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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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试行)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试行)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2月12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体和水质的保护
第三章 防洪与水电
第四章 发展航运
第五章 水产资源的保护
第六章 水土保持与森林保护
第七章 奖 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多目标地开发利用闽江水系(简称闽江,下同)的水资源,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的闽江流域内从事与水资源有关的任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闽江流域规划开发管理委员会和地、市闽江流域规划开发管理机构(简称省和地、市闽江委员会,下同),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是保护和开发利用闽江水资源的综合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省闽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督促本流域内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本条例的实施;编制本流域综合利用规划并下达任务;审查各有关部门的规划成果,统一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规划方案;协同省计委安排本流域内开发治理的年度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
对地、市闽江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闽江流域内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环保、水利水电、交通、卫生、水产、林业、水土保持等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各司其职,积极协同同级闽江委员会,共同实施本条例,做好闽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 水体和水质的保护
第五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闽江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进行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向闽江排放污染物;经批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准排污,除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外,并负责治理。因排污倾废造成水质严
重污染的,当地环保部门应报请同级政府决定,责其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责其部分或全部停产。
第六条 可能影响闽江水质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依法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与批准计划任务书同级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方可进行建设。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试产、投产。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有关环保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准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七条 禁止向闽江水体排放未经消毒的含病原体的污水;禁止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船舶在非指定地点向水体倾废、排污;禁止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禁止生产及使用汞制剂、砷制剂等剧毒农药;禁止采用渗井、渗坑或漫流等方
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贮存、输送有毒、有害废水的槽、管道或沟渠,必须有防渗、防漏措施,以确保地下水不受污染。
第八条 闽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沙溪、建溪、富屯溪、金溪、尤溪、古田溪、大樟溪的水体,一律执行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二级质量标准;在个别区段如排污口附近,执行三级质量标准,其区段范围由地、市环保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环保部门批准确定。
排污数据以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为依据,发生争议时,以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核定数据为准。
第九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在闽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水域内,划定生活饮用水源区、风景名胜区、渔业养殖区和其他具有特殊用途的保护区,并严加管理,按规定保护好水质。

第三章 防洪与水电
第十条 为充分利用闽江水资源,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免遭洪水灾害,禁止向闽江倾倒弃土、弃石、垃圾、工业废渣及其他弃料;禁止在规定的防洪标准所需的行洪断面和宽度内,填江占地、围垦造田、插篱促淤、擅自修建丁坝和各种阻水建筑物;禁止在堤、库、闸、坝管理单位的管辖
范围内开荒种植、破堤扒口、取土盖房、开石爆破;禁止破坏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
第十一条 在闽江上,应有计划的建设有一定调节性能的骨干水库,同时鼓励在上游积极兴建龙头水库。用水必须贯彻合理和节约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为了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和闽江下游的安全,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水库管理单位应编制调度运行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调度计划。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闸泄洪或在紧急情况下需调节泄洪时,应提前通知紧接的下游水文站和县、市防汛部门,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 为充分合理开发闽江水能资源,在闽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的河底黄海高程290米(建溪和富屯溪为190米)及以下处修建闸坝,需报经省闽江委员会同意。

第四章 发展航运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闽江通航河道或者可供通航的河道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或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时,应根据航运发展的需要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按照规划的航道等级,修建过船建筑物或驳运设施;桥梁、渡槽、架空电线等跨河建筑,应满足航道等级规定的净空尺寸要
求。
特殊情况下须在通航河道上临时筑坝时,应事先取得交通部门同意,并在使用后立即全部拆除。
第十五条 为了尽量避免水利水电工程的下泄流量过小而影响通航,其枯水期的最小下泄流量和调峰电站的最小下泄流量,由水利水电部门和交通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禁止破坏闽江的航道建筑物和航标、测量标志及施工器材等导航、助航、通讯设施。
禁止在常年通航的河道上散放木材,设障捕捞水生生物。
禁止在闽江北港淮安至马尾段航道疏浚抛泥区的范围内建立贝类养殖场,具体范围由交通、水产部门划定。
未经交通部门批准,禁止在河道上挖沙、堆石、爆破。
第十七条 在闽江通航河道上行驶的船舶和浮运排筏,均应按规定向交通部门缴纳内河航道养护费。

