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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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大力加强公正司法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3〕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


1.深刻认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大现实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充分领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涵义,全面认识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现实意义。


2.牢牢把握人民法院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历史机遇。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分重视司法工作,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人民群众对法治进步和公正司法的热切期盼,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几代法院工作人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长期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各级法院要倍加珍惜并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牢牢把握这一历史机遇,以公正、高效、为民、廉洁司法的卓越实践,全面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谱写人民法院发展的新篇章。


3.切实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都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视人民法院工作与党中央要求、人民群众期待之间的差距,认真排查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立足自身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努力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4.严格依法办案。全体法官要进一步强化崇尚法治、忠于法律、严格执法的信念,不断提高熟练掌握法律、准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法律底线,杜绝任何超越法律、歪曲法律以及其他违法枉法裁判现象的发生。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贯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公正、审判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的基本要求,确保裁判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5.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决贯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不断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机制,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全体法官都要养成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坚持真理、敢于依法办案、敢于担当责任的职业品格。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副庭长,要坚决支持合议庭和独任庭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上级法院要坚决支持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6.坚持正确实施法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审判监督指导,努力提高司法政策、司法解释的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适用法律的规则体系,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司法尺度,严格裁判标准,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规范案件改判、发回重审及提起再审的标准。上级法院既要尊重下级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又要依法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裁判。


7.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要在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全面体察社情民意的基础上,依法公正裁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彰显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作用,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体现正确的价值导向。要把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的解决轨道,既要畅通依法信访的渠道,又要依法处置无理缠诉闹访行为,坚决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权威性。


三、坚持服务大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8.立足国情正确把握人民法院创新与发展的思路。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各级法院既要不断提升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又要不断创新符合审判规律、简单易行、便民利民的审判方式方法,满足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要求。要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因发展不平衡和利益格局调整而产生的法律适用难题,注重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对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的包容性,注重司法规则对不同阶层社会成员适用的公平性。


9.围绕司法职能积极服务大局。坚持能动司法,发挥司法职能,恪守司法本职,用好司法手段,努力服务大局。正确处理能动司法、服务大局与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关系,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自觉把人民法院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通过制定和实施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努力实现审判工作与大局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个案裁判,审慎、妥善处理因经济社会发展失衡、社会建设滞后、社会管理缺失引发的各种纠纷,全面考量案件涉及的各种因素和裁判对各方面的影响,防止因个案处理失当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


10.注重司法审判工作与社会生活的融合。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需求与期待,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关切和评价,切实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不断加强对社会生活的调查研究,认真了解各类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与规则习惯,善于总结和运用人民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贴近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大力推进司法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利用诉讼活动和司法裁判,加大对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和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诚信效益,增大失信成本,严格防范并依法制裁当事人利用诉讼手段逃避责任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狠抓执法办案,全面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11.强化审判质量。深刻认识实现审判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好效果,是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坚实基础。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把保证审判质量作为第一责任,把推动当事人息诉止争及自动和解作为重点环节,切实提高庭审质量和裁判文书制作质量。根据提升审判质量的要求,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合理配置职权职责,优化配置审判资源,配齐配强审判力量,切实做到将优质审判资源配置到司法办案第一线。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保证审判质量的各项制度机制,不断总结并及时推广有利于提升审判质量的各种经验和做法。


12.建立健全审判质量控制体系。根据审判工作的特殊性,构建“点、线、面”多角度、全方位的案件质量控制体系。“点”上集中把握好重点岗位、重点案件和重点判项;“线”上重点把握好审判活动的重要流程和重要环节;“面”上重点把握好审判工作的基本态势和发展趋势。建立健全审判质效分析制度、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及再审案件分析研判制度、常规案件类型化处理制度、典型案件通报制度、审判经验交流制度、庭审观摩评议制度以及裁判文书评查和抽查制度等有助于保证和提升审判质量的制度。


