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向霍懋征、邹有云、黄静华、盘振玉、林崇德五位模范教师学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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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向霍懋征、邹有云、黄静华、盘振玉、林崇德五位模范教师学习的决定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向霍懋征、邹有云、黄静华、盘振玉、林崇德五位模范教师学习的决定



教党[2004]38号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开拓创新,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不断涌现出一批批先进模范人物。霍懋征、邹有云、黄静华、盘振玉、林崇德五位模范教师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霍懋征,原北京第二实验小学教师、副校长,全国首批特级教师。她自1943年参加工作,矢志不渝献身小学教育事业,辛勤耕耘61载,德高望重,教艺精湛,堪称师表。她是“爱的教育”的早期倡导者和实践者,坚持“没有爱就没有教育”这一座右铭,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关心学生,以爱执教。她积极倡导“文道统一”的教学原则,刻苦钻研教学业务,不畏艰难,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做出了突出贡献。

  邹有云,江西省永修县拓林镇黄岭村小学太阳山教学点教师,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他自1974年主动到位于大山深处、条件艰苦的太阳山教学点任教,30年如一日,安贫乐教,艰苦创业,为农村教育事业默默耕耘、无私奉献。他爱生如子,为照顾、帮助贫困学生,节衣缩食,任劳任怨。他坚持不懈地开展升国旗、国旗讲话、主题队会、庆“六一”等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把一个山沟里的教学点办得生动活泼,深受山民喜爱。他谦逊质朴,积极探索复式教学新方法,教育教学质量在当地名列前茅,群众赞扬他是一位“站在太阳山上托起太阳的人”。

  黄静华,上海市尚文初级中学特级教师,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师德标兵。在33年的教育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生涯中,以高尚的师德、精湛的育人艺术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对学生倾注了全部的爱心,模范履行了教师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她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用辛勤的汗水为国家培育了一批又一批的合格人才。她在长期班级德育工作实践中,创造性地探索富有时代气息、适应学生身心特点的德育新内容、新途径和新方法,取得了突出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她撰写的几十万字的班主任笔记,受到了专家的高度评价和社会的广泛赞誉。

  盘振玉,湖南省郴州市塘溪乡五马垅小学教师,瑶族,全国模范教师,全国师德标兵。她22年如一日,扎根边远贫困的大瑶山区,为培育山村瑶族幼苗,呕心沥血,默默耕耘,无怨无悔。为尽早修复被山洪冲毁的学校,借钱盖学校。为改善办学条件,她和家人自己动手制作教具,将教室旁的土丘开成平地做操场。她无微不至关怀学生,为住校生洗衣做饭、开荒种菜、治病防病。她坚守一人一校岗位,进行瑶语和普通话“双语”教学,将全部的爱都献给了山村的学校和学生,2003年被湖南省政府授予“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

  林崇德,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师德标兵。他自1965年参加教育工作,积极投身发展心理学研究,学术造诣高深。他积极探索,执着追求,将教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知与行的统一。他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潜心教书育人,学而不厌,诲人不倦,注重教育学生树立科学精神和奉献祖国的高尚情操,处处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以高尚的人格和品德影响学生,他的教育理念和教育实践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

  霍懋征、邹有云、黄静华、盘振玉、林崇德五位模范教师是我国新时期人民教师的楷模,是师德的表率。他们的典型事迹和高尚师德感人至深、催人奋进。为加强师德建设工作,弘扬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崇高品质和奉献精神,大力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教育部党组决定,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向霍懋征、邹有云、黄静华、盘振玉、林崇德五位模范教师学习的活动。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活动。通过学习活动,激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事业,涌现出更多的优秀教师群体和先进模范人物。

  教育部党组号召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向霍懋征、邹有云、黄静华、盘振玉和林崇德五位模范教师学习。要学习他们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崇高思想;学习他们教书育人、爱生如子、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高尚师德;学习他们艰苦奋斗、孜孜不倦、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的敬业精神。希望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霍懋征、邹有云、黄静华、盘振玉和林崇德五位教师为榜样,学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育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做为人民服务的教师,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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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棉花市场和调拨运输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等


