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推动社区建设和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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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推动社区建设和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内贸局


〔1999〕19号

关于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推动社区建设和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妇联,民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局),地方税务局,商委、商业(贸易)厅(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妇女八大提出的“巾帼创新业”号召,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加快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下岗女工再就业,全国妇联、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内贸易局联合发起了以安置下岗女工、满足社区居民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为主要内容的“巾帼社区服务工程”。
现对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纳入政府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社区服务是在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社区在城市建设中的基础地位愈益显著,社区功能明显增强,群众对社区服务的要求也急剧增加。发展社区服务业对调整产业结构,拓宽就业领域,加快城市社区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妇女是社区服务的主要受益者,也是社区服务的直接参与者,尤其在家庭服务领域中更具有特殊作用。全国妇联与有关部委联合发起“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就是要发挥基层妇联组织的优势,更好地配合政府实施“再就业工程”,开辟社区服务新领域,推动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促进社区建设和下岗女工再就业,为妇女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社会环境。“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的总体要求是:建立一支以妇女为主体的社区服务骨干队伍,发展一批具有较高服务质量的社区服务机构,兴办一批妇字号社区服务实体,培养一批“巾帼创业带头人”,激励更多的下岗女工进入社区服务领域再创新业。政府有关部门要重视发挥妇女和妇联组织在发展社区服务业中的重要作用,把“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纳入政府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摆上位置,从各自的职能出发,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各级妇联组织要努力发挥联系群众的优势,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组织发动妇女进入社区服务领域的工作,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的规划和具体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
二、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妇女转变择业观念,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区服务意识
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对下岗女工的宣传教育工作,运用新闻媒体和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改革大局和就业形势,宣传劳动光荣的思想和正确的择业观,宣传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风尚和人人参与、人人分享的精神,宣传社区服务的发展前景和就业潜力,宣传落岗不落志、艰苦创新业的妇女先进典型,教育下岗女工以国家利益为重,理解、支持、参与改革,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过份依赖国家和企业的思想,转变传统的择业观念和对服务业的偏见,认清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是时代的需要,是群众的需要,懂得任何工作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要引导下岗女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意识,善于抓住机遇,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条件,在社区服务领域中寻找新岗位,再创新业绩。
社区服务是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把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与建设生活便利、治安良好、环境优美、团结安定的文明社区结合起来,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结合起来,与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五好文明家庭”活动结合起来,围绕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开展示范社区、示范岗、优秀服务员等各项优质社区服务竞赛活动,通过竞赛激发妇女参与社区服务的热情,培养社区服务先进典型,促进社区服务质量的提高和社区文明风气的形成。全国妇联将联合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
三、积极拓展社区服务新领域,大力发展以妇女为主体的妇字号社区服务实体
根据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需要,以及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消费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各地要积极开拓社区服务领域,扩大再就业渠道,鼓励和引导下岗女工从事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服务工作。社区服务业领域宽、容量大、用工灵活、就业便捷,可以创造许多新的就业机会。要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组织下岗女工开展小学生和儿童接送、婴幼儿托管、老年人生活照料、送货上门、小饭桌、餐饮、保洁、维修等各类服务,有条件的下岗女工还可以参与区街物业管理、房屋置换、法律服务、卫生保健、文化体育等工作。要注意研究和开发社区服务新领域,以满足社区建设的发展需要和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要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招用下岗女工,凡适合下岗女工从事的岗位,在招工时优先招收一定数量的下岗女工。要积极组织各种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促进社区组织和有条件的企业联合兴办服务实体,支持扶助下岗女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社区服务业中的作用。各级妇联要大胆探索,采取自办、联办等多种方式,大力发展以妇女为主体的妇字号社区服务实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在开拓就业门路、方便群众生活的同时,增强妇联自身的凝聚力和经济实力。
四、围绕社区服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下岗女工掌握进入社区服务领域的一技之长
各级妇联要积极配合政府,利用妇女再就业指导中心、职业介绍机构、妇女培训学校等阵地,开展多门类、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要充分发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机构以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培训内容要根据本地区发展社区服务业的需求来确定,使下岗女工掌握从事社区、家庭服务的基本技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妇联系统组织的下岗女工职业技能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下岗女工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有关规定对考试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内贸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商业学校也要面向下岗女工开展定向、分层培训,并为她们提供再就业专业技术培训服务。各地要加强社区服务再就业示范培训基地建设,推动社区服务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要加大对社区服务妇女骨干力量和“巾帼创业带头人”的培训力度,努力培养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社区服务专业工作者和志愿工作者队伍,发挥她们在发展社区服务、组织互助互济活动、帮助下岗女工解困中的骨干带头作用。
五、发挥各部门优势,为下岗女工和妇联组织创办社区服务项目提供政策扶持和有效服务
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下岗女工和妇联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工作,创办社区服务实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引导,财政支持和信贷保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具体政策。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内贸部门要按规定做好为自谋职业的妇女和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女工提供政策咨询、择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减免相应服务费用。
各级妇联组织要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积极发展面向下岗女工的社区再就业服务机构,努力形成信息传递、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政策指导、法律援助一条龙服务体系,为下岗女工提供直接有效的服务与帮助。全国妇联要加强宏观指导,总结交流经验,支持和推动各大城市做好再就业信息指导服务工作。各地要切实维护在社区服务领域就业的下岗女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她们的思想和生活,关注她们在劳动保护、生育保险、报酬平等等方面的情况,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推动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分类指导,使“巾帼社区服务工程”扎实有效,落到实处
各级妇联要发扬联系基层、联系妇女的好作风,深入社区、街道,深入下岗女工家庭,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群众的需求和疾苦,开掘社区服务潜力和再就业渠道,为做好社区服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针对我国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各地在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中,要特别注意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在经济欠发达、社区服务刚刚起步的地区,重点是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在经济较发达、社区服务发展较快的地区,重点是向多领域、多内容、多层次服务的方向推进;在经济发达、社区服务已发展到社会化阶段的地区,重点是推动科学规范管理,促进连锁经营,探索产业化发展道路。
各地在社区服务工作实践中已经创造了许多经验,要加强对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宣传,以点代面,推动“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的全面实施。全国妇联将联合有关部门适时召开“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经验交流会,探索进一步抓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动社区服务事业发展,促进社区建设和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