13.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加强立案、审判、执行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形成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工作合力;进一步规范审判流程,合理确定各审判节点的时限,消除审判流程中的瓶颈和阻滞;进一步规范送达方式,尽量缩短有效送达的时间;有效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依法适用督促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缩短诉讼周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尽快实现。同时,注重均衡结案,不得因提高结案率而不收案或忽视质量而突击结案。


14.完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进一步完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合理设定各种评估指标及其权重,不断提升审判质量评估体系的科学化水平。坚持正确的司法绩效观,正确认识、综合运用好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坚决反对在司法统计和审判质量评估中弄虚作假,避免片面、孤立地追求某些单项评价指标,充分发挥评估体系在反映审判工作的真实水平,引导审判活动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法院及法官工作积极性方面的作用。


15.健全和完善错案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建立科学公正的错案评价体系,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健全错案的分析和问责机制,完善错案分析和问责的相关程序,分清错案的不同情形及不同执法过错的相应责任。通过全面建立健全防范错案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在司法审判环节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16.正确运用调解与判决方式。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充分发挥两种方式的作用和优势。积极推进和规范诉前调解。对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且有调解可能的纠纷、家庭与邻里纠纷、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以及简单按照法律处理可能失之公平的纠纷,应当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优先用调解方式处理。在调解中,坚持贯彻合法自愿原则。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有必要为社会提供规则指引的案件纠纷,应当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前提下,注重采用判决的方式。


五、完善制度机制,深化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


17.深入推进审判公开的制度化建设。坚持以公开促公正,认真总结审判公开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各项举措。从有利于强化社会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出发,对审判公开的范围、内容、对象、时间、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稳妥有序地推进司法公开,坚持不懈地提高司法透明度,逐步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


18.建立健全司法与社会沟通的平台。各级法院都要开通12368电话热线,及时接受和处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快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适时公布审判活动信息。完善法院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进社会与法院之间的相互了解、理解与信任。积极开展法院主题开放日活动,主动邀请和组织社会各界代表到法院旁听审判或参观考察,了解法院的审判流程,了解审判工作的特点,了解审判人员的工作状况。


19.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重视运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式,扩大司法公开的影响力,丰富司法民主的形式和内容。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和普遍关心的纠纷,要主动、及时、全面、客观地公开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疑惑。要研究和把握自媒体时代舆情与司法审判相互影响的规律与特征,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分析研判,正确对待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勇于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及时弥补工作中的不足,敢于抵制非理性、非法的诉求以及恶意的舆论炒作,善于正面引导社会舆论,逐步形成司法审判与社会舆论常态化的良性互动。


20.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依法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积极配合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巡视及旁听庭审等工作。认真对待检察建议,依法审理抗诉案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21.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优化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退出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提高基层群众比例,增选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专家型陪审员。根据审判工作的要求逐步扩大人民陪审员规模,实施两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倍增计划”。依法拓展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能力水平,强化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意识,保障人民陪审员充分行使陪审权利。


22.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要求,切实保证当事人依法自由表达诉求,充分陈述理由,适时了解审判进程,批评、控告侵犯诉权行为等权利。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依法可以由当事人自主或协商决定的程序事项,应当尽量让当事人自主或协商决定。加强对法律适用的解释、程序问题的释明和裁判活动的说理,裁判文书要认真对待、全面回应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意见,具体说明法院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及依据。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质疑,应及时给予回应并说明理由。


23.高度重视律师作用的发挥。理解并尊重律师的职业立场和关切重点,切实保障律师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律师依法行使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诉讼权利,认真对待并全面回应律师对案件处理的主张和意见。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在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彼此尊重、互相监督。完善律师对法官违法行为的投诉及反馈机制。依法处理律师违反法庭纪律,恶意投诉,诋毁法官、法院声誉等不当行为。


24.深入开展与法学理论界的交流互动。建立人民法院与教学科研单位之间的信息、业务及人员的经常性交流互动机制。鼓励法官与专家学者共同承担法学理论或司法调研课题,共同研究司法理论与实践问题。在总结审判经验、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并认真对待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吸纳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动法学理论研究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相互促进和共同提高。


