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30 04:24:56   浏览:9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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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了提高出版物市场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及时了解出版物市场信息,掌握全国出版物市场发展动态,做好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这一基础性工作十分必要。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制度的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工作。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工作。
二、下列有关登记项目,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一)经批准设立的出版物批发单位或批准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其备案登记项目包括:单位名称、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许可证号、银行帐号、纳税人号、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二)经批准开办的出版物批发、零售交易市场,其备案登记项目包括:市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市场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营范围、开办时间、总营业面积、单位摊位面积、摊位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三)经批准开办的出版物读者俱乐部等进行出版物交流、销售活动的经营性组织,其备案登记项目包括:读者俱乐部名称、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会员人数、经营范围、设立时间、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四)经批准的出版社在注册城市之外设立的发行分支机构,其备案登记项目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设立时间、主管单位、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五)经批准举行的地方或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其备案登记项目包括:活动名称、地点、场所、举办时间、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办单位负责人、展销范围、参展单位名单、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三、经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单位或批准从事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审批部门将有关登记项目于批准后三十日内,经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登记项目包括:单位名称、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许可证号、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四、开办网上书店或从事出版物网上购销活动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应于网上书店设立登记后三十日内,将有关登记项目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备案登记项目包括:网上书店名称、住所、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注册域名、网络地址、开办单位名称、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五、出版物批发单位的年检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于年检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年检情况报告等材料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六、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处罚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每半年向新闻出版署提交一次统计报告;对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三十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等案件相关材料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七、已经备案的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应于批准变更后三十日内,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的要求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的要求于三十日内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九、对于各地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新闻出版署将定期进行情况通报。对于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请及时报新闻出版署。



200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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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125 号



  《辽阳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3月19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正谱

  2012年3月28日



辽阳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乘梯安全,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个人或者家庭自用的电梯除外)选购、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安全检验、使用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是指供居民生活需要,居民共同拥有或者使用的住宅用电梯。

  本办法所称重大维修,是指需要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以及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电梯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保持不变。

  本办法所称改造,是指改变电梯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电梯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

  本办法所称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但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和更换易损件未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安全检验及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明确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协助电梯监督管理部门调解电梯安全管理纠纷。

  安监、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电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电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建立电梯事故及重大隐患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电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电梯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电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第七条 既有电梯进行重大维修和改造或者新建住宅配置电梯,鼓励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第八条 房屋建设单位应当选购取得制造许可资格单位制造的电梯,其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能够保障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

  第九条 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对选购的电梯质量负责,在电梯制造单位承诺的合同质保期内,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和因质量原因对电梯进行维修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准备进行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情况,按规定告知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应当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建设单位向电梯使用单位交付电梯的,应当同时移交安全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以及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得上岗作业;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作业的人员,还应当取得电梯安装项目资格;从事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还应当取得电梯维修项目资格。

  第十三条 电梯的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房屋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交付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房屋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电梯未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属于业主共有产权所有,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业主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以出租、出借等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可以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督促电梯所有权人限期落实。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电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督促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和维护保养质量。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明的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应当在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电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使用管理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做好下列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一)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并对其有效监控;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或者值班人员以及维护保养单位应急救援的联系方式;

  (三)妥善保管电梯钥匙;

  (四)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宿制度,及时处理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五)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六)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

  (七)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八)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工作,并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确认;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对申报的电梯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依法取得电梯维护保养许可资格的单位,未经电梯使用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转包或者分包维护保养工作,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兼职。

  第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日常维护保养人员不少于3人,且每2人维护保养的电梯数量不得多于60台/月;

  (二)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对其负责;

  (三)制定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建立每台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安全技术档案;

  (四)至少每隔15日对电梯进行1次日常维护保养,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应当有业主代表参与,并接受其监督;

  (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及时救援。市区范围内抵达时间最迟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最迟不超过1小时;

  (六)发现电梯出现故障难以立即消除时,应当及时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故障排除前不得将电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异地注册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应当在我市建立办事机构,并将办事机构设置情况及准备维护保养电梯情况书面告知我市电梯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予以确定是否报废:

