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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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4〕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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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曲发[200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有效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结,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曲靖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扶持,围绕市农业六大主导产业、“双六”工程,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实事求是、扶优扶强、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为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5.企业带动辐射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促进农户增收40万元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6.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3%以上,企业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7.企业信用。主营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能严格履行与农户、客户的契约。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二)虽然企业规模不大,但有特色、有优势、有基础、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也可纳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加以扶持。

1.能充分发挥当地优势,引导资金、技术、信息、人才进农村,农产品和劳动力出农村,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其主要产品特色明显,并能迅速做大做强的企业、中介服务组织和专业合作社。

2.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或是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示范企业。

3.鼓励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加工企业申报。企业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产品市场前景好,年出口贸易30万美元以上,或连续三年出口创汇增长幅度达10%以上的,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

4.围绕农民增收,在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具有典型性、示范性、有创新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填写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申报表。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与企业开户银行审核企业的资信情况;与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审核企业的税收情况;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企业的财务情况;与县级以上农经部门审核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接关系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共同搞好龙头企业的申报服务工作。

2.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盖章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3.市属企业可按以上1、2款申报程序申报,也可以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由部门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审查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审查、评分,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

2.经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市人民政府发文认定的同时,授予“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通过媒体公布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市委、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实行挂牌保护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准到企业集资、摊派和进行达标检查评比活动,并列入推荐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及管理


第十二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监测评价情况作为对企业管理、考核、奖励、扶持、淘汰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定期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检查扶持政策是否到位,企业发展环境是否优化,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全力以赴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后的第三个年份。具体办法是:

1.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次年1月底之前,应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监测申请,并填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监测表,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派专人到企业所在地,与企业开户银行审核企业的资信情况;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企业财务情况;与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审核企业的税收情况;与县级以上农经部门审核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接关系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运行监测进行的审核,共同搞好对龙头企业的监测工作。

2.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监测后,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并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上报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

3.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六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在不属监测的年份,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按农业产业化统计报表制度向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填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曲靖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曲靖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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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质奖评办〔2011〕4号


省政府质量奖评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质量奖评委会办公室:

现将《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依据《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的选拔聘用、规范行为、调配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负责评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审员选聘

第四条 省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建立评审员库。入库评审员分评审员和见习评审员。

第五条 评审员(含见习评审员,下同)选聘遵循自愿报名、组织推荐、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六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

3.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述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5.受过质量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掌握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

6.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保守秘密。

第七条 招聘评审员由省评审办统一发布通告。省外应聘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省内应聘人员由各市评审办负责推荐。省评审办负责受理应聘申请,核查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对符合聘用条件的应聘人员,由省评审办负责组织培训,并对培训情况进行考试,对综合素质进行考核。

第九条 经考试、考核合格的,由省评审办依据考试、考核情况,决定聘用其为评审员或见习评审员,颁发聘用证书。聘用期为四年,期满后按选聘程序重新聘用。

第三章 评审员调配使用

第十条 省评审办负责评审员的统一调配使用。各市、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如需评审员,可向省评审办提出申请,由省评审办予以推荐。

第十一条 省政府质量奖各阶段评审所需的评审员,由省评审办在评审员库中随机抽取,并根据受评企业的行业分类及评审员专业情况,进行分组并确定评审组长。

第十二条 省评审办建立评审员交流轮换制度。评审员在聘用期内原则上安排参加3家以上各级政府质量奖申报企业的现场评审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评审办可邀请省外评审员和省内市级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利益相关方回避及评审员自我声明制度。凡评审员及所在单位与受评企业存在竞争关系、雇佣关系、亲属关系等相关利益联系的,必须主动声明并申请回避。评审员在参加评审工作之前,必须签订《评审员行为规范承诺书》。

第十四条 建立见习评审员晋升机制。见习评审员在见习期可应邀参加各级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但不能独立评审,没有表决权。省评审办每两年组织一次见习评审员晋升考试、考核。凡见习期参加3家以上各级政府质量奖申报企业现场评审工作,经考试成绩达到90分以上并经考核合格的,可晋升为评审员。

第四章 评审员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证评审工作客观真实。

第十六条 遵循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奖宗旨和管理要求,维护所有申报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自觉抵制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预。

