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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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中省驻咸各单位:
  《咸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咸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满两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即城市居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鼓励劳动自救。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核查、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街道办、乡镇低保经办机构直接受理城市居民的低保申请,原则上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经办机构直接组织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社区居委会积极配合。特殊情况下,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组织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但应有书面委托材料,明确委托事由和时限。受委托的社区居委会要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全部上交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低保经办机构,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认定。
  第六条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价格、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在生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制定必要的扶持和照顾政策。劳动部门应当优先推荐、介绍保障对象就业;工商部门对自谋职业的保障对象应当优先发放营业执照,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优惠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低保对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基本用水、电、燃煤(燃气)等予以优惠;房管部门应适当减免其保障对象家庭租住用房的房租;教育系统应适当减免其保障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费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市、县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凡户口在咸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县(市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对有劳动能力,经两次以上介绍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具体包括:
  (一)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三) 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四) 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结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六) 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七) 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申请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 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五)因公致残返城知识青年的护理费。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统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市区内(含秦都、渭城两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享受: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残疾证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义务为本单位困难职工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材料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机构受理低保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给申请人答复不符合条件的理由,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要在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
  (三)张榜公示应限定范围和时间。一般情况下,公示的范围应限于低保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不提倡在互联网站上公示;公示的内容应仅限于拟批准享受低保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及享受金额,应注意保护其家庭特别是儿童的隐私;对于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家庭收入无变化或变化不大的,不宜实行常年公示。
  (四)入户调查应存录原始资料。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应由两人以上同行,并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以备街道和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时查验。
  (五)民主评议应规范、简便、讲求实效。民主评议的参加人员应为社区居委会成员、街道及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居民代表以及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轮换。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果无论同意与否,都应上报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六)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合符条件不予以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结果张榜公布,对有异议的,重新进行核实。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九)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随机抽查制度。要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家庭收入无变化或者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于家庭收入处于经常变动状态的,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随机抽查力度,每年抽查数量应分别不少于新申请低保家庭总数和已有低保家庭总数的20%。
  第十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按月以社会化形式发放。低保金存折应由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户主或家庭成员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县区民政局低保经办机构领取,特殊情况下需要代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代领人持本人和户主身份证方可领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城市低保存折和身份证按期到委托的银行网点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其他人代领的,应到县级民政部门开具相关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代领人的身份,手续不全的不予支付低保金。代领人一次最多只能代领一户低保对象的低保金。
  第十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机构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审。
  (二)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机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者,应当参加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
  保障对象户籍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障待遇变更手续,其保障档案应当随户籍关系一并转移,逾期不办者应重新申请。
  单位和个人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质疑。受理机关应及时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三)故意刁难、在工作中吃、拿、卡、要,向低保对象索要钱物的。
  第二十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一条 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致使审批管理机关6个月以上无法与低保对象取得联系的,审批机构应当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或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并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咸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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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

(2000年4月20日)


教技[2000]4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网络教育的管理,规范网络教育活动,保证网络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冠以中小学校名义及面向中小学生的网校和教育网站,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已经和正在举办的网校,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未予批准的应立即停止网上教学活动。

(2)未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冠以“网络大学”的名义或在网上以学校名义注册域名,建立相应的网站,进行招生和开展相应的涧活动;不得以远程教育的名义建立和利用卫星网络开展远程教育。已经和正在开展上述工作的,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应立即停止网上教学和其他有关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以学校或机构名义建立教育教学网站、注册域名、举办网校和网络大学的,将按照国家有关学校设置的法律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教 育 部

二○○○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开展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市发[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

  为了全面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提高农业信息服务水平,我部在认真总结各地开展农业信息服务经验的基础上,决定2005年在全国选择具有一定基础的6个地级和50个县级农业部门,开展“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建设工作,重点推广电话、电视、电脑“三电合一”的农业信息服务模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试点工作

  “三电合一”试点项目是通过在试点单位建设农业110综合信息服务中心,推广“三电合一”的信息服务模式,充分发挥电话、电视普及率高的优势,推进农业政策、科技、市场等信息进村进户,提高试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信息服务能力,辐射并带动周边地区农业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

  “三电合一”是各地在农业信息服务实践中探索出的成功做法,是满足农业生产经营者及时获取有效信息、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生产的大幅波动与农产品市场风险的有效方式,也是新阶段农业部门转变职能、推进科技入户、提高信息服务水平和效能的一个重要手段。对此,各地要有清醒认识,增强开展“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强领导,稳步推进试点项目实施

