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13:45:19   浏览:80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政发〔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府政务大厅的管理,推进行政审批的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大厅坚持务实、高效、简捷、透明的原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服务。

第三条 政务大厅按照“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行政审批模式运行,是集政务信息公开、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政务监督、政策和政务咨询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共平台。

第四条 政务大厅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等公开,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为政务大厅的管理机构,负责政务大厅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为各进厅部门及办事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供服务;

(二)协调各进厅部门、单位并联审批事项及各项工作;

(三)对进厅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督查,组织窗口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四)对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管理;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市监察局在政务大厅设立监察室,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政务大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开展执法监察、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及时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并查处。人员由市监察局选派和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政务大厅设立行政复议接待窗口,派专门人员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接待法律咨询、查询事项。

第八条 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行政审批办公室是各部门向政务大厅授权派驻的内设机构,负责窗口统一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各部门办事窗口承担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职能,作为部门依申请公开点,具体受理依申请公开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办理。

对不需要现场勘察、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听证的,在窗口授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行政服务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办理制度。

对不能在窗口现场办理的,经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由审批办公室牵头组织部门内部按法定程序运转、办理,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后,由窗口直接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 同一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窗口共同办理的,按并联审批制度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在承诺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并在政务大厅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审批事项除法律规定和特殊要求外,一律在窗口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管理和注销,必须经政务大厅管理机构确认,核准备案。

第十三条 政务大厅积极推行电子政务,进一步开展、完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方便申请人。

第四章 审批服务制度

第十四条 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接到申请人申报的行政审批事项后,根据具体内容,按照以下制度规定办理。

(一)首问负责制度

1.首问责任制度是指申请人到政务大厅办事或来电咨询、举报、查询等有关事项时,首次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责任的制度。

2.属于首问责任工作人员职责范围的,应当耐心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3.属于本窗口其他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工作人员要主动告知,或引导申请人到经办工作人员处。

4.属于其他窗口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工作人员要主动告知办理窗口,亦可直接引导申请人到办事窗口,找到经办工作人员。

5.不属于政务大厅各窗口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工作人员应热情说明情况,并尽可能地帮助申请人寻找相关经办部门。

6.首问责任工作人员在答复申请人提出问题时,答复要准确、清楚且符合政策。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咨询有关部门。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给予指导帮助。

7.首问责任工作人员对接受咨询、答复申请人、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要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询。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

1.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政务大厅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时,经办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2.各窗口都要提供书面印制的一次性告知材料,将行政审批“八公开”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工作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要求的,应按规定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工作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4.对申请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窗口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工作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5.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外,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存档备查。

6.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三)限时办结制度

1.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政务大厅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窗口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根据对审批时限的有关规定,政务大厅审批项目分为即办件和承诺件。

2.经办工作人员受理即办件后,对申报材料立即审理,对于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即时办结或当天办结;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正式受理。

3.经办工作人员受理承诺件后,应即时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接收全部必需的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报批,及时办结;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应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正式受理。

4.对申请人申办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工作人员要按照职权规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告知申请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5.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并联审批制度

1.并联审批制度是指对涉及两个以上的行政审批事项,由主办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后,将相关资料抄告各分办窗口,各窗口分别按照各自管理范围和权限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制度。对程序复杂的审批项目,可分成几个平台,明确每个平台主办窗口和分办窗口职责,实行分阶段审批。

2.政务大厅重点在企业设立和项目建设两个方面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先易后难,逐步深入和推广。

3.并联审批实行首办负责制,由第一道审批程序窗口负责主办。

4.政务大厅负责督办、催办,并可组织联合现场踏查、召开并联审批协调会等现场会签或现场审批。

5.主办窗口受理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分送各有关部门窗口分办。

6.各分办窗口能够在政务大厅审批的,应及时审批;需转回本部门研究或踏查后办理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转回主办窗口。

7.主办窗口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8.凡属我市重点投资项目,在并联审批的基础上,经政务大厅确认进入绿色通道办理,并下达《绿色通道审批通知单》,指定主办窗口和分办窗口即时办理,不得拖延。必要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绿色通道审批专题会议,现场研究,集中办理。办结后由主办窗口及时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五)全程代办制度

