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省级审查意见报告格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15:37   浏览:9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省级审查意见报告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省级审查意见报告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要求,从2010年起,需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按新的规定报批。为加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用地的审查把关,切实做好城市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的用地审查意见报告格式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做好审查呈报工作。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附件:
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省级审查意见报告格式.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02/P020100224359595317342.doc

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省级审查意见报告格式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文件


***(文号) 签发人:


关于**市等*个城市**年度建设用地审查意见的报告

国土资源部: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市等*个城市建设用地应呈报国务院审批。我厅按照规定要求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现报告如下:
**市审查意见(以城市为单位分别说明审查情况)
一、申报用地规模审查情况
(一)城市初始申请用地情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规模〕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或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已经部审查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内(2006-2020年)城市建设新增用地年均量为**公顷。
〔城市申请的年度用地规模〕该市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申请用地**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农用地**公顷,含耕地**公顷);申请用地中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公顷。申请的新增用地量不超过规划期内新增用地年均量〔超过的,应说明理由〕。
(二)已批准用地开发利用情况
〔省级审核实施方案情况〕该市上一年度经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公顷。截至此次城市申请用地时,按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备案系统的数据统计,省级政府分*个批次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涉及用地面积**公顷,占批准用地面积的**%;按规定城市政府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万元,已缴纳**万元。
〔城市完成征地情况〕截至此次城市申请用地时,城市政府按照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完成征地面积**公顷,占批准用地面积的**%。
〔城市完成供地情况〕截至此次城市申请用地时,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结果反映,城市政府按照土地供应的有关规定要求完成供地面积**公顷,占批准用地面积的**%。其中,划拨方式供地面积**公顷,有偿方式供地面积**公顷。
(申报2010年度城市用地时,应按上述要求分别说明2007、2008、2009年度国务院批准用地省级审核实施方案情况、城市完成征地和供地的情况)
(三)省级核定的申报用地规模
〔未核减申请用地规模〕按照国土资发〔2010〕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我厅对该市申请的用地进行了审查。该市**年度申请的新增用地规模不超过规划期内新增用地年均量,已批准用地的征地率和供地率符合规定要求,同意按城市申请的用地规模上报。(申请的新增用地规模超过规划期内新增用地年均量,又未核减的,应说明理由。)
〔核减申请用地规模〕 按照国土资发〔2010〕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我厅对该市申请的用地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核减申请用地**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农用地**公顷,含耕地**公顷)。核定申报用地**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农用地**公顷,含耕地**公顷)。核减申请用地的理由主要是城市申请的新增用地规模超过了规划期内新增用地年均量(或已批准用地的征地率和供地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等),按规定对该市申请用地规模作相应核减。
二、申报用地规划计划审查情况
〔申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审查,核定的申报用地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用地区位已标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已经部审查通过但规划尚待批准的,表述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已经部审查通过,核定的申报用地与新一轮规划已做好衔接,用地区位已标注在正在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
〔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我省(区)下达**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为: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含耕地**公顷),分别占全省(区)计划指标的**%、**%和**%。安排给该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计划为: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含耕地**公顷),分别占全市计划指标的**%、**%和**%。核定的申报用地规模没有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三、申报用地规划用途审查情况
〔申报用地规划用途〕核定的申报用地规模**公顷,按规划用途划分:交通运输用地**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顷、商服用地**公顷、工矿仓储用地**公顷、住宅用地**公顷,其他用地(含特殊用地)**公顷,分别占核定申报用地规模的**%、……**%和**%。
〔“三类住房”用地比例〕在住宅用地中,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公顷,占住宅用地的**%,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三类住房”用地面积占住宅用地面积的比例未达到70%的,应说明理由〕。
四、征地补偿安置与补充耕地情况
〔征地补偿安置〕核定的申报用地中,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公顷,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批准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文件名称及文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概算为**万元(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城市政府拟通过**等途径,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该市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文件名称及文号),政府补贴社会保障费用概算为**万元。在实施征地时城市政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补充耕地〕核定的申报用地中涉及占用耕地**公顷,城市政府拟安排补充耕地资金**万元(平均每亩**元)。采取自行补充方式(或委托补充方式),在分次向省级政府呈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前按规定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做到先补后占。
五、其他有关情况
〔违法用地处理〕经审查,核定的申报用地中,已依法处理的违法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我厅同意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用地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同意将已依法处理的违法用地纳入该市此次申报用地范围。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综上所述,经我厅审查,**市**年度城市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齐全,申报内容真实,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请予审查。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城市建设 (省份) 用地 报告
**厅(局)办公室 **年*月*日印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国土资源 城市建设 用地报批 通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1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我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试行,并将试行情况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少年罪犯,保障无罪的少年不受刑事追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刑事审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审判少年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判少年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少年法庭(即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有条件的也可以建立与其他审判庭同等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指导少年法庭的工作,总结和推广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
第四条 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审判第二审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由审判员组成。
少年法庭的审判长应当由知识面广、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熟悉少年特点、善于做失足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并且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
少年法庭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少年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特别邀请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教师、干部或者离退休人员等担任。
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中应当有女审判员或者女人民陪审员。
第五条 少年法庭应当根据少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审判的方式、方法上,注重疏导,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准确、及时、合法地查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帮助少年被告人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第六条 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
(一)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二分之一以上的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
其他涉及少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受理,由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庭庭长决定。对少年被告人的审判均应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共同办理好少年刑事案件。
第八条 人民法院要取得工会、妇联、共青团、少年保护组织、教育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以共同做好少年被告人的教育和挽救工作。
第九条 对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少年被告人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少年被告人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必须公开审理的,应当经过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庭庭长批准,并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不公开审理的少年刑事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被告人的影像。
少年被告人的成年近亲属和教师等人到庭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教育、感化少年被告人的,经过审判庭庭长批准,可以准许或者邀请到庭,但不得向外界传播或者提供案件审理情况。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证少年被告人获得辩护。
少年法庭应当告知少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被告人自己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他辩护。
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少年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

