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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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实施《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做好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第三条 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第四条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先征得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发给养犬登记表,并与其签定养犬义务保证书: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五条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住所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表;

(二)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三)与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六条 单位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自取得犬之日起30日内,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因保护国家级文物、保管危险物品等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证明,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与公安机关签定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发给养犬登记证;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即时向养犬人告知有权办理的机关;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应当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时,发现犬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依法处理。对患病犬被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原养犬登记。

第十条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年检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将年检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布。

养犬人在办理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检;逾期不办理年检的,养犬登记证失效,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 养犬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年检时,应当同时向办理登记或者年检的区、县公安机关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缴纳1000元,以后每年缴纳500元。一般管理区内,按照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丧偶且身边无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居住的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依法提出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的,应当提交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养绝育犬的养犬人,依法提出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的,应当提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 养犬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住所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新住所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养犬人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二)与新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三)原养犬登记证。

第十四条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变更登记,同时补缴第一年管理服务费的差额部分。

第十五条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自受让之日起30日内,到住所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受让人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二)与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三)原养犬登记证。

第十六条 养犬登记证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养犬登记证丢失之日起15日内,持缴纳管理服务费的收费凭证到原养犬登记机关办理补发养犬登记证。

第十七条 犬死亡、失踪或者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的犬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养犬登记机关办理养犬注销手续。养犬人未办理养犬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第十八条 对未成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地区,由养犬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定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十九条 对养犬人违反本办法,不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年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对养犬人违反本办法,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或者补办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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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7年3月28日)
深科信〔2007〕76号

  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我市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授予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者组织。
  第四条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应当是在深圳注册或者设立的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
  自然人申报的项目,应当在深圳实施并产生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五条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属没有争议或者异议;
  (二)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在本单位以外的2个以上单位中实施应用;
  (三)申请人最近三年内无违法、无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也没有因为涉嫌犯罪正在受到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条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项目,未获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第七条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已申报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而未获奖的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第八条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自然人,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http://shenbao.szsti.net)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申请书》并打印成纸质文本;
  (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报意见原件,非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非职务研发证明原件;
  (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证明原件;
  (五)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六)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七)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八)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其他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辅助材料。
  第九条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http://shenbao.szsti.net)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申请书》并打印成纸质文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证明原件;
  (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五)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其中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社会效益证明由应用单位出具;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八)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九)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其他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辅助材料。
  第十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材料,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文窗口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奖企业家类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或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是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大幅增长,在行业内名列前茅,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三)申请人所在企业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近三年产生了自主知识产权,并经一年以上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四)申请人所在企业在行业中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品牌、价格、营销和服务网络等),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或者竞争潜力;
  (五)申请人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管理、研发和经营团队;
  (六)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循环经济意识,在改进生产和管理方式推动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中成效显著;
  (七)申请人积极推动产学研各方联合开发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十二条 市长奖技术领军人物类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自主创新型企业的、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技术总监、总工程师或者核心技术研发的主要负责人;
  (二)申请人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并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研发团队;
  (三)申请人是所在企业近三年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要负责人,该自主知识产权已产业化,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品投入市场后使所在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较快增长,社会效益显著;
  (四)申请人具有前瞻性研究开发项目的储备,并在多个研发项目上有实质性进展;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专家评审中予以加分:
  1.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研制,以该标准的发布实施,有效提升了所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2.申请人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或者核心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十三条 创新奖产业化(企业)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请人近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有大幅增长,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三)申请人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快速增长,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四)申请人主导产品具有明显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
  (五)申请人在高新技术领域有技术创新,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问题,并实现产业化,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十四条 创新奖医疗卫生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深圳行政区域内经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机构,个人应当是在岗的医学科技人员;
  (二)申请人应当在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以及环境保护等应用领域取得突出研究成果,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未经市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部的配方研究不属申报范围。
  第十五条 创新奖高等院校类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深圳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或高等院校内的院(系)为申请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在基础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或者高新技术领域中取得突出应用类科技成果(不包括本条规定的学术论文)并已在深圳产业化。同时在相关领域学术影响力强,培养了优秀科研人才团队;
  2.申请人近年在国内外知名专业刊物或重大国际学术会议发表一批有代表性的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且论文发表时间一年以上,并被多次引用。
  (二)以深圳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内受薪固定研究人员作为申请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在基础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或者高新技术领域中取得应用类科技成果(不包括本条规定的学术论文)并已在深圳产业化;
  2.申请人近年在国内外知名专业刊物或重大国际学术会议发表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且论文发表时间一年以上,并被多次引用。
  第十六条 创新奖重大(工程)项目类的申请人应当以重大(工程)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列入国家(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建设)或者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二)项目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
  (三)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属于建设工程(含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程序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创新奖科研机构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深圳市各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异地重点院校驻深科研机构或者与深圳市政府联合创办的研究院所;
  3.深圳市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研究机构;
  4.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可以该实验室为主体申请。
  (二)申请人在科技基础理论研究、技术开发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近年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内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其中属于应用研究项目成果的,应当在深圳产业化:
  1.完成多项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2.主持研制相关技术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
  3.在深圳科技创新生态建设、环境建设或者资源组织建设等工作中取得应用类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 创新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请人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后在关键技术(或者核心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促进了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企业上年度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资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四)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品具有较广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辐射能力,企业上年度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 创新奖最具成长性企业类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自主创新型企业;
  (二)申请人以商业模式创新或者技术创新取得高速成长;
  (三)申请人具有高效的研发团队,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7%以上;
  (四)申请人近年研发的新成果已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五)申请人近年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纳税额均大幅增长。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奖项类别、项目所在行业和项目申报数量,将申报材料分成若干组。分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按申报奖项的类别分组;
  (二)同一专业项目在同一专家组评审;
  (三)同一专业项目数量过多,可以分成若干组;
  (四)同一专业项目数量过少,可以设综合组。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公开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抽取专家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专业对口,专家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者接近;
  (二)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包括所涉及各学科的专家;
  (三)同一专家组内,同一单位(高等院校及其院系、医院及其科室)的成员不超过1名;
  (四)被抽取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第二十三条 每个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每个专家组设组长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组长1名。
  组长或者副组长由具有奖励评审经验或者德高望重的专家担任。
  组长或者副组长主持评审会议,按时提交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专家评审程序分初评、现场考察评审两个阶段进行。对市长奖和申报数量较少的行业,专家组可以直接进入现场考察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在初评阶段,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以定量评分为主。
  评审专家各自对每一项目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奖项初评阶段得分。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每个专家组初评奖项得分进行排序。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根据得分排序,确定进入现场考察评审阶段的名单。
  第二十七条 现场考察评审阶段原则上沿用初评专家组,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初评情况对专家组的专家进行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十八条 现场考察评审阶段专家评审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方式。
  现场考察包括现场汇报、现场核查、现场答辩等内容。
  评审专家根据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需要填写评审意见表的奖项,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
  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奖项现场评审考察阶段得分。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每个专家组现场考察评审奖项得分进行排序。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对其出具的分数和意见负责,并应当在个人评分表和专家组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 市奖励办根据现场考察评审阶段的评审结果,确定拟获奖名单。