  (一)产品质量或者安装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且无法整改的;

  (二)建筑物结构损坏或者电梯发生严重事故,导致电梯设备严重损坏的;

  (三)建筑物发生严重倾斜或者沉降,造成电梯运行方向与垂直方向倾斜度大于15度的;

  (四)主要机械部件严重锈蚀、变形或者电气设备严重老化、损坏,必须更换轿厢、控制柜和曳引机中两项以上设备的;

  (五)其他无法保证安全运行基本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电梯停用、报废或者拆除、转让,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电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报停、注销、变更手续。移装的电梯应当是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合格电梯。

  报废电梯必须立即停止运行,不得转让、销售和再次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拆除、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各种通讯标识、报警装置和安全控制回路等电梯安全部件;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乘坐超载电梯;

  (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设单位不得将电梯交付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对其进行房屋综合验收。

  (一)电梯选购、配置及电梯基础设施质量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

  (二)电梯安装未经监督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三)电梯安全技术资料缺失。

  第二十五条 电梯保修期满后发生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产权所有者筹集。

  电梯运行费(日常维护保养、安全检验、电费等)由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或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电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予以处理:

  (一)未及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而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设置电梯管理人员或者电梯管理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四)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使用的。

  第二十八条 电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电梯注册登记的;

  (二)发现电梯安装、改造、维护、日常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发现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五)接到投诉或者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住宅电梯以外其他电梯的管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限为2年。



市场准入制度理论基础的新视角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和确认的法律制度,包括市场主体资格的实体条件和取得主体资格的程序条件,其表现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市场主体资格的条件及取得程序,并通过审批和登记程序执行。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基本的、初始的干预,是政府管理市场、干预经济的制度安排,是国家意志干预市场的表现,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组成部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天赋的,法律给以普遍的、一般的确认,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法律特别确认的,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如登记、许可。
市场准入制度最早是因国家掌握税源而产生的。税收源自于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创造的社会财富,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运转和职能实施的经济保障。国家要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为了掌握税源,建立了市场主体的登记制度,对企业进行财政性管理。这时市场主体的数量、规模很小,交易方式和交易关系简单和分散,参与经济的范围有限,登记只是政府掌握市场主体信息的一种途径,只具有市场准入制度初步的功能和特征。
社会不断发展,市场主体数量和实力增大,交易方式和交易关系日趋复杂,市场主体之间的连动性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力增强。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这种微观管理通过市场主体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力对社会产生宏观的影响。进入管制的重点逐步发展为确认、保护市场主体资格和监管纠正市场主体的滥用资格行为。
尤其到了近现代,人类社会普遍进入自觉状态,人们对自身和他人的行为及整个社会认识逐渐深入和清晰,不断掌握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个人、国家和整个社会都有对未来的预期,并据此调整自身和他方的行为。
在社会和认识发展的推动下,国家干预逐渐清晰和深入,具有普遍的影响力,时至今日市场准入制度的存在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和理论基础。控制税源、信息统计和社会管理一如既往是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原因,但其还有以下深入、复杂、不确定并颇具争议的方面。

