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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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


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4]151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工作。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障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就学和完成学业。近年来,各级民政、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教育救助工作,为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较好地保障了这部分人员的受教育权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工作还存在操作不够规范、部门不太协调以及遗漏和重复救助等问题,仍有不少特殊困难未成年人面临上学难的问题。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救助对象和工作目标

  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救助的对象具体为:1、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未成年人;2、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未成年人;3、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未成年子女;4、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对象。

  各级民政、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要进一步加大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力度,扎扎实实地推进工作,到2007年要实现以下目标:1.对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2.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二、规范救助实施程序

  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救助的程序为: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

  三、落实救助政策,开拓救助资源

  对已经由农村敬老院和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童,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在保证其生活达到当地居民一般生活水平的同时,确保这些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含农村特困户),各地民政部门在实施生活救助、发放救助金时,要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和子女就学情况,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助学工作应当以救助义务教育阶段特殊困难学生为重点。

  各地民政、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做好教育对口帮扶、“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捐资助学活动,同时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师重教、邻里互助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挖掘民间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在资助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就学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地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物资和资金,可以用于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

  四、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部分人的教育救助工作,切实解决他们上学难问题,是依法保障城乡困难群众根本权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积极推进这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的实施。

  各地民政部门要在认真调查、摸清需要救助人员底数基础上,制订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各地掌握的需要教育救助人数,要建立数据库和救助台账,有关数据和情况要逐级上报。教育救助工作要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经济状况好转的要及时退出,切实做到有进有出。

  各地民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认真履行职责,把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确定教育救助对象、组织教育救助活动、整合救助资源等方面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落实城乡特殊困难学生教育救助政策。通过协调配合,不断提高工作实效,使有限救助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逐步解决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上学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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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2005〕135号 《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提高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人员与物资掩蔽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维护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规划、财政、发展改革、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工程的组成部分,战时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平时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指挥、通讯、主支干道等公用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承担费用。已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非结构性维修保养由使用者负责;
(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工程由工程所属单位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
  (三)结合民用建筑中住宅小区依法修建的结建工程,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定专职或兼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制度,定期实施维修保养,保证工程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和进出口、通风口畅通;
  (三)建立维护管理记录,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并不得泄露、遗失工程数据、资料、文件等;
  (四)落实防火、防汛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七)防火、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规范的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注明竣工时间、面积、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人民防空工程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等有关数据应当保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工程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按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鼓励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
单位或者个人平时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报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并按规定办理消防、工商等有关手续。
单位或者个人平时利用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表;
(二)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核准书;
(三)人民防空工程移交书;
(四)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意向书;
(五)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平面图或装修图;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上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使用功能、使用规模发生变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原批准使用的人防等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与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单位签订书面使用合同,载明使用范围、用途、期限及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平时使用费。
财政、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平时使用费收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物业公司收取的平时使用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补贴物业管理费用,其具体规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有平战功能转换设计的人民防空工程,为方便平时利用,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二次施工的现行造价缴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在临战前统一建设完善。
第十八条 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工程管理或使用单位应按照平战转换方案做好相关工作,保证人民防空工程在战时能迅速转入防空使用状态。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报废、拆除、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报废、拆除、改造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中拆除非等级工程的,应补建6级人民防空工程。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拆除的原工程面积或者代替应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
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后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向人防主管部门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法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可以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有坍塌危险的;
(三)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或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拆除或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或报废方案,并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确保施工安全。拆除或报废所需经费由拆除或报废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或人民防空工程用地;
  (二)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疏散干道、进出口或通风口;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倾倒垃圾、污物;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存放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或腐蚀性物品;
  (五)在人民防空工程顶部及工程周边安全范围内爆破、打桩、采石、伐木和取土。
第二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人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20日起实施。



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3〕36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四日