  2005年是“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项目实施的第一年,是为整体推进信息进村进户探索经验、奠定基础的关键一年。有关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三电合一”试点项目实施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着眼全局,统筹安排,主动协调,精心组织,增加投入,扎实推进,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项目建成后顺利运转。

  省级农业部门要确定一名主管领导主抓项目实施工作,相关处室要确定一名项目联络员,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指导工作,指导项目建设,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评估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沟通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向农业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试点单位一把手要统管项目实施工作,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项目实施的支持,筹措资金,组织专门力量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进行项目建设,按要求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度,按计划稳步推进试点项目实施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三、抓住重点,按照统一技术标准组织项目实施

  电话语音系统是“三电合一”试点项目实施的重点。试点单位要按照《2005年农业部“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实施框架方案》的要求(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和工作进度组织实施。重点内容:

  (一)地方信息资源整合和数据库建设。各试点单位要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切实做好数据资源库建设和软件开发工作,组织好信息资源的采集、分类、编写、审核和入库。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地方数据库与全国公用数据资源库的链接和信息交换, 丰富和充实本地数据资源,实现上下联动和信息共享。

  (二)试点单位语音系统相关工作内容建设。各试点单位要按照部里统一部署,组织研究制订本单位项目实施方案,统筹规划,做好硬件配备、通用软件采购和开发,协调网络通道租用等。要加强人员培训,按照项目进度安排整体推进。

  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可以先行完成项目实施任务。鼓励在搞好上述重点内容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建设内容,丰富和发展“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模式。

  四、健全制度,科学规范开展试点项目实施

  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对项目实施规范化管理。一是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规范项目实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二是建立项目进度报告制度。项目单位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完成后要向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并做好项目检查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上报的材料有:2005年5月25日前报送省级农业部门主管领导及相关处室项目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6月底前上报《试点单位项目实施方案》;9月底前上报《试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12月底前上报《试点项目验收报告》。报送方式采用电子邮件和文本文件。邮件地址:scsxxc@agri.gov.cn。联系电话:010—64193102,64193145。我部将不定期进行项目实施进度检查,并统一组织抽查验收工作。

  五、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信息服务多种实现方式

  近年来,部分地县在利用“三电合一”开展信息服务方面已有一定基础,对于已经建立了语音信息服务系统的地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进一步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提高技术含量和应用水平,丰富信息资源,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有条件的地区,应在“三电合一”信息服务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更便捷更有效的信息传播手段,进一步做好信息服务的交流互动,力争农业信息服务模式和效能有新的突破。同时,各地要继续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因地制宜,在充分挖掘常规传播手段和渠道资源的基础上,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利用,积极探索农业信息服务的多种实现方式,扩大覆盖面,全面提升农业信息服务水平。

  附件:

  2005年农业部“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框架方案

                       农 业 部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2005农业部“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框架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信息服务网络向乡村基层延伸,面向“三农”搞好信息服务,2005年,我部在全国选择了部分地级和县级农业部门开展 “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项目建设。通过推广电话、电视、电脑“三电合一”的信息服务模式,面向“三农”搞好信息服务,努力打通信息服务“最后一公里”。为指导项目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围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转变政府职能,面向“三农”,以信息服务为目的,以电话、电视、电脑为载体,以开发整合农业信息资源为支撑,以电话语音系统建设为重点,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及时、准确、权威信息服务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业信息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促进项目试点地区并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项目目标

  2005年在全国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的6个地级、50个县级农业部门试点建设“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中心,服务范围要覆盖100个县以上。项目完成后,试点地域内所有拥有电话、电视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均可通过电话、电视,及时获取农业信息,农业信息服务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工作原则

  1、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2、需求导向,整合资源。以农业生产经营者急需的实用科技信息、市场信息为重点,整合其他涉农信息资源,丰富信息内容,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

  3、因地制宜,科学实用。根据试点单位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条件,系统设计要科学、实用,易于扩展升级。

  二、实施内容

  “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模式,主要是通过电话、电视、电脑三种信息载体有机结合,实现优势互补,互联互动。利用电脑网络采集信息,丰富农业信息资源数据库,为电话语音系统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信息资源;利用电话语音系统,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咨询和专家远程解答服务;利用电视传播渠道,针对农业生产经营中的热点问题和电话咨询过程中反映的共性问题,制作、播放生动形象的电视节目,提高信息服务入户率。

  项目主要实施内容包括电话语音、电脑网络、电视节目制作三个系统和全国公用数据库。

  (一)电话语音系统

  电话语音系统是“三电合一”建设的核心。实施的主要内容:

  1、购置安装系统所需设备和软件。主要有语音卡、计算机、人工坐席设备、数据库软件、语音控制软件、语音合成软件等。

  2、建立支持语音服务的农业实用科技信息数据库,编印信息电话查询目录。

  (二)电脑网络系统

  建立满足电话语音系统和信息采集、发布需要的电脑网络系统。主要实施内容为:建立能够容纳3-8个终端的局域网,配备相应的电脑和软件系统,主要有网络交换机、电脑、互联网接入设备、信息采编软件等。

  (三)电视节目制作系统

  充分利用其他支持协作单位来完成这一系统的建设工作,将农民反映的共性、热点问题制作成电视节目,在当地电视台设置固定的农业栏目定期播出。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可建立较为完善的集摄录、编辑制作于一体的制作中心。

  (四)全国公用数据库

  全国公用数据库建设主要包括数据资源库建设和数据采集与交换系统软件开发。公用数据资源库以实用科技信息为主,兼顾市场供求和政策法规信息;数据采集与交换系统软件是连接公用数据库、地方“三电合一”信息服务中心及农业部现有应用系统的枢纽。公用数据资源库为地方电话语音系统提供共享信息,各地“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中心,通过数据采集与交换系统软件连接公用数据资源库,达到信息上下联动和信息共享的目的。全国公用数据库建设由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三、电话语音系统功能

  建成后的电话语音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数据管理功能

  能够提供多用户信息录入,能够进行信息管理,如添加、删除、修改等操作,能够定期备份数据库,并能够通过备份恢复系统数据。

  (二)数据交换功能

  能够从全国公用数据库下载信息,并存入本地数据库;能够根据公用数据库设计要求,定期上传本地信息。

  (三)咨询服务功能

  重点实现有人工辅助的语音咨询服务(114的方式),同时支持专家在线咨询功能,并实现具有多种导航方式的自动语音咨询服务,如按照语音提示层层深入的方式、编印信息号码薄的方式等。

  (四)统计分析功能

  能够对信息咨询内容、来电时段、区域和话费等情况进行统计,统计结果自动生成报表,能够反映出某一时段内的重点咨询内容。

  (五)录音记录功能

  系统能够以录音的方式记录用户需求。

  (六)语音自动合成功能

  实现文本到语音的自动合成,同时兼容人工录音。

  (七)软件升级功能

  软件便于升级,升级后能够与原有系统兼容。

  考虑到电话、电视、电脑在农村加速普及,项目覆盖面将逐步扩大,在软硬件设计方面,要充分考虑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扩展性,为项目持久发挥效益提供技术保障。

  四、进度安排

  2005年“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项目实施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从2005年4月至6月底。各试点单位按照农业部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研究本单位“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实施方案;研究设计地方数据库分类标准及构架;根据全国公用数据库数据交换与采集系统软件设计技术路线,研究本地数据库软件功能及技术路线;协调网络通道租用、号段资源分配及农话费用、做好硬件和通用软件采购和开发等准备工作,为启动“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从2005年7月至9月底。组织地方信息资源的采集、分类、审核和数据入库;组织电话语音系统软件采购或开发;编印信息资源号码薄,组织开展信息服务人员对相关软件的使用、系统维护以及数据资源交换等技术培训;进行“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系统试运行。

  第三阶段:项目验收阶段。2005年12月底之前。验收工作采取两级验收的办法。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验收标准对各试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实地验收,农业部在各省(区、市)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核查、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今年是实施“三电合一”信息入户的第一年,是为整体推进此项工作探索经验、奠定基础的一年。有关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主动协调,切实把“三电合一”试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组织力量认真建设,切实抓出成效,力争发挥最大效益。

  (二)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农业信息服务是以服务农民为主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在资金投入方面,主要依靠当地政府,中央给予适当的扶持引导。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及项目建成后的正常运转,有关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保证项目实施的工作条件和相关管理经费。

  (三)吸纳社会力量参与试点建设

  “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项目实施单位,要充分吸纳有关协作单位参与试点建设工作。要重视与电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在网络通道租用、号段资源分配及电话费用等方面,争取电信部门的支持。要加强与广电部门合作,充分利用当地广电部门资源,将农民急需的科技、价格、供求等信息和电话咨询中反映的共性、热点问题制成电视节目,在当地电视台设置固定的农业栏目定期播出,提高信息服务入户率。

  (四)建立工作制度,规范项目管理

  为确保试点项目顺利推进,试点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一是定期报告制度。试点单位要定期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省级主管部门定期向农业部报告进度情况;二是制订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点单位要严格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

  (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运行效果

  为确保项目运行效果,要加强信息服务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系统的操作维护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