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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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银办发[2001]12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各中心支行及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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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司法部、对外贸易部1954年9月21日“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仍然有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司法部、对外贸易部1954年9月21日“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仍然有效的复函

1962年10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8月27日〔62〕闽法办字第1979号请示已收阅,现答复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是处理赃款赃物的一般性规定;而前司法部、对外贸易部1951年9月21日发出的“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中对处理走私物品及罚金的规定,则是特殊性的规定。因为海关缉获的移送法院处理的走私案件中其赃物的保管、处分、缴库,涉及很多问题,法院处理不便,所以才有这一特殊规定。今天看来,对海关移送的走私案件中,其走私物品的保管、处分、缴库仍以海关处理为宜。
至于走私物品已被辗转贩卖,流入市场,无法收回移送海关的,可据实通知海关。(2)前司法部、对外贸易部所发的“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中规定“走私物品不移送……法院对走私物品需要查验的时候,可到海关查验……”,虽然在审判走私案件时有些不便,但并不影响到查对证据,判明事实。在不少案件审判时所有一切有关罪证材料,也不是都移送到法院的。(3)根据以上两点,法院在审理由海关移送的走私案件时,仍适用前司法部、对外贸易部1954年9月21日“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


关于印发《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0〕7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规目的和依据)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引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市政府从2010年起至2014年连续五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民办学校发展。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广东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应专门用于扶持民办学校的下列项目:

(一)添置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二)校长和教师培训、科研工作等;

(三)鼓励和扶持民办学校上等级。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为:

(一)促进发展。扶持专项资金要引导、扶持和促进民办学校自觉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和加快发展壮大;

(二)择优扶持。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扶持办学质量好、管理规范、办学声誉好和社会信誉度高的民办学校。

第四条(扶持学校类别)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可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第五条(扶持学校的数量和标准) 专项资金每年扶持学校的数量和金额标准为:

(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1所,每所50万元;

(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2所,每所40万元;

(三)民办高中(含完中和多层次学校)3所,每所30万元;

(四)民办初级中学2所,每所20万元;

(五)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46所,每所10万元;

(六)民办幼儿园56所,每所5万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条件) 民办学校申报扶持专项资金基本条件

(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条件

1.学校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办学现象;

2.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发展潜力良好,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4000人以上;

3.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有独立校园,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仪器设备总值等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4.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招生、收费、教师和学生管理等方面实现零投诉,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重视师资队伍建设,院长和教师均具备任职资格,并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全员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6.办学质量好,毕业生就业率较高,学校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

7.当年教育年检结果为“合格”。

(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民办技工学校申报条件

1.学校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办学现象;

2.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发展潜力良好,全日制在校生规模1200人以上;

3.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有独立校园,生均实训设备总值等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4.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招生、收费、教师和学生管理等方面实现零投诉,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校长和教师均具备任职资格,并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全员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6.办学质量好,毕业生就业率较高,学校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

7.当年教育年检结果为“合格”。

被评为省级以上重点中职(技工)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民办中小学申报条件

1.学校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办学现象;

2.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办学规模:高中(含完中和多层次学校)1500人以上;初级中学1000人以上;九年一贯制学校1200人以上;小学1000人以上;(办学质量好的学校,规模可适当放宽)

3.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有独立校园,教学设施设备达到省规定标准;

4.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招生、收费、教师和学生管理等方面实现零投诉,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校长和教师均具备任职资格,按公办学校标准配备教师,并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全员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6.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审定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教学有特色,教育教学质量好,初三中考总分、合格率在全市同类学校中达平均水平以上,小学六年级抽查成绩平均分、合格率、优秀率在全市同类学校中达平均水平以上。重视学生德育工作,学生违法犯罪率为零;

7.当年教育年检结果为“合格”。

被评为规范化学校或市三星级以上的民办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民办幼儿园

1.幼儿园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办学现象;

2.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办园规模180人以上;

3.办园条件较好,有独立园舍。幼儿园产权、使用权明晰。幼儿玩具等设施设备达到我市规定标准;

4.幼儿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招生、收费、教师和幼儿管理等方面实现零投诉,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园长和教师均具备任职资格,按公办幼儿园标准配备教师,并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全员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6.办园质量较高,以素质教育为重点,重视幼儿日常行为习惯培养,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幼儿园没有出现“小学化”教学现象;

7.当年教育年检结果为“合格”。

被评为等级幼儿园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评审



第七条(申报时间和程序)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办学校于每年的10月1日至31日按以下规定申报:

(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直属民办学校向市教育局申报;

(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征求镇街宣教办意见同意后向市教育局申报;

(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向所在镇街宣教办申报,镇街宣教办根据市下达申报推荐指标进行初选,初选结果在镇街内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市教育局;

(四)民办技工学校向市人力资源局申报。

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的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扶持专项资金的自评报告;

(二)《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当年教职工购买社保的清单,校长、园长上岗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九条(评审程序) 评审分部门初审和综合评审两个环节。综合评审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局组成综合评审小组,综合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一)部门初审。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在完成申报材料收集后,分别对所辖学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候选学校,提交综合评审小组。

(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小组对候选学校进行评审,评审出拟扶持学校。

市教育局将拟扶持学校名单在市有关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拟扶持学校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综合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综合评审小组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资金拨付) 拟扶持学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教育局和市人力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学校所申报扶持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受扶持学校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半年内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并接受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资金结余) 专项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部门监督)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审计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跟踪调查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使用的社会效益,并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档案。

第十四条(学校责任1) 受扶持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或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学校责任2) 民办学校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全市通报,已拨付专项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并停止其申报资格3年。

镇街在申报扶持民办学校时审查不严或弄虚作假的,市教育局和市人力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镇街下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镇街设资金) 各镇街应根据本镇街的实际情况,设立镇街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扶持本辖区的民办学校发展。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和解释部门)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教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