1.全程代办制度是指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申请人可向政务大厅提出申请,由政务大厅牵头、各窗口具体负责,提供全程无偿代替申请人办理其所申办事项的制度。

2.全程代办遵循“便民、公开、依法、高效”的原则。

3.全程代办遵循“统分结合、内部运作、并联办理、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运行机制。

4.全程代办由受理、承办、回复三个环节组成。

(六)否定备案制度

1.否定备案制度是指各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申请人的申办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的,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2.不予办理的事项包括:不属于政务大厅职能范围内的;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时限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要求的。

3.经办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办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进行登记备案。

4.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工作人员填写《不予办理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申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申请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5.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申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申请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6.否定备案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服务对象对经办窗口做出的不予受理的行为不服时,可申请行政复议。

7.各窗口对否定备案的有关材料,应专人分工负责,及时整理归档,同时向政务大厅备案。

8.经办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岗位责任制度

1.岗位责任制是指各窗口按照本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将每个窗口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2.岗位责任制是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对各窗口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3.各窗口必须按照效能建设要求,根据岗位设置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公布。

4.各窗口对每一岗位设置A、B岗,实行同岗替代制。A岗位工作人员不在岗时,应指定B岗位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5.凡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各窗口必须做到全日对外办公,不得空岗、缺位。对违反规定,出现空岗、缺位而导致投诉或不良影响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A、B岗两个责任工作人员的相应责任。

6.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各窗口的主要职能;

(2)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3)具体岗位的B岗责任工作人员。

7.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检查制度。

(八)失职追究制度

1.失职追究制度是指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2.各窗口及工作人员违反审批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不按规定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2)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作风拖拉、推诿扯皮、态度恶劣,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3)对本窗口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按规定办理并联审批、全程代办服务的;

(5)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服务费标准的;

(6)在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贿赂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7)其他应追究的失职行为。

3.工作人员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工作人员失职且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绩效考评制度

1.绩效考评制度是指对各窗口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工作实效、行为规范等指标进行定性、定量考评和监控的管理制度。

2.政务大厅要结合实际,采取定量考评、定性考评,月度考核、年终考核,群众评议、领导评议的办法。细化考评指标,制定量化标准,提高考评的可操作性。

3.对各窗口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工作目标,机关效能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着重考核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协作、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情况;“能”着重考核业务能力、政策水平等;“勤”着重考核事业心、责任感、办事效率、出勤率等;“绩”着重考核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廉”着重考核勤政廉政,廉洁自律等情况。

4.由政务大厅组织人员根据考评内容和标准,对考评对象履行职责、发挥效能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打分,作为最终考评结果的主要依据。

5.利用测评仪等现代手段和方法,组织服务对象对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6.考核过程及结果,由驻厅监察室及大厅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政务大厅应将年度考评结果及时反馈给原单位,并建议给予奖惩。

(十)办事公开制度

1.办事公开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方便群众办事。做到信息公开、办事公开、收费公开、工作人员身份公开,各项审批服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公开,监督措施公开。

2.进入政务大厅的所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都要做到“八公开”,即:审批事项、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数量、办理程序、承诺期限、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公开。

3.公开形式以方便群众查阅为目的,主要形式有上墙公示,公开栏公示,网上公开,电子大屏幕、电脑触摸屏等媒体宣传公示,印发《一次性告知单》、《办事指南》等材料。同时设立政务大厅咨询台,开展咨询服务,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窗口的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运行,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办理过程均应在政务大厅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记录备案。

第十六条 承诺期限按国家法定工作日计算,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承诺期限。

第十七条 各窗口出具的各类通知单,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有管理监督协调的责任;各窗口应服从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的协调,并接受督查。各行政审批办公室在接受本部门领导的同时,接受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的双重领导。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批办公室主任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驻厅监察室对各窗口行使监察职权,对未能按规定实施审批的,以及继续在本部门、单位受理和审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驻厅监察室应认真受理申请人的举报和投诉,一事一办结,并将投诉、举报问题和查实情况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市政府有关领导办公室及市监察局等地点设立电子监察点,对政务大厅进行实时监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政务大厅的管理,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茂名市重点项目征地奖励办法》、《茂名市新征土地纯收益分成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茂名市重点项目征地奖励办法》、《茂名市新征土地纯收益分成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征地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茂名市重点项目征地奖励办法》、《茂名市新征土地纯收益分成办法》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茂名市征地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工作经费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调动征地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0〕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茂名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项目征地工作经费由市负责落实,各县(市、区)项目征地工作经费由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第三条 征地工作经费按实际征地面积每亩5000元标准提取,列入征地成本(铁路、公路除外),由市国土资源局设专账核算。

