矿有效期的;
二、扩大开采范围的;
三、增加或改变开采矿种的;
四、变更开采地点的;
五、变更矿山企业负责人的。
第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办理批准手续,但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应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九条 采矿许可证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

第三章 矿产开采与监督
第二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要采取科学、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降低采矿贫化率。
第二十一条 开采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遵循综合开发、综合回收、综合利用的原则,防止浪费和破坏,对于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当有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如因地质情况、矿产质量、开采条件发生变化,开采殆尽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部分储量或者关闭矿山的,应由开采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原发证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的矿产品,凡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金、银、水晶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或个人销售。
第二十四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措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由采矿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按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登记和许可证颁发的有关工作;
三、掌握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监督检查矿产资源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核定矿区范围,参与调处采矿权属纠纷;
五、参与制定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六、组织交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七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接受矿产资源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三、买卖、出租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或者将采矿权用作抵押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
五、擅自印制、伪造、涂改采矿许可证的;
六、擅自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采地区开采矿产的;
七、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八、妨碍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滥占耕地,乱堆放尾矿、废石渣,乱排放废水、污水,损坏耕地、林地、草原,造成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的,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分别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由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通知有关部门。第四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有关执法部门决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上级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财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没收的矿产品,一律上交当地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机构,其销售收入一律上交财政部门。
上交财政的各种罚款,应专户储存,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扶持集体矿山企业。
第三十三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能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成绩显著者,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人合伙开采矿产资源。
中外合资、合作的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采矿审批手续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省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98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