六、创新和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增强司法为民的实际效果


25.加强诉讼服务窗口建设。建设好、管理好、运用好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以及涉诉信访接待窗口,完善各类窗口的实际功能,严格执行统一的工作流程、司法礼仪和服务规范。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善于用人民群众听得懂、易接受的语言和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坚决克服对诉讼参与人冷硬横推的现象,坚决消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不良作风,坚决杜绝任何刁难诉讼参与人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现象,努力为人民群众参与各项诉讼活动提供热情、合法、高效的服务。


26.提高便民利民措施实效。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好节假日预约办案、巡回办案、网上立案、网上办案等便民利民举措。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和信访等环节的便民利民措施,提高便民利民实效。注重发挥人民法庭接近基层、了解民情的特殊优势,强化人民法庭在解决基层民间纠纷中的作用,赋予人民法庭作为法院诉讼服务点的职能,方便基层群众起诉、应诉及参与其他诉讼活动。


27.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与帮助。从现阶段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和条件差异较大的实际出发,在保证程序公正和平等对待的前提下,注意为当事人特别是没有委托律师辩护、代理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必要的程序性指导与帮助。强化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诉讼风险等事项告知工作。当事人提出调取证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依职权调取、核实。要确保诉讼程序及诉讼活动专业化、规范化的不断提升,始终与人民群众诉讼能力的不断提高相适应。要让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28.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依法选择并适用更为经济的诉讼程序和程序性措施,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诉讼成本低、负面作用小的诉讼程序,尽可能避免诉讼过程对当事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应有的消极影响,杜绝滥用强制措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推动司法救助纳入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拓宽司法救助资金筹集渠道,完善诉讼费缓减免制度,不断扩大司法救助的受惠范围。


七、深化司法工作机制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的审判运行机制


29.正确把握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紧紧抓住中央推进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有利时机,努力通过深化司法体制与机制改革,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注重改革的整体设计和通盘考虑,兼顾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统筹内部改革与外部改革,加强改革措施之间的协调配合。改革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应尊重司法规律,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对事关重大的改革举措,必须充分论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全面推广。坚持自上而下有序推进改革,在不违反法律和司法改革总体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地方法院就具体改革举措先行探索,积累改革经验,但对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必须在中央统一部署下稳步推进。


30.逐步完善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按照解决案件纠纷的实际需要,遵循司法规律,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分工和工作重点。在注重案件审判的专门化、类型化分工的同时,逐步完善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定位。


31.深化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基础上,逐步改变主要以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以及主要以行政区划确定案件地域管辖的做法。进一步完善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和集中管辖制度,使依法独立审判可能受到非法干扰的案件、法律适用有疑难的案件和新类型案件,能够由其他法院或上级法院审理,消除当事人对案件管辖可能导致审判不公的质疑,并为下级法院裁判类似案件提供示范,统一裁判尺度。


32.深化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合议制,深化合议庭改革,完善合议庭的议事方式及合议庭成员的职权与责任,切实解决合而不议、简单附议等问题。建立健全合议庭绩效考评制度,在充分发挥合议庭整体职能的同时,探索推进主审法官负责制,提高合议庭审判绩效。深化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和监督、指导审判工作的独特作用。完善审判委员会的构成,明确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责,改进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议事规程,落实民主集中制审议原则,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督办机制。深化院长、庭长审判管理职责改革,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应集中在对相关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综合性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以及排除不良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建立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全程留痕的制度,加强对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约束和监督,防止审判管理权的滥用。


33.深化执行制度机制改革。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分权制约的执行模式,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创新执行工作方式,完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强化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用足用好强制执行措施,有效运用各种手段制裁抗拒执行或规避执行的行为。加快执行信息化建设,推动执行案件信息共享,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制度,并将该名单与社会征信体系对接。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和执行行为,促进处理执行异议、复议和涉执行审判工作的专业化。进一步完善执行考评机制,加大对消极执行、违法执行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34.深化人民法庭改革。合理调整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强化人民法庭基本职能,加强人民法庭人员配置,适度扩大人民法庭案件管辖范围。在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人口数量、区域特点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就地解决纠纷和工作重心下移的思路,统筹考虑、合理布设人民法庭。