第二章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少年法庭对提起公诉的少年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少年法庭也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决定开庭审判后,审判长应当主动与公诉人联系,了解少年被告人的性格、心理状态和在侦查、起诉过程中的表现。
第十二条 开庭审判前,审判人员应当认真阅卷,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家访,了解少年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生活环境、成长过程、社会交往以及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审查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动机。
第十三条 少年法庭可以借助家庭和社会的力量,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少年法庭向少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被告人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讲解有关政策;并指明在接受审判时,应当实事求是地回答法庭的讯问。
第十五条 在开庭审判前,应当了解少年被告人对被指控罪行的认识和意见。
第十六条 少年法庭应当针对少年被告人的思想顾虑、畏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
第十七条 对于少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提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人民法院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少年法庭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和调取证据,重新进行勘验和鉴定。
第十八条 少年法庭在向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在开庭审判中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在开庭审判前,少年法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安排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少年被告人见面。审判人员应当在场。
第二十条 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少年被告人的成长有不良影响或者教育不当的,审判人员应当促使其进行自我教育。
少年法庭应当告知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推卸责任,也不得干扰审判。
第二十一条 少年法庭应当为辩护律师提供阅卷的便利和会见少年被告人的时间。审判人员还可以向辩护人介绍审判少年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少年法庭审判前所做的工作和活动情形,应当记录存卷。

