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5:15:13   浏览:9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2006-08-11
  一、A类定点医疗机构

  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年终考核各项指标排列在前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A类,采取以医疗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为主,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重点帮助和扶持,并在政策上予以倾斜的管理办法。

  (一)对A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

  1、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

  2、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及培训;

  3、建立规范的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机制,在申报医疗费用前要进行自查,严格把关;

  4、自觉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按季度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单病种费用、住院次均费用、药品费用占住院总费用比例、自费比例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控制费用具体措施,并上报市医保中心;

  5、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做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二)对A类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1、费用审核方式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按原职责分工进行网络审核,免审病历,并根据审核结果结算支付。

  2、管理办法

  (1)市医保中心组织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一个季度之内,对定点医疗机构抽查不少于两次(每次抽查病历不少于10份,处方不少于200张),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理医疗费用,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审核情况追回;若定点医疗机构在抽查中连续三次门诊处方合格率低于98%、住院病历有拒付或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协议书的现象,则取消免审病历资格,改为按比例抽查(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比例抽查阶段,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理医疗费用,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及抽查比例加倍追回;若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五次抽查不合格,取消A类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2)定点医疗机构如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A类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一、在物价、卫生行政部门等组织的各种检查中存在恶意违规情况,或因恶意违规问题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第二、被群众举报有恶意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或协议书规定的行为,经查属实的;

  第三、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考核评分表中累计六次违规积分高于B类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均值的。

  (三)A类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的相关政策

  为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争创A类定点医疗机构,对确定为A类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享受下列政策:

  1、通过新闻媒体及劳动保障网络向社会宣传A类定点医疗机构特色科室、医疗专长;

  2、颁发A类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3、市医保中心协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三大目录库维护;

  4、定点医疗机构在申报费用时免报《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每月上报一次《医院住院费用清单》和《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5、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特色科室、重点学科的属于基本医疗范畴、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院内制剂、新项目、新技术给予优先审批;

  6、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受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限制。

  (四)凡被取消A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的上述政策一并取消,执行B类的管理办法。

  二、B类定点医疗机构

  除A类外,其余定点医疗机构均被确定为B类定点医疗机构,保持原有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管理规范、费用控制较好的定点医疗机构逐步改变审核方式,变普查为抽查;对日常考核各项指标排名较后、各项费用指标较高、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较差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管理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使定点医疗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意识,主动配合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工作,自觉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

  (一)对B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

  1、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

  2、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及培训;

  3、根据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定期核查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三大目录维护的准确性;

  4、逐步建立规范的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机制,医疗保险办公室要定期对本院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对次均费用较高、发生问题较多、管理不规范的科室制定具体管理措施,进行重点管理;

  5、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做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自觉控制医疗费用支出;

  6、认真学习A类定点医疗机构先进管理办法及经验,争创A类定点医疗机构。

  (二)对B类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1、费用审核方式

  区、县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保持现有审核结算办法。

  2、管理办法

  (1)定点医疗机构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考核评分表中每季度累计违规积分最低的十位,且次均费用低于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均值的,逐步改变现有审核方式,将普查改为按比例抽查(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调整监督检查重点,并在《医保工作动态》上通报。定点医疗机构如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按月向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报整改情况:

  第一、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考核评分表累计违规积分最高的;

  第二、每季度次均费用高于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均值50%的;

  第三、每季度次均费用高于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均值20%?50%(含50%),且该季度内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考核评分表中累计违规积分最高的十位;

  第四、每季度次均费用高于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均值20%以内,且该季度内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考核评分表中累计违规积分最高的三位。

  3、罚则

  定点医疗机构如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黄牌警示,并限期整改、追回违纪金额、拒付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解除协议,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在物价、卫生行政部门等组织的各种检查中存在违规情况,或因违规问题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2)被群众举报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或协议书规定的行为,经查属实的。

  三、对各类定点医疗机构采取的管理办法由市医保中心以通知形式向全市通报,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通知精神统一调整医疗费用审核方式。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谈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王海宏


  一、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经当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文类成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个体工商户的民事主体资格
  个体工商户并非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包含在自然人这种民事主体中。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台驾各种民事活动,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日常生活的需要;自然人一旦以个体工商户的资格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就成为了商事主体。这并没有改变自然人的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法律,个体工商户享有合法财产权,包括对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的权利,以及依据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种债权。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工商经营权,在法律规定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充分享有自主经营权利,并经批准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一会儿,以便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当其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他们有权请求亿法院予以保护。
  (三)个体工商户责任的承担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而不是以全部家庭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他的债权人只能就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提出债权请求。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营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们依据法律和承包合同,承包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生产资料,以家庭或个人为基本单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
  农村承包经营与个体工商户一样,都是属于商事主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或职包经营合同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享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享有承包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对依法承包的土地、果园、山岭享有长期承包体能。在承包合同因开支些特殊原因变更或解除时,承包户对土地、果树等方面的投资有要求补偿的权利。这些民事权利均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面积分,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时行经宫活动,全面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得损害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责任的承担
  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现任以家庭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虽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却由其他家庭成员从事生产,或其经营收益为家庭成员分享,这咱情况应视为家庭承包经营,对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关于开展首批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国土资厅发[2003]126号



 
关于开展首批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武警黄金指挥部,部有关事业单位:

为维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行为公平、公正,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质量,切实做好矿产储量评估师(简称“评估师”)监督管理,提高评估师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充分发挥评估师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中的作用,决定开展首批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工作。


一、考核对象


取得首批及增补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考核注册机关


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机关。首批及增补评估师原则上在原注册机关注册。


三、考核注册分工


各省(区、市)评审机构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内的评估师考核材料,经初步考核后,报省(区、市)考核注册机关。目前没有成立评审机构的,评估师将考核材料直接提交考核注册机关。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到其他省(区、市)的评估师,经原注册机关和所在地考核注册机关同意,可以在所在地考核注册机关注册。


油气储量评审办公室和放射性储量评审中心分别负责接收油气、放射性矿产专业评估师的考核材料,经初步考核后,报国土资源部。


部评审中心和中矿联咨询中心负责接收上述人员以外评估师的考核材料,经初步考核后,报国土资源部。


四、考核注册程序


(一)需注册的评估师在国土资源部网站(www.mlr.gov.cn)下载或直接到考核注册机关领取《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二)评估师根据考核要求,将填写后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有关评审机构,一式二份。


(三)评审机构对评估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格性检查,对受聘参与评审工作的评估师按《申请表》标准给予评分,提出初步的考核意见后,报相应的注册机关。


(四)注册机关检查、核实评审机构的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合格的评估师,并依据评估师从事的专业按油气、放射性、煤、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含贵金属、稀有、稀土、稀散)、建材非金属、化工非金属、水气矿产及其他进行矿产分类注册登记,有效期三年。


(五)各省(区、市)注册机关将本行政区评估师考核注册情况总结及评估师的《申请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六、材料提供有关要求


连续三年未参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提供近三年内主持编制矿床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查以上勘查报告、主持中型以上矿床或水源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册机关不予注册:


(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人不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参与评审工作的评估师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


(三)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申请表》的;


(四)由于身体等原因无法胜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



附件:《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申请表》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