  第四条 征地工作经费全额用于县(市、区)、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征地工作。其中:县(市、区)1000元/亩,镇(街道)2600元/亩,村(居)委会400元/亩,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800元/亩,镇国土资源所200元/亩。

第五条 征地工作经费的拨款程序:

为保障征地工作的实施,承担征地任务的单位按征地工作进度,提出征地工作经费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按本《办法》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到县(市、区)征地预存款专户。付给县(市、区)的工作经费除留给国土部门外,其余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具体安排。镇(街道)、村(居)委级工作经费,由县(市、区)负责征地机构分别按比例拨入在当地财政结算中心开设的账户。拨付给镇(街道)、村(居)委级的工作经费,必须确保第一时间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条 征地工作经费的支出使用范围:

一、镇(街道)、村(居)委

㈠ 用于进村入户的政策宣传、思想动员等相应费用的开支;

  ㈡征地工作聘请临时人员的工资、加班补贴以及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村(居)委干部的补贴;

  ㈢征地期间,参与征地工作的镇(街道)干部和一线工作人员的误餐、夜餐等补贴;

  ㈣征地工作中的办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交通设备购置费及交通费用;

  ㈤征地工作中的治安管理、强制执行、协调群众关系、权属纠纷等经费;

  ㈥与征地有关的其他业务费用。

二、县(市、区)

㈠ 参与征地工作相关单位的费用补助;

  ㈡县(市、区)政府协调有关单位征地工作等相关经费的支出。

三、国土部门

㈠ 报批资料、图件费;

㈡ 征地报批工作经费;

㈢ 征地工作办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

㈣ 与征地有关的其他业务经费支出。

  第七条 征地工作经费应严格按使用范围支出,不得弄虚作假,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检查和人大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茂名市重点项目征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征地进度,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农村经济组织及工作人员开展征地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0〕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茂名市重点项目指市级以上建设项目,其征地工作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茂名市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征地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从土地出让价款或政府对划拨土地定价总额中提取1%作为征地奖励基金,专项储存于市财政专户。

  第五条 征地奖励对象:参与征地工作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征地奖励条件:1、依法依程序征地;2、征地报批手续完善;3、按时提供用地;4、征地补偿方案、安置补助方案及征地有关政策落实,无群众阻挠用地行为,无遗留问题。

  第七条 征地奖励金发放:

  ㈠ 按照项目征地宗数奖励;

㈡ 市征地拆迁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㈢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发放奖励金。

第八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对征地奖励情况实施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解释。

































茂名市新征土地纯收益分成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各级政府征地工作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0〕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县)、镇(街道)三级新征土地纯收益分成比例为6:3:1。

第五条 新征土地纯收益指本办法实施后新征土地用于经营性或工业项目的出让价款,扣除征地成本、开发成本以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出让金之后的土地收益。

第六条 新征土地纯收益列入财政预决算内容,并由市财政部门按分成比例划入辖区(县)、镇(街道)指定的专户。

  第七条 新征土地纯收益应严格规范使用范围,在财政预决算时,报告征地纯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接受人大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印发《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3年3月20日,财政部

邮电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邮电通信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邮电通信企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