第三章 审 判
第二十三条 少年法庭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设置座位。
第二十四条 少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回答问题。
在法庭上不得对少年被告人使用戒具。司法警察可以不站庭,但应当入庭维持秩序。
第二十五条 少年法庭应当详细告知少年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并确保其行使上述权利。
第二十六条 开庭前,少年法庭应当通知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法定代理人到庭妨碍、干扰少年被告人正常回答和陈述时,审判长可以制止或者令其退庭。对法定代理人不适宜出庭的,少年法庭可以更换其他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出庭。
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在少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经审判长许可,法定代理人还可以发言。
第二十七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少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注意和缓法庭气氛,做到因案审理,因人施教。审判人员的态度既要平缓又不失严肃,用语既要准确又通俗易懂,既要注重疏导又要防止诱供。
第二十八条 法庭调查时,要仔细核实少年被告人在案件发生时的年龄。在查明案件事实和核实证据的同时,还应当查明作案的主观和客观原因。
第二十九条 在庭审过程中,不得对少年被告人进行训斥、讽刺和威胁。如有发生,法庭应当立即制止。
第三十条 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可以进行庭审教育,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可以围绕下列内容进行发言:
(一)教育少年被告人正确对待审判;
(二)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应受的刑罚处罚;
(三)分析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以及应当吸取的教训。
第三十一条 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等会见少年被告人,并且对其进行教育。审判人员或者司法警察应当在场。
第三十二条 对不满十八岁的被告人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召开群众大会。
在群众大会上宣告判决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有不满十八岁的被告人时,该被告人不得出场。
第三十三条 宣告判决时,应当向少年被告人说明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判处的刑罚,以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宣告无罪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对于被判处管制或者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要具体讲解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宣告有罪判决时,应当对少年被告人进行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过自新的教育。
第三十五条 宣告判决时,应当通知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并向法定代理人送达判决书副本。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少年法庭应当讲明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应当明确告知少年被告人的上诉权利,并且讲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
上诉期间,不满十八岁的少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均享有上诉权;被告人已满十八岁的,他的原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要求上诉的,必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 决定开庭审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者改变原审判决、裁定的,应当向上诉人讲明维持或者改判的理由和根据。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少年被告人有罪时,应当继续向少年被告人做好教育工作,巩固、扩大办案效果。
第三十九条 判决宣告少年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以及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四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少年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除依法核实事实和证据外,必须核实少年被告人的年龄。
第四十一条 少年法庭应当告知少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终审判决、裁定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四章 执 行
第四十二条 对于被收监服刑的少年罪犯,少年法庭要认真、详细地填写结案登记表,连同生效的判决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
第四十三条 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少年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其原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共同制定帮教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回访考察。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与少年管教所建立联系,了解少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少年管教所做好帮教、改造工作。
人民法院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正在服刑的少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
第四十五条 对于执行机关依法提出给少年罪犯减刑或者假释的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对少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第四十六条 对于在押的少年罪犯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办理。
对于少年刑事申诉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办理并且报告结果。
第四十七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少年罪犯具备就学或者就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且附送必要的材料。
第四十八条 少年法庭应当敦促被收监服刑的少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探视,使少年罪犯重新获得家庭和社会的关怀,增强改造的信心。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少年罪犯,少年法庭应适时走访少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他们对少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况,引导他们正确地承担管教责任,做到不溺爱、不歧视,为少年罪犯重新做人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少年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询和摘录,不得公开和传播。
第五十条 本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1991年2月1日起试行。