八、坚持从严治院方针,努力建设一支过硬法院队伍


35.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继续深化对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不断加强司法良知和司法职业伦理操守教育,努力塑造刚正不阿、执法如山的司法品质。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法院文化,进一步坚定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不断增强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36.扎实推进公正司法能力建设。高度重视对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司法综合能力培养,不断强化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的教育与培训,拓展其他相关领域的知识教育。各级法院要全面提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全体法官要着力提高驾驭庭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化解矛盾的能力。完善法官培训制度,健全法官培训机构,保障法官培训经费。严格保证预备法官的培训时间,建立健全专业审判岗位任职资格和岗前培训制度,适度延长法官任职及晋级的脱产培训时间。改进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充分运用网络培训、在职培养、续职培养、联合培养、交流挂职和定期轮训、专题培训等形式,积极拓宽法官成才平台。加强对青年法官的培养,不断壮大专家型法官队伍。


37.全面加强司法廉洁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司法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教育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保持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守住公正司法的职业道德底线。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体制弊端和管理漏洞,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抵御金钱诱惑、人情关系干扰以及避免利益冲突的廉政制度,并以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廉政制度的刚性运行。以审判权运行为核心,继续构建符合审判规律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以及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等内部监督措施,切实加强审判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继续狠抓“五个严禁”等纪律规定的贯彻执行,坚决查处贪赃枉法、腐化堕落、滥用职权等腐败、违法行为。


38.进一步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始终把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找准人民法院工作与坚持群众路线的结合点。始终站稳群众立场,坚持群众观点,增强群众感情,维护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努力赢得群众信赖,把司法为民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鼓励和培养广大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树立吃苦耐劳、不畏艰辛、淡泊名利、敢于担当、勇于奉献的职业精神,用优良操守和人格魅力赢得社会尊重。


39.稳步推进人民法院队伍分类管理的制度建设。切实遵循审判工作规律和干部管理规律,按照“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标准,逐步建立起分类科学、结构合理、职责明晰、管理规范的制度体系。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审判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责权关系,结合工作要求和岗位职责等因素,科学设置各类人员职级比例和职数编制。进一步完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及配套措施,推进书记员、司法警察的职务序列管理,健全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措施。


40.逐步推进法官选任制度改革。通过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进一步严格法官任职条件。完善并落实法官逐级遴选机制,逐步实行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拔。进一步扩大法官遴选范围,注重从律师群体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法官,吸引社会上的优秀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优化法官选任程序和方式,切实保证选准选好法官人才。


41.完善法官业绩考评机制。建立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科学合理的审判业绩考评机制,在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方面充分体现考评结果的作用。建立完善常态化表彰奖励机制,有效激发法官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荣誉感和责任心。通过开展创先争优、评选业务标兵等活动,培养和推出精通业务的专家型法官,充分发挥专家型法官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建立法官任职退出机制,对不适合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适时调离审判岗位并免去法官职务。


九、进一步加强司法保障,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有力支持


42.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贯彻落实法官法,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建立健全法官职务身份保障机制、依法履职履责保障机制、人身安全保护机制等,切实保障法官依法履行司法职责。逐步改善法官的工作生活条件,不断增强法官职业的责任感和尊荣感。


43.继续加强司法经费保障。巩固和深化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成果,建立健全法院办案办公经费有序增长机制,推动中央财政加大向中西部地区中级、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


44.加快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按照科技强院的要求,以“天平工程”建设为载体,推动全国四级法院信息化基础设施一体建设、全面覆盖和协调应用。建设全国法院有效衔接、统一管理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裁判文书网络发布系统和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等信息载体或平台。坚持基础建设、升级提高与深度应用紧密结合,发挥信息网络在司法统计、网上办案、网上办公、司法公开、审判监督、审判管理、法官培训、法院宣传、司法调研和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作用。