第一节 自然垄断(natural monopoly)与严格的市场准入
R•H•科斯认为,企业是市场关系的一种替代物,“是作为通过市场信息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采用一种替代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时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效果,这将使产值增加”,“只要企业的行政成本低于其所替代的市场交易成本,企业活动的调整所获收益多于企业的组织成本,人们就会采用这种方式”。自然垄断指的就是这样一种产业,即因生产的规模经济特?e显著,长期平均成本线随产量不断下降;或者虽然此产业的规模经济并不显著,厂商的长期平均成本线先下降后上升,但因社会上对此产品需求太小,以致市场需求线与厂商的长期平均成本线相交在该线的下降阶段,由此形成垄断。
传统理论认为,导致自然垄断的“自然”的或技术的因素是某些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economies of scale)和过高的沉淀资本(sunk capital)。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认为,高效大型机器设备的广泛应用必然导致规模扩大,而规模扩大可以带来单位产品的成本大幅度降低,即可以给生产者带来单纯要素追加以外的收益。如果一个行业具有规模经济的特点,规模大的企业比规模小的企业具有生产成本优势,该行业自然仅有少数甚至单一企业存在。沉没资本是指如果生产停止或研发不成功而无法挽回的成本。许多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投入特别专门的资本,这些资本不易转移到其他用途中去,形成沉淀资本。
如果一个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特点,那么过度竞争会导致低效率,破坏社会生产力,但同时,垄断企业利用垄断权力操纵市场会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因而,为增进效率和社会福利,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一般采取两种对策,一种是政府自己直接经营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另一种是政府对自然垄断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即进入管制和价格管制。
进入管制是营业许可管制,政府限制一定行业中的主体的资格和数目,对申请进入某个自然垄断行业的厂商进行资格审查,发放许可证。一方面,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具有规模经济的特点,由少数几家垄断企业经营,成本最小,过度的竞争带来效率损失。另一方面,自然垄断行业的沉淀成本比重大,过度竞争会破坏生产力,所以政府要对企业进入自然垄断行业进行管制,选择并赋予少数几家或一家企业垄断特权。
传统的自然垄断理论为市场准入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以规模经济和沉淀资本为基础的自然垄断管制,自产生之日起就遭受了来自经济学界的持续的尖锐批评。

一、厂商效用与消费者效用
传统理论认为,由于规模经济,自然垄断条件下提供相关产品的社会成本较竞争性条件下(或其他形式)的社会成本低,故而社会选择自然垄断形式,即规模经济引起自然垄断。这种观点有个逻辑前提,即生产者的效用水平与消费者的效用水平之间的相关系数接近于1,即随着生产量的增加,生产者的效用函数与消费者效用函数的变化趋势与变化幅度是大体相当的。
但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高产量同时增加厂商和消费者的效用,但产品多样化却给他们带来相反的效用:消费者从产品多样化获得更高的效用水平,具有更丰富的选择;厂商则需要进行更激烈的市场竞争,降低了厂商的效用。因此,从成本的角度看,规模经济要求生产趋向集中,但从消费者角度看,生产有必要保持一定程度的分散,整个市场在供给集中化和需求分散化的对立中寻找平衡,集中但保持一定的分散,满足消费者的不同偏好,分散但顾及经济。垄断不是必然的结果,更不是最佳的结果。
当今社会是要求自主、选择和个性的社会,只要消费者的偏好足够明显并且具有一定的规模,厂商从消费者(因偏好不同而形成)的支付差异获得的额外收入就能获得回报,弥补其在市场分散条件下所付出的努力与成本,消费者与厂商的效用都得以提高。相反,在所谓“自然垄断”情形之下,也许单一厂商提供单一产品从技术上能够实现较低的社会成本,但忽略了相当多的消费者的多样性需求,扼杀了社会总效用得以提高的可能性。可以说,自然垄断是以成本为衡量指标,多样化则以效用水平为衡量指标。
自然垄断内部只存在有限的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如果自然垄断进行大范围的多样化,规模经济优势也就不那么明显了,垄断的意义也不大了。
同时,消费者消费的不仅仅是产品,当今他们更注重在产品的购买、使用和维护中所享受到的服务和受到的尊重,这些在只有少数企业存在的市场上通常得不到很好的满足,而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消费者才更能体会到“上帝”的感觉。
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利、较多地关注消费者利益(常常由市场来保证)应该优先于赋予厂商更多的权利、关注厂商利益(管制是重要的手段)。因为,消费者代表最广泛的群体、更多的信息(这些信息在市场机制能得以充分表达),是更高效用的主体;消费者的期望和行动代表社会经济系统进步的方向。相反,厂商不会掌握这么多信息。从社会的价值取向来看,社会的福利水平最终体现在消费者从其所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所获得的效用。关注以多数个体的福利为核心的经济目标才是合理的,也是人本的。自由开放的市场使消费者能够作为一个优势群体或领导群体,通过“货币”投票选择更高的社会福利水平,使物化色彩不掩盖人本主义。