社会平衡中原子化的个人

张鹏


人作为生命物质形态的一种,是自然属性与其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中人的自然属性是对人的动物特征的高度概括。动物意义上的人,不具有真正的集体意识或者说其公利意识的产生并不是基于崇高的自觉,而是根植于依靠本身并不够强大的群体来保障自身或其亲属的生存安全。因而,鉴于对自身、亲属或种族的生存安全的考虑,原始形态下的人类选择了群居,并以此作为防范外族或猛兽入侵的最佳方式。基于此,原始形态下的人类在面对外敌的情况下,更多的是选择以牺牲自己的原始性权利保全种族的生命力。同样,在饥寒交迫的寒冬他们会基于同样的原因杀死老弱病残自食充饥。然而,我们说在这样的情境当中,出现普遍性的人吃人的状况也是合理的。但是在这种意义下个人的权利极其自由度则表现的极其微弱,作为群体的组成部分却总是被所谓的集体意志所支配,而几乎丧失了选择的能力。
但随着人类历史的逐步演进,人类社会在从身份走向契约的过程当中,作为社会关系网络当中的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和自由度也是在逐步扩大。并且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正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类需求的重心从物质层面向精神层面的不断变化,社会结构中专制性与民主性的相邻性替代为个人权利的逐步扩大和自由度的不断增长源源不断地注入新的活力才在社会关系的整体层面上推动了人类社会由身份向契约的逐步发展。尤其是在工业社会到来以后,商品经济在前工业社会的基础上的不断扩大为市场经济下个人权利和自由度的扩大带来了以往所有社会经济体制所无法比拟的契机。在即将步入的全球化的消费社会当中个人所具有的这种自由度将会进一步扩大,其在社会关系整合的过程中将会发挥更大的功能。而我们把这种个人所必然拥有的自由度称之为人的“原子性”。
“原子性”一词最早出现在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的论著当中,他认为个人恰如社会当中的一个原子,它总是在运动,总是在发展、在变化。而社会则是这数以万计的原子运动的空间。由于每一个原子都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内不断地做运动且这种大多数在个人意志支配下的运动总是以无序的状态出现于不确定的社会关系网络的结点上。在易学当中又将这种状态称之为“混沌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个人无不是以自身利益满足为出发点逐步构建自身所必需的社会关系网络,就像蜘蛛织网一样,等待利益性猎物的出现,以达到自身社会价值的实现。同时对于个人行为和运动的深层动机我们往往无法通过表面现象作为准确的预测。因而,由于个人对于社会变动的影响社会也时刻表现为无规律的状态。但由于社会宏观力量的控制和对个人运动方向的引导致使这种状态从根本上讲却又是有序的。而承载这种处于无规律有序状态的社会的最根本的力量则来自于原子化的个人在社会关系网络当中所发挥的功能。
个人作为社会有机体的最小组成单位,其能力的施展往往取决于社会为其所搭建的环境,社会的舞台为个人功能的发挥创造了良好的机会。但这种良好机会的创造并不一定来自于平衡或和谐状态下的社会。古人言:“乱世出英雄”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相对混乱的社会环境是有利于个人才能的最大发挥的,个人可以在混乱环境下伺机扩张、加强核心巩固的多种经济或政治、军事势力的夹缝当中发挥自己的社会性功能。在中世纪的西方众多的商人之所以能够经济维持贸易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则是依赖于教权与皇权的斗争所留下的选择的机遇。类似的例子还有在经济危机肆意在全球蔓延的情况下,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状况优于大型跨国公司的原因不仅仅是由于中小型企业自身所特有的“船小好掉头”式的决策灵活性,同时也是基于外部环境的混乱,大型企业为加大对核心产业的巩固而被迫放松边缘地带的控制与相互之间的争夺,但这却为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留出了空隙。一般来说,这种个人对于社会的能动化效用分为两种:一种为正功能;一种则称之为负功能,即正反馈和负反馈。而这种反馈形态的判定则取决于个人社会价值的实现。
另一方面,个人社会价值的实现仅仅依靠自身是颇有困难的,更多的是通过组织来实现的。社会当中的关系除法律和政策以及教规既定的以外多为自组织的产物,而这种自组织实际上却是个人原子性的投合所造成的,即是个人意志的目的一致所引起的。例如工会组织的形成、党派的形成、事业单位的建立以及合伙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对于自身利益的有限追求是通过集体意志得以实现的。而不同自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性则为社会冲突的出现提供了机遇,进而对于社会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均衡构成了或大或小的威胁。俨然,这种个人的原子性确是制造社会混乱的根源,而且随着个人权利的不断扩大这种因素则愈加明显。但这里所说的混乱则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暴力形态,而是一种从整体上讲自然平衡的混沌状态,这种混乱则有助于社会的政治形态、文化形态和经济形态的变迁。而这种混乱状态的出现似乎也进一步证明了人是自私的动物,他本身就很疯狂,为了利己、利人类,他们习惯于去制造混乱。
但混乱的产生不仅仅满足了个人自由度的发挥,同时也为社会局部性或整体性平衡与和谐的发展性形成奠定了历史性的基础。混乱的产生造就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冲突与社会变迁,而每一种冲突与变迁的完全形成都将实现局部的平衡。促使个人的自由能动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短期性的负功能”逐步弱化。不过,往往短期性的负功能在长远看来却是正功能。但个人的欲望却是无限的,个人的社会性需求也在逐步升级,因而当一种意图已经达到的时候,另外一种更高层次的需求却在暗自增强,促使个人所带给社会的短期性的负功能再一次增强,社会冲突进而由此再生。这样循序渐进,最终达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达到社会混沌状态的临时性平衡。然而个人的原子性是个人欲望的外在体现,由于人的欲望是无限的所以由个人的原子性元带来的混乱也是无限存在的。所以,社会的平衡总是要通过消除混乱进行不断的升级与调整,进而满足原子化不断深入的个人的需求。因此,平衡永远是短暂的,而混乱却是周而复始,循环相生的。没有个人的原子性就没有混乱,没有混乱就没有社会的平衡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