45.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始终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方针,继续加强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规范化、信息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办案条件。坚持把对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专项补贴落实到位,积极协调解决基层基础建设欠债等问题。加大对基层法院法官的遴选、补充和培训力度。积极改善基层法官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推动相关部门提高基层法官职级比例和生活待遇,切实解决基层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等现实问题,努力营造优秀人才乐于留在基层、安心干在基层的制度机制。加大对基层法院工作的指导力度,建立健全上级法院法官到基层交流任职制度,帮助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推动全国法院基层工作协调平衡发展。


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既是人民法院肩负的光荣历史责任,也是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依靠政府支持和其他执法机关的配合,不断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理解与支持。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全体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工作重心和注意力集中到司法办案的各项工作之中,精心审理每一起案件,扎实做好每一项工作,既要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让社会各界感受到人民法院工作的新风貌、新成效,更要着眼于制度和机制建设,从根本上保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长期效果,保证司法公信力持续稳定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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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1995年纠风工作部署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1995年纠风工作部署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1995年纠风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1995年纠风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1994年,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继续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党动员,党政齐抓共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和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无偿占用企业钱物等问题开展了专项清理,同时狠
抓了一些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但是,纠风工作在地区、部门之间发展不平衡,整个行业风气还没有大的好转,有些行业不正之风仍很严重,群众的意见很大,治理的任务非常艰巨。
关于1995年的纠风工作,中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反腐败工作会议先后作了全面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对纠风工作的要求更高,纠风的任务更重,工作的难度也更大,必须进一步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抓落实、抓深入、抓成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
,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取得新的成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纠风工作的重点和目标
对去年已经部署的纠风专项清理工作,要有针对性地继续抓好落实和巩固。清理乱收费工作,重点抓已公布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并逐步加强制度和法规建设。具体目标是:巩固已有成果,防止出现反弹。清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要继续卡住公费出国(境)走旅游和其他因私出国
渠道的口子,对一些部门、地区乱开口子的问题要认真清理整顿。今年重点抓审批的源头,解决公派出国(境)团组过多过滥,特别是假借考察、招商、贸易洽谈等公务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问题。具体目标是:公费出国(境)通过旅游等渠道办手续的问题得到遏制,公派出国(境)团组过多
过滥的势头得到遏制。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无偿占用企业钱物工作,要组织审计等有关部门选择一批国有企业开展专项审计,进一步揭露存在的问题,并对清理出来的钱物按照有关规定基本处理完毕;同时向清理个人拖欠企业公款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伸延。
对于今年提出的要狠刹的三股风,必须花大力气搞好专项治理。治理公路“三乱”(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工作,中央以国道为重点,地方以省道为重点。按照国发〔1994〕41号文件规定,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在公路上设立站卡,拦车收费、罚款,已经设立
的要撤下来;切实解决站卡过密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哪些路、桥可以收费,哪些不能收费,制定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使公路“三乱”现象得到遏制。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以九年制义务教育为重点,主要解决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对择校生多收费,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合
理的收费,社会向学校乱摊派转嫁给学生的收费以及代收费过多过滥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的收费行为。清理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工作,主要是狠抓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已有决定和措施的落实,巩固和深化已取得的成果。
在部门纠风方面,要确定一批重点部门,加大刹风力度,力争在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上抓出明显效果。在刹风的同时,应注意从改革入手,研究纠风涉及的深层次问题,积极探索治本的有效措施和路子,力争在标本兼治方面前进一步。
二、抓落实的主要措施
今年的纠风工作,要靠深入开展巩固已有成果,靠继续刹风取得新成效,靠标本兼治探索新路子,在措施和方法上,主要抓好以下几条: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抓好纠风工作的具体安排部署。第一步,督促、推动一批重点部门确定好今年纠风的具体目标,制定出抓落实的有力措施,认真筹备开好治理公路“三乱”和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两个全国电话会议,以及卫生部、邮电部、
铁道部等一批重点部门的纠风工作会议,启动好部门的纠风工作。第二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纠风办召开地方纠风工作会议,研究今年的纠风工作如何深入,一项一项地抓落实。
(二)突出重点,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部门和行业以交通部、公安部、国家教委、农业部、铁道部、邮电部、卫生部、建设部、税务总局、工商局、旅游局、海关总署为重点,地区以京津沪三大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为重点;纠风工作任务,以狠刹三股风为重点。为使纠风的各项
任务能真正落到实处,除加强明察暗访外,还要有计划地组织一些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对治理公路“三乱”,拟由中央有关部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分工,周密部署,统一时间,统一行动,在上半年和下半年集中搞两次联合大检查。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拟在秋季开学前后由各
地组织检查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人士参加,开展专项检查。
(三)加强制度建设。拟由外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严格审批公派出国(境)团组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推动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治理乱收费进行立法,对清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偿占用企业钱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定和办法,以进一步规范行为,巩固纠风的
成果。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风工作的指示、要求和各地区、各部门抓落实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注意揭露和严肃查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方面的典型问题,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要进行通报和公开曝光,以发挥教育和震慑作
用。
(五)搞好信息、统计和民意测验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纠风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按时填报《1995年度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统计表》,为对纠风工作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考核提供依据。国务院纠风办拟于10月份会同国家统计局在全国进行第五次行业风气问卷调查。
(六)继续搞好职业道德建设试点工作。今年试点的范围原则上不扩大,重点是深化,在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外部监督机制、检验制度和监督检查各项行为规范执行情况上下功夫,进一步总结经验。
(七)围绕狠刹三股风和重点部门的纠风工作,由各地区组织社会各界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这项工作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评议的面不宜宽,一定要做好充分准备,摸清情况,敢于揭露矛盾和问题,真正对纠风工作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
(八)加强对纠风问题的工作研究和政策研究,特别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抓好典型,总结标本兼治方面的经验。
三、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
纠风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层层建立责任制。对去年部署的三个专项清理、今年提出的狠刹三股风和清理“小金库”问题,国务院确定的各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有负责日常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
真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将今年的纠风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每项任务都要明确主管领导和牵头负责的部门,落实责任。条条和块块要紧密结合,各负其责,相互支持,保证纠风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1995年5月5日
高校自治与司法审查——以高校双重性身份的平衡为视角

