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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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政发〔2006〕17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衢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老年人的关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办法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医院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市区医院(诊所、医务室)看病,凭《优待证》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减半);基层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各地应创造条件办好惠民医院,对特困老人予以优惠或医疗费用减免。
  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其他社会资金投资的旅游景点,7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实行优待的场所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告,并在相关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船)室及城市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在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时,凭《优待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其他老年人凭《优待证》购买老年人专用公交IC卡,享受半价乘车优惠。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区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05〕44号)精神,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使老年人在乘坐农村公交车时也能享受优惠待遇。其他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订优惠政策。
  五、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等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七、百岁以上老年人,由当地民政部门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当地卫生部门应组织定期巡诊,每年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
  八、在“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并注意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九、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把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十、各地可在上述优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降低享受优惠的年龄。
  十一、《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卡,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办统一监制,由市、县(市、区)老龄办负责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优待证》发放以后,各地不再另行发放其他优待证。各地要加强对《优待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放对象在当地政府网上公布。
  十二、外地老年人来衢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享受本市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十三、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市老龄委发放的《高龄老年人优待证》延长使用至200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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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大和证券SB资本市场公司上海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大和证券SB资本市场公司上海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的函
证监会



大和证券SB资本市场公司:
你公司总经理岛津正树先生1999年3月17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兹批准十朱逸明先生接替盐岛正先生担任你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顺致良好祝愿。



1999年4月19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0〕3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重庆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应急管理,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以及中国地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安监总局等四部委《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中震发救〔2004〕13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确保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地实施抗震和救灾工作。

第三条 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负责地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等。全市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地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和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第五条 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

1.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设。地震应急管理工作部署与贯彻落实情况;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建设情况;应急工作机构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及灾情速报体系建设情况等。

2.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地震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情况;地震应急救援培训情况;防震救灾演练情况等。

3.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4.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建设。抗震抢险救援联动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建设情况;震情、灾情公告、通报、信息发布机制建设情况等。

5.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保障体系建设。抗震救灾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应急救援财政投入和装备建设情况;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重点目标(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等。

6.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建设。地震志愿者队伍建设情况;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情况;地震应急社会联动机制建设情况等。

7.应急救援科普宣传。地震应急救援科普宣传制度与机制建设情况;社会公众地震应急救援科普宣教体系建设以及社会公众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普及情况等。

第六条 地震应急检查一般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各区县(自治县)自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重点,市地震局会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原则上为2年开展1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安排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地震局。

第七条 根据震情趋势,市地震局会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并从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中挑选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有关区县(自治县)进行地震应急检查。

第八条 各地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工作时,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防止发生地震谣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第九条 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地震主管部门。

各区县(自治县)在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向市地震局反映,并及时做好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条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严格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严肃认真,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