附件: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邮电通信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邮电通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按季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20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收支差额”概念,是指邮电部所辖邮电通信企业的财务成果。其他通信企业仍使用“利润”概念反映企业的财务成果。
农村电信企业可以增加或减少有关明细科目,如:在“通信业务收入”科目下增设“农话收入”明细科目。
(六)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七)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 计 科 目
(一)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
| |一、资产类
1 |101|现金
2 |102|银行存款
3 |109|其他货币资金
4 |111|短期投资
5 |112|应收票据
6 |113|应收帐款
7 |114|坏帐准备
8 |116|营业款结算
9 |117|备用金
10|119|其他应收款
11|121|在途材料
12|122|材料采购
13|123|库存材料
14|129|低值易耗品
15|131|材料成本差异
16|133|委托加工材料
17|134|附属生产
18|136|集邮商品
19|139|待摊费用
20|151|长期投资
21|152|拨付所属资金
22|161|固定资产
23|165|累计折旧
24|166|固定资产清理
25|169|在建工程
26|171|无形资产
27|181|递延资产
28|184|特准储备物资
----------------------------------
续表
----------------------------------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
29|191|待处理财产损溢
| |二、负债类
30|201|短期借款
31|202|应付票据
32|203|应付帐款
33|204|预收帐款
34|209|其他应付款
35|211|应付工资
36|214|应付福利费
37|221|应交税金
38|223|应付利润
39|224|应交上级收支差额
40|225|所属上交收支差额
41|229|其他应交款
42|231|预提费用
43|241|长期借款
44|251|应付债券
45|261|长期应付款
46|271|特准储备基金
| |三、所有者权益类
47|301|实收资本
48|311|资本公积
49|313|盈余公积
50|319|上级拨入资金
51|321|收支差额
52|322|收支差额分配
| |四、损益类
53|501|通信业务收入
54|502|共同费用
55|503|通信业务成本
56|504|营业税金及附加
57|511|其他业务收入
----------------------------------
续表
----------------------------------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
58|512|其他业务支出
59|521|管理费用
60|522|财务费用
61|531|投资收益
62|541|营业外收入
63|542|营业外支出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三、会 计 报 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
报表编号 | 报表格式 |编报日期
----------------|------------------|--------
会邮01表 | 资产负债表 |季、年报
----------------|------------------|--------
会邮02表 | 损益表 |季、年报
----------------|------------------|--------
会邮03表 | 财务状况变动表 | 年报
----------------|------------------|--------
会邮02表附表1| 利润分配表 | 年报
----------------|------------------|--------
会邮02表附表2|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 年报
----------------------------------------------

资 产 负 债 表
会邮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资 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
甲 |乙 |(1)|(2)| 丙 |丁 |(3)|(4)
流动资产: | | | |流动负债: | | |
货币资金 |1 | | | 短期借款 |34| |
短期投资 |2 | | | 应付票据 |35| |
应收票据 |3 | | | 应付帐款 |36| |
应收帐款 |4 | | | 预收帐款 |37| |
其中:用户欠费 |5 |( )|( )| 其中:用户预存款 |38|( )|( )
减:坏帐准备 |6 | | | 预收报刊发行费|39|( )|( )
应收帐款净额 |7 | | | 其他应付款 |40| |
备用金 |8 | | | 应付工资 |41| |
其他应收款 |9 | | | 应付福利费 |42| |
存货 |10| | | 未交税金 |43| |
其中:材料 |11| | | 未交上级收支差额 |44| |
集邮商品 |12| | | 未付利润 |45| |
待摊费用 |13| | | 其他未交款 |46| |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14| | | 预提费用 |47|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15|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48| |
其他流动资产 |16| | | |50| |
|17| | | | | |
流动资产合计 |18| | | 流动负债合计 |51| |
------------------------------------------------------------------------------------------------
续表
------------------------------------------------------------------------------------------------
资 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
长期投资: | | | |长期负债: | | |
长期投资 |19| | | 长期借款 |52| |
固定资产: | | | | 应付债券 |53| |
固定资产原值 |20| | | 长期应付款 |54| |
减:累计折旧 |21| | | 其他长期负债 |55| |
固定资产净值 |22| | | 其中:特准储备基金 |56|( )|( )
固定资产清理 |23| | | 长期负债合计 |57| |
在建工程 |24| | |所有者权益: | | |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25| | | 实收资本 |58| |
固定资产合计 |26| | | 资本公积 |59| |
无形及递延资产: | | | | 盈余公积 |60| |
无形资产 |27| | | 上级拨入资金 |61| |
递延资产 |28| | | 未分配收支差额 |62| |
|29|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63| |
无形及递延资产合计 |30| | | | | |
其他资产: | | | | | | |
特准储备物资 |31| | | | | |
|32| | | | | |
资产总计 |33|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64| |
------------------------------------------------------------------------------------------------