窦希铭


  文章摘要:大学自治是现代高等教育管理中最普遍的价值信念和基本原则,但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中国,大学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度的。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依法具有自治权,其不仅具有私法上地位,而且由于相关法律的授权或委托亦赋予了其公法地位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由于其双重性身份在法律上定性和界分的不明确性,引致了日益增多的性质不定的纠纷。司法审查的介入引致了高校自治的危机,高校自治权的行使和司法权的介入实质上就是两种权力的博弈。而笔者以为平衡这一博弈的路径之一就是引入“公务法人”的概念。公务法人引进是平衡高校双重性身份的理性选择,也可以为司法权力的合法、合理的介入提供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司法权力介入高校自治领域的合法性基础。

  关键词:高校自治 司法审查 公务法人

一、引言: 从自治遭遇司法说开去

  高校自治,亦称大学自治,高校以自治为宗旨,大学的诞生和成长始终高举自治的旗帜,大学自治是现代高等教育管理中最普遍的价值信念和基本原则。这一传统是基于这样价值取向的:即大学是研究、传播智慧和学问的场所,应让学术专家单独解决知识领域中的问题。因此其应是一个自治性团体,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及如何讲授知识,分配学校的教育资源,决定学位获取的条件等等。此外,基于自治决定校内事务的管理。大学自治实际上包含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学术上的自由,二是管理上的自主。但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中国,大学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度的。

  在高等教育受到普遍重视的现代社会,高校自治也遭遇到了空前的挑战。高校自治权的行使领域受到了司法权的介入。在我国,“田永案”和“刘燕文案”即是例证。在这两个案件中,高校被推至行政诉讼的被告席,大学自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有学者担心司法权力会干预高校自治,并对学术自由和独立产生不良的影响;也有学者质疑,学校的退学决定、学术委员会的论文审查,是可诉讼的行政行为,还是不得司法审查的高校自治行为?