二、竞争市场理论
20世纪八十年代,美国的鲍莫尔等人提出“可竞争市场”(contestable markets)理论,从根本上动摇了自然垄断管制的理论基础。
可竞争市场是指潜在竞争者的竞争压力对市场既有供给者施加很强约束的市场,这种市场上,“进入市场是绝对自由的,退出也是毋需任何代价的”。“可竞争市场的本质在于,这种市场无法拒绝那些打了就跑的进入者,即使倏忽易逝的盈利机会也不会被潜在的新进入者所忽视,因为它能够在价格发生变动之前进入市场取得利益,然后在气候变得恶劣时不付任何代价地离开市场。” ?
可竞争市场理论用“次可加性”重新定义了自然垄断。假设m个企业可进入某种产品的生产,如果单一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总成本低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成本之和,即若对所有非负的x1,……xm,若有c(x)≤c(x1)+c(x2)+……+c(xm)成立,C代表成本,X代表产出,则表明成本函数C对产出X是次可加的。简单地说,如果一个企业生产整个行业产品的生产成本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分别生产的成本更低,则这个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因此,自然垄断形成的“自然”的或者技术的因素并不一定是边际成本递减,而是成本的次可加性。
根据传统理论,自然垄断企业均具有成本递减的特点,都需要政府管制。但是,可竞争市场理论认为,自然垄断行业并非边际成本一定下降,传统的政府管制超越了应该管制的范围。另外,在可竞争市场上,自然垄断与竞争是相容的。具有成本次可加性特点的自然垄断企业通过价格——产出组合可以寻找到并维持一组使潜在进入者进入的利润为零,而自己的利润不为负的价格,在没有政府市场准入管制的条件下,维持其垄断地位,这种垄断是可竞争的,垄断利润消失,社会福利的增进,政府的价格管制也是没有必要的。
因此,自然垄断不必然导致政府管制,包括市场准入的管制。

三、 寻租理论
政府管制还产生了一系列损害社会福利的实际后果,表现之一就是助长了寻租活动。
寻租是个人或利益集团寻求垄断特权以获得垄断利润或额外收益的非生产性行为。寻租总是与政府行为紧密相关的。当政府介入市场,创造并维持各种垄断特权时,寻求额外收益的个人或利益集团便围绕着垄断权力展开寻租活动,或者鼓励政府建立垄断特权,或者取代别人的垄断特权,或者维持已取得的垄断特权。?
在没有政府市场准入管制的市场结构中,如果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租金,如企业由于拥有某种资源,开发出某种新产品,或者采用某项新技术,其在最初获得经济租金,这必然吸引着对潜在的进入者,导致供给增加,价格下降,生产者的经济租金逐步减少,直到消失。企业在竞争市场上寻求经济租金的行为是一种生产行为,增加了产量,增进了社会福利和消费者剩余。?
在政府介入的市场,对自然垄断进行市场准入管制的条件下,情况发生了变化。对自然垄断的市场准入管制创造了垄断特权,垄断特权可保证垄断者获得垄断租金。能否取得垄断租金关键在于能否取得进入资格,政府是决定者。因此,围绕垄断权利必然展开各种针对政府或政府官员的游说活动,甚至贿赂行为。不增加任何有效产出的寻租活动在一个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的社会中是要耗费经济资源的,寻租竞争会导致寻租成本的不断上升和垄断租金的减少,最终使垄断租金全部转化为寻租成本,寻租降低社会福利。?
中国股市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曾经政府对企业上市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这使得股市变成一个寻租场,壳资源紧俏,企业不择手段获得壳资源,投资者也没有必要关心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监管事与愿违。实行核准制之后,中国股市“寻租场”的性质开始发生转变。 