损 益 表
会邮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本期数|本年累计数
----------------------|----|------|----------
甲 |乙 |(1)| (2)
一、通信业务收入 |1 | |
减:通信业务成本 |2 | |
营业税金及附加|3 | |
二、通信业务收支差额 |4 | |
加:其他业务利润 |5 | |
减:管理费用 |6 | |
财务费用 |7 | |
三、营业收支差额 |8 | |
加:投资收益 |9 | |
营业外收入 |10| |
减:营业外支出 |11| |
|12| |
四、收支差额总额 |13| |
------------------------------------------------

财 务 状 况 变 动 表
会邮03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
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金额|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行次|金额
------------------------------------|----|----|------------------------------|----|----
一、流动资金来源: | | |一、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 | |
1.本年收支差额 |1 | |1.货币资金 |31|
加: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 | | |2.短期投资 |32|
(1)固定资产折旧 |2 | |3.应收票据 |33|
(2)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 |3 | |4.应收帐款净额 |34|
(3)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 |4 | |5.营业款结算 |35|
(4)清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收益) |5 | |6.备用金 |36|
(5)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6 | |7.其他应收款 |37|
小 计 |7 | |8.存货 |38|
2.其他来源 | | |9.待摊费用 |39|
(1)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8 | |10.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40|
(2)增加长期负债 |9 | |11.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41|
(3)收回长期投资 |10| |12.其他流动资产 |42|
(4)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 |11| | |43|
(5)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 |12| | | |
(6)资本净增加额 |13| | | |
小 计 |14| | | |
流动资金来源合计 |16| |流动资产增加净额 |44|
--------------------------------------------------------------------------------------------
续表
------------------------------------------------------------------------------------------
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金额|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行次|金额
--------------------------------------|----|----|--------------------------|----|----
二、流动资金运用: | | |二、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 | |
1.收支差额分配 | | |1.短期借款 |45|
(1)应交上级收支差额及应交所得税 |17| |2.应付票据 |46|
(2)提取盈余公积 |18| |3.应付帐款 |47|
(3)应付利润 |19| |4.预收帐款 |48|
(4)应交特种基金 |20| |5.其他应付款 |49|
(5)调减上年收支差额(调增上年收支差|21| |6.应付工资 |50|
额以“--”号表示) | | |7.应付福利费 |51|
| | |8.未交税金 |52|
小 计 |22| |9.未交上级收支差额 |53|
2.其他运用: | | |10.其他未交款 |54|
(1)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净增加额 |23| |11.未付利润 |55|
(2)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24| |12.预提费用 |56|
(3)偿还长期负债 |25| |13.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57|
(4)增加长期投资 |26| |14.其他流动负债 |58|
|27| | | |
小 计 |28| | | |
流动资金运用合计 |29| | 流动负债增加净额 |59|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30| |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60|
------------------------------------------------------------------------------------------

利 润 分 配 表
会邮02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本年实际|上年实际
----------------------|----|--------|--------
一、利润总额 |1 | |
减:应交所得税 |2 | |
二、税后利润 |3 | |
减:应交特种基金 |4 |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5 | |
上年利润调整 |6 | |
减:上年所得税调整|7 | |
三、可供分配的利润 |8 | |
加:盈余公积补亏 |9 | |
减:提取盈余公积 |10| |
应付利润 |11| |
四、未分配利润 |12| |
------------------------------------------------