第五章 水产资源的保护
第十八条 闽江水体内的鱼、虾、蟹、贝类,均应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 在闽江从事捕捞者,须向所在地的县、市水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渔业许可证后,方可捕捞。
需在闽江水体采捕鳗苗和其他珍贵水生动物的,还应持有省水产厅渔政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第二十条 不准在闽江水体的禁渔期(4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区(闽侯鸿尾、闽清安仁溪口、南平桥下、沙县椭水门、青州、涌溪、永安东门、顺昌洋口、余坊、邵武大桥、建瓯潘墩、丰乐、建阳童游、顶头村、建阳与崇安河汇合处大小无连滩之间三角州)内捕捞和采集鱼、
虾、蟹的亲体、幼体。
禁止在闽江水体炸鱼、毒鱼和滥用电力捕鱼。
第二十一条 在闽江的鱼类回游通道上筑坝,要有过鱼措施。
在闽江养殖水域进行勘探、爆破及施工等其他作业时,主持单位应事先和养殖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并采取防护措施;若养殖生产遭受损失,主持单位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为增加水产资源,鼓励国营或集体单位有计划地向闽江水体进行人工放流增殖。
对捕捞主要经济鱼、虾的渔船,水产部门可逐步收取水产资源保护增殖基金,专项用于资源增殖和渔政管理。

第六章 水土保持与森林保护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在闽江流域开矿、采石、建厂、筑路以及兴建其他设施,均应在报批工程设计中,安排施工涉及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计划和经费。凡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承担治理责任;限期内未按要求治理的,由水
土保持部门指定其他单位或个人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闽江流域下列范围不准开荒:
一、山顶或山脊部位;
二、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
三、大、中型和小(一)型水库最高蓄水线以外一公里,小(二)型水库最高蓄水线以外半公里的地带;
四、干渠两侧十度以上坡地,一百米以内的地带;
五、铁路、公路两侧的山坡、路基坡面。
第二十五条 为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鼓励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在闽江两岸植树、栽竹、养花、种草,谁种植管理,谁收益。
属于全民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林业部门组织营造,收益按照国家规定分配;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集体或个人组织营造,收益分别归集体或个人;属于个人营造的,可以转让、继承。
第二十六条 下列森林和林木,允许进行抚育间伐、卫生采伐和有限制的更新采伐:
一、闽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两岸第一重山或一公里范围内以及这些江河源头部位的;
二、水库淹没区域第一重山范围内的;
三、铁路两侧各二百米、干线公路两侧各五十米内的;
四、坡度大于二十五度、小于四十五度的山脊上的;
五、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江河护岸林,坝区、库区、堤防和渠旁的防护林,一般自然保护区和风沙地、水土流失地上的乔、灌木林。
第二十七条 下列森林和林木禁止采伐:
一、闽江两岸的风景区、游览区、名胜古迹地和绝对自然保护区的;
二、坡度大于四十五度的山地上的;
三、土层浅薄、岩石裸露的坡地上的。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闽江委员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一、在保护闽江水资源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开发利用闽江水资源的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的;
三、对治理闽江提出优良方案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章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向闽江排放污染物的;
二、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尚未建成或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即试产、投产,造成水质污染的;
三、违反规定,排放残油、废油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水质污染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擅自倾倒弃土、弃石、垃圾、工业废渣及其他弃料的,除责令清除或承担清除费用外,并按每立方米处以五至十元的标准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二、违反第十条的,责其拆除违章建筑,拒不拆除的由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拆除费用概由违章单位或个人承担;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擅自修建的闸坝被淹没时,无权要求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章有关条款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挖沙、堆石的,除责其清除或承担清除费用外,并按每立方米处以五至十元的标准罚款;擅自爆破的,罚款三百至五百元;违反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无权要求赔偿。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拒缴内河航道养护费的,吊销其船舶航行签证簿和船员证书。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除没收渔获物百分之十外,并处以下罚款:机动渔船,每一作业单位罚款一百元,木帆船每一作业单位罚款五十元;再次违反的,处两倍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每次罚款二十至五十元,并没收非法器具和全部渔
获物。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的,除责其赔偿损失外,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轻微的,按照《森林法》和《违反森林法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超标准排污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水产资源保护增殖基金分别由环保、交通及水产等主管部门收缴,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罚款,由环保、水利水电、交通、水产、林业、水土保持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除环保和水产部门外,其他部门的罚款金额百分之八
十缴地方财政,百分之十五留主管部门,百分之五缴省或地、市闽江委员会。留用部分的罚款,全部作为实施本条例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从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5年3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的应用解释权属于福建省人民政府。