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优化建设赣西经济中心城市和全面建设小康宜春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本级行政审批(含核准、审核、备案,下同)的管理。
第三条 行政审批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精简效能、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坚持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优化环境、优质服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双优”办)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 审 批 单 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单位包括:
(一) 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
(二) 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审批权的组织;
(三)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审批的组织。
第六条 行政审批单位对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与此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随即停止执行;对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操作。
第七条 行政审批单位确需新设置行政审批事项的,必须有省政府规章以上的文件依据,经市“双优”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公布后,才能实行。
第三章 审 批 方 式
第八条 集中审批。凡与经济发展有关的审批事项,凡需经两个以上行政审批单位交叉审批的事项,都要集中到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窗口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窗口式受理、授权窗口审批、一个地点收费”。
下列行政审批单位必须在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设立审批(含办证、收费,下同)窗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贸委(含墙革、散装)、市外经贸局、市外汇管理局、市供电公司、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含地矿)、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含煤冶)、市公安局(含消防)、市司法局、市建设局(含规划、房管、质监)、市城管局(含供水、供气、市政、余土、园林)、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含发票管理所)、市地税局(含发票管理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含就业)、市药监局、市卫生局(含防疫)、市盐务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交通局(含运管)、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外侨办。
以上单位集中到大厅窗口审批的项目,由市“双优”办适时发文通知,被通知的单位要按时不折不扣执行。
一个行政审批单位中几个内设机构承担审批工作的,要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对外审批。
第九条 授权审批。各行政审批单位必须授权窗口使用审批专用章,由窗口全权为申办者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审批单位给窗口工作人员授权有困难的,必须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专职在窗口行使行政审批权,坚决杜绝窗口只“受理”不“办理”、让申办者在窗口和单位之间“两头跑”的现象,真正做到“一站式”服务。
第十条 并联审批。凡需经两个以上行政审批单位交叉审批的事项,要明确一个主受理窗口,申办者只需到主受理窗口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主受理窗口则按照“一窗受理、抄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回复、统一发证。
第十一条 限时审批。申办者向大厅窗口申办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窗口都要依法限时办结,凡不按时办结的要进行督办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开审批。各审批窗口都要将各自的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办事流程、必备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审批责任等,制作成《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办事指南》宣传单,存放本窗口,供服务对象取用和知情,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窗口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即办件的管理。
即办件的认定: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属即办件。
即办件的处理:
(一) 即办件实行即收即办,直接办理,当天内办结。
(二) 各窗口实行即办件报表制度,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填写《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即办件办结统计表》,一式两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市“双优”办。
第十四条 承诺件的管理。
承诺件的认定:经服务对象提出,需经主管单位审批或现场踏勘的事项,属承诺件。
承诺件的处理:
(一) 承诺件首先要收件,并填写《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市“双优”办、第三联报窗口单位领导、第四联给申办者。该《通知书》应明确办结时间。
(二) 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
(三) 承诺件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填写《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办结反馈表》,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市“双优”办、第三联报窗口单位、第四联给申办者。
(四) 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申办者有权向市“双优”办投拆。
第十五条 联办件的管理。
联办件的认定:申办者的申请属于基本建设或技改项目的;申办者的申请需经两个以上主管单位交叉审批的。有以上两种情况之一的申请事项,属联办件。
联办件的处理:
(一) 分五类确定主受理窗口单位:① 基本建设项目的主受理窗口单位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办单位由市经贸委、建设局、城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外汇管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供电局、消防支队、人防办、墙革办、散装水泥办及建设项目主管单位等组成。② 技改项目的主受理窗口单位是市经贸委,联办单位由市计委、建设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供电局、外经贸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消防支队等组成。③ 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主受理窗口单位是市工商局,联办单位由市计委、经贸委、卫生局、文化局、公安局、环保局、劳动局、外经贸局、外汇管理局、药监局、新闻出版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支队等组成。对“三外”(市外、省外、境外)投资者来宜春办企业的实行营业执照预备期制,在有关材料齐全的条件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由法定10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以内,企业设立登记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以内,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以内。④ 其他联办件由具有该联办事项最终审批权的单位为主受理窗口单位。⑤ 主受理窗口单位有争议或者有最终审批权的单位不能确定时,该事项的主受理窗口单位由市“双优”办指定,被指定的主受理窗口单位不得推诿。