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
会邮02表附表2
编制单位: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费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收支差额
------------|----|------------|------------|------------|------------------|----------------
一、邮政 |1 | | -- | | |
二、长途电信|2 | | -- | | |
三、市内电话|3 | | -- | | |
四、其他业务|4 | | -- | | |
--------------------------------------------------------------------------------------------------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季末、年末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本表的资产总计应等于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二、本表各项目的年初数,应根据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各项目的年末数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口径不一致,应对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年末数按本年度规定作相应调整后,再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并在年度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的实际结存。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而尚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应收的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各种欠款,包括邮电用户欠费、期末欠交款等款项。本项目应按“应收帐款”和“营业款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企业收取的具有保证金性质的预收用户款,应在“预收帐款”项目反映,不得抵减本项目期末余额。
5.“用户欠费”项目,反映期末应向用户收取的邮电使用费。本项目属于“应收帐款”项目的其中数,应根据“应收帐款”的“用户欠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填列。本项目作为流动资产的减项,其借方余额应以负数填列。
“应收帐款净额”项目,按“应收帐款”项目的数额减“坏帐准备”项目的数额填列。
7.“备用金”、“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项目,应按各科目期末余额分别填列。增设“外汇价差”科目的企业,如有借方余额,在“待摊费用”项目反映。
8.“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结存的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各种材料、集邮商品、低值易耗品等。本项目应根据“在途材料”或“材料采购”、“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附属生产”、“集邮商品”科目的实际余额合计填列。
“材料”、“集邮商品”两个项目作为“存货”项目的其中数分别反映。其中“材料”项目反映包括在“存货”项目中的通信企业材料的结存数额,该项目应根据通信企业帐内的“在途材料”或“采购材料”、“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其中“集邮商品”项目,反映包括在“存货”项目中的库存集邮商品期末存货成本,该项目应按“集邮商品”科目的余额填列。
9.“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0.“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所有的各类固定资产原价、累计已提折旧及其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负数填列。
12.“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包括需要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工程用料结存、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填列。
14.“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包括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需要分期摊销的开办费等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特准储备物资”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储备的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物资期末结存成本。本项目应根据“特准储备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和固定资产盘亏分别扣除盘盈、溢余后的净损失。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的“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的实际余额分别填列。如为贷方余额表示溢余,以负数填列。
17.“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借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余额填列。
18.“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开出的尚未到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填列。
19.“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原材料或接受劳务供应,而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20.“预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用户预存款和待转以后各期收入的预收报刊发行费及其他预收帐款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预收帐款”科目的余额填列。
21.“用户预存款”项目和“预收报刊发行费”项目,属于“预收帐款”的其中项目,应根据“预收帐款”科目所属的“用户预存款”、“预收报刊发行费”科目的余额分别填列。
22.“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和暂收单位和个人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3.“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应付工资”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以“--”号表示。
24.“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用于职工个人的职工福利费的期末余额。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实际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5.“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填列。
26.“未交上级收支差额”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上级的收支差额,包括非纳税义务人的应交所得税、应交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按“应交上级收支差额”科目余额填列。报表汇总单位编制本级自身报表时,应与“所属上交收支差额”科目的余额合计填列本项目。
27.“未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多付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教育费附加和邮电部应交的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填列(多交数以“--”号填列)。
29.“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付出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
30.“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中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年末“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数分析填列。
31.“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余额减去已列入“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中的有关数额后的余额分析填列。
32.“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减去已列入“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中的有关数额后的余额分析填列。
33.“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期末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一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余额减去已列入“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中的有关数额后的余额分析填列。
34.“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包括“特准储备基金”等其他长期负债应根据“特准储备基金”等科目的余额填列。
35.“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余额填列。
36.“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企业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应根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的余额填列。
37.“上级拨入资金”项目,反映企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投资扣除累计已交折旧后的实际占用资金净额。企业应根据“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余额减去“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当“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余额大于“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余额时以“--”号表示。汇总后该项目数额应与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的“拨付所属资金”的期末余额核对相符。
38.“未分配收支差额”项目,反映企业期末累计未分配的收支差额。本项目应根据“收支差额分配”科目的余额填列。
39.本表资产总计=流动资产合计+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合计+无形及递延资产合计+其他资产