198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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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国家开发银行



一、前移项目的确定
1.信贷局根据开发银行正式受理的建设项目情况,确定拟定行柜台前移的建设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评审局。
2.拟实行柜台前移的建设项目经开发银行评审通过并发出贷款承诺函后,由信贷局正式提出实行柜台前移的初步意见,报请主管行长审批。主管行长审批同意后,信贷局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单位,并抄送综计局、营业部。
二、前移项目合同、协议的签订
1.借款合同的签订。信贷局负责与借款单位就建设项目的贷款条件、柜台前移实施方案和借款合同具体内容进行谈判。谈判协商一致后,信贷局代表开发银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2.项目委代协议的签订。信贷局根据开发银行选择代理经办行的有关规定,负责选择、确定前移项目的代理经办行,并与代理行签订项目委代协议。
3.加入授权系统协议的签订。信贷局负责与借款单位就加入“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付款通知授权系统”(以下称授权系统)的有关事宜进行谈判。谈判协商一致后,信贷局代表开发银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加入授权系统协议书。
三、授权系统设备的配置和系统的开通
1.设备配置。加入授权系统协议书签订后,信贷局应及时开具授权系统设备配置通知书(附件一),连同加入授权系统协议书副本一份一并送营业部。营业部收到后,会同系统开发商向借款单位配售有关设备及操作说明书,并负责业务培训;同时,登记“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项目
单位机构变动情况表”(附件二)。
2.系统的开通和关闭。营业部会同系统开发商负责授权系统的开通和维护。若借款单位发生授权系统专用IC卡遗失或启用系统口令泄密等情况,信贷局应及时通知营业部;营业部收到通知后,立即关闭相应借款单位的授权系统,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更换启用口令和专用IC卡。若
借款单位停止使用授权系统,信贷局应及时收回专用IC卡,并书面通知营业部;营业部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关闭相应借款单位的授权系统,收回并销毁专用IC卡,并销记“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项目单位机构变动情况表”。
四、授权系统密押参数和后台专用设备的管理
1.密押参数的管理。营业部负责授权系统密押参数的编制和销毁。一旦发生授权系统密押参数泄密,应立即销毁原有密押参数,并同时启用备用密押参数,确保授权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保密。
2.专用设备的管理。营业部负责“IC卡参数编制器”、“解押前置机”、“硬件解押盒”和专用解押微机的管理和维护。
五、信息的解押确认
1.解押核押。营业部综合帐务处收到借款单位通过授权系统传送的借款申请书(或付款通知书)后,由指定的解押员使用解押前置机和专用IC卡进行自动解押,校验信息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完整性。若一次解押无误,由会计主管用IC卡进行二次核押。无误后,向借款单位发送交易
成功回应码。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借款申请书”(附件三)或“国家开发银行付款通知书”(附件四),由解押员和核押员分别在打印出的国家开发银行借款申请书(或国家开发银行付款通知书)上加盖个人名章后,送交专门人员登记签发。解押核押有误,应立即报告会计主管,开
展内部安全检查。
2.登记签发。登记签发人员收到加盖解押员和核押员名章的借款申请书(或付款通知书)后,应分别登记借款申请书登记簿(附件五)、付款通知书登记簿(附件六),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将一式二份统一送交相关信贷局的信贷管理处集中签收。
六、贷款和支付的审批
1.签收和分送。信贷局信贷管理处,是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的统一收发部门,在接收营业部送交的借款申请书(或付款通知书)时,应办理签收手续,并逐一登记后,分送相关地区信贷处。
2.贷款审批。地区信贷处收到借款申请书后,要会同信贷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贷款的,在借款申请书上加盖经办人员、信贷处长和主管局长名章以及信贷局业务专用章后;将一份交由信贷管理处登记后,统一送营业部相关会计处签收;另一份借款申请书由信贷处
留存备查。经审查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单位和营业部,并登记备案。
3.支付审批。信贷局地区信贷处收到付款通知书后,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付款的,在付款通知书上加盖经办人员和信贷处长名章以及信贷局业务专用章;同时,据此签开汇款凭证,连同付款通知书一份于当日(最迟不超过次日)交由信贷管理处登记后,统一送营业部
综合帐务处;另一份付款通知书由地区信贷处留存备查。经审查不同意付款的,应于当日通知借款单位和营业部,并登记备案。
4.拨付零星支付金。拨付零星支付金时,信贷局签开零星支付金拨付通知书(附件七)一式二份,加盖经办人员、信贷处长名章及信贷局业务专用章后,连同据此签开的汇款凭证送交信贷管理处登记后,统一送营业部综合帐务处。
七、会计核算
1.贷款发放。营业部会计处收到借款通知书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借款发放手续,并将贷款资金一次转存至借款单位在营业部开立的存款帐户中。同时,进行相应会计帐务处理。
2.对外支付和拨付零星支付金。营业部综合帐务处收到付款通知书、零星支付金拨付通知书及汇款凭证后,要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手续,进行帐务处理,并销记有关登记簿。