(二) 主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填写《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市“双优”办、第三联给申办者。通知书应注明联办单位联系方式。
(三) 对联办项目分别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和联审会议制度。涉及多个单位审批、但不需要联合踏勘和召开联审会议的项目实行审批联系单制度;涉及多个单位审批、需联合踏勘和召开联审会议的项目实行联审会议制度。具体由主受理窗口负责准备相关资料并提出联办意见。① 对实行审批联系单制度的审批事项,由主受理窗口填写《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联系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市“双优”办、第三联及有关资料送各联办窗口。各联办窗口接联系单和资料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及时反馈给主受理窗口具体落实办理。市“双优”办做好督查协调工作。② 对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审批事项,由主受理窗口主持联审会议,并起草会议纪要,具体落实办理。市“双优”办做好督查协调工作。
(四) 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各联办窗口应严格把好审核关,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由主受理窗口填写《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反馈表》,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市“双优”办、第三联给联办窗口传阅。
有关单位责任:
(一) 市“双优”办的责任:① 督查联办件主受理窗口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和联审会议决定执行情况;② 检查对未进“大厅”的联办单位的联办事项的衔接工作。
(二)主受理窗口单位的责任: ①及时提出联办意见,并收集相关资料;②通知联办单位派人参加联审会议,并主持联审会议,做好会务工作;③ 具体组织联审会议和联合踏勘,对联办单位意见进行汇总,起草、签发会议纪要;④ 督促联办单位按时办结。
(三) 联办单位的责任:① 及时派员参加联审会议;② 及时派员参加联合踏勘;③ 及时在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并反馈给主受理窗口,不按时返回审批意见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关责任;④ 未进“大厅”的联办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参加现场踏勘和联审会议及签发联办件联系单;⑤ 对已联合踏勘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各涉及单位一般不得再派人单独踏勘;⑥ 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办结,把好审核关。
第十六条 补办件的管理。
补办件的认定:申办者的申报材料附件不全,申办者承诺补齐的,属补办件。
补办件的处理:
(一) 补办件必须收件,并填写《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市“双优”办、第三联给申办者。通知书应明确告知申办者需要补办的事项。
(二) 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申办者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退回件的管理。
退回件的认定:申办者的申报材料明显不符合国家、地方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申报项目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属退回件。
退回件的处理:
(一) 申办者提出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如可当即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即或当天认定。如果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即或当天认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但审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 各窗口单位对退回件应填写《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市“双优”办、第三联给申办者。
(三)申办者对退回件有异议的,有权持退回件通知书到市“双优”办申请复核,由市“双优”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第十八条 对联办件实行收费“一单清”。联办件所涉及各单位的收费,统一由主受理单位窗口登记在由市“双优”办印制、市财政局和物价局监制的《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投资与建设项目审批收费检查表》中,经市“双优”办审核盖章后,再开票缴费,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投资与建设项目审批收费检查表》,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主受理窗口、第二联存市“双优”办、第三联给申办者、第四联给联办窗口传阅。
第十九条 大厅各单位窗口的收费,统一缴入市财政指定的大厅银行储蓄所专户,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除窗口工作人员外,各审批单位内设机构的经办人员未经单位领导的批准,不得直接与申办者接触办件。
第五章 网 络 服 务
第二十一条 中心网络服务系统。推行电子政务,争取在明年内建成从省到市到县、从中心到单位到窗口之间的纵横交织的服务网络,推进方便快捷的网上审批、网上查询、网上申报、网上年检、网上备案等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中心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窗口网络服务系统。推行收件和办件的一体化处理、按标准自动计算收费管理、自动生成日办件和累办件的统计报表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立中心与窗口之间网络的无缝集成,达到自动传达中心的通知要求,自动收集各窗口反馈的信息,自动流转窗口联审公文。
第二十四条 交互式智能触摸屏系统。通过触摸屏,为服务对象提供中心介绍、服务指南查询、办件情况查询、电子投票等服务。
第六章 责 任 追 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 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擅自设置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 将登记、备案、法定义务变相为行政审批的;
(三) 通过鉴证类中介服务变相为行政审批的;
(四) 继续执行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五) 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行政审批证照,而在规定时限内未及时办结的;
(六) 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故意刁难,拖延不办的;
(七) 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单位分管领导、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
(一)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 已明令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标准收费的;
(三) 利用行政审批职权搭车收费或以收取保证金、押金为名变相收费的;
(四) 收费使用不合法票据或不给票据的;
(五) 资金管理未执行收缴相分离、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或发生坐支、截留、挪用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一把手”专职到大厅抓本单位的窗口审批工作,由“二把手”主持单位的工作:
(一) 行政审批单位未按时按要求在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大厅设立审批窗口的;
(二) 本单位的审批事项未按要求全部放在窗口办理的;
(三) 未给本单位窗口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授权不到位的。
第二十八条 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两月一次对市本级行政审批单位的审批、办证、收费事项,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市“双优”办在办证大厅设立咨询、投诉服务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咨询服务,并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双优”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