第十八条 对评审信息严格保密。在现场评审前,不得擅自与受评审组织交流评审信息。

第十九条 主动回避利益相关方的评审工作,对曾评审过的组织,评审后三年内不与其建立雇佣关系。

第二十条 廉洁自律,不接受受评审组织的任何宴请、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等。

第二十一条 将受评审组织的所有信息和经营行为都视为商业机密并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除评委会的领导、监督组和专家、省评审办管理人员或指定的评审小组成员外,不与任何人讨论受评审组织的信息,包括申请材料所含信息以及现场查看的所有信息。

——不备份或拷贝受评审组织的信息,不保存受评审组织的材料,包括相关笔记、手记或电子版本记录。

——除了正式小组会议外,不通过网络、电讯、信件等方式进行关于受评审组织的讨论。

——除受评审组织公开发布的信息外,不私自更改和使用受评审组织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未经授权,不擅自给予受评审组织关于分值和总体表现情况的反馈。

第二十三条 进行现场审查时,尊重受评审组织的管理制度及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实施评审期间,与其他组员团结协作,共同完成评审任务。

第二十五条 通过评审,进一步熟悉和掌握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评审技能,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条 如在有关材料中进行自我介绍,只允许使用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名称,并注明聘用年限。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评审办负责接受组织或个人对评审员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八条 省评审办每年将评审员参加评审、培训及相关工作的业绩予以记录并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评审员在从事评审工作期间不遵守行为规范、有违纪行为、没有主动声明和申请对利益相关方的评审或年度评价不合格的,由省评审办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并予以解聘。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评审员应服从省评审办的工作安排,两次不参加评审的,取消评审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细则》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省评审办负责解释。




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金政(2003)4号



为推动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培育差异竞争优势,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提升工业化,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从2003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市区工业技术改造。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一)使用范围
1、在金华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市区工业企业(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的资助;
2、国家、省技术创新项目配套补助及企业技术进步资助;
3、市区特色行业(汽摩配、医药、乳制品、工量具)发展资助。
在金华市区外实施的技改项目,不享受资助政策。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按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并按期竣工投产;
2、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促进市区工业经济发展;
3、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4、市区特色行业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其他企业技改项目总投资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
三、资助标准
(一)技改项目资助:
1、技改项目资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完成的20世纪90年代先进设备投资额为计算依据,其资助标准如下:
(1)属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
(2)一般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
(3)市重点优势企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和市区特色行业除享受上述资助政策外,实施市以上重点技改项目的,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增加资助,实施一般技改项目的,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增加资助。
2、对引进20世纪90年代国际先进设备(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按进口设备(技术)额的10%给予资助(与技改项目资助不重复享受)。
3、按期竣工投产,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当年企业实现利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助。其资助标准如下:
(1)单个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50万元。
(2)单个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资助100万元。
(二)企业技术进步资助:
1、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按上级补助额的60%给予配套。
2、对国家、省级技术进步优秀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
3、对企业建立行业质量检测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特色行业发展资助:
(1)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20万元;
(2)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30万元;
(3)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50万元。
(4)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80万元。
(5)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资助100万元。
四、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财政资助方式
1、市属企业的技改项目,由市财政安排资助资金;婺城区、金东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企业技改项目,由市财政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资助资金,区财政按照市资助资金额,以1:1的比例同时安排配套资助资金。
2、企业技术进步和特色行业发展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二)资助资金拨付程序
1、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助资金实行“立项时预拨、竣工后结算”的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凭市经贸委重点技改项目立项批文,预拨50%资助资金;其余50%待项目完工投产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随附有关资料一式两份),区属企业经区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审核后,报送市经贸委、财政局各一份,经市经贸委、财政局审核认定后,按季进行结算。一般技改项目,凭设备购置发票半年结算一次。
2、市属企业和市重点优势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安排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市财政安排的区属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除市重点优势企业外),由市财政局拨给区财政,区财政局应在市财政资助资金下达后,连同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包括市重点优势企业的配套资金)1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3、企业技术进步奖励资助、特色行业发展资助资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
五、资金的监管
市经贸委、财政局要加强对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变更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助资金的,全额追缴奖励资助资金,并视情取消今后享受财政各项奖励资助资金资格。
六、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