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现公布《辽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唐志国
二○一○年一月五日
辽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我市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申报、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水土保持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等项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单位(包括个人)应当于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以下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征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编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项目立项等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20万立方米的,或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域的,或者由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征占地面积不足10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白塔区、文圣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征占地面积20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2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和由国家、省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直接报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批准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1式3份。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后,应当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审查组,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全面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或者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有批准权的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开发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报请有关部门验收时,应当同时报请批准其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应当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自作出结论之日起10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二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建设单位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本办法施行前市、县(市)区政府和所属部门发布的有关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设施验收的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11月5日 生效日期1987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在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于北京签订的中菲两国文化协定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经过共同协商,商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管理和研究
1.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文化官员代表团五人于一九八九年访菲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文化遗产行政官员代表团五人于一九八八年访华两周。
2.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五名民间艺术研究人员于一九八八年访菲两周,交流研究方法和筹划举办民间艺术展览。
中国政府邀请菲文化中心五名民间艺术研究人员于一九八八年访华两周,交流研究方法和筹划举办民间艺术展览。
3.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六名研究人员代表团于一九八九年赴菲考察菲传统艺术的研究方法。
中国政府邀请菲方派六名研究人员代表团于一九八九年来华考察中国传统艺术的研究方法。
4.中国政府派中国戏剧家协会的三名戏剧研究人员于一九八八年访菲两周,作为一九八七年菲文化中心三名戏剧行政人员访华的回访。
5.菲律宾政府派五名群众文化行政人员代表团于一九八八年访华两周,作为一九八七年五名中国群众文化行政人员访菲两周的回访。
6.双方建立省级文化馆间的联系,进行资料交流和人员往来。
二、表演艺术
1.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舞蹈家协会的四人舞蹈家代表团于一九八九年访菲十天。
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四人舞蹈家代表团于一九八八年访华十天。
2.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十五人表演艺术团于一九八九年访菲演出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十五人器乐小组于一九八八年访华演出两周。
3.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四人音乐家小组于一九八九年访菲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四人室内乐小组于一九八九年访华两周。
4.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音乐家协会三名作曲家于一九八八年七月至十二月期间访菲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大音乐学院三名现代流行音乐作曲家于一九八九年一月至九月期间访华两周。
5.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戏剧家协会一名舞台设计师于一九八八年访菲两周,一位导演于一九八八年九月访菲四至六周,讲授中国戏剧并为一菲剧团导演中国话剧《北京人》。
6.双方政府鼓励表演艺术团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交流和往来。
三、展览
1.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政府于一九八八年在菲律宾举办民间绘画展览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两名画家于一九八八年访华并举办画展两周。
2.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美术家协会二或三名画家于一九八八年访菲两周。
中国美术家协会邀请二或三名菲画家于一九八九年访华两周。
3.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政府于一九八八年或一九八九年在菲举办中国壁挂工艺展览,为期两周,二人随展。
中国政府邀请菲政府于一九八九年在华举办为期两周的艺术展览,二人随展。
四、广播、电视和电影
双方同意促进两国在广播、电视和电影机构之间的合作并交换节目和互派人员访问。具体项目由双方商定。
五、作家和出版
1.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作家协会三至五名作家于一九八八年访菲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作家联盟三至五名作家于一九八九年访华两周。
2.双方互相提供本国优秀现代文学作品书目,供对方选择翻译出版。
3.双方支持出版单位进行合作出版。
4.双方鼓励交换文化、人文和社会科学等方面的出版物。
5.双方鼓励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书展并提供方便。
六、体育
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和体育研究人员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并进行技术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体育组织协商。
七、教育
1.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教育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八年九月访菲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教文体部教育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八年五月访华两周。
2.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的大学高级行政人员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九年访华两周。
3.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普通教育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九年五月访华两周。
4.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成人教育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九年九月访菲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职业技术教育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八年十月访华两周。
5.菲律宾政府邀请云南社会科学院五人代表团于一九八八年或一九八九年访问菲大历史系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大历史系五人代表团于一九八八或一九八九年访问云南社会科学院两周。
6.双方政府每年互派一名语言教师在对方高等院校任教。有关具体事宜,双方政府届时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7.双方政府于一九八九年三月至五月互派一名学者到对方国家从事研究工作三个月。研究内容和抵达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8.双方继续每年互换三名奖学金生,所学学科及专业领域,根据双方入学及延长学习的有关规定另行商定。
9.双方政府鼓励和支持双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协会组织之间的学术交流,特别是语言、教育方面的学术交流,并为其提供方便。
八、关于费用
除非有附加条款说明,双方同意实施本执行计划的经费条款如下:
1.派遣国负担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和项目交流的国际旅运费。国际旅运费是指派遣国负担由本国到接待国的第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并由最后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回到本国的旅运费。接待国负担来访团的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并将符合国际上都能接受的与来访者级别相应的标准。派遣国提供出访人员零用费。
2.派遣国所派团体,无论何种原因,如在接待国滞留超出商定的日期,费用将由派遣国负担。
3.关于两国互换奖学金生名额的费用,以及教授、学者在对方国家任教或研究的待遇,将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文化部同菲律宾教育文化体育部并通过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九、其他
1.有关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实施细节由中国有关部门与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2.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如需增加或取消一些项目,由中国文化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同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3.本执行计划自双方政府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五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菲律宾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 蒙 洛德斯·基松宾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