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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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3〕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7月24日经绵阳市人民政府第2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从机制上、制度上健全和规范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意义十分重大。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市属各国有企业要提高认识,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主动配合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绵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派出,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市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绵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提出建议,报市国资委决定。
  第四条 市国资办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绵阳市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
  第二章 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与内容
  第五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和经营决策。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 至2 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五)市国资委要求报告的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国资委。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办提出专项报告。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十二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监事会工作的责任人是监事会主席。
第十三条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国家机关选拔任命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聘请(聘任)的和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在国家机关副县级及以上工作人员中选任。监事会主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了解企业特点,熟悉经济工作,具有本职岗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 岁。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专职监事在国家机关科级及以上工作人员中选任。专职监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 岁。
  第十七条 兼职监事的产生:
  (一)兼职监事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的学者或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派或选聘;
  (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兼职监事,原则上参照专职监事的任职条件和要求,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企业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监事会可以聘请(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监事会的工作方式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市国资办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有权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等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主动配合监事会履行职责。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人选,由市国资办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企业工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确定,由市国资委任命;兼职监事(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除外)由市委企业工委考察确定,由市国资委选派或聘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 年。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监事会成员可以担任一至三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遵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事会和其他依法应回避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第三十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在任期内脱离原单位工作岗位,专门从事监事会工作;兼职监事仍在原单位上班,根据监事会的需要参加监事会工作。监事会工作人员的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等仍保留在原单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严格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到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条款行为时,有权向市国资办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六章 监事会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应向市国资办写出书面总结报告,经市国资办审核后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办负责对监事会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监督检查业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于每年年末或下一年初进行。市国资办根据考核的结果提出津贴发放建议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条 监事会工作经费和津贴由市政府拨付,由市国资办统一列支。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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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文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文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10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文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文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工程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监管,有效遏制工程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多发态势,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无锡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运输车辆,是指在道路上从事工程运输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砼泵车、自卸货车、泥浆槽罐车和从事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建筑垃圾(含渣土)等运输的车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运输的单位及工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和雇用工程运输车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运输。

第五条 市公安、安监、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国土资源、市政和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工程运输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工程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查处工程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负责核发《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和《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负责建立工程运输车辆单位交通安全状况评价制度,落实违法违规工程运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负责检查督促工程运输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提供工程运输企业各类交通违法违规及交通事故信息。

(二)安监部门负责协调和参与相关部门开展工程运输车辆的整治工作;负责工程运输企业的安全执法监察工作,对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松弛或发生有责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源头管理工作。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具有规定资质的交通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督促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做好工地出入口安全管理工作,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签订承诺书。对违规使用运输车辆的建设、施工单位,在“文明工地”评比中予以扣分,直至取消文明工地评审资格和招投标预审资格。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工程运输车辆经营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有规定资质的运输企业名单,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工作,严格开展营运车辆的定期审验工作。对未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而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或发生有责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暂缓办理新增运力手续。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源头管理工作,把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纳入工程招投标条件,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告知承诺书,并认真履行各自安全管理责任。对违规使用工程运输车辆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市场准入。

(五)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的源头管理,把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纳入工程招投标条件,作为“文明工地”考核内容。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告知承诺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使用工程运输车辆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市场准入。

(六)城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在建工地市容环卫责任制度,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依法查处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擅自运输、处置、消纳建筑垃圾以及工程运输车辆抛洒滴漏、带泥上路等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违章行为。

(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矿山等施工许可手续,督促矿山、土地开发工地、闲置土地的经营业主、施工单位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运输车辆,做好场地出入口及道路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抄送公安、城管部门备案。

(八)市政园林绿化、供电、电信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各自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源头管理

第六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安监手续时,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出面承诺使用具有规定资质、证照齐全的专业运输单位的工程运输车辆然后办理安监手续;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书中,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承诺将工程运输业务分包给具有规定资质、证照齐全的专业运输单位承运,否则取消招投标预审资格。

第七条 工程运输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工程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台帐,与驾驶人员、车主或车辆支配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交通安全责任;

(二)建立车辆行驶记录档案,记录车辆出车情况、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情况;

(三)加强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上路行驶的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

(四)严把驾驶员准入关,工程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有2年以上准驾大型货车经历。

(五)加强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督促驾驶人员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工程运输车辆。

第八条 来锡参与建设的工程运输车辆,应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九条 对全市工程运输车辆单位实行交通安全状况评价制度,对交通违法工程运输车辆实行限制通行措施。公安部门每月对工程运输车辆单位的安全隐患、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交通安全状况进行排名,排名情况及时抄送安监、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等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工程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安装转弯、倒车蜂鸣语音提示器、喷涂放大号牌、反光标志、防护装置,安装省颁标准的GPS系统,并接入省运行平台,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严禁工程运输车辆超载超限运输;运载泥土、砂石、石灰、泥浆的车辆必须密闭运输并加装相应的防漏设施,严禁抛洒滴漏。



第四章 核准准行

第十二条 工程运输车辆在本市道路通行必须持有《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以下简称“核准标志”)。