附件一:

授权系统设备配置通知书
营业部: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 合同,同意
(单位)加入“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业务授权系统”,请为其配置相应授权系
统设备。
信贷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加入授权系统协议

附件二:

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项目单位机构变动情况表
-------------------------------------
|项目单位名称 | | 编号 | |
|-------|---------------|----|------|
|帐号 | | 邮编 | |
|-----------------------------------|
|地址 | 省 市 |
|-----------------------------------|
|单位主管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
|加入系统时间 | 年 月 日 | |
|-------|---------------|备 |
|使用系统时间 | 年 月 日 | |
|-------|---------------|注 |
|退出系统时间 | 年 月 日 | |
-------------------------------------
处长: 复核: 制表:
(注:编号按信贷局号+省处号+流水号编制) 年 月 日

附件三:

国家开发银行借款申请书(代借款凭证)
信贷局 年 月 日 借款申请书编号:
-----------------------------------------------------------
| | |开发银行贷款| | | |
| 借款人全称 | | | |贷款合同编号 | |
| | | 帐号 | | | |
|-------|-------|------|------|-------|-------------------|
| 建设项目 | |开发银行存款| | | |
| | | | | 贷款种类 | |
| 名称 | | 帐号 | | | |
|-------|-------|------|------|-------|-------------------|
| 代理经办 | |代理经办行专| | | |
| | | | | 贷款期限 | |
| 行名称 | |用存款帐号 | | | |
|-------|---------------------|-------|-------------------|
| 本次申请 | |千|百|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借款金额 | |-|-|-|-|-|-|-|-|-|-|-|-|-|-|
| (大写) | | | | | | | | | | | | | | | |
|-------|---------------------|-|-|-|-|-|-|-|-|-|-|-|-|-|-|
|本年度累计申 | |千|百|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请借款金额 | |-|-|-|-|-|-|-|-|-|-|-|-|-|-|
| (大写) | | | | | | | | | | | | | | | |
|-----------------------------|-------------|-------------|
| 大宗结算委托你行直接办理,零星支付金委托你行从我单位在|开发银行营业部解押确认: |开发银行信贷局审批意见: |
|你行的存款户汇入我单位在代理行的专用存款帐户中。 |解押员: |经办人员: |
|代办人员: 密押号: |解押员: |信贷处长: |
|主管人员: |营业部业务用章: |信贷局业务用章: |
|借款人(加盖预留印鉴) | | |
| | | |
| | | |
-----------------------------------------------------------

附件四:

国家开发银行付款通知书
信贷局 年 月 日 付款通知书编号:
----------------------------------------------------------
| | 全称 | | | 全称 | |
| 付 |------|-------|收|------|-------------------------|
| | 帐号 | | | 帐号 | |
| 款 |------|-------|款|------|-------------------------|
| | | | | | | 市| |
| 人 |建设项目名称| |人| 汇入地 | 省| | |
| | | | | | | 区| |
| |------|-------| |------|-----|-----|-------------|
| | 付款日期 | 年 月 日| |汇入行名称 | | | |
|------|-----------------------|-----|-----|-------------|
|本次付款金额| |百|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大写) | | | | | | | | | | | | | | |
|------|-------------------------------------------------|
| 付款用途 | |
| | |
| 及依据 | |
|--------------------------------------------------------|
| 上列款项请从本单位帐户内支付,并按照汇兑结算 |开发银行营业部解押确认: |开发银行信贷局审批意见: |
|规定汇给收款人。 |解押员: |经办人员: |
|经办人: 密押号: |解押员: |信贷处长: |
|主管人: |营业部业务用章: |信贷局业务用章: |
|借款人(加盖预留印鉴) | | |
| | | |
----------------------------------------------------------

附件五:

借款申请书登记簿
信贷局: 单:万元
--------------------------------------------------
| 接收 |编号|项目单位名称|省(市)|申请借款|移交|签收| 发放贷款情况 | |
| | | | | | | |--------------|备注|
| 日期 | | | | 金额 | | |发放金额| 期限 |发放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六:

付款通知书登记簿
信贷局: 年度 单:万元
----------------------------------------------------
| 接收 |编号|项目单位名称|省(市)|申请付款|移交|签收| 业务处理情况 | |
| | | | | | | |----------------|备注|
| 日期 | | | | 金额 | | |付款日期|付款金额|其他(拒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七:

零星支付金拨付通知书
信贷局(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
----------------------------------------------------------
| | 全称 | | | 全称 | |
| 付 |------|-------|收|------|-------------------------|
| | 帐号 | | | 帐号 | |
| 款 |------|-------|款|------|-------------------------|
| | | | | | | 市| |
| 人 |建设项目名称| |人| 汇入地 | 省| | |
| | | | | | | 区| |
| |------|-------| |------|-----|-----|-------------|
| | 付款日期 | 年 月 日| |汇入行名称 | | | |
|------|-----------------------|-----|-----|-------------|
|本次拨付金额| |百|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大写) | | | | | | | | | | | | | | |
----------------------------------------------------------
信贷处长: 经办人员:



1998年9月17日

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中科园产发[2004]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园区技术创新水平和产业竞争能力,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十一·五”产业发展规划要点》和《中关村科技园区促进产业发展工作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引导作用,重点支持“技术创新体系”、“市场拓展体系”、“重点产业要素引进体系”以及“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努力打造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为核心的、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不断提升园区产业发展水平。
  第二条 产业发展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为规范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明确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审规则及监管验收,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技术创新体系资金使用方向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产业发展资金中“技术创新体系”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建立和完善园区技术创新体系,整合区域创新要素资源,培育和形成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创新活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
  第五条 “技术创新体系”支持资金当前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共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专项资金;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
  (三)中关村科技园区先进标准制定工作专项资助资金;
  (四)中关村管委会实施“专利引擎”计划资助资金。
  第六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共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园区重点规划领域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的建设,引导产业聚集、整合资源、降低园区内中小企业孵化成本,对重大产业化项目提供配套服务;重点支持园区内专业园、专业孵化器以及以园区企业为主体,联合大学、科研机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平台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能力,较好的管理水平及经营业绩;项目建设要有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组织机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以园区企业为主体的项目,申请企业必须达到中关村企业信用等级ZC3以上(含ZC3)。项目承担单位需有与申请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形式。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实行滚动安排,按照合同规定,分阶段实施。
  第七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主要给予获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园区企业50%的配套资金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见《中关村科技园区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先进标准制定工作专项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标准创制工作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并通过中关村企业信用评级,信用评级结果达到ZC3等级以上(含ZC3)的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管理办法见《关于鼓励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参与技术标准创制工作的实施方案》。
  第九条 中关村管委会实施“专利引擎”计划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在国内外申请专利,提升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资金管理办法见《中关村管委会实施“专利引擎”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市场拓展体系资金使用方向及申报要求
  第十条 产业发展资金中“市场拓展体系”部分主要用于进一步完善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市场发展环境,为园区重点规划发展领域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提供支持,使关键技术迅速扩散,形成规模经济。
  第十一条 “市场拓展体系”支持资金当前有中关村科技园区关键技术应用推广示范工程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关键技术应用推广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技术有重大突破、有明确潜在用户的项目。通过对关键技术的应用推广示范,以政府采购方式带动需求,促进新兴产业迅速形成,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完成产品中试或已形成样机、面临市场化、能提供完备的工程化技术方案和工艺设计的项目。
  技术的被采购方必须管理水平及生产经营活动良好,达到《中关村科技园区工商企业深度征信报告》ZC-B以上(含ZC-B)。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额的70%,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受理采取分段集中的方式,分为两个时间段: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以及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