四、X无效率理论
X效率的概念是利本斯坦(Leibenstein)在1966年提出来的,这指的是企业有效率地配置资源以及选择具有技术效率的生产计划的能力。企业之间的制度竞争最终表现在具有X效率的企业相对容易胜出,具有X-无效率企业相对容易败北。
在宏观资源配置既定的条件下,微观经济主体由于激励不足等原因而无法实现既有资源可能达到的生产可能边界(指技术上的边界),资源配置没有达到最佳效率,由此产生X无效率,这是次可加性带来低成本的可能不能实现,自然垄断常常就是这样一种情形。
在我国,自然垄断是与国家垄断经营相对应的,甚至这是自然垄断的唯一形式,国营的效率是非常低的,有资料表明,全国各种所有制企业的绩效表现从大到小顺序为: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国有企业,自然垄断的X无效率表现的尤其明显。
国有企业坐收垄断利润,缺少必要的监督和激励来将成本降低到能够保证部分可加性的水平上,或实现既定设施的最大化利用,长期效益低下,内耗严重,向社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完全不能令消费者满意,其管理者更倾向于非货币的收益,甚至牺牲消费者的效用,根本不能实现较低的社会总成本,可加性是理论上的,没有竞争压力的企业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都不会成功。

五、公共物品理论
自然垄断的又一理由是运输、邮电、通信、电力等系统具有外部效应,有公共物品的属性。
公共物品的特点是使用的不排它性和排除他人使用的高成本性。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信息很难通过市场反映出来,市场失灵。首先,单个消费者通常并不很清楚自己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和偏好,即使知道也不会如实地说出来。为了少支付或不支付公共物品的使用费用,消费者会低报或隐瞒自己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和偏好。都有“免费乘车”的倾向,不支付费用而获益。所以我们无法推断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并进而确定公共物品的最优数量。
尽管我们实际上难以通过分析公共物品的需求来确定它的最优数量,但可以确定的是市场本身提供的公共物品通常将低于最优数量,市场机制分配给生产公共物品的资源常常会不足,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消费问题不能由市场上的个人决策来解决,政府要承担起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
但是,现代经济理论对公共物品的范围有了新的认识。许多公共物品存在拥挤性,在对公共物品的使用人数尚未到达拥挤点时,新增加的消费者对公共物品的使用对其他消费者并无明显影响,而在达到拥挤点之后,新增加的消费者对公共物品的使用将使原有的消费者在使用公共物品时边际成本有显著的提高。也就是说,在到达拥挤点之后,这些物品具有显著的私人物品属性。运输、邮电、通信、电力等系统等都具有这种特点:乘客较多时,乘客对公共汽车的使用存在竞争,汽车过多则引发对公路的过度使用;使用某一通信系统的人超过一定人数时,系统存在服务终端数量不够的问题或超负荷引起的速度降低问题。这种情况在经济发达地区或较发达地区表现得较明显,人们对公共设施的使用存在一定的争夺。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从技术上排除他人对一种物品的使用,区分基础设施的使用者与非使用者(如收费电视、网络与收费公路),将相关的外部效用降至最低,能够比较容易得克服搭便车的问题,人们都需要付费使用这些设施,其公共物品的属性很低,只能说是公益物品。
可见,同样的设施在不同的时间或地点具有不同的经济特性。
从实际经济运行来看,运输、邮电、通信、电力等具有网络拓扑结构的产业可以分为两个基本层次的供应市场。网络的拓扑结构由结点和链接通道组成,“结点”代表着直接供应网络系统相关服务的厂商,消费者是直接从这些结点获得服务的,而“链接通道”则指铁路轨道、通信电缆、电网等设施,是作为基础存在的。结点和链接通道都是实现最终服务所不可缺少的,但两者具有不同的特点。在许多情况之下,经济主体对于链接通道的使用没有竞争性,或者说链接通道更多地表现出外部性与非竞争性,因而更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而消费对结点的使用存在一定的争夺,在经济发达地区尤其如此,现在的技术可以有效地解决搭便车问题,其私人性表现得较为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