全国妇联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内贸局
199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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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63号


  《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下列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一)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影像地图,互联网地图等;

  (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广告、影视等插附的地图;

  (三)各类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编制、审核、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密地图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的统一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出版、印刷、发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地图管理。

  第五条 省民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并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机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学内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地图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八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行政许可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地理信息采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测绘作业证件。

  第九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地图编制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和主权、领土完整;

  (二)国防安全内容,包括未公开的机场,已公开机场的内部结构及其运输能力属性,专用铁路及站内火车线路、铁路编组站,专用公路等;

  (三)各种军事设施、军事禁区,以及国防、军事管理区、涉密单位及其内部设施等;

  (四)国家规定的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单位和设施,包括监狱、刑事拘留所,以及武器弹药、爆炸物、剧毒物、危化品、放射性物品集中存放地等;

  (五)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设施,包括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石油和燃气设施及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库等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民用设施;

  (六)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包括重力数据、测量控制点,以及未依法公布的空间平面坐标数据和高程数据等;
  (七)未依法公布的地理信息数据,包括未公开的港湾、港口、码头、沿海潮湿地带的详细性质,高压电线、通讯线、管道的属性,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质和岸质属性,水库的库容数据等,桥梁的限高、限宽、净空、载重量和坡度属性,公路的路面铺设材料属性、隧道的结构形式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编制省行政区域内地图的单位,在编制前应当依法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

  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和省外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图编制项目的,应当向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编制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地图项目的,应当向当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本省中小学教学地图和教科书中插附的地图。

  任何单位不得出版、展示、登载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和教科书中插附的地图。

  第十三条 编制涉密地图、内部地图的,应当在地图明显位置注明密级或者“内部用图”字样,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展示或者登载。涉密地图不得复制。

  第十四条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最新的地理信息资料作为编制基础;