关于加强棉花市场和调拨运输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1994年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七部委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274号)要求,加强棉花调拨运输管理,经过艰苦细致的努力,保证了棉花市场大局稳
定,有力地支持了纺织工业生产和军需民用。1995年度的棉花生产有了恢复性增长,供求形势出现缓和,但也存在棉花调销进度缓慢,库存和资金压力很大,少数地区出现了计划外购销棉花的现象。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棉花计划管理,维护棉花购销秩序,切实加
强棉花市场和调拨运输管理,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供销合作社要正确分析把握棉花购销形势及其变化,保障政令畅通,加强执法监督,督促供销社棉花经营单位认真、坚决地执行国务院确定的棉花不放开价格、不放开市场、不放开经营的政策。
二、棉花调拨供应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为棉花调拨供应计划的执行单位。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棉花调拨计划和供应价格。纺织企业不得到产地采购、套购棉花,供销合作社也不得计划外到销区推销棉花或到产区套购棉花。产区供销
合作社棉花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不得抬价或降价销售棉花,也不得赊销棉花。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持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继续对调拨出省的棉花实行“准运证”管理。如有必要,应积极向政府汇报,取得省政府同意后,在主要道路设立临时棉花检查站。对非棉花经营部门经营的棉花,或棉
花经营单位计划外收购、销售的棉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查扣,对查扣的棉花,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予以必要的处罚。没收的棉花,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交当地棉花经营单位收购。
各级供销合作社棉花经营单位要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积极收购没收的棉花,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部分办案经费。
以上通知,请即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1996年2月27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广局发〔2008〕173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广播电视台(集团)、有线广电网络公司: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广播电视 低保工程 实施意见 通知

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8]44号)要求,为保障全省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现就实施全省“广播电视低保”工程(以下简称“广电低保”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实施“广电低保”工程的基本目标。使所有“低保户”群众都能方便的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享受到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提高对我省困难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保障能力,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省人民。

第二条 “广电低保”工程的组织和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浙委办[2008]44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出本地区实施“广电低保”工程的工作计划、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责任,并及时组织实施。同级广播电视、财政和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第三条 “广电低保”工程的实施单位。各市、县(市、区)建立独立有线电视前端,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台(集团、中心)或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公司),承担有线电视网络覆盖范围内“广电低保”工程的具体实施任务。

第四条 实施“广电低保”工程的对象和条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家庭为本次工程实施的基本对象。其中,凡是具备了有线网络电视安装条件的家庭,同时个人也提出了安装有线电视的申请(集中供养的除外),工程实施单位应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即在减免其有线电视“入网费”和“收视维护费”的基础上,接通有线电视信号,提供有线电视公共节目服务。

第五条 实施“广电低保”工程的进度安排。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具备通有线电视条件的“低保户”年内完成40%以上,2009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以后年度的考核验收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六条 省、市、县三级广电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广电低保”工程的进展和工作情况组织考核验收。
(一)考核验收内容
1.各级党委政府对于“广电低保”工程的关心重视程度和计划制定等情况。主要是考核各级政府是否制定了落实本地区“广电低保”工程的实施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重点查看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的政策是否体现了优惠和便捷。
2.各地“广电低保”工程完成的数量和质量情况。重点查看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发放过相关证件的低保户家庭,是否都落实了相关的政策优惠;接入的有线电视信号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群众对“广电低保”工程的满意程度;以及向社会公示的情况。
(二)考核验收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实施“广电低保”工程的资金保障。实施“广电低保”工程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当地政府负责。省财政设立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广电低保”工程考核验收结果,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减免“低保户”的有线电视入网费,给予分类补助,重点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部分财政困难市县倾斜(补助或奖励地区分类名单见附表)。
(一)有线电视入网费。由省、市(县)以及广电部门共同承担,省财政对一类地区每户补助140元,二类地区每户补助60元,三类地区每户补助30元。省广电局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材料和有关考核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资金补助的初步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将省级补助资金下达有关市(县)。
(二)基本收视维护费。按每户每年168元标准补助,由地方广电部门通过减免等形式解决60%,财政部门承担40%。地方财政要将基本收视维护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其中宁波市与其所辖各县(市、区)的资金分担比例由宁波市自行确定,报省广电局、省财政厅备案。省广电局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材料和有关考核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各级财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对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第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