第十三条 市区实行工程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措施。市区的312国道(具区路至342省道段)、342省道(312国道至西环路段)、西环路(342省道至环太湖公路段)、环太湖公路(西环路至渔港路段)、渔港路(含)、环湖路(含,渔港路至山水东路段)、山水东路(含,环湖路至具区路段)、具区路(含,山水东路至312国道)构成的环线及环线以内区域道路,除国道、省道和西环路、环太湖公路段外,全天限制工程运输车辆通行。

须进入限行区域行驶的工程运输车辆还须持有《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以下简称“准行证”)。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核准标志》,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程运输车辆单位(车辆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组织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并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台帐:

1.车辆、驾驶人基础台帐;

2.车辆安全检查台帐;

3.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台帐;

4.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台帐;

5.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得到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和相关人员没有得到教育不放过)台帐。

(二)参与工程运输的单位(含施工单位)自有运输车辆应达到20辆(含20辆),方可申领《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

(三)工程车辆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营业性运输企业工程车辆需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施工单位自备车辆需出具本单位建筑施工资质和拥有车辆产权的证明。

2.需安装符合省颁标准的GPS定位系统,与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控平台并轨,并确保有效运行。

3.需提供有效车辆保险凭证,安装转弯、倒车语音提示器。

4.混凝土搅拌车车辆尾部高端须加装一块规格为长1.50米、宽0.40米的铁皮,喷涂放大的车辆牌号(红底白字,放大牌号为原号牌的2.5倍)。渣土车车身两侧需加喷放大牌号,放大牌号为白色字体,字样是原号牌的2.5倍;尾部后栏板整体为红底,白色字样,字样是原号牌的2.5倍。车辆牌号要求保持清晰完整。

5.车身粘贴符合标准的反光标识;车身侧面和后下部安装符合标准的防护装置。

第十五条 办理《核准标志》的工作流程:

(一)工程车辆单位向辖区所属交巡警大队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工程车辆审批表》,并提供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复印件。

(二)交巡警大队车管民警对相关车辆、驾驶人、“省标GPS”安装及与省监控平台并网等信息进行上网比对,比对车架、发动机号码是否一致,使用是否正常,有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核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相关管理要求是否落实。

(三)交巡警大队车管民警在“交警队信息平台”查询系统确认后,立即作属地化操作;然后由车管民警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确认后发放“核准标志”并负责粘贴。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准行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运输车辆必须持有核准标志。承运建筑垃圾的,应取得城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明。

(二)施工场地出入口必须按照标准进行硬化处理,设置清洗设备、照明设施、警示桩、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清洗及指挥车辆进出施工场所。

第十七条 办理《准行证》的工作流程:

(一)各交巡警大队办证窗口受理本辖区准行证办理,由工程运输车辆单位会同施工工地向交巡警大队提出申请。交巡警大队在受理申请后,负责查验、核实车辆和驾驶人信息、交通安全协议、核准标志、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明等书面资料;并实地查看施工场地出入口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根据运输合同载明的工程地点或工程主办部门意见,根据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设计、拟定运输线路和时间。

(三)报请交巡警大队领导审批,按审批意见和要求,在3日内作出答复,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办理,并制作、发放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

(四)涉及中心商务区内准行证办理须上报市交巡警支队审批。

第十八条 《核准标志》和《准行证》办理实行电脑化管理,办理地址、联系方式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市政园林绿化、供电、电信等从事市政公用服务的车辆不得承接本单位工程外的工程运输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放大号牌清晰;必须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和《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必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明》,并将其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侧。

第二十一条 工程运输车辆运输的物料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倒卸,禁止擅自倒卸泥土、砂石及建筑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第二十二条 受纳、排放砂石、泥土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冲洗出场车辆,禁止车轮带泥上路。

第二十三条 工程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严禁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不使用GPS,违反交通标志、标线、闯信号、使用假牌假证、无牌无证、套用牌证、超速超载行驶。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第一次列交通安全评价排名后10位的工程运输单位,3个月内限制所有建设项目市场准入;对1年内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含)列入交通安全评价排名后10位的企业,6个月内限制所有建设项目市场准入。

第二十五条 工程运输单位交通违法起数排名前10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一年内2次列前10名的,收回50%的准行证,直至整改到位;对发生1起同责以上死亡事故的车辆单位,公安部门向车辆所属单位下发《重点车辆交通死亡事故整改通知书》,并对事故车辆停发准行证6个月;对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同责以上伤人事故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同责及以上交通死亡事故的企业,公安部门向车辆所属单位下发《重点车辆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收回50%的准行证,直至整改到位;对发生死亡3人以上有责重大交通事故的运输车辆单位,立即收回准行证,并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六条 工程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车辆单位、实际支配人和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或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人无经济赔偿能力的,施工方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暂扣其运输费用,以预付或支付有关医疗费用和赔偿款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安监、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对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的工程运输单位,由安监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把准入关,严肃查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对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在工程运输安全文明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其中的优秀企业可实行如下奖励:

(一)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好、管理力量强的运输企业收购重组规模偏小、管理较弱的小型运输企业,在自身做大做强的同时,提升工程运输行业的整体素质。