  (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标注有关公共服务信息。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发布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与地图相关的公共信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相关信息,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底图、基本地图集(册)和政区地图等公益性地图。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最新资料。

  第十六条 在地图上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表示地名、岛屿名称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地图上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表示省内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画法图绘制。

  第十八条 在地图产品上刊载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其广告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


第三章 地图审核

  第十九条 出版、展示、登载地图以及生产附着地图图形产品、进出口地图的,应当在事前按有关规定报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从事地图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二)全省性的地图;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

  (四)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地图。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地图,具体办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内的地图编制出版单位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组织、个人合作编制出版地图的,由省内参与合作的单位送审。

  第二十三条 送审地图时,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地图受理审核部门报送地图审核申请书、地图样图和底图资料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

  公开出版的地图,应当提交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出版地图的单项批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 编制公开地图涉及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应当经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第二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并核发审图号。

  审核批准的地图使用前,送审单位应将地图样本或电子数据送地图审核批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送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出口、引进、销售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

  地图应当由具有出版资质的单位出版。

  从事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出口、引进等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应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在地图上明显标注审图号;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


第四章 互联网地图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第三十条 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建立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具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互联网地图安全审校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向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上传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表示的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未经依法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三十二条 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审核批准的地图上标注上传和新增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不得登载、复制、链接、发送、引用未取得审图号的地图,不得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

  第三十四条 用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数据库不得存储、记录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息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地图编制、出版、印刷、展示、登载、销售、出口、引进等活动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数据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流通领域的地图产品以及利用地图发布广告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批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时,应当验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

  第三十八条 通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

  第三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教辅、旅游、引进版等图书涉及的地图以及新闻媒体刊载的地图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编制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地图未依法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的,依照《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 在地图产品上刊载的广告,影响了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广告超过地图版面四分之一的;

  (二)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未重新送审的;

  (三)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

  (三)在地图审核中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1997年12月29日发布的《四川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9日




关于组织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有关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有关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农机化)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办好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农交会),促进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帮助企业扩大农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请各省农业厅统一组织农业、畜牧、渔业、农机等系统的企业,认真落实有关筹备工作,积极参加交易会期间举办的相关贸易和促销活动。
  一、需要组织落实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农业厅作为总牵头和总协调单位,要指定一名厅领导负责,成立筹备组,统一协调组织本省参加农交会的展览、销售、招商引资、产品推介、采购商邀请、贸易促进、参观交流、宣传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并于9月20日前将本省筹备组的领导和联络人员名单报农交会秘书组。
  (二)落实好招展和布展工作。为保证展示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把参展企业和产品落到实处,请各省农业厅组织协调产业化办、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按原工作渠道继续做好招展和布展工作,通知参展企业,落实参展产品,并协助企业做好布展工作,为参展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组委会已经确定的参展企业和展位数原则上不再调整。
  布展工作原则:(1)按照种植业、养殖业分馆,馆内按产品分区;(2)同一区域内各省的企业可相对集中;(3)场馆的整体形象设计由组委会统一安排;(4)省里在服从总体安排的前提下,可以统一组织设计装修;(5)需要组委会帮助设计装修展位的企业,请于9月30日前报展场服务组。
  (三)组织好农产品销售工作。为了满足企业和首都市场需要,农交会期间特设销售广场。参加销售的企业必须符合农交会准入条件,参加销售的产品必须是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近两届农博会认定的名牌产品。为了加强管理,销售广场以省为单位统一报名,销售产品质量由各省统一把关,销售区按省划分,展位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参加销售广场的企业名单和摊位数量请于9月30日前报组委会销售组(具体方案见附件一)。希望各省积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把优质农产品组织到农产品交易会上来。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场,严禁转卖(让)展位。组委会决定对参展和销售的产品进行统一登记,颁发参展证书和销售证书。本届农交会设组织奖,对组织参加农交会各项工作出色的省进行表彰和奖励。各省对销售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将作为评判农交会组织奖的主要依据。
  (四)协调好本省采购商的参会事宜。请各省农业厅商请本省经贸委、商委(行业办、商业局、经贸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国内外商贸企业和单位到会参观、洽谈。各省组织到会的采购商名单请于10月15日前报农交会国内采购商组。
  (五)做好农交会的宣传工作。请各省结合本省农产品促销工作情况,配合组委会开展农交会宣传工作,同时组织好农交会期间举办的各种贸易和宣传、签约等活动,并将举办活动的内容、时间、签约项目的初步方案于9月30日前报组委会秘书组,以便统筹安排活动时间地点。各省筹备组要统一掌握本省参加交易和销售企业的交易额等基本情况,并负责贸易统计工作。
  二、需要组织参与的有关活动
  (一)供需对接洽谈会。农交会期间,组委会将召开供需对接洽谈会,邀请国内外大型连锁超市、境内外重要购买商介绍其产品需求情况,并现场设台洽谈采购订货。各省要帮助企业把握机会,积极参与。
  (二)贸易日活动。农交会期间,组委会将创造条件,安排专门时间,鼓励各省以省、地区或企业的名义在农交会上开展贸易活动。同时,境内外政府机构、采购团也将组织专场推介活动,介绍自己农产品需求信息及合作合资项目。各省要有准备地组织相关单位参加贸易日活动,并提前提出申请,由组委会秘书组统一协助安排时间、地点。
  (三)专项农产品推介会。各省要鼓励地方政府、专业协会在农交会期间举办专项产品推介会。如水果、蔬菜、水产品等推介会,向中外客商和消费者推介优质产品,并进行贸易洽谈。组委会将协助组织专业观众、新闻媒体参会。
  (四)贸易成交签字仪式。农交会期间,组委会将举办贸易成交签字仪式,鼓励供需双方在统一组织的签字仪式上进行成交合同和长期贸易协议签字,提高企业和地区的知名度,宣传农交会成果,扩大农交会影响。各省要做好相关工作。
  (五)专题报告会。针对目前农业企业和地方政府关心的热点问题,如投融资渠道、产品销售渠道等,组委会将举办专题报告会,邀请国内外权威机构、知名专家、企业家和政府官员现场讲座。这是企业深入学习、增进交流的好机会,请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省企业报名参加。