  就笔者分析,高校自治权的行使和司法权的介入实质上就是两种权力的博弈。高校自治之所以在自治的领域中遭遇司法审查的干预,不仅仅是高校自治范围的模糊性和司法介入的不确定性所造成,从更深层次的原因分析,实则是高校的双重性身份的不确定性所致。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不仅具有私法上地位,而且由于相关法律的授权或委托亦赋予了其公法地位,这一双重性的身份致使高校所行使的权力从性质上可切分为行政性的权力和非行政性的权力两种。也正是其双重性身份在法律上定性和界分的不明确性,引致了日益增多的性质不定的纠纷。而司法权作为对行政权行使的一种监督性的权力,当有相关合法权益遭受高校所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力侵害时,司法权力又不得不合法介入予以救济。但如何在高校自治和司法审查之间划分出泾渭分明的界限,以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呢?笔者试图以高校的双重性身份的平衡为切入点,合理剖析当前我国高校的私法与公法的双重地位,借鉴国外的高校自治的研究模式,从而在法律制度上实现双重身份的平衡。并以现行法和理论为依据,并从当前司法审查的现状和趋势为视角,透视高校自治与司法审查之间的平衡点,探寻高校地位明晰化的法律路径。

二、高校自治:高校双重性身份的解读

  在我国,按照法人分类的传统理论,“凡是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组织属企业法人,而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组织为机关、事业、社团法人。此外,区分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社团法人的另一重要标准是设立的依据。企业法人依照民商事法律设立,而机关、事业、社团法人依据组织法和行政法律规范设立高校作为承担公共服务的组织,属事业法人。” 国《教育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高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作为事业单位,高校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这主要体现着在其强烈的自治色彩——从收费到学术研究、管理等,高校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独立于国家和社会组织的。如果“事业单位”的固有视野,单纯从内部关系进行考察的话,高校可是一个涉及私法与公法双重身份的法人。

  就高校自治权的内涵而言,依据《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自主办学是高校的一项法定的权利,亦是本文所称的高校自治权或大学自治权。这是高校作为民事主体所应具有的基本权利。高校自治权在《教育法》通过列举性的方式给予了笼统的规定,《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从现行法的角度,高校自治权的内涵仅限于此,如此模糊和列举性的规定导致高校治理过程当中出现了许多法律纠纷难以定性和解决。从现行法的规定看,它既有民事主体身份,又有近似行政主体的特点。这种双重性的身份导致对高校自治的理解和界分容易出现模糊性,尤其是当高校被当作行政主体卷入行政诉讼接受司法审查时更是难解难分。笔者以为,当下由于其法律地位的复杂性所引致的纠纷日益增多的现实导致高校自治出现严重的危机,而解决这一难题的前提应当是:在现行法的框架下合理界分和厘清高校的双重性身份,界定其不同身份下的法律地位:

  (1)高校作为民事主体身份的界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可见,从现行法的角度看,高校具有私法地位和民事主体的身份,并且从其性质上看属于事业法人,或者如学者所言,高校是一个“私法人”。而其独立的民事主体身份也就决定其具有相关的自治权利,即高校自主权,学术或社会将此权利称之为大学自治权,即可以自由决定高校内部事项的权利。高校的民事主体身份主要体现在:

  其一,高校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是以事业法人的身份出现的,可以签订合同等,双方具有平等性。而尤其是学生之间的教育关系的成立、变更上,高校与学生具有相对平等性。

  其二,在责任的承担上,高校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如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可以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正是基于这些私法性的因素,梁慧星教授在领衔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新增了“教学培训合同”,以实现二者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合同化。”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现行法的规定,高校所具有的自治权的内涵虽然都是列举性的,但由于这些权利性质的模糊性,导致了其身份及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高校在行使何种权利属于私法身份,何种权利属于行政主体的公法身份呢?比如关于“学籍管理、学位证书的颁发”等权利,学界以及司法界就尚无定论。