第五章 公示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申报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市奖励办应当向社会公示7天。
  市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市奖励办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本条规定的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奖励办提出。
  提出异议、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记载明确的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并由异议人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对申报项目的权属、真实性等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等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四条 市奖励办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第三十五条 异议由市奖励办负责处理。市奖励办应当自异议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市奖励办应当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审定。
  第三十七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定工作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或者近亲属当年已申报奖项的;
  (二)与当年申报奖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评审专家和评定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申请人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停止申报资格3年,已获奖的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给予通报;
  (二)对评审专家取消评审资格,从市科技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除名,并给予通报;
  (三)对评定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规定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二)捏造或者篡改科研数据,虚报经济指标;
  (三)编造个人简历、伪造学历、伪造职称;
  (四)在评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
  (五)在没有参与或者创造性贡献不大的论文或专著中署名;
  (六)利用他人成果,没有注明出处或致谢;
  (七)编造项目完成人或者未经他人允许将他人作为完成人;
  (八)未依照有关规定自行提出回避或者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评定工作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授 奖

  第四十条 市科技创新奖奖项总数每年不超过100项。其中市长奖不超过5项,创新奖不超过80项,专利奖不超过15项。
  市奖励办可以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在奖项总数范围内对奖项类别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市奖励办对《奖励办法》规定的市长奖和创新奖的奖励经费2000万元,作以下分配:
  (一)市长奖:每项奖金100万元;
  (二)创新奖:医疗卫生类、高等院校类每项奖金10万元,产业化(企业)类、重大(工程)项目类、科研机构类、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类、最具成长性企业类每项奖金为20万元。

第七章 社会力量设奖

  第四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依照《奖励办法》规定,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的科技奖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准予登记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 根据当年科技发展需要以及产业导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面向深圳的科技奖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给予资助。
设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奖励经费后,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后,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2007年3月28日至2012年3月28日。2004年10月15日颁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华南理工大学与广州云峰文化教育有限公司合作筹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的批复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华南理工大学与广州云峰文化教育有限公司合作筹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的批复


教发厅函[2005]12号

广东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筹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的请示》(粤教规[2004]18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华南理工大学与广州云峰文化教育有限公司合作筹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筹建的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为独立学院。筹建期二年,筹建期内不得安排招生。筹建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则终止筹建。

  希望你厅加强领导,督促合作双方及其他有关方面加快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的建设,待其条件具备后再正式审批建院。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