  附件一: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销售广场工作方案
  附件二: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销售展位报名表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一:

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

销售广场工作方案

  一、销售广场的规模
  销售广场的规模控制在300个展位左右,在南广场搭建临时展厅,采用德国高档大棚。
  二、参加销售的企业和产品范围
  1.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第二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企业。
  2.获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农产品证书的企业。
  3.大中型农产品出口企业及外资、合资企业。
  4.近两届农博会认证产品。
  三、参展企业的组织方式
  1.已经报名参加交易大厅的企业,需要参加销售广场的,到招展组报名,参加企业所在省的销售区销售。
  2.其它参加销售的企业由各省统一组织、统一报名、统一把关、统一管理。
  四、展销时间
  销售广场的展销时间为:2003年11月11日—11月16日。
  五、展位价格
  销售广场每个展位3500元(2×3展位),对参加交易大厅同时又参加销售广场的企业优惠价2200元/展位。
  六.交款时间及方式
  报名截止期为2003年9月30日。由各省统一收费,在2003年11月10日之前,一次性交给组委会。
  开户银行:农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
  收款单位:全国农业展览馆
  帐 号:040101040003327
  七、组织机构
  销售组由农展馆、绿色食品中心、质量安全中心和市场协会组成,负责展位的分配、销售企业参展展品的审核、发证、销售广场的现场管理和相关服务等。
  组 长:王朝仲(全国农业展览馆)
  副 组 长:何 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办公地点:农展馆正门南侧一楼。
  联 系 人:梁云凯、任建煌、刘芝松
  联系电话:010-65931354,010-65018877转2420、6666
  传 真:010-65025798

附件二:



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
销售展位报名表

单位名称(中文):

通讯地址(中文): 省(市区) 市(地盟州区)

农业厅(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参展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E-mail:








认购展位数量:
(展位2×3平方米,3500元/个,含3面围板,中文楣板,2支照明灯,售货柜台)

是否使用普通电源 □ 是否使用冰柜 □

序号
企业名称
参展商品
认证证书种类及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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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页面不足,可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