  (2)高校作为行政主体身份的界分

  从行政法理论的角度而言,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并那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依次定义,行政主体身份的成立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第一,行政主体是组织而非个人,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条件下才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第二,行政主体应当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或权力;第三,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公共行政并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事业法人的高校以公益为目的、接受国家的财政拨款,在设立上实行强制主义且行使了部分公共权力,有着浓厚的公法身份的色彩。在高校自治的过程中,其并不单纯为私法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第28条所赋予的“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条款都表明高校的公法地位。依次进路分析,高校虽然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但其依法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其具有行政主体的身份和资格。此种以“授权行政主体理论”为视角分析早已不新鲜,在“田永案”中,法院就是以高校所行使的权力属于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角度,将高校定性为授权性的行政主体,从而合理的解决了纠纷。

  可见,在高校自治的过程中,其权力的性质依其不同的法律身份也具有不同性质。但问题在于:我国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并不明确。依据我国行政主体理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何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我国则标准不明,“授权的组织”无法具体确定。而哪些属于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难以确定,“应该承认,行政法的论著在界定这个概念时,描述性的解释居多,而疏于规范性的解释。许多教材往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列举一些组织来阐明什么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却很少深入探讨法律、法规所授予的权利为什么是行政权,而不是其他权利。”于是,“当我们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立场出发,力图使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扩张至过去被疏忽的领域时,行政法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概念正面临挑战。”校身份的双重性决定了概而述之的不可行,也表明高校自治的有限性。在追求高校自治的同时,将之纳入司法审查是有必要的。但现行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了司法的统一可能性的降低,因此明确高校的行政主体的身份和地位是合理界分高校自治和司法审查领域的迫切需要。

三、高校双重性身份的平衡:“公务法人”的引入

  正如笔者如上所述,由于高校身份的双重性,引致了高校自治范围的不确定性以及司法权力介入的模糊性。在高校自治的过程中,高校教育、教学管理领域发生的各类纠纷中,人们的种种尴尬处境均与公法和私法之争有关。而在高校自治权的行使侵害相关合法权益时产生纠纷时,人们无法确定,高校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以行政主体身份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还是以民事主体身份实现民事权利的行为?在将纠纷诉诸法院后,由此而生的诉讼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这一困惑的产生,主要源于公法与私法的界限不清以及由此引起的作为事业单位的高校的模糊身份。如何定位高校的身份或法律地位,对于合理解决高校自治和司法审查之间的博弈意义重大。

  为了合理界分和平衡高校的双重性的法律身份,解决公法规则与私法规则在高校管理中的冲突与适用问题,可以引进公务法人理论,用于确定高校这类特殊组织的地位、性质及其法律身份。行政法学者马怀德教授在其《公务法人问题研究》便从理论的角度提供了论证。所谓公务法人,“它是行政组织的一种,是行政组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扩张形态,具备几方面的特征:第一,公务法人是公法人,不同于依私法设立的私法人。第二,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它担负特定的行政职能,服务于特定的行政目的。第三,公务法人拥有一定的公共权力,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及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存在丰富而特殊的法律关系,既包括私法关系即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公法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作为事业单位的高校与法国的公务法人在功能方面有很多类似之处。它们都作为国家依法设立的公益组织,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教育、教学活动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然而,由于我国不存在公私法之分,无公法人与私法人之别,故而学校等事业单位实际上处于模糊的法律地位。”依此进路分析,高校是公务法人的典型代表。诚如前所述,由于高校自治权力也具有双重性的行使,因此在高校自治权的行使过程中,不仅会产生私法关系,也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依公务法人理论,如果将高校从法律上定性为公务法人,在其行使的自治权的性质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性权力时,司法权力就可以合法的介入。可以说公务法人的引入就是平衡高校双重性身份的一个合理选择。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