(二)对信誉好、重安全、讲效益、守法纪的工程运输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树立学习典型。

(三)市政府每年组织召开优秀工程运输企业安全表彰大会,对1年以上未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连续3年未被列入违法排行榜、每次检查抽查安全生产状况均为良好以上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四)支持、鼓励优秀工程运输企业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类投资项目招投标,承接工程运输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江阴、宜兴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应对恶劣天气影响蔬菜供应能力,保障城市区冬春蔬菜应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豫发改经贸〔2011〕4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冬春储备蔬菜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冬春储备蔬菜(以下简称“储备菜”),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市场供应的蔬菜。

第四条 储备菜存储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托若干骨干企业,实行“政府委托、企业运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和扶持;坚持保障日常消费与满足应急需要相结合,以保障市场供应、抑制菜价大幅度上涨为重点,确保储备菜调得进、存得好、销得出。

第五条 储备菜的品种以大白菜、萝卜、胡萝卜、土豆、洋葱、圆白菜、冬瓜等耐贮存、易周转的蔬菜为主,也可根据居民消费习惯和储藏能力适当调整储备品种。

第六条 储备菜的规模按照满足城市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天0.5公斤,确保5-7天消费量确定。

第七条 建立市储备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收购储备菜所需资金利息、存储费、倒库费、损耗费等费用补贴和根据市人民政府指令实施的储备菜抛售而发生的价差亏损弥补。

第八条 储备菜的储备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二章 储备点布局和承储企业确定



第九条 储备菜存储地点和设施的选择,按照远近结合、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节约成本,规模承储,科学保菜的原则,以调运便利的城市中心区储备和近郊产地储备相结合,以现有冷库储备和近郊产地简易地窖储备相结合。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储备菜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储备菜质量安全检(化)验、检测设施;

(三)具有较强的蔬菜经营实力、产销衔接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储存经验和销售网络。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储备规模和布局,按照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从申请企业中择优选定。

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承储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按照“操作便捷、成本节约、调运方便”的原则,建立由承储企业结合经营采取动态周转并保持库存规模的动态库存储备和委托合作社、生产大户在产地就地窖藏的静态库存。对承储企业建设和改造储备设施的,市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第三章 收购和验收



第十三条 储备菜的储备计划,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城市区常住人口,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提出当年储备菜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意见,报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菜储备计划(以下简称“储备计划”)。承储企业按照储备计划下达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积极做好储备菜的购入。

承储企业应当将储备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农发行。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入库检查验收制度。收购的储备菜入库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农药残留等检测,并登记造册,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方可入库。市农业部门负责储备菜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购入储备菜所需资金可向市农发行申请贷款,市农发行按照有关贷款规定和条件经严格审核并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提供贷款。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储备菜收购资金安全。

储备菜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完成储备菜收购任务后,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对承储企业入库的储备菜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四章 储 存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对储备菜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菜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储备菜入库和出库时,仓库保管员应当准确计量。承储企业负责人和仓库保管员离任时,应当对储备菜帐、实进行审计核对。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菜方针,对储备菜实行分品种、分货位储存和管理,建立健全储备菜的防腐、防盗、防火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发现储备菜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其储存的储备菜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另行储存。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储备菜:

(一)蔬菜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一周内部分蔬菜市场价格持续上涨50%以上;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菜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动用储备菜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价格,下达动用指令。

储备期内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菜。

第二十四条 储存期结束后,承储企业自行将储备菜销售。



第六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储备菜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承储企业应当无条件接受市农发行封闭运行管理,农发行应当根据储备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确保蔬菜库存和资金同步运转。

第二十六条 储备菜贷款应当专项用于储备菜收购等蔬菜价款和必要的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对挤占、挪用储备菜贷款的,农发行可从借款企业的帐户中扣收,并按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第二十七条 储备菜贷款期限为五个月,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采用担保借款方式。

第二十八条 储备菜的储存费用补贴标准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储备菜的品种、市场价格、储存难易程度、市场需求、储存中发生的实际费用等进行核算,报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储备菜的贷款利息和储存费用补贴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储备计划和补贴标准,计算出各承储企业具体补贴金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承储企业签订的储备菜委托代储协议规定,分期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承储企业。市财政局负责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市人民政府指令实施的储备菜抛售,如发生价差亏损,由市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弥补。具体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抛售与购入价差,提出弥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予以支付。

第二十九条 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农发行等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菜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菜收购、动用命令的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储备菜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储备菜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令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适于储存储备菜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储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因承储企业责任造成蔬菜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因此造成蔬菜市场动荡的,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协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储备菜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企业资格:

(一)不按储备计划完成储备菜购入,虚报、瞒报储备菜的数量、品种的;

(二)储备菜不经检验、检测,将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入库,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对储备菜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储备菜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四)擅自串换储备菜的品种、变更储备菜的储存地点的;

(五)发现储备菜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又不及时报告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菜腐烂、变质的;

(七)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储备菜贷款和贷款利息、承储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八)擅自动用储备菜或拒不执行动用命令的。 

(九)以储备菜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的。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储备菜贷款利息、承储费用等财政补贴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成立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地冬春蔬菜储备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