  第四章 重点产业要素引进体系资金使用方向及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产业发展资金中“重点产业要素引进体系”部分主要用于鼓励和吸引国内外优质产业要素落户中关村科技园区,优化“一区七园”的产业布局,为引进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关键技术、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及跨国公司研发中心等重点产业要素创造良好的平台条件和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重点要素引进体系”支持资金当前主要有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产业要素引进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产业要素引进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园和专业园引进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要素。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世界500强企业及世界行业最新排名50强企业的项目;国内行业最新排名前10强企业;对园区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整合和集聚效应的项目;完善园区产业链的项目,特别是属于园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项目;园区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或世界行业最新排名50强企业,共同设立的研发机构。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资助金额为园区与进驻要素方签订买卖合同的10%,或连续三年租赁合同的10%,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以降低重点产业要素进驻园区的成本;同时对引进重点产业要素的各园或专业园给予资助金额的10%,作为配套资金,用于鼓励“一区七园”和专业园优化和完善重点产业发展环境。

 第五章 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体系资金使用方向及申报要求
  第二十一条 产业发展资金中“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体系”部分主要用于围绕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的特定目标和任务,发挥核心企业的产业整合作用,增强企业技术集成能力,打造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高端技术联盟和产业联盟,推进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突破,带动相关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形成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为核心的,集约化、规模化的产业联动发展新模式。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体系”支持资金当前主要包括:
  (一)阶段性专项扶持资金;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阶段性专项扶持资金是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按细分领域设立的专项扶持资金,以解决园区规划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自主技术创新、融资等关键问题,推动相关极具发展潜力的细分领域的跨越式发展。
  第二十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专项资金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十一·五”产业规划和各园重点规划产业领域确定的带有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特点的重大项目的产业化、规模化和关键技术突破。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在园区重点规划产业领域中,关键瓶颈技术取得突破的项目,鼓励以园区企业为主体,通过引进科技要素,以及与园区内高校院所的紧密结合,从而能加速实现技术突破的项目;
  (二)园区重点规划产业领域中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能在短期内形成重大产业化成果并推动相关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进而影响园区产业发展格局的项目。
  (三)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并被列为国家重点支持、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北京市有关部门重点投资、要求给予配套支持的园区产业化项目;
  第二十六条 所支持企业必须管理水平及生产经营活动良好,达到中关村信用评级ZC3以上(含ZC3),申请项目须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规划产业领域和各园重点规划产业领域的有关要求。申报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必须设立与申请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股权投资三种方式。
  (一)无偿资助: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配套支持的项目,根据国家、北京市的支持金额,按照1:1的比例配套,每个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支持额度为贷款利息的50%,连续支持不超过两年;
  (三)股权投资:适用于条件许可、自愿申请的企业,并制定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无偿资助的项目须将专项资金支持经费的20%用于采购园区企业的关联技术、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受理采取分段集中的方式,分为两个时间段: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以及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评审
  第三十条 上述各专项资金的申报和评审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另有管理办法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及申请指南可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http://www.zgc.gov.cn下载。
  第三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所在园区管委会;由各园管委会进行初审,为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出具推荐意见,报中关村管委会。
  第三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组织技术、市场、管理、金融、中介等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资金支持建议报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 审定通过的项目,由中关村管委会与项目实施方按照程序签订合同,履行拨款手续;并通过中关村科技园区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监管与验收
  第三十五条 上述各专项资金的监管与验收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另有管理办法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一区七园”管委会按照有关合同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管,并定期向中关村管委会汇报项目进展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项目受理、评审、监管及验收工作须严格遵照有关程序进行,中关村管委会对专项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效果进行定期评估。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项目申报、评审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将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体系网站上给予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