40.本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流动负债合计+长期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
四、汇总附属企业报表时,应按各相同项目分别汇总,如遇项目名称不一致时,按相同性质的项目汇总。
损益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止财务收支累计完成情况和收支差额完成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按本期完成数分项填列;本年累计数栏,按本年年初至报告期累计完成数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通信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合计数,包括邮政收入、长途电信收入、市内电话收入。本项目按“通信业务收入”科目累计数填列。
2.“通信业务成本”项目,反映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包括邮政专业、长途电信专业、市内电话专业成本。本项目应按“通信业务成本”科目的累计数填列。
3.“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本项目应按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累计数填列。
4.“通信业务收支差额”项目,反映企业主营业务收支差额。本项目数应按本表“通信业务收入”项目的数额减去“通信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数额后的差额填列。支差以“--”号表示。
5.“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其他业务的经营成果。本项目应按“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累计数减去“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累计数额后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表示亏损,以“--”号表示。
6.“管理费用”项目和“财务费用”项目,按“管理费用”科目和“财务费用”科目的累计数分别填列。
7.“营业收支差额”项目,反映通信业务实现的经营成果。本项目应按“通信业务收支差额”项目加“其他业务利润”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差额填列。
8.“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净收益。本项目按“投资收益”科目的累计数填列。
9.“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业务以外发生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累计数分别填列。
10.“收支差额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收支差额总和。本项目应按本表“营业收支差额”项目的数额,加“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项目数额,减“营业外支出”项目数额后的差额填列。支差以“--”号表示。
财务状况变动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和减少情况。
二、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运用合计数的差额等于右方流动资产增减净额与流动负债增减净额的差额。正差表示当年流动资金净增加额,负差表示当年流动资金净减少额。
本表各项减少数都用“--”号表示。
三、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本表右方各项流动资产和各项流动负债的增加(或减少)数,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项目的年末数减年初数后的差额计算填列。
本表左方各项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1.“本年收支差额”项目,根据“损益表”中的“收支差额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实际数”栏的数额填列。
2.“固定资产折旧”项目,反映虽影响企业收支差额(或利润)的减少但并不减少企业流动资金的本年提取的折旧,本项目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摊入当期损益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4.“固定资产盘亏”项目,反映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固定资产盘亏扣除在营业外收入中列收的固定资产盘盈后的净损失(或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项目的发生额减去“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固定资产盘盈项目发生额后的差额填列,盘盈大于盘亏的差额以“--”号表示。
5.“清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因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的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扣除处理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后的差额填列,收益大于损失的差额以“--”号表示。
6.“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反映不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发生数填列。
7.“固定资产清理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收入以及因固定资产损失而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扣除借方发生的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填列,清理费用大于收入的以“--”号表示。
8.“增加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长期负债累计增加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年度内归还长期负债累计数,应在本表“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填列,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后在“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
9.“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收回的长期投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年度内企业增加长期投资应在本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在“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在填列“增加长期投资”项目时,应按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0.“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项目和“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项目,分别反映年度内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累计数。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有关数字与“累计折旧”“长期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11.“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的资本累计数。应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上级拨入资金”及“拨付所属资金”(作减项)科目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差额的合计数填列。
12.“应交上级收支差额及应交所得税”项目,应根据“收支差额分配”科目的“上交收支差额”和“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上级应拨入收支差额以“--”号表示。
13.“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提取的盈余公积。本项目应根据“收支差额分配”科目所属“提取盈余公积”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计算填列。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以“--”号表示。
14.“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从当年财务成果中已分配的应付投资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收支差额分配”科目所属“应付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数填列。
15.“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交财政的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根据“收支差额分配”科目所属“应交特种基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上述收支差额分配各项目均不包括调增调减上年收支差额相应调整的收支差额分配数。
16.“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固定资产(本项目不包括盘盈的固定资产,但应抵销本年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净值)所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建造固定资产而支出的资金累计数,包括收回长期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和“在建工程”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7.“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特准储备物资”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8.“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9.“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各分配项目按会计核算有关科目,分析填列。
二、邮电部所辖邮电通信企业在编制本表时应按内部报表“所得税及企业留存收益计算表”(会邮02表附表4)的有关项目分析填列。
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各项主营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以及实现收支差额的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根据“通信业务收入”、“通信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计算填列。
三、如企业其他业务比较稳定,收入、支出、利润数额较大的,也可视作主营业务,在表中增列项目予以反映。
四、表中设有“主营业务费用”栏目,是指工业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所发生的“产品销售费用”,目前邮电通信企业可以不填,故将这一栏划掉。
附:主要会计事项举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